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立意(民法典出台体现的立法原则)

2023-02-23 法律资讯 民法典

婚前男方合同购房,婚后产权证才办理出来,是男方名。婚后贷款还少量借款。离婚后房子如何分割?

有证据证明还款部分是男方自己还的吗?如果借款部分都是男方还的话,女方可能分割不到房产。

为什么要拯救大兵瑞恩

八个母亲的儿子换一个母亲的儿子,八条命换一条命,乍听之下当然会觉得得不偿失。但是细想一下,8个人换回的仅仅是一条性命吗?事实上他们在用生命维护一条法令:把母亲唯一的孩子送回她身边。而几十代人因为坚守同一条法令,安心把子女后辈送上战场,久而久之,法令成为传统,传统成为信念,而信念是一个民族、国家强盛、坚定的支柱,这些是多少财力、物力、人力、生命也无法换来的。试想,今天因为这个部队觉得8条命换一条命不值得而葬送了一个母亲唯一的儿子,明天又有一个母亲因为相同的原因白发人送黑发人,长此以往,坚固的传统信念变成虚无的承诺,谁还放心让自己的亲人参军打仗?

当该片在国内上映时,影视界很多评论都质疑“用六条生命去拯救一条生命”这样的事件不符合逻辑,是美国在宣扬他们的价值观,是虚伪的。我们学校的张荣翼教授也曾提到过这部电影所反映出来的一种独特的美国文化、一种终极的人文关怀。电影是映射一个国家政治、历史和文化背景的最佳载体。很多人的想法同影片中小分队成员一样,就是“为什么用我们的生命去换取别人的生命,难道我们没有母亲,没有兄弟姐妹?我们不是一样在战场上拼死拼活?凭什么他就有这个特权?”问题不是在这里,因为二战中,象瑞恩这样的家庭是数不胜数的,岂独他哉!

所以我想导演也明白观众会产生的这些疑问,故而他的意图并非是在讨论这个个案的价值,而是通过展示这样一个历史拯救事件来告诉大家一个永恒不变的道德真理:珍惜生命和帮助他人。拯救队员因为帮助瑞恩而知道家庭的温暖和生命的可贵;而瑞恩因为米勒上尉和拯救队而感悟用自己的生命去保护、照顾更多需要拯救和帮助人们。爆发战争对于每个人是不能选择和左右的,但帮助他人是自己可以选择和作决定的。

离婚一定要冷静一个月吗?

离婚是必须要冷静一个月的,因为这个时间值代表着你不是处于兴奋冲动状态下所做的决定。它可以保证婚姻失败真正源头,说明不可不离的缘由。正常情况下,人们希望的是双宿双飞天长地久,给婚姻一个幸福的理念说词,在法律上也更支持天长地久的婚姻,但婚姻确有失败因素而合而不欢时,法律还是希望有足够证据证明俩人无法呆在一块因素而不是一时冲动所为。制定结婚法与离婚法是保证公民的幸福不受侵害,利用此法维护公民的权宜,所以法律规定冷静一个月其实也是在核实一个婚姻失败是否可援状况原因,从而能让人亨受一个法制所能给的正确判断和幸福,这就是离婚要冷静一个月的原因。但特殊情况下的离婚就另当别论了,特殊原因特殊对待,比如杀人犯夫妻的离婚就不需去什么冷静一个月,因为事实已摆在眼前,杀人者已经毁了家庭幸福,从这一点上就不需要什么所谓的冷静了。

民法典立意(民法典出台体现的立法原则)

新的法律会对商业产生什么影响

法律行为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是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关于法硕考研 学长学姐或有经验的人进来看看

各个院校的专业设置不一样,所以要求的考试科目和书籍也不一样,这个建议你参考一下目标院校的招生简章吧,招生简章上明确写着报考的条件,还有招生专业目录、招生人数、参考书目等相关信息,别人间接告诉你的东西都和招生简章有出入,所以最权威的还是参考招生简章。

