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界定(恶意转移婚内财产如何界定)

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界定

离婚 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夫妻共同财产 ,或伪造 债务 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 夫妻共同债务 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中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界定(恶意转移婚内财产如何界定)

夫妻恶意转移财产如何界定

法律主观:

界定夫妻间恶意转移财产的方式为当事人在法院判决文书生效后如果通过转移,隐藏,变卖财产等方式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则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对于夫妻间恶意转移财产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支付令。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恶意转移婚内财产如何界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恶意转移婚内财产是指,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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