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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保法(新社保法颁布日期)

2023-03-07 法律资讯 案件

社保法2022的新规定

医保2022年新政策: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用为:一年是121.00元/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中滚迅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集聚了单位和社会成员的经济力量,再加上政府的资助,可以使患病的社会成员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资帮助,减轻医疗费用负担,防止患病的社会成员“因病备高致贫”。

医疗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等基本特征。医疗保险制度通常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建立基金制度,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金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以解决劳动者因患病或受伤害带来的医疗风险。

医疗保险同其他类型的保险一样,也是以合同的方式预先向受疾病威胁的人收取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患病并去医疗机构就诊而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医疗保险也具有保险的两大职能:风险转移和补偿转移。即把个体身上的由疾病风险所致的经济损失分摊给所有受同样风险威胁的成员,用集中起来的医疗保险基金来补偿由疾病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商业医疗保险可分为报销型医疗保险和赔偿型医疗保险。

报销型医疗保险是指患者在医院里所花费的医疗费由保险公司来报销,一般分门诊医疗保险与住院医疗保险。

赔偿型医疗保险是指患者明确被医院诊断为患了某种在合同上列明的疾病,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来给付给患者治疗及护理。一般分单项疾病保险与重大疾卖此病保险。

新社保法(新社保法颁布日期)

补缴社保的最新政策

按社保补缴的条件,以及所需要的材料目前都已经确定,如果大众身边有人符合我补缴条件,那么一定要把握这次补缴的机会,这对于未来的退休生活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2022年社保补缴新规定如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这和我国的社保制度离不开关系,我国的社保要求缴纳15年以上,等到退休的时候就能够享受养老保险。缴纳得越多的人自然享受的保险额度越高,同时,由于我国大部分人过去对于缴纳社保,这件事情并不看重,目前就存在着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现在我国有一部分的退休人员已经到达退休年龄,但是其社保缴纳并未达成所规定的条件,不符合实际要求。此外,我国的社保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多缴多得”的原则。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第一,年龄是一般要达到50岁,55岁或者60岁;

第二,缴纳过社保,但是社保累积缴纳年限不足15年;

第三,本人有一次性补缴社保费的意愿;第四,法律法规的其他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到当地的社保部门办理社保补缴。

拓展资料:今年的新政策调整,对于我国目前存在的退休生活还无法得到保障的人来说是一个好消息。补缴之后就能够拿到养老金,这对于自己的退休生活而言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还能帮助这些老人,减轻经济负担、减少生活的压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社保法全文内容是什么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新的社保规定出来了

新社保政策有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磨弯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不满十五年的,则可一次性补缴或转入其他类型的社保;以及败辩李医保的参保人员在退休时累计灶带缴费满一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瞎耐闷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亩返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察迟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新《社会保险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x0d\x0a《社会保险法》共12章98条,主要内容有:\x0d\x0a\x0d\x0a确立了全面覆盖和统筹城乡的调整适用范围。《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在5项社会保险制度中,养老和医疗保险覆盖各类劳动者和全体居民(第10条、20条、22条、23条、24条、25条),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覆盖全体职业人群(第33条、44条、53条),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广覆盖的社会保险体系。《社会保险法》适应我国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将新农保制度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范围,并预留了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空间(第22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范围,授权国务院规定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其他职工一样依照本法参加社会保险(第95条);还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第96条)。\x0d\x0a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特别是强化政府在筹资方面的责任。《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用人单位、个人和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社会保险缴费,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第10条、23条、44条);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第33条、53条);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社会保险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第20条、25条)。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主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第5条),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第65条第2款);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第13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第13条第2款);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第71条)。\x0d\x0a扩大了参保人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社会保险法》在各项制度设计上,始终以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打造服务型政府为出发点。这方面的亮点很多,例如:一是为解决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本法规定可以缴费至满15年,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第16条第2款)。二是健全了职工养老保险中的遗属、残疾待遇制度。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第17条)。三是为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创设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追偿(第41条)。四是规定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48条)。五是规定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第54条)。\x0d\x0a明确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体制,提高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强制性。一是明确行政管理体制,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工作(第7条)。二是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的方向,同时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第59条第2款)。三是赋予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必要的强制征收手段,包括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相关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等(第63条)。\x0d\x0a强化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一是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或者违法挪作其他用途(第64条、69条)。二是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并对预算编制的主体、程序等作出了规定(第66条、67条)。三是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同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时间和步骤(第64条)。四是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第69条)。五是规定了由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共同构成的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第10章)。\x0d\x0a完善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内容。一是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包括负责社会保险登记、征收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保待遇等相关服务(第7章、第9章)。二是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第72条)。三是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第72条)。四是为解决社保关系转移接续难问题,规定对跨统筹地区就业的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养老、医疗和失业)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第19条、32条、52条)。五是为解决医保报销难的问题,规定对参保人员就医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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