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范文(民事应诉书范文)

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

民事判决书是指对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所作出的书面决定。

民事判决一般由四部分构成,即①首部,写明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案由;②主文,是民事判决书的核心,要求对该案所涉及的事实和证据作明确的概述,特别是法院查明的事实要写清楚;③判决结果,即法院根据什么决定原告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哪些支持,哪些不予支持要写清楚;④尾部,写明审判庭的组成、人民法院名称等内容。

特别提示:民事终审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上诉的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依据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后,所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

二审判决书应当写明:①案件的当事人、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②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③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④判决效力及判决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民事判决书范文(民事应诉书范文)

子女抚养纠纷判决书范本怎么写

子女抚养权判决书 XXX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XX)甘XXX民初XXX号 原告XXX,男,汉族。 被告XXX,女,汉族。 原告XXX与被告X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与被告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诉称,他与被告经(XXX)华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判决长女XXX由他抚养,次女XXX由被告抚养,判决生效后,次女XXX一直同他生活,被告未曾到家里接过孩子,也未探望过孩子,被告未对孩子尽过抚养义务,现次女已至上学年龄,仍无法上户口,他于XXXX年7月曾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被告也未接过孩子,现再次起诉要求法院变更次女XXXX的抚养权。 原告XXX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XXX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被告XXXX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决长女XXX由原告XXX抚养,次女XXX由被告XXX抚养,XXXX年寒假期间,两个孩子到被告娘家生活,XXX年正月,原告至被告娘家接孩子,双方因次女刘某乙的抚养权发生冲突,被告向当地派出所报警,但原告仍强行带走次女刘某乙。XXXX年7月,原告曾起诉要求变更次女XXX的抚养权,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被告前往原告所在的某某县某某镇接孩子,原告将孩子带走,被告未能接走孩子,孩子现仍同原告生活。 另查明,原告XXX至今未再婚,独自在某某县某某乡街道带两个孩子上学,其父母年迈,无法帮忙照顾孩子;被告XXX已再婚,婚后与其现任丈夫未生有子女,现居住于XXX县。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本院判决离婚,判令长女XXX由原告XXX抚养,次女XXX由被告XXX抚养,但原告强行从被告家中带走次女XXX,阻碍被告与次女XXX共同生活,被告两次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原告以被告未尽抚养义务为由,主张变更次女抚养权,但被告无法尽到照顾、抚养次女的义务系原告拒绝次女与被告共同生活所致,被告xxx未有法律规定的足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经过法庭调查,原告独自照顾两个孩子,被告已再婚并有固定住所,有条件且有能力抚养次女,故对原告要求变更次女刘某乙抚养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X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负担150元,退付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判决内容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审判长 XXX 代理审判员 XXX XXXX年XX月XX日 书记员 XXX

民事判决范文

杭州瑞铭贸易有限公司诉浙江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金婺民初字第3112号

原告:杭州瑞铭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闯。

委托代理人:吴肖臣,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辉。

委托代理人:赵本有。

委托代理人:王珍。

原告杭州瑞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铭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伊份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小玲独任审判,先后于2013年1月14日、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肖臣、被告来伊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本有、王珍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双方曾进行庭外协商,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瑞铭公司起诉称:2011年12月9日,原、被告签订《场地租赁合同》1份,约定原告将位于金华市双龙南街307号营业用房2间出租给被告,租期为2011年12月25日至2014年12月24日,年租金22万元,租金先付后用,每年一付,付款日期每年11月25日。

2011年12月29日,经金华工商部门登记,被告在承租地金华市双龙南街307号成立来伊份公司金华双龙南街二店。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日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并曾发律师函给被告,要求支付租金及滞纳金,直至2012年12月26日,被告仍拖延拒付租金并仍使用承租房屋。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根据《场地租赁合同》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民诉法第二十四条等规定,请求法院: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场地租赁合同》,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当庭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即由被告支付租金至合同解除之日止。

为证明上述事实及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2011年12月9日的场地租赁合同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租赁关系的事实;

2.从金华市工商局江南分局调取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各1份,证明原告经金华市江南红旗大酒店有限公司书面授权,将涉案房产依法、依约转租给被告,且被告事先明知的事实;

3.2012年12月7日律师函、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各1份,证明被告收到原告律师函后仍拒付租金;

4.2011年12月5日的场地租赁合同1份,证明原告与金华市公元大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房东)存在租赁关系的事实。

