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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交通事故案件适合诉讼的简单介绍

2023-03-21 六尺法务 案例

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的交通案件范围是什么包括哪些?

我们能够遇到关于身边的一些交通案件,有些是通过人民法院来受理的,那么我们可能就会想要了解一下 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的交通案件范围是什么 包括哪些?根据相关的规定,因为交通道路事故而受到损伤,提起民事 诉讼 的就归人民法院来受理,详细的我们来看下文。 当事人因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人民法院对于符合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应予受理。 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作出紧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指定预付伤者 医疗费 、处理尸体的决定,当事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和 伤残 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 行政处罚 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 交通肇事 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对于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轻微和一般事故,公安机关可以按照《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采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和调解,但当事人不同意使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当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当事人可以持公安机关的调解书或者调解终结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道路 交通事故 发生后,被公安机关指定预付抢救伤者费用的当事人,以其无道路 交通事故责任 或者责任轻而对预付费用有异议的,持公安机关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认定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亦应当受理。 在看过本篇文章之后,也就是说,凡是因为交通道路安全而发生的交通事故提起的诉讼这一方面的内容都会归于人民法院来进行受理,那么我们也就能够知道,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是什么,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的交通案件范围是什么相关材料就是以上的内容。

哪些交通事故案件适合诉讼的简单介绍

交通事故诉讼立案条件有哪些

交通事故案件立案,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并提供相应的材料:交通事故诉讼立案的条件有(1)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2)证明具有诉讼及代理资格的证据;(3)证明双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及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交通事故起诉应提交的材料(1)民事起诉状(2)证据材料,证据材料主要包括:①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②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③用以证明交通费的正式票据;④受害人及近亲属的户籍证明;⑤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的证明。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法院受理哪些交通事故诉讼

1.交通事故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交通事故诉讼的管辖应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住所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住所地,即离开居住地一年以上,在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交通事故案件有几个被告时,任何一个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2.侵权行为发生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这起交通肇事案件有管辖权。当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与原告住所地一致时,原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二、法院受理哪些交通事故诉讼?

1.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起诉状外,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声明或者事故不是由任何一方违法行为造成的结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当事人在非道路上与车辆、行人发生事故致损害赔偿纠纷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紧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指定先行支付伤者医疗费用、处理尸体的决定。

4.当事人仅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鉴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或者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有不当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人民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依据。

5.对于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轻微和一般事故,公安机关可以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和调解。但是,如果当事人不同意使用简易程序,则不适用简易程序。调解未能当场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持调解书或者公安机关调解终止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6.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公安机关指定预付抢救伤者费用的当事人因对道路交通事故无责任或者责任较轻,对预付费用有异议的,可以持公安机关调解书、调解结论书或者事故不是因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的结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

@2019

交通事故民事诉讼的流程有哪些

交通事故是民事侵权案件,它适用 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审判程序。审判程序有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特殊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执行程序等程序。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主要应用一审普通程序,现介绍如下: (一)起诉和受理 交通事故当事人 就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应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经法院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受理后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诉。 (二)审理前的准备 法院立案后五日内将起诉状附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15日内提答辩状,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检诉讼材料进行必要的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三)开庭审理 1、开庭三日前通知 诉讼参与人 。 2、审理前核对讼诉参与人,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当事人有关讼诉 权利与义务 ,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起诉请求和理由;证人作证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作证出示证据;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证据;质证双方就赔偿争议所得供的证据应互相质证。 4、法庭辩论.原告发言,被告答辩,第三人发言及答辩后互相答辩. 5、法庭辩论终结,双方当事人争议核实清楚后法庭调查结束,应依法作出判决. 6、法庭能够调解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 普通程序的审判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需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一审普通程序结束后,如果当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诉,则一审裁判不生效力,而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法院的 判决和裁定 ,是终审的具 有法律效力 的裁判,一经宣告或送达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对此裁判,当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诉或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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