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患者(民法典患者知情权案例)

2023-03-21 法务资讯 民法典

保护患者无损害的权利是什么意思

民法典》是权利保护的实体法,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进行全面的保护。其中,包括了对患者这一特殊群体权利的保护。相对于一般的自然人,患者是一个特殊群体,患者权利是患者所特有的权利。我国《民法典》继承了《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内容,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医疗损害责任部分继续规定和完善了患者权利保护的相关条文。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患者权利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侵权行为主体具有特殊性,主要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第二,人身专属性。自然人作为生物个体,身体机能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病症,患者这一身份正是因每个自然人所处在诊疗阶段而拥有的特殊身份,因此,患者权利为患者所特有,具有人身专属性。第三,基础性。《民法典》规定的患者权利较为基础,为患者拥有的基本权利。第四,时间性。患者权利一般被认为是患者在接受诊疗期间的权利,这在医疗损害责任部分也有体现。第五,侵权责任的替代性。医疗损害责任部分规定的患者权利受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侵害时责任主体为医疗机构,为民法上的替代责任。

《民法典》具体规定了患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知情同意权、病历资料查阅复制权和隐私权。患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患者在接受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过程中,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隐私权等隐私权益遭受侵害时,请求责任人予以赔偿的权利。《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民事损害赔偿权利的具体延伸。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由患者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两部分构成,是指患者对于自己的病情等得以了解的权利和对于治疗方案等得以同意的权利。《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患者的病历资料查阅复制权是指患者对于自己的病历资料得以查阅和复制的权利。《民法典》 第1225条规定:“……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患者的隐私权是患者私生活方面权利的集合体,主要包括患者私生活安宁权、空间隐私权和医疗事务的自我决定权等权利。《民法典》第1226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患者隐私权是隐私权在医疗领域的体现,体现了患者隐私权自身的特点。

为了能够更好地保护患者权利,在《民法典》的实施中,可在以下方面进行拓展。第一,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展开适用。鉴于《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部分使用了较为概括的“患者”“诊疗”的概念,在《民法典》的适用中,应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合理界定“患者”和“诊疗活动”的范围,将患者界定为“医疗服务接受者”;扩大诊疗活动的范围,涵盖现代医学美容美体、性别改变等现代医学活动,对广义上的患者(医疗服务接受者)权利进行民法保护。第二,适用合同法进行保护。侵权法和合同法同为民事权利的救济法,对于民事权利的保护各有特点。虽然《民法典·合同编》没有规定医疗合同的相关内容,但是对于患者权利的民法保护仍然有适用合同法的余地,这在《民法典》的实施中同样适用。第三,适用人格权法进行保护。患者权利中的患者隐私权具有人格权的属性,除了适用医疗损害责任部分的规定,当然可以适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隐私权的规定进行保护。第四,以《民法典》为基础,适用其他民事法律规范进行保护。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难以囊括所有民法的内容。因此,对于患者权利的保护可以以《民法典》为依托,借助于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患者权利保护的民事规定,以便能够进行更全面的保护。如适用患者权利保护法、隐私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其他法律的规定,或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规定患者权利保护的民法内容。第五,明确相关规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医疗损害责任部分对于患者的病历资料查阅复制权、过度检查等的规定较为简单,尚须更加明确具体侵权行为、损害结果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另外,有些权利,如患者的获得紧急抢救的权利等可以在条件成熟时予以立法规定。

民法典患者(民法典患者知情权案例)

民法典医生把患者合同写错负法律责任吗

题主是否想询问“民法典中规定医生被患者病例写错负法律责任吗”?《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负法律责任。医生写错病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且民事责任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方面内容。而行政责任,则根据行政机关给予的处罚予以确认。

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医学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一步明确患者在接受诊疗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赔偿责任将由医疗机构承担。告知形式不再限定于书面告知,医务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口头、录音录像等形式,只要取得患方的明确同意,既符合法律规定。之前临床的知情同意书都是打印好的,患者家属秩序签字即可,这种告知方式流于形式,容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病历管理新增“遗失、违法”扩大过错责任的使用范围,这也要求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加强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求“及时”是对现实中存在的医疗机构拖延提供病例所做的限制规定,可以有效避免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条款的部分,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具体内容的简单复制,而是结合具体情境进行的“精加工”。这些处理体现了立法者在解决医患问题上的良苦用心,既考虑到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强化了对医务人员的保护力度。以后医疗机构的管理,不仅要求医疗技术过硬,还要求医疗机构必须精细管理,疏于管理的医院轻则罚处,重则退出行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民法典患者隐私权的保护是什么意思

民法典患者隐私权的保护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经患者同意不得随意公开病人的病例,并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随意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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