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慈母(民法典慈母的关怀)

2023-03-07 法律资讯 民法典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这句话的的出处,理解和其他不同观点是什么。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里,个人就是整个国家”这句话,出自法律出版社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五编第二十六章“法与调整对象”第十五节“应由市民法调整的就不应由政治法调整”,详见下文:

法律出版社《论法的精神》

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钟书峰译本《论法的精神》有关内容节选

第五编

第二十六章  法与调整对象

第十五节  应由市民法调整的就不应由政治法调整

作者:孟德斯鸠  译者:钟书峰

人,放弃天然独立状态而接受政治法约束,也就放弃天然财产公有制而接受市民法【注1】约束。

政治法让人获得自由,市民法让人获得财产。如前所述,政治法乃调整社会统治权力,因此,应由市民法调整的,就不应由政治法调整。让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之观点,是不符合逻辑之谬论;只有在关乎城邦权力即公民自由时,个人利益才应服从公共利益,而关乎财产问题,不应如此,盖公共利益就在于永远保障市民法赋予人们所拥有的财产。

西塞罗认为,土地均分不公正,盖建立国家,就旨在保障人人所拥有财产的安全。

应确立如下原则:无论涉及何种公共利益,都不能凭借法律而剥夺个人财产,哪怕是个人财产中微不足道的那部分财产。即使在这种情形下,也应严格执行作为所有权保护神的市民法。

公共机构需要征收个人财产时,绝不应适用政治法而应适用市民法,盖在市民法慈母般的眼神里,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政府官员倘若要建造公共建筑或者新路,应补偿人们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此时此际,公共机构犹如个人,双方关系犹如个体之间的关系。倘若公共机构强迫公民出售产业,剥夺公民依据市民法拥有的不受强迫出让财产的权利,就是做得实在太过分。

推翻罗马帝国的那些民族滥用征服权后,自由精神唤醒了他们的公正精神。于是,他们在实施其野蛮法律时有所收敛。倘若有人对此有所怀疑,就请看看博马努瓦【注2】那部写于12世纪【注3】的法学佳作吧。

在他那个时代,就如今天一样,要维修道路。他写道,在道路无法进行维修时,就会尽可能在靠近原有道路的地方兴建新路,并由新路受益人出资补偿新路所占之地的所有人。【注4】当时人们依据的就是市民法,而今天依据的则是政治法。

注1:市民法,即民法。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与政治法相对时,使用“市民法”术语;与刑法相对时,使用“民法”术语。——译注

注2:博马努瓦(1247—1296),法国法学家,著有《博韦习惯法》。——译注

注3:此处孟德斯鸠存在笔误:文中的“12世纪”,应为13世纪。——译注

注4:领主指派税吏向农民收捐,伯爵强迫乡绅捐款,主教强迫教会捐款。参见博马努瓦:《博韦习惯法》第二十二章。——原注

延伸阅读: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主要译本比较——以法律出版社钟书峰译本和商务印书馆严复译本、张雁深译本、许明龙译本为例

法律出版社《论法的精神》

至于如何理解,可以参考如下文章: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到底是什么意思

来源:,2022年3月28日星期一登录

2019-12-28 21:29

编者按: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12月28日在北京闭幕,会议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2020年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而学界围绕民法典的讨论还在继续。本文转载自赫拉克勒斯工作坊公众号(Areopagitica),感谢授权推送。

最近,随着《民法典》草案的公布,孟德斯鸠那句已经被民法学者引用过无数次的名言又频频亮相:“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不过,在引用这句话的人当中,有多少人知道它的真实含义,是很值得怀疑的。看到还有学者质疑这句话的真实性,才发现原来很多人连这句话的具体出处都不甚了然,遑论其含义。

这句话当然不是伪造的,我们可以在《论法的精神》第二十六章第十五节里找到这句话。但是有几点必须注意。

1、 什么是民法?在孟德斯鸠的用法里,民法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作为部门法的民法,而是与“政治法”相对的一个概念。在《论法的精神》第一章第三节里,孟德斯鸠把“实在法”分为三类:万民法、政治法和民法。万民法相当于今天的国际法,而政治法和民法都是国内法,其区别在于,政治法调整的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显然,孟德斯鸠借鉴了罗马法学家关于万民法与市民法、公法与私法的分类,但又作了一些变通处理。孟德斯鸠的民法不能完全等同于现代意义上的民法,但其内容的主要部分当与现代民法重叠,且与现代民法精神上是一致的,即强调对私权尤其是财产权的规范与保护。

