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73(民法典73条)

2023-03-03 六尺法务 民法典

小区公共区域所得收入可以归业主所有吗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以及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所得收入属于业主共有。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小区内占用小区公共区域所得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可以归业主共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73岁老人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问题

解答73岁老人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根据受理交通肇事事故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7倍计算。一般赔偿20年,但因为73岁超过60岁13岁,所以需要减去13年,只剩下七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民法典73(民法典73条)

七十岁以上的老人是否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群

原则上,七十岁以上的老人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如果老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的,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老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则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然人可被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区分的依据有两项。首先,是年龄上的区分。根据现有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可见,从年龄上判断,七十岁以上的老人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次,是辨认能力上的区分。自然人如果完全不能辨认其行为及后果的,依法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只是不能完全辨认其行为和后果,则并未完全丧失行为能力,而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如果七十岁以上的老人不能够完全的辨认其行为,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这种情况下,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人民法院对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加以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新规:债权人可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成套生产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分期向乙公司支付设备款。乙公司依约向甲公司交付了成套设备。后因经营不善,甲公司无法向乙公司支付后期已到期设备款。同时,丙公司对甲公司负有未到期货款债务,且甲丙公司还未就该货款进行结算。就此情况,作为债权人的乙公司能否向次债务人丙公司主张权利呢?

“在本案中,依据民法典规定,乙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权利。”针对这个案例,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段劲韬进行了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和《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看来,债权人有权要向次债务人主张代位权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到期的。

《合同法》第73条将代位权的客体限于到期债权,《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3条第1款将其进一步限缩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均强调债务人对于次债务人的债权是到期的。

“这大大限制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届满期限远远落后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届满期限。若还继续强调到期,必将导致债权人的权益难以得到及时保护,大大提升了债权人权益实现的风险。”段劲韬表示,而新出台的《民法典》对此予以修正。

《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删除了“到期”二字。 不再强调到期的情形,这有助于债权人的权益能都得到及时的保护。存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情形,债权人就有权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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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73周岁老人车祸身亡,请问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多少,如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赔偿法》,当受害者为73周岁老人时,最高可获赔偿金额为6万元。保险公司在处理本次保险理赔时,将根据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分配情况,按照保险公司预定的赔偿标准,确定受害者家属应获得的赔偿金额。如果受害者家属愿意和肇事司机谅解,可以签订相应的谅解书,但是此谅解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会对保险公司的理赔作出影响。肇事司机没有被拘留,可能是因为本次事故经过认定为次责事故,而没有责任者要求拘留司机。

合同法73条法律依据如何理解

法律解析:

最新出台的合同法 合同的解除 的法律依据如下,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 可以解除合同 :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 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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