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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哪些交通事故不能申请复核的信息

2023-03-05 六尺法务 案例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申请复核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有关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的规定有哪些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的规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后对事故认定书如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如果对事故认定书无异议的,那就只剩下赔偿问题。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关于哪些交通事故不能申请复核的信息

交通事故鉴定结论不合理能不能申请重新鉴定,申请复核的条件有哪些

当事人是可以申请复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28条分别规定了两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1、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而且有证据证明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2、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既不是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也不是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而是公安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当事人也不能重新提起认定的。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海口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哪些情况不予受理情形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审查申请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复审申请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一)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法院受理的;(二)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交通事故嫌疑人的;(三)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4)车辆在道路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时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咋办 哪些交通事故不能申请复核

一、交通事故不服怎么办?

事故发生后,我们可能要面临如何确定赔偿责任的问题,而确定赔偿责任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以交通事故认定书很重要。如果交通事故被认定为不当,应该如何处理?

首先,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诉。

它不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是认定事故双方过错的一种证据,只具有证据效力。根据《道路交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调查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基本事实、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交付当事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是行政行为,不可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可以将其作为确认双方过错程度的证据,也可以重新分析事故原因,对双方的过错程度作出更加符合事实的认定。

福建出台的《福建省交通事故案件审查规则》做出了相关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对其提出上诉。福建省交警部门今后将实行交通事故责任三级终审制。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向当地交警支队申诉,由交警支队进行复查。当事人仍不服复核结果,向交警总队提出申诉的,交警总队将进行复核。

公安行政机关作出的事故认定,事故当事人既不能申请重新认定,也不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是赔偿诉讼当事人可以提出不予受理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如果对投诉责任的认定没有改变,那么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提出不合理因素,法院将从证据法的角度对事故责任进行重新判决。交警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就是证据。所以,当一方不服责任认定时,法院可以受理,也可以不受理。对法院的责任认定有异议的,根据《程序》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可以将交通事故案件的原始调查材料归档,重新进行责任认定。

司法实践中,存在不按照责任书确定的责任分配确定赔偿责任的情况。

二、哪些交通事故不能申请复核?

不服交通事故责任复核申请的,可以不予受理。因为很多时候上级公安交管部门也无能为力,但也不能理解为“行政不作为”。通常,一旦申请人申请复审,申请人收到的法律文件不是受理通知书就是驳回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必须告知交通事故的其他当事人。如果未被接受,则无需书面通知其他方。上级交管部门接到当事人的复核申请后,不能搁置。应当在5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通知。

以下四种情况是不允许的:

1.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嫌疑人批准逮捕;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外通过时发生的事故。

第一种情况,因为法院已经受理了民事诉讼,对责任认定不满意,可以当庭陈述理由和依据,法院的审查会更加严谨。同时,根据法院最终解决和司法便利的原则,行政权无法控制司法权,法院也不能因为审查而长时间拖延民事案件的审理,既浪费司法资源,也不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

@2019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申请复议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交通事故 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 ,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 证据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已明确认定为证据,同时授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终局裁决权,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能申请复议,更无法提起行政 诉讼 。 而从近年来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的实践来看,笔者认为应增设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程序,其理由基于以下几点: 第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直接关系到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从制度安排上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救济渠道是必要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仅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更重要的是划定了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而这种责任划分实际上就基本决定了当事人所要承担的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在这样一种情形下,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性意见法律却没有设置任何纠错机制,程序方面是有瑕疵的。 第二,交通事故认定书既然被定性为证据,那么从证据规则上讲应当经过质证、认证环节才能被采信,而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在这一点上却失之于疏漏。另外,从证据种属出发,理论上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归于“鉴定结论”类,由此,参照 民诉法 第1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要求重新鉴定,而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次性终局裁决的立法设计,其实等于剥夺了当事人的异议权。 第三,增设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程序在操作层面是可行的,也利于提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水平。按照3月8日公安部发布的《 交通事故处理 工作规范》第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负责 交通事故认定 的审核、复核工作。同时,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撤销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就是说,从工作制度角度而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部复核和监督程序是存在的,所以立法增设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程序,并不会显著增加执法部门的工作量,且能够促进这一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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