行政强制法全文最新版(行政强制法2017修正版)

免税车辆需要缴纳滞纳金吗

免税车辆需要缴纳滞纳金吗

免税车辆需要缴纳滞纳金吗,有一些朋友在购买车辆以后,忘记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导致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滞纳金的,下面看看免税车辆需要缴纳滞纳金吗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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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辆购置税滞纳金计算

1、车辆购置税的缴纳期限为购车发票开具之日起60天,从第六十一天开始,按照应纳税额的万分之五,每日加收滞纳金。

2、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车辆购置税应当一次缴清”。另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车辆购置税计算

1、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如果消费者买的是国产私车,计税价格为支付给经销商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税率17%)。

因为机动车销售专用发票的购车价中均含增值税税款,所以在计征车辆购置税税额时,必须先将17%的增值税剔除,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发票价÷1、17,然后再按10%的税率计征车辆购置税。根据最新规定,1、6升以下按7、5%征收,1、6升以上按10%征收。

2、如果消费者买的是进口私车,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我温馨提示在平时的生活中对于这些缴税的事情要加以关注,我们要对基本的法律知识有所了解,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相信您对此问题已经有所了解,

免税车辆需要缴纳滞纳金吗2

一、车辆购置税的缴纳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13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购置税税率是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一般从机动车发票日确定起算,从第61天开始按日计算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当然有的税务机关会扣除税务机关检查、审理所花费的时间,但具体还是要结合个案分析原因。

二、滞纳金0.5‰高吗?

我国税法滞纳金的性质是补偿性的,按每日0.5‰计算,年率达到18%多,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比例偏高,与其补偿性不符,应调整到与银行利息相当比例,0.2‰比较适中,相当于年息7%左右。否则容易导致抗税和逃税,影响治理欠税的效果。

三、滞纳金上不封顶吗?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加收税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据此,似乎是上不封顶的。

然而根据《行政强制法》45条的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这里涉及《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适用规则,应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滞纳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本金。

虽然税务部门因部门利益一直强调上不封顶,但在佛山市区金冠涂料集团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一案中,法院直接引用了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滞纳金加以限制。

四、滞纳金该交吗?

滞纳金在法律性质上的模糊,学界存在多种观点,有罚金说、执行罚说、利息说、补偿与惩罚混合性质说。笔者认为兼具补偿性,但又有惩罚性。法律性质上接近于“利息”。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种类明确不包括滞纳金,《税务征管法》明确将滞纳金争议作为纳税争议加以处理,须先行政复议,而后才能行政诉讼。我国《企业所得税》等诸多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滞纳金条款,目前,滞纳金不能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故仍需缴纳。

五、滞纳金立法最新修改

2015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59条,明确将滞纳金修改为“利息”。具体条文:第五十九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按日加计税收利息。税收利息的利率由国务院结合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和市场借贷利率的合理水平综合确定。纳税人补缴税款时,应当连同税收利息一并缴纳。

免税车辆需要缴纳滞纳金吗3

免税车需要交车船税吗

对于临时上道路行驶、境外临时入境、以及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机动车辆,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

车船使用税跟购置税不同,购置税是上牌的时候一次性缴纳,车船税是每年都要交的,忘记了是有滞纳金的,验车不给过,不光是进口车,所有机动车都有车船税,每年都要缴纳,估计是你自己理解错了

车年检需要先缴车船税。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2012年9月12日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供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这就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应先缴纳车船税,才能注册登记。

年检要带的材料

1.车;

2.行驶证。正副本齐全;

3.有效期为1年且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单。车船税缴税单,如果是分期付款没有保险单原件的,拿保险单复印件(盖保险公司章)、保险卡,说明理由;

4.身份证明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意原件和复印件都要,身份证复印件要沿边缘剪好。单位的车需代办人的身份证明。

年检的具体流程

第一步:尾气检测

先排好队,到收费窗口交检测费,等候上线。检测前会有工作人员进行初检,主要是核对发动机号与行驶证是否一致,再简单看看外观、车况等,然后填写尾气检测表。检测时,由检测员开车上线,一般新车都很容易过关,拿到合格的尾气检测表就可以到窗口交钱领尾气合格标。如果不合格,需要到汽修厂调试后重新上线,当然要再交一次检测费。

第二步:查违章

查询窗口领取并填写“机动车定期检验登记表”,可凭行使证领取。填好表中事项交工作人员查询有无违章记录,没问题的表上会加盖“已核对,可验车”章,有违章的,拿着违章告知单尽快处理违章。

第三步:交押金

押金窗口缴押金,拿好押金条,领取并填写外观检验单。

第四步:外观检验

持外观检验单到外观工位,先查相关手续,核验第三者保险(强制性保险)是否在有效期内。手续查完之后才开始外观检验,这项检查主要看灯光有无破损、车身外观是否符合原样、悬架有无变动,还有天窗、轮胎等。

