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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基本形态的信息

2023-03-05 六尺法务 侵权

在陡坡路段上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主要形态

我知道的,有溜车造成的追尾一般是超载车辆,还有一种超车时,3到4两车挤到一起.再有一种是刹车过热以后刹车失灵了,主要是缺乏驾驶经验

.还有就是,一般坡较大的路面一侧一般是悬崖,有坠车或者翻下路基的可能。也有可能会车是刮擦。一定要慢

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有哪些事故形态?

有机动车之间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等等。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基本形态的信息

急弯路段交通事故的形态主要有哪几种??

急弯路段,是事故高发地段,如何安全通过,交巡警支队秩序科提供了一些有用的信息:车辆驶近急弯、坡顶等安全视距不足的路段,应当在本方车道内行驶,提前减速,勿超车,必要时鸣喇叭示意。夜间行驶,在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时,交替使用远近光灯进行示意。

“在急转弯路口发生的交通事故,夜间较多。”交巡警大队杨警官提醒驾驶员要合理使用远光灯,“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的道路会车时,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内不能使用远光灯;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转弯时不能使用远光灯;机动车在夜间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能使用远光灯。”

杨警官还说,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因为在这些路段停车,事故发生率将高达90%。”

道路交通事故分类及特点

道路交通事故分类及特点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道路交通事故不仅可以是由于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意外造成的,如由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自然灾害所造成的。

二、道路交通事故分类

在分析研究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如何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分类是十分重要的。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分类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和处理工作。概括起来,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有以下4种分类方法:

1、道路交通事故按责任对象分类

按照事故主要责任对象不同,道路交通事故可分为机动车事故、非机动车事故、行人事故、乘车人事故。如果双方负同等责任,则按相对交通强者一方定事故。

(1)机动车事故。机动车事故又可分为:汽车事故、摩托车事故、电车事故、拖拉机事故、汽车列车事故、专用机械事故、农用运输车事故等,是指在事故中,当事方为机动车负主要责任的事故。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对行人发生的事故中,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也应视为机动车事故,因为在道路上行驶,机动车相对而言被视为强者。

(2)非机动车事故。非机动车事故又可分为:人力车事故、畜力车事故、自行车事故等,是指在事故中,当事方为非机动车负主要责任的事故。在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事故中,非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应视为非机动车事故,因为在道路上行驶,非机动车相对而言被视为强者。

(3)行人事故,是指行人负主要责任的事故。

(4)乘车人事故,是指乘车人负主要责任的事故。

2、道路交通事故按后果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道路交通事故可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4种:

a、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100元的事故。

b、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交通事故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及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0元以下的事故。

c、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交通事故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折款30000~60000元;或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危及首长、外宾、著名人士的安全,政治影响很坏的事故。

d、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交通事故造成死亡3人或3人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折款在60000元以上的事故。

重伤,主要是指下列情况: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的;

(3)其他对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具体重伤的确定按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执行。

轻伤指表皮挫裂、皮下溢血、轻度脑震荡等情况,具体按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执行。财产损失是指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在事故处理中,死亡不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的为限;重伤、轻伤同样按上述标准确定;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这里的事故处理是指对事故责任者的刑事或行政处罚、损害赔偿和收取事故处理费。

3、道路交通事故按事故原因分类

可按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两类来分:

(1)主观原因类,是指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本身内在的因素,即主观故意或过失。它可分为:违反规定、疏忽大意、操作不当三类。

a、违反规定,是指当事人出于思想方面的原因,不按交通法规和其他交通安全规定行驶或行走,致使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紊乱,发生事故。如酒后开车、非驾驶员开车、倒向行驶、争道抢行、故意不让、违章超车、违章装载、非机动车走快车道、行人不走人行道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b、疏忽大意,是指当事人由于心理或生理方面的原因,没有正确的观察和判断外界事物而造成的失误。如心理烦恼、情绪急躁、身体疲劳都可能造成精力分散,反应迟钝,表现出考虑不周、措施不及时或措施不当;也有的当事人凭主观想象判断事物,或过高地估计自己的技术,过分自信,引起行为不当而造成事故。

c、操作不当,是指驾驶车辆的人员技术生疏,经验不足,对车辆、道路路况不熟悉,遇到突然情况惊慌失措,发生操作错误。如有的机动车驾驶员制动时误踩加速踏板和有的骑自行车人遇到紧急情况不能停车而造成的事故。

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看,一般地讲原因往往不是单一的,而是多个原因促成。绝大部分都是当事人主观原因造成的。

