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造型(民法典新规则案例适用)

2023-03-22 法律资讯 民法典

民法典顺应社会现实需求规定了民事主体可不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

首先要注意的是,许可他人使用,是许可他人在商品、商标或者服务等上面使用,因此,不包括他人正当使用别人的姓名等情形。其次要注意的是,许可使用也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应当适用民法典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性规定。此种许可使用不得违反法律和违背公序良俗。最后要注意的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使用的限制。

民事主体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能够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主体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三条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九条 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法律第几条是侵犯人物肖像权

法律第几条是侵犯人物肖像权 《 民法典 》(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 如果该摄影作者未经授权,擅自将该女子照片投稿,摄影作者应当依法承担 侵权责任 。报刊杂志社对其发表的稿件,包括文字和照片负有审查核实的责任,如果所发表的稿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作者和报刊杂志社都有责任,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 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什么叫“肖像权” “肖像”,从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美术意义(或摄影)上的肖像,是指通过绘画、摄影等艺术手段,使肖像权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质载体下再现的一种观赏造型作品。 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则蕴含了肖像权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们判断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现是否构成肖像,应结合其表现的形式和表现的部位来看待。 首先,必须人物形象必须具有肖像特征。一是其表现形式即通过摄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图像;二是肖像还必须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须真实可辩、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谁的肖像。 其次,必须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实。公民肖像在图片中,应占整个图像中被凸显的主体地位,被作为特定对象来表现,而不是作为陪衬体;同时目的也不是通过肖像使用(手段),来达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属性。 肖像被艺术地再现,应是具体地、独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质载体上(如相纸、电视屏幕、报刊杂志等),它是来源于肖像权人又独立于肖像权人的客观视觉形象,能够为人所支配、控制和处分,并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 3、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谓的“财产利益”并非产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产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体现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对自然人的肖像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 所谓“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 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是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肖像权的对象。它包含基于肖像所体现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 侵犯人物肖像对于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有着消极的作用,所以即使自己不能进行一定的约束,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自己遇到此类问题,自己应该积极的了解,这样对于自己的利益维护会有这重要的作用,即使会出现有关的差错,自己照样可以解决。

民法典造型(民法典新规则案例适用)

著作权法中成为美术作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款之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造型的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包含绘画、雕刻、书法、雕塑、平面设计、艺术字体等,根据该条规定的内容上看,美术作品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1)构成美术作品的图形需要具有审美意义。

(2)美术作品包括平面和立体的造型。

一、 美术作品与模型

关于模型作品的定义规定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三款,根据该规定,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判断一个立体造型是否属于美术作品,看其是否具有审美意义,具有审美意义通常构成美术作品,但是在一些情况下,一个立体造型可能同时构成美术作品或者模型。

二、 实用美术

实用艺术实质属于美术作品,但与美术作品不同,实用艺术具有一定的实用性,能够满足人们某一方面的需求,所以在法律上,实用艺术可以按照美术作品来保护,著作权保护其具有审美性的独创部分。另外实用美术可能构成专利中的外观设计,从而通过专利保护。

三、 动画与美术

通常情况下,动画的一帧就是一副静态的图案,动画就是由若干各连续的静态画面构成,当以一定的速率连续展示这些画面时候,就形成动态画面的效果。动画中的静态画面、人物和场景等元素,本身符合美术作品的规定的构成美术作品,动画本身构成视听作品。对动画进行保护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对于静态画面,比如人物、场景等静态元素构成美术作品,动画本身构成视听作品,都可以分别对其登记保护。

四、 美术作品之转让

关于美术作品原件转让著作权的如何处理,新《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民法典》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民法典》第六百条之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肖像权包括哪些内容

肖像权的内容包括: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三条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制作专有权。肖像的制作,是指通过造型艺术手段将人的外部形象表现出来,并固定在某种物质载体上的全部过程。经过这个制作过程,人的形象就转化为肖像。

肖像权人的制作专有权,一方面表现为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他人、社会的需要,通过任何形式由自己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不得干涉。另一方面,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制作自己的肖像。肖像制作专有权是肖像权的基本权利,是肖像权其他内容的基础。

把明星头像当作自己的微信头像算侵肖像权吗

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法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使用公民的肖像。人像、纪实摄影作品如果是没有征得肖像权人同意而拍摄的,原则上不能发表、展览,即使是单纯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展览。[1][2]

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肖像权包括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肖像权简单来说就是肖像权人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使用。若他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

违法犯罪人员、失信被执行人、网络广告欺诈、造假人员等可以对其照片、视频进行曝光,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中文名

肖像权

外文名

Portraiture right

权利包括

制作专有权使用专有权利益维护权

权利主体

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组织机构

侵权条件

未经他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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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民法典》表现权利特点侵权认定标准赔偿特殊情况侵害后维护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维护方法法律规定

权利含义

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采用摄影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肖像权为人格权之一种,是自然人对于肖像的制作权和标表使用权。法律上的肖像为自然人人格的组成部分,肖像所体现的精神特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转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质利益。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上多方面体现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肖像权规定,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警方有权保留使用权。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可先协商,如拒不撤销者,可依法进行起诉,申请司法保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犯罪人员、失信被执行人、或网络广告欺诈、造假人员等可以对其照片进行曝光,不构成“侵犯肖像权”。[3][4]

(1)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

(2)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则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拍照;

(3)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别幸运者或者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这种情况;

(4)犯罪嫌疑犯不得反对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的拍照;

(5)肖像专用权是指使用肖像来标记和表彰自己的权利,即决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肖像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用于盈利。[5]

内容

肖像权的内容包括:

1.肖像制作专有权

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

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一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

在理解“肖像制作权”时,我们经常是以为只要不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就不构成侵权行为,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严格意义上的理解应当是:是否侵害肖像制作专有权,取决于制作人在制作时是否取得了肖像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进行制作的——即使是以私藏为目的,不会侵害肖像权人直接的利益,那么,同样构成侵害制作肖像的专有权。以摄影人来说,你只要拿着照相机对准了自然人进行肖像摄影,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而强行拍照,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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