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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7 法律资讯 民法典

名典法还是民法典社区有执行权吗

是《民法典》。

社区作为民事主体,接受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协助政府工作,但不具有行政权力,更不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力。

《民法典》第101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补充说明。

11月26日,北京一社区居委会,因居民反对封小区报警的视频引发热议。

网友纷纷点赞:为人民服务的好警察,就是要依法行事。

那么,部分小区没有红头文件,私自决定封控小区,这种行为违法吗?

01

社区私自封控小区违法吗?

回答是肯定的,社区私自封控小区的行为是违法的。

社区作为民事主体,接受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协助政府工作,但不具有行政权力,更不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力。

《民法典》第101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封控小区,就会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而我国对于此的法律规定是十分严格的。

《宪法》第3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行政处罚法》第18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法律,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权,更不用说小区居委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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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一些小区的居委会写个文件盖上居委会的章,就禁止居民进出小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立即予以纠正。市民遇见违法操作,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出示相关文件,若无有效文件,可以依法拒绝。

02

封控隔离的正常流程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同时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

当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另外根据11月19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最新发布的《新冠肺炎疫情风险区划定及管控方案》,分类实施社区防控措施。

高风险区实施区域封闭;低风险区是强化社会面管控,区域内各类人员按照要求开展核酸检测,期间尽量减少外出、不聚集、不扎堆,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

《新冠肺炎疫情风险区划定及管控方案》【科学划定风险区域】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科学、分级分类”的原则,实现常态化精准防控和疫情应急处置有机结合、快速转换。

一旦发生本土疫情,要尽早将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所在县(市、区、旗)精准划分为高风险区、低风险区两类风险区,统筹各方面力量,实施分类管理措施,根据疫情形势及时动态更新风险等级及管控措施,主动对外发布。

疫情处置过程中,如个别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对居住地、工作地、活动区域造成的传播风险较低,密切接触者已及时管控,经研判无社区传播风险,可不划定风险区;未发生本土疫情的县(市、区、旗),要切实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措施,无需划定风险区。

无论在常态时期,还是在非常时期,上至各级领导,下至平民百姓,都应该遵守法律,按照既定的法律规范来行事,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的真正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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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具有自身特色动态感强技术性强会随着社会发展而变化不适宜放在民法典中

《知识产权法》具有自身特色动态感强技术性强会随着社会发展而变化不适宜放在民法典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目录包括:

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合同、第四编人格权、第五编婚姻家庭、第六编继承、第七编侵权责任、附则。

民法典关于是否设立知识产权编: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一直采用民事特别法的立法方式,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版权)法,还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既规定民事权利等内容,也规定行政管理等内容,与相关国际条约保持总体一致和衔接。民法典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难以纳入行政管理方面的内容,也难以抽象出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一般性规则。

知识产权制度仍处于快速发展变化之中,国内立法执法司法等需要不断调整适应。如现在就将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纳入民法典,恐难以保持其连续性、稳定性。

由于以上原因,涉知识产权仍采用民事特别法的立法方式,针对不同需求,实行单项立法,以知识产权单行法律方式健全知识产权相关制度,同时已有知识产权单行法律仍将继续保留,更有利于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

民法典中暂不宜设立知识产权编。

民法典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

(一)是一次梳理调整契机。以往的《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专项法来说比较分散,《民法典》是一部集成法,对银行机构来说,是一次大总结、大归纳的良好时机,可结合这部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进行梳理总结行内的信贷规章制度、合同文本、非格式文本等。(二)是一次重温架构契机。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因规模小、法律体系不完善等历史和客观原因,未能形成一套结合自身发展的法律架构体系,对《民法典》的出台,可以结合以往零散的法律合规条款,进行一次重温回顾,建立起组织架构更为系统化、层次化、条理化的农金信贷合规大平台、大数据库。(三)是一次补缺规范契机。自《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实施以来,各上级部门在各阶段对银行业有着不同的要求和规定,合同文本条款的描述、规章制度的制定能否符合监管部门、人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最新的相关规定,需要持续不断地修订和调整,本次《民法典》的出台,除了结合法典自身的条款变化外,要结合当前政策的各项规定进行补缺修订,逐步规范,实现信贷合规持久化、动态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关于民法典第十条是什么内容?