(2)客观原因类,是指由于道路条件、环境不利于车辆行驶和车辆故障而造成的交通事故。道路条件、环境如由于风、雨、雾天或阴天视线不清、道路狭窄、弯道影响视线、施工堆放物影响、路面积水、积冰雪、路面凸凹不平、路边土质松散、转弯半径小、道路坡度大等。车辆故障如制动不灵、转向故障、 轮胎 爆破、轴折断、汽车熄火、灯光失灵等。

这类事故虽然发生的比例相对因驾驶人员主观原因所造成的事故小,但目前由于对客观条件和因素分析测试的手段不齐备,因而在事故处理分析中往往容易被事故处理部门和人员忽视。

4、道路交通事故按事故形态分类

按照事故形态的不同可分为碰撞、刮擦、碾压、翻车、坠车、失火和其他等7种。

(1)碰撞,是指交通强者的正面部分与他方接触的事故形态。按照碰撞双方的性质不同碰撞又可分为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固定物、非机动车与固定物、机动车与人、非机动车与人等的碰撞。

车与车碰撞分为正面碰撞、侧面碰撞、尾随碰撞。正面碰撞是指相向行驶的车辆正前(含前部左右两角)碰撞。侧面碰撞是指车辆的接触部分有一方是车辆侧面的碰撞。尾随碰撞是指同车道同方向行驶的车辆,尾随车辆的前部与前车尾部的碰撞。

(2)刮擦,是指交通强者的侧面部分与他方接触的事故形态。刮擦也可分为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固定物、非机动车与固定物、机动车与人、非机动车与人等的刮擦。车与车刮擦分为同向刮擦和对向刮擦。同向刮擦是指同向行驶的车辆在后车超越前车时发生的两车侧面刮擦。对向刮擦是指相向行驶的车辆在会车时发生的两车侧面刮擦。

(3)碾压是指交通强者对弱者的推碾或压过的事故形态。在碾压之前,一般有碰撞或刮擦现象。

(4)翻车,是指车辆在行驶中,因受侧向力的作用,使一部分或全部车轮悬空,车身着地的事故形态。翻车分为侧翻、仰翻和滚翻。车身的侧面着地,车轮朝向侧面的形态称为侧翻;车身的顶面着地,车轮朝上的形态称为仰翻;滚翻是一种特殊的翻车形态,是指车身横向翻转角度为360°或360°以上的翻车形态,最后的状态可能是侧翻或者仰翻,侧面或顶面与地面接触。翻车可能由碰撞或其他原因引起,但只要出现了翻车现象,即可认为是翻车。

(5)坠车,是指车辆整体脱离路面,经过一个落体的过程,落于路面高度以下地点的事故形态。坠车与翻车的区别是坠车有一个离开地面的落体过程。

(6)失火,是指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意外原因引起失火的事故形态。

(7)其他,除碰撞、刮擦、碾压、翻车、坠车、失火以外的事故形态。

三、道路交通事故的特点

一是后果的严重性。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轻则损物受伤,重则残废、家破人亡,甚至数十人一起遭殃,会对亲人带来撕心裂肺的痛苦,造成永远无法弥补的损失,故有交通事故猛于虎、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之说。从一定角度讲,除了战争,道路交通事故对人类生命财产的危害最大。

二是行为的违法性。分析交通事故的原因,绝大多数都是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诸如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速驾驶、超载、超限、超员行驶、违法超车,还有不按规定会车、避让、占道、抢道等都是发生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

三是事发的突然性。道路交通事故往往发生在一刹那间——在极短的1秒钟甚至0.1秒钟内发生,在事主认为不会发生的时候发生了,让人猝不及防。

根据交通事故的定义,下列情况不能算作交通事故

(1)各种军用车辆在野外(不是在道路上,或虽是在道路上但已断绝交通时)演习中所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军用车辆之间的碰撞事件。

(2)农机车辆在田野或场院作业中,或在往返作业区的途中轧死、轧伤本单位参加劳动的人员。

(3)汽车和机械专用车辆在施工现场或厂矿、企业内部所发生的事故。

(4)参加体育竞赛的车辆在体育场地所发生的事故。

(5)虽是道路或广场但临时作为集体游行场所、文化娱乐场所而发生的挤伤人、踩死踩伤人的事故。

(6)利用交通自杀或制造撞车事件。

(7)在机关、企业内部,在交通管理部门没有业务进行管理的情况下所发生的车辆压死压伤人的事故。

扩展知识:

一、什么是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划分责任依据那些法律法规?

