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群民法典(民法典评注 陈甦)

2023-02-23 法律资讯 民法典

论谋士贾诩 郭嘉 法正谁厉害?

综合对比的话,还是郭嘉要更厉害

郭嘉比曹操小21岁,但对曹操的宏图伟志似乎了如指掌。当曹操就天下形势向郭嘉问计时,郭嘉一语道破要害,建议曹操乘袁绍攻击公孙瓒之时先消灭吕布。这样不仅能使曹军扩大实力,又可以避免以后曹袁决战时吕布从侧翼威胁曹军。曹操又询问郭嘉,作为谋士,最关键的素质是什么?郭嘉说:战争和下棋一样,没有一场战争是事先部署好的,熟读兵法只是入门,军师的优劣在于临场应变。郭嘉明晰透彻的分析,让曹操一下看到了光明的未来。曹操听完感叹道:“使孤成大事者,必此人也。”

若郭嘉不死,对他言听计从的曹操便肯定不会误判形势,而是从容布置,徐徐推进,既无赤壁之败,则无论孔明周瑜如何天纵奇才,也是无力回天,刘备孙权也只能引颈就戮了。

尽管只有短短十一年,郭嘉却留下了辉煌的业绩。郭嘉在曹操军中时,曹操可谓凯歌高唱捷报频传,成功地统一了北方。郭嘉一去世,曹操的军事成就便显得乏善可陈。用周泽雄先生的话说,也就对付了马腾、韩遂几个“草寇型军阀”。对付孙权、刘备这两大“枭雄”,就有点力不从心,在赤壁还差一点就被烧得焦头烂额。

当时,各路诸侯割据一隅,并无鲸吞四海之志。在这种情况下,郭嘉对一个个敌手心理状态的准确判断,便常常成了曹操获胜的关键。

在曹操诸多谋士中,唯独郭嘉最了解曹操,并且两人关系亲密,犹如朋友一般。据载,二人行则同车,坐则同席,其亲密程度可见一斑。在严于治军的曹操营帐里,郭嘉有很多不拘常理的行为,但在偏爱他的曹操眼里,“此乃非常之人,不宜以常理拘之”。曹操手下有一位纪检官员,叫陈群,曾因郭嘉行为上不够检点奏了他一本。但是,曹操一面表扬陈群检举有功,一面却对郭嘉不闻不问。

郭嘉不但料事如神,而且敢于出险招,走钢丝。比如战官渡、征乌丸这两回,别人的担心不是没有道理的。按照常理,孙策和刘表肯定要趁火打劫,在曹操的背后插一刀子。偏偏郭嘉就敢断言不会,也偏偏曹操就敢听他的,冒此天大的风险。其实官渡之战这一回,是多少有些侥幸的,这个我们以后再说。但征乌丸那一仗,则确实体现了郭嘉的军事天才。

不仅如此,曹操还暗地里为郭嘉一仍其旧的生活作风喝彩。在长年征战生涯中,曹操总是把郭嘉带在自己身边,以便随时切磋,见机行事。有史学家说,郭嘉是幸运的,只有曹操这种雄才大略的人,才敢于使用郭嘉这类藐视礼法的人。

法正与孟达入蜀后,法正被任为新都令。差不多到十年后,法正的职位只是军议校尉,十年时间升了这么一点,确实是不被重用。学者世家出身,自小又见识了不少战乱的法少爷,几乎在益州憋了十年,肯定会有怨气吧。

张松出使曹操,归来后劝说刘璋与曹操断绝来往与刘备交好。不久后曹操在赤壁战败,刘备势力得以壮大。刘璋于是问应该让何人出使刘备,张松于是举荐法正。法正一开始辞让,后来不得已只好前往。刘备见到法正后,“以恩意接纳,尽其殷勤之欢”。法正觉得刘备有雄才大略,是可以辅佐的明主,回到益州后,遂与张松密谋协规,决定暗中戴奉刘备为主。