被告来伊份公司答辩称:被告不是拒付租金,租金之所以未付是因为在2012年11月22日收到大房东的书面通知,大房东告知其于2012年11月22日已经发函原告要求解除金华市双龙南街307号营业房的场地租赁合同,要求被告在2012年12月30日前搬离租赁场地,被告认为原告有可能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才暂时中止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并通过快递书面通知原告,表达了被告愿意支付租金、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但原告应提供相应担保,保证不会影响被告对承租场地的使用。因此,未付租金是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被告不存在违约,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应予驳回。对于解除合同的请求,基于原告与大房东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同意支付房屋实际使用期间的租金,也不排除就损失向原告主张权利。

为证明上述事实及主张,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场地租赁合同1份(与原告证据1相同),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关系;

2.授权委托书1份,该委托书是第一次原告给被告办理工商登记之用,因工商部门认为地址、门牌号码不明确不予办理,已将原件还给原告,被告留复印件,原告证据2的委托书就是原告第二次给被告办理工商登记作备案。依据授权书,被告并不清楚原告与大房东之间是授权关系还是承租关系,不清楚被告承租的房屋是不是由原告转租,被告发函目的就是让原告确认该事实,但至今没有得到正面回复;

3.通知、关于解除《场地租赁合同》的通知各1份,证明大房东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同时通知被告2012年12月30日前搬离承租场地,被告有合理理由认为原告可能丧失履行合同能力,所以没有按期支付租金;

4.律师函(与原告证据3相同)、函各1份,证明原告的律师函与起诉状的诉请、后来的变更诉请不一致,表明原告立场不定,让被告无所适从;

5.联络函2份及挂号、快递单据各1份,证明原告已收到联络函,被告收到大房东通知后已以书面形式及时、明确的通知原告被告将暂时中止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待有证据证明原告恢复履约能力或提供了相应担保被告立即支付租金。

以上证据1-4(除证据3的通知),均为扫描件的复印件。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组织双方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根据质证意见及证据审核认定的有关规定,本院认证如下:

一、对原告提供的证据

被告均无异议,律师函、补充证据已收到,授权委托书未收到。经审核,本院依法对原告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二、对被告提交的证据

原告认为被告的举证已超过举证期限,对此保留意见,在此基础上质证如下:对证据1、2无异议,证据2进一步证明对原告转租的事实被告与房东都清楚;证据3的两份通知没有收到,对证据三性均有异议,大房东通知的内容原告知悉,该内容同时证明被告知悉大房东解除合同的理由是违法转租,被告也清楚违法转租事实上不成立;对证据4无异议,因被告是一般违约所以发律师函要求支付租金及滞纳金,因被告已构成严重违约所以再次发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证据5的两份联络函未收到,但原告对第一份联络函中被告的态度是知道的,即被告以违法转租为由拒付租金。经审核,本院依法对被告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向大房东调取了相关证据:关于解除《场地租赁合同》的通知、《关于金华市公元大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擅自解除场地租赁合同的回复》、函、证明。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双方对本院调取的证据均无异议。

