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逃逸商业险是否理赔的简单介绍

交通事故逃逸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交通肇事逃逸商业险是否赔偿

交通肇事逃逸 ,交强险应当赔偿,商业险不赔偿。首先,肇事逃逸不在法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之内对于保险人的法定除外责任,《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条例》仅在第二十二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四种情形即无证驾驶、醉酒驾车、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出现上述四种情况时,保险人无需支付 保险赔偿金 ,但仍需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肇事逃逸并非本条所列之情形,保险公司当然无权据此拒绝履行保险金支付义务。其次,肇事逃逸不在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之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了数种情形下,交强险不负责赔偿或垫付。但肇事逃逸不在该条款约定的范围之内,故保险人亦不能据此要求免除赔偿。第三,保险公司通常抗辩会援引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亦未规定肇事逃逸时,保险人可免于赔偿保险金从该条的文义来看,该条仅规定肇事逃逸的,救助基金有先行垫付受害人部分费用的义务,但既未规定保险人可免除赔偿责任,也未规定被保险人丧失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所以即使发生肇事后逃逸时,保险人亦不能据此免除保险金支付义务。将第二十四条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交强险条款》其他条文加以整体解读,亦能得出上述结论。法律法规设置社会救助基金目的是为受害人在交强险无法给予充分、及时的救济时,提供补救措施。根据该条规定,当交强险不足以赔偿或垫付受害人的丧葬费和抢救费时,社会救助基金才负有法定的垫付义务;若肇事车辆未参加交强险或 因肇事逃逸 无法确定其是否参加了交强险时,社会救助基金负有垫付义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二十四条将 机动车肇事 逃逸作为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情形之一的原因,是为了避免责任人逃逸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受害人利益得不到保障,立法目的是使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得到及时救治,而不是免除保险人的责任。本案中陈某虽于事故发生后逃逸,但嗣后自行投案并及时通知了张某,故社会保险基金垫付的法定情形已消失,陈某应当及时履行赔偿或垫付义务。综上,肇事司机于事故发生后逃逸,既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也有悖于社会的善良风俗与道德伦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予以道义上的谴责。但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保险人可据此免除交强险的赔偿责任,诉争交强险合同也没有约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故未按保险公司约及时赔偿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 承担违约责任 。

交通事故逃逸商业险是否理赔的简单介绍

交通肇事逃逸商业保险理赔是否可以

如果确定是肇事逃逸的话商业险不能获赔但 交强险 还是可以理赔的。但具体的理赔规定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的理赔规定应咨询相应的保险公司。交强险条款中没有规定逃逸为免赔责任,所以说你交强险还是可以赔的。 根据《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条例》第二十二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 交通事故 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因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停水、停电等的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 诉讼费用 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可见,交强险立法原则是为了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肇事逃逸行为非条例和条款列明的除外情形,保险公司依然需要承担理赔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后商业险赔吗

律师解答交通肇事逃逸后商业险是不赔的,交强险仍会赔偿。根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交通事故逃逸商业险是否理赔

在我国法律的规定中,商业保险的免责情况就包括 交通肇事逃逸 的情形,但是,并非所有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保险公司都免责。 就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商业 保险合同 是否应该赔偿,关键看其免责条款是否做了特别提示,如果没有明确提示及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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