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大意(民法典大体内容)

2023-03-09 六尺法务 民法典

根据我国民法典 故意与无意怎么评判?

1,是故意和过失,不是故意和无意。

2.故意就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社会危害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导致社会危害结果发生。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2.过失是指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无故意就明显看出来了。

民法典大意(民法典大体内容)

民法典第526条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是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法律分析

依民法典第526条的规定,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为,一是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双方所负之债务没有对价的要求。二是所负之债务存在履行上的先后顺序,而非同时履行,即先履行一方的履行是后履行一方的履行的先决条件。三是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没有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四是后履行债务的一方是因相对人而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或者拒绝履行相应的债务,先履行一方的拒绝履行,依诚实信用原则,应当通知先履行一方,虽然不通知先履行一方本身不会给其造成损害,因为其本来就没有履行;而先履行一方存在履行不符合约定,即通常所说的履行瑕疵时,后履行一方也应通知先履行一方,以提供举证、解释、改正、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等使履行符合约定之机会。当然,后履行一方不管在哪种情形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时,通知对方,主要是防止后履行一方未依约履行其债务,其本意并非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是因为疏忽大意忘记了履行债务、甚至是恶意地拒绝履行债务,行使权利应当要让权利的相对人知晓,要有权利行使的外观。当先履行一方纠正违约行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违约)后,合同的履行回复到正常履行状态时,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一方要及时履行其债务;如果先履行抗辩权没有促使先履行债务一方全面履行其债务,先履行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再履行,守约方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在违约方能够履行且守约方存在预期利益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主张继续履行(民法典第179条第1款第7项)。如果当事人特别约定了成立(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条件,则依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则依民法典的规定来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民法典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分析: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共同侵权,是指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对共同侵权行为,有的学者称为“共同致人损害”;有的学者称为“共同过错”;还有的学者称为“共同不法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的,数个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要求任一行为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构成共同侵权行为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1.主体的复数性,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当行为人只有一人时,不可能成立共同侵权。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这一要件中的“共同”主要包括三层含义:其一,共同故意。上文介绍了多种学说,无论学者采纳哪一种学说,都一致认为,数个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成立共同侵权行为。其二,共同过失。“共同过失”主要是数个行为人共同从事某种行为,基于共同的疏忽大意,造成他人损害。其三,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相结合。

3.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共同侵权行为中,有时各个侵权行为对造成损害后果的比例有所不同,但必须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某个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应与其他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

4.受害人具有损害,这是受害人请求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一个基本要件。无损害,则无救济,如果没有损害,根本不可能成立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1165条司法解释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只有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时,行为人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实施了某一侵害行为。

现代社会,不侵害他人,是任何一个民事主体都应遵守的普遍性义务,没有合法依据或者法律授权,不得损害他人的民事权益,否则,就有可能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一般情形下的侵权都是以积极加害的作为形式出现的,而不作为方式侵权,是行为人应当履行某种法定义务而未履行该义务而产生。没有法定作为义务,行为人的不作为一般不会构成侵权。法定义务的来源,既可能是某一法律的明确规定,也可能是因某人先前的危险行为而产生,还可能是基于当时约定而产生。

需要注意的是,内心思想一般不产生侵权行为,但是思想转变成语言、文字或者有型电子载体时就可能造成他人损害。

二、主观要件是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

过错,就是行为人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应受谴责的,也正是由于这种应受谴责的心理状态,法律要对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让其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过错责任原则中,过错是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件,但过错,仅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制度下的侵权责任。

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一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后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者轻信而使自己未履行应有注意义务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二者的主要区别是:故意表现为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追求、放任心态,而过失表现为行为人不希望、不追求、不放任损害后果的心态。

早期对过失的判断,主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通过分析特定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或后果的理解、判断、控制、认识等方面的状况及能力,从其意志活动来确定。现在,对过失的考察,已经逐步客观化,主要依据以下客观标准来进行判断:①行为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如果违反了,就是有过失。②行为人是否违反了一个合理人的注意义务。合理人的注意义务,即大多数人在特定情况下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是排除专业人员、特定群体的理解,是从普通老百姓的角度会怎么看这样一种情况。③原则上不照顾行为人的特殊弱点,无论是性急、健忘、醉酒或是粗心大意等。④专业人员的注意义务要高于普通人,而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行为能力人的注意标准,又要低于普通人。

三、有损害事实,即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

损害,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民事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它是一个比较广泛的概念,不但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如身体残疾、财产损失等现实损害,还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有可能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第1167条)。

四、有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两者之间存在前者导致后者发生的客观联系。

有因果关系,就有可能构成侵权责任;没有因果关系,必然不构成侵权责任。

在因果关系判断上,简单的一因一果的侵权,比较容易判断,但多因一果、一因多果或多因多果等复杂情况,则需要法官充分司法能动性、职业专长、职业素养、正义良知,智慧、机变、衡平、公正地综合考虑案发当时的情况,考虑原因力大小、法律关系、公平正义、社会政策、法律效果等多种因素。

过错推定,是指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与过错责任相比,在构成要件上与过错责任相同,都包含损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过错,只是将过错责任中需要由原告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的证明责任,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转嫁给了加害人自己证明,也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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