综上,根据上述已确认证明力的证据及双方诉讼代理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2011年12月9日,原、被告签订《场地租赁合同》1份,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金华市双龙南街307号的营业房两间出租给被告,总计面积约90平方米;租期3年,自2011年12月25日至2014年12月24日;租金(含税)每年22万元,租金先付后用,每年支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11月25日,第一年租金在合同签订后3天内支付;被告支付1万元作为押金,合同期结束后,原告在被告结算清水电费3日内无息返还押金;第五条约定,被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其中第1项约定被告逾期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超过10日,应按每日应付租金和费用的1‰支付滞纳金,超过30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第七条第3项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可变更或终止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终止合同;任何一方严重违约或者任何一方擅自提前解除合同,须向守约方赔偿人民币10万元;等等。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交付了第一年租金,并在原告协助下办理了相关证照如期经营。2012年11月22日,大房东向被告发出“通知”1份,并附有关于解除《场地租赁合同》的通知1份。“通知”载明,“浙江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我公司于2012年11月22日已正式发函给杭州瑞铭贸易有限公司关于金华市双龙南街307号(场地门牌号295-297)营业房的《场地租赁合同》解除通知,请贵公司该门店在2012年12月30日之前搬离该场地。特此通知!敬请配合!”关于解除《场地租赁合同》的通知载明,“杭州瑞铭贸易有限公司:贵公司于2011年12月5日同我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贵公司承租我公司位于金华市双龙南街307号(场地门牌号295-297)营业房两间,租期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并约定了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贵公司没有依约履行合同,而是将场地转租给浙江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用于经营食品。经调查,贵公司与浙江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无隶属关系。贵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约定和合同法相关规定,现按照合同法规定通知贵公司:双方所签订《场地租赁合同》解除。特此通知。2012年11月22日”。2012年12月5日、2013年1月9日,被告先后以快递、挂号信方式将大房东的认为原告违法转租要与原告解除合同、要求被告限期搬离经营场地,以及被告将依照合同法行使不安抗辩权,在原告与大房东纠纷解决前暂时中止支付租金,待原告有履约能力或提供担保之下将立即支付相应租金等内容函告原告,并要求原告作出书面答复。2012年12月7日,原告发律师函给被告,认为原告不存在违法转租情形,对此被告是明知的,被告借此故意拖延甚或拒付租金是违约行为,除应在收到律师函后两个工作日内支付租金外,还应按每日220元的标准支付滞纳金。同月26日,原告再次给被告发律师函,认为逾期支付租金已超一个月,属于严重违约,依照合同约定将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另查明,被告自逾期后至今,未履行支付第二年度租金的义务。

同时查明,2011年12月5日,原告与大房东签订《场地租赁合同》1份,合同约定,大房东提供位于金华市双龙南街307号金华市江南红旗大酒店有限公司场地门牌号(295-297)营业用房两间,总计面积约90平方米;大房东向原告提供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以便原告办理营业执照和其他相关证件使用;租期5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租金(含税):第一年131400元,第二年137970元第三年144868元,第四年156457元,第五年168974元,租金先付后用,每年支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1月1日,第一年租金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原告经大房东同意可以转租、分租租赁场地,但不得将租赁场地以任何形式作债务抵押、对外担保及抵偿债务,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和经营内容、用途;合同同时就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2012年11月23日,原告向大房东发出《关于金华市公元大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擅自解除场地租赁合同的回复》,认为原、被告的合作经过大房东同意,有书面文字记录,工商部门有备案,整个过程合法合理,不存在违约行为,大房东单方面擅自解除合同将承担违约后果。12月26日,原告再次发函大房东,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同时认为大房东违约应支付违约金等。

本院认为:2011年12月9日原、被告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一经签订,对合同各方均有约束力。一、关于解除。结合本案,涉案合同系基于原告与大房东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而存在,即涉案合同属于转租合同,原告将其2011年12月5日从大房东处承租的两间营业房于12月9日转租给被告经营之用。之后,三方相安无事,直至2012年11月22日大房东要求解除其与原告所签租赁合同纠纷的发生。2012年12月26日,原告同意解除合同。基于此,涉案合同失去了其存续的基础,对于原告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诉请,被告表示认可。故,对原、被告业已达成一致的解除2011年12月9日双方所签《场地租赁合同》的内容,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二、关于违约。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逾期未支付租金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2012年11月22日被告收到了来自于大房东的要求其在2012年12月30日前搬离经营场地的书面通知,这恰好在涉案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日11月25日之前,大房东要求被告搬离场地的理由就是原告违反合同约定将营业房交与被告经营,其已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被告在收到大房东通知后曾发函原告,要求在原告了结其与大房东纠纷或出具其具有继续履行涉案合同能力的担保之下即支付租金。本院认为,导致本案诉讼发生,原告应负完全责任,其转租行为遭到了来自于大房东的反对,在涉案合同约定的付款日届满之前,未妥善处理好其与大房东之间的纠纷,导致被告无所适从,况且,被告在收到大房东通知后也及时向原告作了通报,被告作为涉案合同相对方已尽到了其应尽的义务,其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有据可依,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未交付租金非出自其主观意愿,不构成违约。三、关于租金。鉴于被告未搬离经营场地及原告与大房东解除合同时间为2012年12月26日这两个事实,原告对其与大房东的合同解除前的租赁物享有使用权,原告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向被告收取租金的权利仅限其与大房东合同解除前存在,无权就解除合同后被告仍在使用的租赁物主张权利,即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的第二年度租金为2012年12月25日、26日两日的租金1205元,原告要求支付至涉案合同解除日止的租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对原告诉请及被告抗辩中合法有据的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2011年12月9日原告杭州瑞铭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