.北大 法大类考试模式 “司考化模式”

北大和法大基本上是一样的考试风格,都是分综合一和综合二的。

首先看北大,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名气我就不说了,跻身北大燕园,是多少人的梦想,我想在座的在读高中时,也曾经梦想过来北大读书吧。

如果大家想了解北大的情况,去北京大学法学院网站和研究生院网站看北大往年的招生简章就可以,我这里就不啰嗦了。

现在北大考研专业课考试方式几乎是统考,学生们戏称为“十项全能”,也就是说,北大初试不分专业,所有考生考同样的试卷。这两张试卷几乎包括了所有的法学学科,要求学生在全部学科上都要有一定的功底,任何一门都不能有大的闪失,所以,北京大学法学院考研就是考“十项全能”。

北大的竞争是非常激烈的,加上北大有保送的传统,所以,是僧多粥少。所以,我建议大家如果要决心考北大,要早点下手准备,尤其是英语不是太好的同学,要拿出一段充分的时间学英语,也要给后面的专业课复习留出时间。一步早则步步早,一般在大二升大三的暑假开始准备、收集资料就可以。

考北大的基本方略:

第一,熟悉教材,十本书,复习的任务确实很大,我建议大家用2到3个月的时间先把教材通读,此时,不要求掌握全部内容,当然,如果说一遍能掌握全部内容,那几乎是个神话。也不用去找重点,主要目的是熟悉教材,熟悉教材的框架结构。在你把书合上的时候,能够说出书的基本体系,就足够了。

第二,要着重重点教材,集中研读。以北大刑法为例,重点教材除了北大杨春洗和杨敦先主编的教材之外,陈兴良教授的《刑法适用总论》是必看的。对这类教材,一定要熟读,争取能把大概的脉络和体系复述下来,当然,只要你背过一本,基本上所有的刑法书你都已经看了,刑法的太多教材,太相似了,重复的太多了!

在这两个步骤中,最重要的是坚持,只要坚持下来,有足够的意志力,那么,你的一只脚已经进入北大了!

第三,具体复习方法,因为时间关系,我简单说两句,在第一遍的复习过程中,大家一定要忘记你所要报的专业,把全部精力同等的投入到各个部门法的复习中去。

北大并不要求死记硬背,只要你能够说出某个问题的实质和核心,即使不是用书上的语言表述,也是给分的。因此,北大更注重理解。

北大出题一方面注重基础知识的考察,一方面题目比较灵活多变,有时候比如刑法试题,一看上去,我都蒙了,但是仔细一看,也不是不知所云,这种灵活性的题目是与基础知识紧密相关的,这主要是兼顾了灵活性和基础性,对学生的基础和能力进行双重考察。对于这种情况,大家还是要从基础一点点做起,一点点复习,只要自己有米了,才能做出米饭,基础知识就是自己做饭的大米。一般来看,基础知识掌握的很熟悉的话,一般对灵活性的题目能够应付。

重视往年真题。很多学生拿到真题后看一遍就仍了,还抱着那些书在那里翻,认为前几年考过的就不会考,这种观念非常错误。其实,重点的法学知识永远是重点!只不过说是考试的形式会发生些变化而已。北大06年三个题目重复了05年的考点,分值达40分!

另外,从真题中可以看出老师出题的风格和偏好,比如是不是爱出案例,是不是喜欢联系法条,是不是喜欢出自己论文中的成果,这些细微的地方,需要自己去细细体味把握。

总之,北大的考试策略核心在于:系统,全面,注重理解。

2.第二类 人大 师大类考试模式 专业课+综合课

人民大学的法学院和北京师范大学的法学院以及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2005年八月人民大学法学院数位教授、副教授集体跳槽到北京师范大学,逐渐成立了法学院和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现任的两院院长是中国刑法学会会长赵秉志。所以,无论从渊源还是从思路来说,至少在现阶段,两校的考试风格还是比较接近的。但有一点,因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成立时间还比较短,其他学科考试还未呈现出规律。就以刑法而言我一直感觉,人大在逐渐改变自己的风格,在原来注重基础的前提下,更多的注重对学生能力的考察,而北师大更多的继承了原来人大的刑法出题风格,依纲扣本,注重规范,基础,全面,准确。但师大这两年也开始考刑法中的一些比较偏的知识点,如量刑情节等。