一、关于 民法典 第十条是什么内容?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条 处理 民事纠纷 ,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二、特点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分别于行政争议和刑事争议。 根据民事纠纷特点和内容,可将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的民事纠纷和财产流转关系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包括人格权关系民事纠纷和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 三、解决机制 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是指缓解和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和制度。根据纠纷处理的制度和方法的不同可以从以下三种形式来论述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 1、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它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权益的目的。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互相妥协和让步。两者共同点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需第三方的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的制约。 2、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包括调解( 诉讼 外调解)和仲裁。他是只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 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3、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包括诉讼和行政裁决。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动态地表现为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静态地则表现为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具有法定性。行政机关只有获得法律授权,才能对授权范围内的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审查并裁决,没有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决定和裁决某些民事纠纷案件。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与他人发生一些纠纷事件,那么解决纠纷的方式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等方式,在提出诉讼时也需要当事人提交 起诉状 以及案件的相关 证据 等材料,那么法院在受理和诉讼案件后,也是可以根据相关的证据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做出审判结果。

概括概括民法典与公民的关系?

民法典与公民的关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一、人身关系:是基于公民自然人身体、健康、姓名、名誉而发生的人身关系,与自然人享受和行使民事权利有关,它赋予了公民人身权利。人身权利又具体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主要有生命健康、姓名、荣誉、信用、隐私等权利。法人的人格权包括名称、名誉、信用等权利。身份权是公民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并非人人都有的权利。

二、财产关系:民法典中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社会组织之间,自愿发生的、受价值规律支配的经济关系。包括经济关系的建立、变更、与消灭。主要表现为财产的支配、占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它分为静态财产关系和动态财产关系。静态财产关系也称为财产流转关系,比如夫妻财产、赠与、买卖、租赁等。动态财产关系也称财产支配关系,主要包括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股权关系、遗产继承等。

扩展资料:

民法典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中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三次启动民法典的制定,均无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民法典从第一条开始,按照哪四个?

总则编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对《民法典》其他各编起统领作用。

总则编共10章,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共204条。

其中,总则编第一章为基本规定,共12条。第一章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民法典的立法宗旨及依据(第1条)和民法的调整范围及对象(第2条);第二部分,民法的基本原则(第3条至第9条);第三部分,民法的法源(第10条)、法律适用(第11条)及效力范围(第12条)。

一、关于调整主体及调整范围的理解(第2条)

【条文】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学习总结】

基于上述规定,第二条涉及民法的调整主体及调整范围,调整主体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调整范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就调整主体而言

1.自然人

这一概念区别于《民法通则》中“公民”的概念,自然人的概念更为广泛,也更符合现实需要。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而且随着科技的进步,借助人体胚胎、生殖辅助技术出生的人,同样属于自然人。

按照《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16条规定,胎儿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虽然没有出生,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需要法律承认。机器人不具有自然生物属性,在现阶段法律不承认其为自然人。

2.法人(有法律人格的组织)

法人作为一种组织,其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与自然人相较而言,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自然人的集合体。

《民法典》将法人分为三类:(1)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2)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3)特别法人。是指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3.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律人格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非法人组织的主要特征是:(1)从性质来看,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拟制的法人资格,是介于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特殊民事主体。(2)从是否具有营利性来看,个人独资企业、部分合伙企业具有营利性特征,大部分专业服务机构属于非营利性质组织。(3)从承担法律责任来看,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就调整范围而言

1.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三类:(1)基于民事主体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主要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包括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2)基于民事主体一定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如自然人基于亲属关系产生的亲权(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权),基于监护关系产生的监护权;民事主体基于知识产权获得的权利(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中的人身权)。(3)基于其他社会关系产生的身份权,如荣誉权。

2.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主要表现为两种:一种是财产所有关系,另一种是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民事主体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表明财产的归属关系,体现财产归谁所有,以及其他人就该财产与财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用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民事主体在转移物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包括物的流转关系、遗产流转关系以及其他财产流转关系,其中物(商品)的流转关系是最主要的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所有关系着眼于利益的享有,是享有的自由和安全,主要由民法中的物权制度来保障。财产流转关系着眼于利益的获得,是交易的自由和安全,主要由民法中债和合同制度来保障。民法调整财产所有关系的目的在于维护财产的归属秩序,以保护财产的静态的安全;调整财产的流转关系的目的在于维护财产的交易安全和秩序,以保护财产的动态的安全。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以所有权为核心的物权制度和以合同为核心的债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民事法律制度的核心,是支撑市场经济的两大法律基石。

二、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理解(第3条至第9条)

(一)私权神圣原则(第3条)

【条文】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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