第五步:上线检测

外观检验没问题,排队等候上线检测。检测线负责刹车、大灯(远光)、底盘等内容的检测,大概5-10分钟,车开下线就可以领到一张计算机打印的表,大致有制动、灯光、喇叭等项目,合格的项目打印“0”,不合格的打印“X”。一般都是灯光和刹车不合格。不要紧,检测场都有调整灯光和刹车的地方。刹车调整后要重新上线,灯光不用,调完以后盖个章就行。

第六步:总检审核

都过关了,准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到大厅总检处签字盖章。

第七步:交费,领标

各窗口交相关费用,退回押金,交工本费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标后和行驶证副证上均打印有效期。绿标背后会写上有效期,就是下一次检验的月份。检字会打孔,有孔的月份就是下次检验的月份。

购置税和车船税是两个不同的税种,二者的'区别是:购置税是在汽车销售环节缴纳的税费,属于一次性税费,本质上是一种消费税。其实不仅仅是小轿车,其它所有的车辆,包括卡车、工程机械等,在购买时都需要缴纳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存在的意义是:它是国家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比如我们建设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乡村公路、各种交通基础设施等,主要的资金来源就是车辆购置税。目前车辆购置税的税率是10%,但是购买新能源车可以免交购置税。

车船税全名是车船使用税,它是在汽车后期使用环节征收的税费,需要每年缴纳一次,税费的高低与汽车的排量相关,排量越高车船税越高。车船税的本质是一种财产税,它存在的主要意义是:为汽车后期的使用和管理提供服务,

比如汽车档案管理、交通设施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与服务等。你可以想象一下,如果没有这些管理与服务,我们的道路交通是不是就会变得一团糟?所以,只要你的车存在,不论是否使用,每一年都必须缴纳车船税,一般都是在缴纳交强险时同时缴纳,由保险公司代收。

除了购置税和车船税之外,还有一些附加在汽车上的税费,只不过是隐性的,我们不知道而已。比如在汽车生产制造环节,有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费及其它的杂费(城建费、教育附加费、印花税等等,名目繁多)等,

这些税费大约占车价的35~40%左右,并且排量越高的车型税费越高。国家的政策是支持小排量车型的发展,1.5L以下的车型消费税都在3%以下;而有些进口大排量车型,各种税费加在一起远远超过了车价本身,

比如某5.7L的进口越野车,出厂价是六十多万,进口到中国终端销售价将近一百五十万。还有就是我们日常使用的燃油,也是含有燃油税的,现阶段的税率是汽油每升1.52元,柴油每升1.2元。

关于车船税法的的相关规定

车船税法规定的实施范围为除捕捞养殖渔船,军队和武警部队专用车船,警用车船,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驻华机构使用的车船以外的机动车船。

另外还有在规定目录里的节约能源车辆减半征收,使用新能源的车辆,免征车船税。随着新能源科技的不断发展,相关部门已经公布了第四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汽车车型目录”。

另外享有特殊政策的还有诸如农村户口车主在本地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车定期减征或免征。

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收取保险费的时候一并依法征收,并出具凭证。车船税信息显示在发票的备注栏里的。

车船税征收维度有排量,车辆种类及整备质量吨位,按年申报缴纳

具体每年缴纳多少钱,适用的税额是各省按照国税总局相关规定的区间里进行确认的。同样的排量,在各省需要的车船税费用不一定相同。

保险时间和车船税时间

新车:缴纳的是购买当月至12月底的短期费用。比如2017年12月25日买的一辆2.0排量的家用车,交的交强险是950元,车船税是30元。保险起止时间是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12月25日。车船税缴纳的时间是2017年12月-2017年12月。

续保车:这个车子在2018年10月27日至12月24日前办理续保时候,保险的起止时间是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12月25日。保险费上年无出险的话855元。车船税需费用360元,税款所属区间是201801-201812。

按照正常情况,车船税是每年都需要缴纳的。如果今年没交,是需要补缴税款的。它不同与车辆购置税是在购买当年一次性缴纳,最新通过的新规自19年7月起征收税率为10%

有一种情况下去年交今年以后不用交了,就是,车子以前没有被列入免税目录,但在今年新增的目录中有这个车型,这个车今年开始就不再需要缴纳车船税了。

很多车主对车船税的征收都不理解,而且对车船税的定义也搞不清楚,义务帮大家普及一下吧,先看定义:

车船税

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对于一般乘用车来说,车船税的征收在缴纳交强险的时候同步收取。

车船税是财产税、购置税是行为税(可以这样理解),前者需要按年课税、后者为一次性征收,这是定义上的区别。而且车船税并不是说车辆可以上山下河才会有所谓的“船税”,而是分别指的车辆和船舶。

车船税征收目的

国家征收车船税有两个原因:

其一、解决国家税负、拓展税基,增加国家和地方的财政收入;

其二、促进节能减排,车船税征税额度是按照汽车排量的大小区分税额,排量越小征税越低,所以小排量涡轮增压发动机才会逐渐成为主流。

从这两点来看,车船税的征收是势在必行的,对于国家意义重大,因为中国有近3亿台各类别机动车在正常行驶,每年创造的税收是相当可观的。所以,作为每一位平凡的车主总是要按规定缴纳车船税的,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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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扣除个人所得税的奖金

