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子女抚养关系能解除吗(继子女抚养关系认定是否有年龄限制)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可否申请解除呢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可以申请解除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即解除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第五十四条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民法典继子女抚养关系能解除吗(继子女抚养关系认定是否有年龄限制)

抚养义务与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抚养义务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抚养义务的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是对等的吗

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并不是对等的,赡养和抚养不相同。抚养是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父母对外孙子女、孙子女或者子女履行的义务,而赡养泽与抚养是相反的,赡养是其晚辈对于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长辈履行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三、民法典继子女抚养关系能解除吗

民法典继子女抚养关系能解除。

1.因继父母子女一方死亡而终止。

2.未成年的继子女,因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而终止其与继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协议解除。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既然是一种拟制血亲,可以因协议而解除。

法律能否解除抚养关系呢

继子女与继父母以及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 抚养 关系可以解除,亲生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抚养关系不得解除。法律规定,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解除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 解除收养关系 登记。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继父母与亲生父母 离婚 后自行就解除了。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能否解除关系?

形成 抚养 关系的继子女能否解除关系? 可以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情形包括: 第一,没有形成长期共同生活和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仅存在姻亲关系,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终止时,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 第二,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 离婚 后,如果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的,继父母子女的关系解除,该子女由其生父母抚养。 第三,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的生母或生父死亡或离婚后。生父母中的另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领回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的关系解除。 第四,有长期共同生活或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双方或继父母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准许解除。但解除关系后,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成年的原继子女仍应承担 赡养 扶助的义务。 除以上情形外,即使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父的婚姻关系终止,或者继子女成年后另组家庭,因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的关系都是不能自然解除的。一方如要求解除关系,必须通过 诉讼 的途径,由人民法院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 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的条款,并没有否定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而且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因为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抚养关系而消除,相反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仍然受到保护,义务则需要继续履行。而且,司法实践中通常也是这样来做的。 当父母 再婚 后,即已形成对继子女的抚养关系,但如果另一方不想抚养,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交由另一方抚养。但是继父母没有生活来源以及劳动能力后,继子女应该承担赡养关系。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是否应该解除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可以解除。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可以因一方的死亡或者 再婚夫妻离婚 而终止,并不是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一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十四条 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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