二、被告浙江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支付原告杭州瑞铭贸易有限公司租金1205元;

二、驳回原告杭州瑞铭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杭州瑞铭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125元,由被告浙江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陈 小 玲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吴 昱 媛

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模板范文

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审理完结时,查明并认定案件事实,行使国家审判权,对案件中的实体问题作出权威性判定。对于民事案件的一审判决书,具有规定的写作模板 范文 。以下是民事判决一审判决书的相关 法律知识 。

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模板篇 一

××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民初字第××号

原告:伍××,男,生于19××年×月×日,×族,务农,家住××县××乡××村四组。

委托代理人:陈××,××县花桥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女,生于19××年×月×日。×族,务农,家住××县××乡××村四组。系原告之弟媳。

原告伍××诉被告李××房屋确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父母生前于19××年将全部房屋、家俱指定分给原告和被告家居住使用至今,因未书写分家合同,后辈无据可证,要求明确产权,落实界限。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

案经审理查明,原告之父伍××夫妇,于19××年将房屋、家俱指定分给原告伍××、被告李××居住使用,其正堂屋左半间,左耳间房一通,大转角房后半间(三小间)归被告李××家居住使用,横堂屋一通,大转角房前半间(三小间)归原告伍××居住使用。指定分家后,原告的父母跟随被告家生活。

19××年原告之父伍××病逝,其母仍跟随被告家生活至19××年×月,随后在原告家生活至19××年×月××日病逝为止。原、被告按父母指定分配的房屋居住使用至今一直无异议。

19××年×月在规划宅基地时,双方按原使用的房屋填写进了各自的宅基地使用证。现原、被告均已进入高龄,原告担心子孙日后无据为凭为房产发生纠纷,尤其对排搧及其界限未明确,原告曾要求基层干部按指定分家的各自房屋重新补写一个分家合同或协议,以明确排搧及界限,被告拒绝原告的要求,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明确产权及互相之间的界限。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原、被告父母将自己的房产指定分给原被告,是他们的真实意识的表示,其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按父母指定分配的房屋居住,使用36年,双方无争议,现原告怕日后子孙无据管业而发生纠纷,要求明确互相的房屋的产权及界限是合理的,本院予认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72条、75条、78条之规定,特判决如下:

原、被告之父母原指定分配的正堂屋左半间、左耳间屋二排一通,大转角屋后半间(三小间),归被告李××所有;横堂屋两排一通,大转角屋前半间(三小间),归原告伍××所有;其大转角屋内原、被告之间的干壁归伍××、李××共同所有。

本案受理费150元,其他诉讼费450元,共计600元,由原告伍××、被告李××各承担300元,并分别向××县人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同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600元,上诉于四川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一九××年×月×日

(院章)

本件经核对与原本无异书记员:×××

《二审民事判决书》实例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民终字第4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丝绸联合印染厂朝阳丝织分厂工人,住本市夕照新村××幢×号门××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化工厂工人,住××县城关镇穿城南路××号。

上诉人万××因离婚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1992)×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万××与胡××于19××年×月相识恋爱,19××年1月在××县城关镇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不久,双方即为经济等生活细节问题发生矛盾。同年4月,万××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胡××离婚,因万××在开庭时借故缺席,××县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

此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达两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准予胡××与万××离婚;二、财产维持现状,即在谁处的归谁所有。判决宣告后,万××不服,以胡××借婚姻索取财物,要其返还金戒指1只及其他物品等为由上诉来院,并提供证人刘××的书面证据一份。胡××辩称,万××没给过我金戒指,我戴的是自己购买的药用戒指。没有索取过万××的财物。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对万××与胡××婚姻关系,纠纷发生的原因,婚后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事实清楚。万××提供的证人刘××向本院提供证言时称,他没有亲眼看到万××的金戒指被胡××拿走。万××也不能提供胡××索取财物的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万××与胡××系自主婚姻,但婚后不久即产生矛盾,双方共同生活不到3个月即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此后一直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审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是正确的,同时对财产的处理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万××所提胡××借婚姻索取财物和要求胡返还金戒指等物品之诉,经查不能成立,上诉人万××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审判员:×××