2、 孟德斯鸠说这句话的语境。孟德斯鸠实际上是在讨论征收权。关于这种权力,如今我们在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中都可以看到这样两条雷打不动的规定,一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公民财产;二是国家为此必须给予公民必要的补偿。征收权,西文写作eminent domain,字面意思为“最高支配权”,一般认为是格劳秀斯首创之词。上述两个关于征收权的经典条款,实际上格劳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就已经提出来,并成为后世国际公法著作里的一个保留内容,无论普芬道夫、沃尔夫还是瓦泰尔,对征收权的论述都与格劳秀斯大同小异。可以说在征用权的论述上,已经形成一个稳定而连续的“格劳秀斯传统”,为学界的主流。

3、 孟德斯鸠的创新之处。在格劳秀斯那里,征用权的行使依据是公法:“公法高于私法,因为这是共同体对其成员的法权,以及基于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对其成员的财产的法权”。如果我们看《论法的精神》第二十六章第十五节的论述,我们就会发现,虽然没有指名道姓,但是孟德斯鸠针对的就是这个格劳秀斯传统。在孟德斯鸠看来,公家征用公民财产时,不应当依据政治法(格劳秀斯的公法),而应该依据民法,因为这时候,“公家就是以私人的资格和私人办交涉而已”。孟德斯鸠已经意识到格劳秀斯创造的这个概念的危险,为了防止公权对私权可能造成的侵害,孟德斯鸠颠倒了格劳秀斯传统,提出应该用民法来调整征收权,把国家当成和公民平等的一个主体,所以他才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但是孟德斯鸠并不认为自己所说的是什么新鲜东西,他指出,这种用民法调整征收权的做法实际上是日耳曼人的一项古老的习俗,只是——暗示由于受罗马法影响——今天被我们遗忘了:“他们(古代日耳曼人)当时的裁决是依据民法;而我们今天的裁决却是依据政治法”。

4、 为什么是“慈母”。海明威在《老人与海》里提到,那位老人喜欢把大海设想为女性化的la mar,她关爱人类,也是一个被爱的对象,而年轻一代的渔夫(too young, too simple!)则用阳性的el mar来称呼大海,把它当做一种敌意的存在。孟德斯鸠这里也是类似的用法:民法主要是维护公民利益,因此犹如呵护孩子的母亲般慈善。言下之意,政治法更多时候是惩治公民和剥夺公民的权利,因此像一位严厉的父亲。另一方面,日耳曼法犹如母亲,而父权制的罗马法犹如父亲。在这一节的结尾,孟德斯鸠要读者参阅他非常推崇的Beaumanoir的杰作《博瓦西斯习惯法》(13世纪)。请读者注意这点:博瓦西斯位于法国北部。法国北部为不成文法地区,保留了较为纯正的日耳曼习俗,而南部由于受罗马法影响,保留了很多父权制的痕迹。

民法典慈母(民法典慈母的关怀)

为什么说民法如慈母,商法去严父

民法如慈母,是因为民法以人民的利益为最重要的出发点,以人性化的视角来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做到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温柔的态度来维护社会稳定,让人们有安全感,这就像慈母般的关怀,保护子女的幸福。

商法去严父,是因为商法以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最重要的出发点,以严格的视角来保护商业行为的合法权益,做到强制执行合同,维护商业秩序,以严厉的态度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让双方有权利保障,这就像严父般的管理,保护子女的利益。

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怎么理解

您好,孟德斯鸠的名言,见于他的巨著《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其实在讨论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而他所说的场合,在今天的世界很少有国家简单地归为民法问题。

对这句话解释如下,民法上人和人是平等,甚至人和国家都是平等的,说明民法上人的权利是何其的广泛,因此民法如慈母一般的看待每一个人人。这句话的出发点就是:民法相对于刑法不同,在民法上人的权利相比刑法上有很大的自由和保护,每一个人在民法上都是任何公权力都必须像对待一个国家那样的谨慎。

孟德斯鸠认为,公家需要某一个人的财产的时候,绝对不应当凭借政治法采取行动;在这种场合,应该以民法为根据;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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