个人的收入依法申报和缴纳个税后,你的收入是合法的收入。合法的收入,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可以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任由你支配。

依法申报和纳税的奖金也不例外,也是你合法的收入的一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支配,或消费,或赠送。

任何税费都会转嫁给最终的消费者

消费者是税费的归宿,是税费最后的负担者。税收的转嫁有一个过程,与商品的转移如影随形,从商品生产者,到商品流通者,到最终的消费者手里,这个最终的消费者,就是不再将商品转移的该消费者。

税法就是国家征税的法律依据

税法的存在,就是为了国家征税的。由于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占有一部分国民收入的一种分配,所以国家向纳税人征税,实际上是将一部分经济利益从纳税人手中转移到国家手中,纳税人并没有直接从国家那里取得什么,这对他来说是一种”损失”,从其本身的经济利益出发,纳税人必然尽一切可能把税收负担部分或全部地转移给他人,这体现了经济利益的再分配。

增值税与消费税的例子

增值税是价外税,我们能够容易的看到。比如,我们去商场购物或者饭店消费,获得的机打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能够看到金额和税额。

上图中的金额是实际上的“价格”,税额是国家征收的增值税。我们在消费的时候,付出的是金额和税额的合计,也就是普通意义上的价格。

消费税是价内税,我们在发票上看不到,实际上隐含在上述发票的金额中(当然这个手机是不含消费税的)。我们购买的汽车、单价超过万元的手表、卷烟、高档护肤品、汽油等等,都是需要缴纳消费税,都隐含在价格中。

上述是我们熟悉的两大税种,另外还有关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房产税等等,大概近20个税种,这些税国家征收后,最后转嫁到了最终的消费者。

行政强制法全文最新版(行政强制法2017修正版)

设备在什么单位查封规定最高

法律分析:法院查封在工商局登记的设备不需要去工商局,查封后应当通知工商局。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回答于202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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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机器设备需去工商局吗?

法律分析: 法院查封在工商局登记的设备不需要去工商局,查封后应当通知工商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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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最新修订时间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行政强制法,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行政强制法冻结规定是怎样规定的?

第二个决定是行政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不是强制决定。也就是说强制不是最终目的,而是督促相对人按时履行义务的手段,如果到期仍不履行,就要作出处理决定,比如将冻结的款项抵缴欠税、滞纳金和罚款。六十日是一般情况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经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依据】

《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二条 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内容是怎样的呢?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 的具体内容是这样的: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三节 冻结 第四章 行政机关 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三节 代履行 第五章 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宪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 行政强制措施 和行政 强制执行 。 行政强制措施 ,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 证据 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 强制执行 ,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 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 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 ;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 强制执行 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 强制执行 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 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 行政强制措施 。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 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 法规 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 行政强制措施 以外的其他 行政强制措施 。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 法规 ,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 法规 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 行政强制措施 。 法律、 法规 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 。 第十一条法律对 行政强制措施 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 法规 、地方性 法规 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 的,行政 法规 、地方性 法规 不得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 。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 法规 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 法规 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 行政强制措施 以外的其他 行政强制措施 。 第十二条行政 强制执行 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 强制执行 方式。 第十三条行政 强制执行 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 强制执行 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四条起草法律草案、 法规 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十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 法规 的规定,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 。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 行政强制措施 。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 由法律、 法规 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 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 行政处罚 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 法规 规定的与 行政处罚 权有关的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措施 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 身份证 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 行政强制措施 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 证人 到场,由见 证人 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 法规 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 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 行政强制措施 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条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施 ,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 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 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 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施 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 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 法规 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 扶养 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 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三节 冻结 第二十九条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第三十一条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三十二条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第四章 行政机关 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 强制执行 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 强制执行 。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 强制执行 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 证据 ,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 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 强制执行 决定。 强制执行 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 强制执行 的理由和依据; (三) 强制执行 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 证据 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 强制执行 决定。 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 强制执行 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 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 强制执行 。 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 法定节假日 实施行政 强制执行 。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 ,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 强制执行 权的行政机关可以 强制执行 。 行政机关实施 强制执行 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没有行政 强制执行 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 ,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第四十七条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第四十八条依法拍卖财物,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拍卖法 》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三节 代履行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 环境污染 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一条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 证人 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章 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 强制执行 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 ;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 。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 ,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 强制执行申请 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 强制执行 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 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 强制执行 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 强制执行 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 法规 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第五十九条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不缴纳申请费。 强制执行 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 强制执行 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 强制执行 的费用扣除。 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拍卖法 》的规定办理。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 法规 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 法规 定,在夜间或者 法定节假日 实施行政强[3]  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 法规 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 法规 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的; (二)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不冻结或者不划拨,致使存款、汇款转移的; (三)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的; (四)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 法规 定,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项二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 法规 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 强制执行 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 强制执行 范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 法规 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 法规 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 法定节假日 。 第七十条法律、行政 法规 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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