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处理办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四种。

三、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交通事故的原因非常复杂,有主观(内因)原因,有客观(外因)原因.有直接原因,有间接原因。从我国交通安全的实际情况出发,分析交通事故的原因,可从人、车、路、环境、管理五个方面.但人是主导因素。

(1)人的原因:人是指参与交通行为的所有的人,如驾驶员、骑自行车的人、行人、乘车人等。这些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他们的心理素质、职业道德、文化程度等有关。

(2)车辆原因:主要是指车况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3)道路原因:路况差、混合交通、路面障碍多和道路建筑本身就不符合标准。

(4)文通环境原因:主要表现在交通秩序混乱、道路通过能力低,碰撞机会多,车辆的速度差大、道口标准不符合要求以及气候条件的影响。

(5)交通管理的原因:对现有交通法规执行不严,对道路交通的监控、管制、指挥、通讯设备不适应当前交通发展的需要。 道路交通事故分类及特点 @2019

公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特征有哪些?

交通事故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后果的严重性。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轻则损物受伤,重则残废、家破人亡,甚至数十人一起遭殃,会对亲人带来撕心裂肺的痛苦,造成永远无法弥补的损失,故有“交通事故猛于虎”、“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之说。从一定角度讲,除了战争,道路交通事故对人类生命财产的危害最大。

二是行为的违法性。分析交通事故的原因,绝大多数都是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诸如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速驾驶、超载、超限、超员行驶、违法超车,还有不按规定会车、避让、占道、抢道等都是发生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

三是事发的突然性。道路交通事故往往发生在一刹那间——在极短的1秒钟甚至0.1秒钟内发生,在事主认为不会发生的时候发生了,让人猝不及防。

我国的交通事故又有以下特点:

 1、公路交通事故多,公路交通的事故死亡率远高于城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据统计,公路与城市道路事故起数比为1.4:1,而公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是城市道路死亡人数的3倍,公路上平均每5起事故死亡1人,城市道路上平均每12起事故死亡1人。

2、道路交通事故基本逐年增加,呈现恶化趋势,除了万车死亡率外,其他各项指标基本上逐年增加,道路交通事故致死率和万车死亡率高。交通事故致死率是事故死亡人数与伤亡总人数之比。我国交通事故致死率高于发达国家,2008年我国交通事故致死率达到10%%以上,而发达国家保持在1%%至4%%之间,万车死亡率虽呈下降趋势,但远远高于工业发达国家的1.2至1.9人/万车的水平。

3、道路交通事故按全年、全天成时间不均衡分布,除了在常规的早、中、晚高峰出现明显外,在凌晨零至1时也是一个高峰时段。据统计,交通事故次数、死亡人数以6月份为最低谷,而最高峰集中在1、2月份,4、5月份和11、12月份。同时,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时间分布上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即在季、月、周、时分布上具有周期性即交通事故受伤人数和事故次数整体上从月初至月中稍有回落,此后明显上升,到24、25日时降至谷底后开始反弹,26日升到本月的最高点后又开始回落,以此规律月复一月。

4、经济发达地区较不发达地区交通事故相对较多,死亡人数多;沿海地区较内陆地区交通事故相对较多,死亡人数多。据统计,广东、浙江、山东、江苏与四川五省道路交通事故数量位于全国前五位,占全国的三分之一,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位于前五位的是广东、山东、江苏、浙江与河南,全国除四川、河南外,其他省份均属于我国沿海及经济发达省份。

5、绝大多数交通事故都是由于交通违法而引起的。据统计,因疏忽大意、超速行驶、措施不当、违规超车、不按规定让行、违规占道行驶、酒后驾车造成死亡,占交通事故死亡总数的一半以上。

6、摩托车驾驶人、自行车骑车人和行人因交通违章造成的伤亡严重。全国交通事故中,因摩托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引发交通事故占死伤总数的五分之一和四分之一。同时,由于自行车骑车人和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一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很容易受到伤害。自行车骑车人交通违法引发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占总数的三分之一。

7、因大货车、摩托车肇事致死人数下降幅度较大,因小货车、农用运输车肇事致死人数略有增加。

8、农村人口、进城农民工是交通事故伤亡的主要人员。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城市范围不断扩大,道路不断延伸,农村人口、进城务工农民出行大幅度增长,交通参与活动日趋频繁,但同时由于这部分人口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交通安全意识薄弱,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伤亡。

轻微交通事故的认定标准

平时生活中的交通事故大多数属于小型交通事故,对于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

虽然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属轻微交通事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但是,即使是小型交通事故,也要保障自己因此受到的损害得到赔偿。所以,在撤离现场之前,必须记住与对方当事人对事实和交通事故成因做一个书面记载,包括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并共同签名。如果能即时达成协议书也可以立即写一个事故处理协议书,写清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之后立即撤离现场。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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