人大、师范大学法学考研的复习方略

各科突出基础理论的考察,很少有偏题和怪题。

所谓的基础理论,就是说书本上的理论。人大考研题一般是三种类型:名词解释、简答和论述。没有选择题和案例分析。历年真题中,相同或相似的知识点甚至原题也是经常出现,并几乎形成规律,一般是三到四年重复一次。以刑法为例,从1996年到2007年,重点考点涉及的的题目多达4个,如对罪刑法定的考察。所以,应对人大考研,必须全面仔细的阅读教材,争取把教材背熟。

注重热点的隐性考察。

注重书本知识和理论并不等于就不兼顾现实。我们仔细研究过人大的各科试题,发现人大的题目虽然很基础,但是背后的目的和立意都很高,是现实在考试中的折射,也是把现实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寓于最平实,最朴素的书本理论进行考察。人大考研中也有些需要考生自由发挥的题目,这些基本上是立足立法和司法前沿,与法学理论以及人大学科的发展有密切关系。2007年,人大刑法考试了论述题强*罪的犯罪对象。这个题目,猛一看,这有什么可以论述的,对象一般是妇女,最多也是因为认识错误,把男人当成妇女而强*未遂。似乎没有什么可以答的,但是,这个题目的立意是比较高的,我曾经问过出题的老师,他亲口告诉我,他出这个题目是为了引导学生关注热点,也就是所谓的婚内强*的问题,也就是说,妻子如果不同意与自己的丈夫发生性关系,丈夫强行要求,那丈夫算不算强*罪?如果夫妻已经事实上分居,又该怎么样处理呢?婚内强*背后深刻体现了法律、传统、以及现代意识的碰撞和冲突。

再以2007年的宪法学试题“用宪法学原理分析收容遣送制度”。2003年底,孙志刚案件把收容遣送制度送到了学术和舆论讨论的顶峰,其不合理性得到承认,国务院也废除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孙志刚案件不仅仅终结的是我国的收容遣送制度,更引发了与之相关的劳动教养,暂住证制度等一些列问题的思考,这才是本题的立意所在。这样的题目,有很强的社会背景,也不脱离专业基础知识,这就要求学生不仅要熟悉重点内容,也要学会用所学的知识分析社会问题。所以,我说它是一种隐性的考察热点。

关注导师论文。

人大考研试题中还有一部分试题看似很基础,同时也是学术界争议的热点或人大老师研究兴趣所在。这是人大考研能拉开分数的的题目。以2004年民商法出了论抵押权的物权属性。关于这个问题,王利明教授曾经先后发表过《关于抵押权若干问题的探讨》、《抵押权若干问题的探讨》和《关于法定抵押权的行使》等,论述“违约损害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联系和区别”也和王教授的论文有关,王曾在2002年发表过《违约责任和侵权行为的区分标准》。所以,要看重要导师的论文。

我这里想强调一下,论文的准备是辅助性的,拔高性的,不能脱离基本教材而上来就研究论文,也不能不管是谁的论文上来就看,要有选择,有重点的看。毕竟考研时间有限,毕竟考研题目大多数还比较基础。我的建议是先把教材和专著掌握好,如果有时间的话,看看本学科学科带头人的文章就可以了。

一句话,人大考研,选定教材,找准方法,背背背!