19××年××月××日

书记员:×××

民事判决书模板篇二

xx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xx民初字第123号

原告xx。

委托代理人xx。

被告 xx。

法定代表人xx公司经理。

原告xx在被告xx公司购买移动充值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委托代理人吴明,被告中国移动河北分公司公司经理典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诉称 2009年3月,原告xx在被告xx公司购买了一张30元的手机充值卡。卡背面有相关说明条款,其中有两条是“请在截止日期2010年6月30日之前充值,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卡上金额”;“中国移动保留对本卡使用的最终解释权”。原告认为被告在出售充值卡中以上两条条款为不平等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消费时间,损害了原告的正当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判令此两条为无效条款。

被告中国移动河北分公司辩称 我方在原告购买之前已经做出说明,做到了告之义务,而对方依然购买并且使用移动充值卡,同时根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6)东民初字第07661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终字第05443号民事裁定书,该案原告要求确认充值卡后有关有效期限制的条款违法的诉讼请求,最终被法院以“不属于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裁定驳回起诉,借以证明是否应当设定有效期的问题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且有相关判例证实。并且邮电部移动通信局《全国智能网预付费业务管理办法(暂行)》、《全国智能网预付费业务SIM卡和充值卡管理办法(暂行)》,借以证明被告对话费有效期进行限制是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设定,且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还有中国移动通信宣传册一本,其中宣传册第7页有关于银联卡充值和有效期的介绍说明,借以证明关于有效期的限制被告向原告进行了告知

经审理查明 原告xx对被告中国移动河北分公司购买一张30元充值卡,卡背面有相关说明条款,其中有两条是“请在截止日期2010年6月30日之前充值,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卡上金额”;“中国移动保留对本卡使用的最终解释权”。原告请求本院认定此两条条款为无效条款一案,原告诉称此条款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后查明被告辩称此案“不属于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并引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是朱福祥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其他 服务合同 纠纷,两级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是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朱福祥主张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作出的“请在截止日期前充值,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卡上金额”以及“中国移动保留对本卡使用的最终解释权”之条款

违反法律规定,要求确认上述条款违法的诉讼,不属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其起诉不予受理。并裁定驳回了朱福祥的起诉。 上述事实,原告xx和被告中国移动河北分公司提供证据相佐证。 本院认为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此诉讼不属于民事主体法律关系 诉讼费用由原告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xx

审判员 xx

判员 xx

20xx年11月16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院印)民事判决书模板

民事判决的效力

民事判决的效力,是指生效的民事判决在诉讼法上发生的效果。也就是说,民事判决的效力,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民事判决生效的时间;二是生效民事判决产生的法律效果(也称法律后果)。

(一)民事判决生效的时间

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谓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时也称生效判决。民事判决生效时间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上诉期届满当事人未上诉的判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允许上诉的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上诉期届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是不能上诉的判决。

这类判决包括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所作的二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不准上诉的一审判决,如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和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除权判决。上述判决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生效民事判决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般认为,民事判决生效后产生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后果:

1.拘束力

无论是一审判决还是上诉审判决,在其宣告或者送达后,就发生一定的形式效力。即作出该判决的法院,自判决成立后,即受其拘束;以后该法院在同一审级内不得自行撤销或者变更其判决,即使当事人同意撤销或者变更时,也不能变更或者撤销该判决。判决对法院的拘束力是判决的内在属性。为此,各国民事诉讼法都认为,判决成立之后就产生拘束力。

2.既判力

既判力又称实质上的确定力(也有人称为对事的确定力),是指确定的终局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强制性适用力。

3.执行力

执行力是指给付判决可以作为执行根据,判决中的权利人在义务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时,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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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格式范文怎么写?

(一)首部

1、标题。

分两行书写,第一行写法院名称,第二行写文书种类,即民事判决书。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年度)xx民初字第xx号。

3、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

(1)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2)被告:除称谓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况写法同原告相同。

(3)第三人:写明其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4、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应表述为:本院于x年x月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二)正文。

事实部分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然后另起一行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三)尾部。

在判决书的结尾写明案件主审法官、书记员以及判决日期。

范文:

判决书

(××××)×民再字第××号。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写明参加再审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生效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简述当事人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理由和请求)。

经再审查明(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着重论述原审生效判决定性处理是否正确,阐明应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应当维持原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维持原判的,此项不写)。

(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按第二审程序再审的,写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

××年××月××日。

判决书格式

判决书格式范文如下:

(××××)×民再字第××号。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年××月××日,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参加再审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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