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环节(民法典阶段)

2023-02-28 法务资讯 民法典

民法典中权利保障的关键环节是什么?

民法总民法典中全力保障最关键的还是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人的居住权。

包含关于各种财产和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规定,实际上是关于在静态中的民事权利客体的规定。第三编称为“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法”编。内容颇为庞杂:首先规定了继承、赠与、遗嘱和夫妻财产制;其次规定了债法,附以质权和抵押权法。

最后还规定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实际上,该编是关于民事权利客体从一个权利主体转移于另一个权利主体的各种可能性的规定。

扩展资料: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向会议做说明时说,编纂民法典已列入调整后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民法典编纂工作拟按“两步走”进行:

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争取提请2017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上半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争取于2020年3月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法典

民法典环节(民法典阶段)

民法典分两步走是为什么?

 2019年12月23日,“完整版”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现场,一本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摆放在与会人员面前,提请会议审议。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与民法总则“合体”,成为过去一年来国家立法工作中耀眼的一道印记。

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编纂民法典这一重大立法任务,到 “两步走”:第一步出台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民法典立法之路蹄疾步稳。

2019年,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拆分审议密集进行。明确禁止高利放贷、进一步完善防止性骚扰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完善高空抛物坠物责任规则……努力倾听人民心声、聚焦社会热点问题,积极回应社会诉求、满足新时代人民法治需求、全方位保护人民民事权利,让立法的每一个环节都凝聚社会生活规则的最大共识。

民法典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期间,13718位网民提出114574条意见。社会公众普遍认为,编纂民法典,以法典化方式确认、巩固和发展改革开放取得的法治成果,充分彰显、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优势。

随着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临近,民法典草案即将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几代人热切期盼的中国民法典,即将迎来历史性时刻。

民法典编纂为什么要分“两步走”

两步走这个规划,确保了民法总则从最初提出议案、编写草案、修正草案到最终颁布,基本上没有受到太多的干扰,并最终顺利地得以通过。

这个方案的确立,是在中国问题意识下用中国方式分析中国结论的产物,不是简单地比照外国或者境外地区的立法例,把我国立法套入外国立法的既有框架之中。

同时,面对一些近似于政治口号式的大话宣教,我们也是冷静分析,虽然从中吸取了一些积极因素,但是也不随风起舞。这个规划看到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发展中的长处和缺陷,准确地抓住了当前编纂民法典的切入点,先编制民法总则,然后再整合其他民法单行法律为民法典。

它既符合法理也符合我国民事法律发展的实际情况,获得了普遍的认同,保障了立法的成功。

民法是国计民生的基本法律,因此编纂民法典是完善国家法制建设的基本工程,也是民法学界几代人的热切期盼。除少数人提出中国现在没有能力、没有必要编纂民法典的极端观点之外,绝大多数人都认为党中央作出编纂民法典的决定是正确的,现在中国应该编纂民法典。

但是就我国立法机关如何编制民法典的规划,我国法学界提出了不同的方案。除上述“两步走”的方案之外,法学界还提出了“一步走”,即一次性推出整体民法典的方案和“三步走”的方案,即上述两步走方案中插入编制人格权法的方案。

“一步走”的方案认为,民法典的内部体系是高度协调的,分步走无法保障民法典内部的体系协调。这种观点的出发点虽然是好的,但是它把民法典编纂工作简单化了。

世界各国编纂民法典绝大多数都是分步进行的,著名的法国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就曾经被分割为三十多个部分,逐一单独制定出来,然后再整合在一起。因为民法典编纂工作量非常大,分步进行更容易集中精力,保证立法质量。

编纂民法典必须从我国现有民事法律发展的实际出发。应该注意到的是,改革开放后,尤其是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我国民事法律发展到今天的现实,就是形成了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结合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单行法而形成的民法群体。

当然,我国立法机关还制定了很多民法特别法。这个立法群体之中,民法通则制定于计划经济体制时代,其内容有些已过时,故陆续被其他法律替代。但是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这几部重要法律制定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代,其内容虽然也有不足,但是它们的缺陷不像民法通则那样严重。

民法通则修正为民法总则,基本的工作是重新制定,而其他的法律都是部分修订。“两步走”的方案,是根据这种实际情况确定的。

扩展资料

“两步走”的思路:

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

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要求,具体工作安排可作必要调整。

其中,民法总则草案分为11章,包括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共210条。

参考资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如何理解民法典编纂的“两步走”

参考资料:大众网-民法典编纂“两步走”

民法典142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意思表示是表意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将内心意愿表示出来,他所使用的词语、文字或行为动作都是语言形式。而人际交往中,因具体环境背景和外在条件的不同,存在多重理解的可能性。由此造成,表意人与受领人可能对于表示的意义会理解不一致。由此就需要对于意思表示进行解释,以确定表示的具体含义。明确表意人思想表达的意义就是意思表示的基本任务。本条分两款,区分有相对人的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规定在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时,应考量的因素包括;所使用的词句、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因素同时也提供了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指引。但从本条规定,并不能得出这些因素或方法之间严格的优先顺序或思考顺序,还是依赖当事人和裁判者结合具体情事进行运用和判断。此外,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表示对于他们想要追求的行为目标而言,有时可能存在不周延之处,例如合同当事人对于某些必要条款缺乏具体约定,因此存在所谓“合同漏洞”,这就需要通过解释确定假如当事人意识到漏洞存在,其应会如何进行规定和调整,于此,解释的任务在于发现当事人“假设的规范意思”。这是意思表示解释中的“补充解释”问题。尽管本条并未就补充解释作出规定,但从解释学的哲学原理上说,“解释”包括意义的延伸和创造,补充解释属于解释的范畴。而且,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学说上一般也都将补充解释作为意思表示解释的一个环节。因此,在本条的理解与适用中,需要考虑补充解释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有哪些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三种:即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勘察合同由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提出委托,经与勘察部门协商,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即可签订,任何违反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的勘察合同均是无效的。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为建设工程需要而作的设计成果。工程设计是工程建设的第二个环节,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工程设计合同的承包方必须是经国家或省级主要机关批准,持有《设计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的设计单位。只有具备了上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才能订立;小型单项工程必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文件方能订立。如果单独委托施工图设计任务,应当同时具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方能订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也就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以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为目的,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方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或公民,而承包方必须是法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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