3.人大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

一、本专业是博士学位授予点

二、专业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培养目标

(一)民法学

本方向主要从事传统民法学的研究,其中包括民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侵权行为法等法律领域的研究工作。民法是我国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法律,本方向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在我国法制建设和市场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在新中国成立以后,人大法学院最早在全国设立民法专业,编写了第一部民法学教材,并担负起为全国许多大专院校培训师资的任务。人大复校以来,本方向的教师参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许多重要法律的起草,培养了一大批高质量的博士生、硕士生和近千名高级法官。本方向在在下列内容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1、民法总则。佟柔教授生前曾经确立了民法的地位、调整对象和体系,这些观点一直成为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王利明教授等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民法总则理论,并出版了一系列专著。已完成了民法典体系问题的研究,并已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咨询报告。《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获得首届“三个一百”原创出版工程(人文社科类)。

2、物权法。早在80年代,本方向即多次组织国有财产权和国有企业经营权的研讨,出版了《国家所有权研究》等一系列专著。近年来,又出版了《物权法论》、《物权法研究》等著作,并承担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的“物权法专家建议稿” 、《国有资产管理法草案建议稿》等重要的立法建议稿的起草工作。本方向还组织全国的专家学者撰写出版《中国物权法疑难问题探讨》一书(共120万字)。在举世瞩目的《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本研究方向的学科带头人及多名教授全程参与了物权法的制定过程,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极具说服力的说明和论证,并先后组织了10多次国际国内研讨会,对物权法的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这些学者的许多观点和意见为物权法所吸收,有力地推动了《物权法》这一极其重要法律的制定和出台。

3、合同法。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本方向便在本科生和研究生中开设了合同法课程,自90年代以来,在研究生中首先推行案例教学,出版了《合同法新论?总则》、《合同法疑难案件研究》、《违约责任研究》等著作,王利明教授是合同法的主要起草人之一。

4、人格权法和侵权行为法。出版了中国第一部人格权法的专著和教材,多次承担有关人格权法的疑难问题、人格权的法律保护等研究项目。出版了大量专著。本方向最早开设侵权行为法课程,出版了中国第一部侵权法的教材,并承担了司法部统编教材人格权法、侵权行为法的撰写工作。本方向积极参与侵权责任法的起草制订工作,已完成中国侵权责任法专家建议稿并提交全国人大法工委。

5、民事证据法。本方向受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从事我国民事证据法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和研究工作。为此,以王利明教授为首,成立了“中国证据立法研究中心民事组”。并与最高人民法院合作,多次举办了“民事证据立法”研讨会,出题。所以,我说它是一种隐性的考察热点。

关注导师论文。

人大考研试题中还有一部分试题看似很基础,同时也是学术界争议的热点或人大老师研究兴趣所在。这是人大考研能拉开分数的的题目。以2004年民商法出了论抵押权的物权属性。关于这个问题,王利明教授曾经先后发表过《关于抵押权若干问题的探讨》、《抵押权若干问题的探讨》和《关于法定抵押权的行使》等,论述“违约损害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联系和区别”也和王教授的论文有关,王曾在2002年发表过《违约责任和侵权行为的区分标准》。所以,要看重要导师的论文。

我这里想强调一下,论文的准备是辅助性的,拔高性的,不能脱离基本教材而上来就研究论文,也不能不管是谁的论文上来就看,要有选择,有重点的看。毕竟考研时间有限,毕竟考研题目大多数还比较基础。我的建议是先把教材和专著掌握好,如果有时间的话,看看本学科学科带头人的文章就可以了。

一句话,人大考研,选定教材,找准方法,背背背!

我可没抄袭,都是我自己的回答,一年前回答别人的,要不你自己百度一下,看看是不是抄袭的。

两年不可抗辩是不是两年之后,保险公司就一定会赔?

先答题主问:不一定,但是概率很大.

以重疾险为例,根据以往的判例,保险公司不赔付的主要原因有三个,1.不如实告知。2.等待期内出险。3.病历不符合条款中的理赔条件。

后两项,申请理赔前,都可以通过专业经纪人的服务提前有效避免,故我认为题主的主要问题是针对第1项,如果保险合同已经承保2年甚至以上,就是很有力的证据证明投保人没有骗保的嫌疑,而骗保嫌疑最重要的原因是不如实告知。

赔与不赔

保险法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以下内容仅代表个人对法律的理解,与职业、单位无关***

在互联网上做过攻略的客户,咨询我最多的问题是关于《保险法第十六条,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有的保险人把它吹的神乎其神,有的保险人把它说的可有可无,于是客户越看越迷茫。

那么这条法规的限度在哪里,我个人认为法院判处的原则和这条法规的立意是最紧密相关的。

立意的根本是法规产生的起源:

1848年,基于市场竞争策略的考虑,英国的一家保险公司率先在其销售的保单中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

英国这家保险公司引入不可抗辩条款的目的在于增加社会公众对保险公司的信任。

因为在不可抗辩条款出现之前,当时欧美市场投保人(消费者)普遍文化程度不高,很难在购买前看懂复杂的保险条款,虽然投保人已经长期缴纳保费,但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会寻找一些细小的瑕疵来撤销保险合同并拒绝赔付保险金,故此,在欧美也经历过保险业口碑低迷的时期。

1864年(16年后),美国曼哈顿人寿保险公司成为第一家在保单中引入不可抗辩条款的美国保险公司。与英国同行相似,曼哈顿人寿保险公司在保单中添加不可抗辩条款的初衷也是为了平复和消除美国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公司不满情绪而采取的一种销售策略。

1905年(41年后),纽约的Armstrong委员会与芝加哥的“15人委员会”制定了标准保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

到1905年为止,大多数美国保险公司都在其销售的保单中添加了不可抗辩条款。

1946年(41年后),美国国家保险委员会联合会起草了关于不可抗辩条款的示范法,该法案被47个州的保险法立法所采纳。其中,43各州的立法将不可抗辩条款适用人寿保险单,4个州的保险立法将不可抗辩条款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保险单,只有北达科他州、罗德岛州与怀俄明州未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不可抗辩条款。

20世纪初期,美国部分州开始通过制定法的方式规定不可抗辩条款,自此不可抗辩条款开始向不可抗辩法则转化。

美国关于不可抗辩条款的立法影响了许多国家的保险立法。

我国的保险法是在2009年引入了2年不可抗辩条款。

PS:这是歪一下楼,我们从中国保险史看一下简单的时间轴,你会发现无论欧美还是中国,保险历史是相似的,太远的不说了,我们从1979年(改革开放)开始说。

1979年-1992年 ,中国只有四家保险公司,人保 平安 太平洋 新疆农牧保(现在中华联合)。

1992友邦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如同一池没有梦想的沙丁鱼中扔进了一条鲶鱼,被激活了。。

1995年设立保险法,限定注册资本实缴2亿才可以申请注册保险公司,故保险公司没有小公司一说由此而来。

2000年-2006年,一些关于保险赔付标准的负面新闻在互联网发酵,尤其是2006年“重疾门”集体退保诉讼安案,将中国保险业口碑拉入低迷。

2007 年,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统一了25种重大疾病的定义和理赔标准,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自此出台。

2009年中国保险法引入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通过两年不可抗辩立法的起源,我们会发现,不论是在哪个国家,资本逐利的背景下,故事的起因经过结果都是极其相似的,欧美保险市场也经历了口碑低迷的57年,通过不可抗辩立法,扭转保险业在在人民心中的形象,以迎来今日欧美保险市场的健康繁荣。

立法或者引入“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为了增加社会公众对保险公司的信任,挽回保险业低迷的口碑,自然是更加倾向于消费者的。也因为我国的保险业发展与欧美不在一个时间轴上,错后了100多年,所以我国有更多的历史经验可以参考,保险业也会更为快速的像现在的欧美保险市场发展。

但是,我们也不可将不可抗辩条款吹的神乎其神,骗保是绝对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的,我们只需要坚定的相信,在没有故意骗保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如果刻意为难理赔,通过法律,消费者一定可以得到公正的对待。

PS:另一个关于赔与不赔的关键法条,《健康险管理办法》第23条,我们下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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