陈寿将法正比作曹营两个人,程昱和郭嘉,这两个人正好偏向的专精很明确。虽然我猜陈寿把他们仨比较的原因是这三个家伙人缘都太次……程昱偏于战术,郭嘉偏于战略。荀攸也是更专精战术,荀彧则多着眼于战略的布置。最大的区别就是,战术家必须亲冒矢石,督军前线。战略家则要陪伴主君左右,剖析利弊取舍。法正也具备一定的战略眼光,但他点的应该是战术天赋专精。

当时法正在外掌握着益州首府蜀郡的行政大权(蜀郡下辖成都县),在内仍然经常为刘备出谋划策,是刘备的主要谋士。法正性格恩怨分明、睚眦必报,掌握大权后,曾经对他有过小恩惠的人都受到他的照顾,他有过小矛盾的人都加以报复,擅杀毁伤己者数人。

因为法正的策谋,不只是刘备做不到,而且是想不到——因为法正的计策,带有极强的现实意味,果决狠辣,判断精准,带有贾诩的黑暗和郭嘉的灵感。

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是

1.劓殄 商朝的一种刑罚。即斩尽杀绝,把犯罪者连同其子孙后代都斩尽杀绝。

2. 炮烙 商朝的酷刑。即在铜柱上加上油脂,铜柱下燃起木炭,令有罪者在柱上走,因铜柱既滑又热,可使有罪者从铜柱上掉下,落人木炭中烧死。

3. 醢 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剁成肉酱。

4.脯 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杀死晾成肉干。

5.坐嘉石 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

6.质剂 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这种竹简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券,即用质;小买卖,如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

7.傅别 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傅别是在一片简札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8.禹刑 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

9.汤刑 以汤命名的商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

9.九刑 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10.奴隶制五刑 即黥(墨)、劓、刖、宫、大辟。

11.《吕刑》 西周时吕侯受周穆王之命而作的有关赎刑的刑书。

12.竹刑 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在竹简上所著的刑书。

13.杀越人于货 西周的罪名,即杀人而取其货,类似于近世的抢劫杀人罪。

14.六礼 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15.明德慎罚 西周的刑事政策,意思是发扬德教,谨慎刑罚。

16.礼 最初是原始习俗,由供奉鬼神发展而来,到了阶级社会便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成为西周法律的一部分。

17.不孝不友罪 西周法律中的罪名之一,不孝指不孝敬父母;不友指不恭敬兄长。该罪被认为是罪大恶极的犯罪。

18.群饮罪 西周法律中的罪名之一。对聚众饮酒者以该罪论处。

19.附远厚别 这是西周同姓不婚原则的扩大。附远指通过联姻与血缘关系远的异姓贵族建立姻亲关系;厚别指严禁同宗通婚,以免紊乱纲常。

20.七出 又称“七去”、“七弃”。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21. 三不去 又称“三不出”,中国古代不能休弃妻子的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丈夫娶妻时贫穷,以后富贵)不去。

22. 司寇 (1) 商、西周的司法官。(2)秦、汉的徒刑。秦时服刑期限不明,汉时为二岁刑。

23.五听 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24.非青、惟青、非终、惟终 即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偶然犯罪、一贯犯罪。西周时期在定罪量刑时对以上情况加以区别。故意和一贯从重,过失和偶然从轻。

25.圜土 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

26.铸刑鼎 春秋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登上历史舞台,他们将成文法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世,它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在上层建筑中的变革,打破了奴隶制法律的秘密状态,打击了奴隶主阶级垄断法律,掌握生杀予夺大权的局面。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

27.兄终弟及 就是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继承。

28.嫡长继承制 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29.宗法制度 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奴隶主贵放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30.法经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俚总结各诸侯国的法律而编著。共有六篇,即《盗》、《贼》、《囚》、《捕》、《杂》、《具》。

31.秦律 秦代法律的总称。公元前356年商鞍变法时曾采用李俚的《法经》,并改法为律,颁行秦国。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将秦律修订,作为全国统一的法律颁行各地。

32.云梦秦简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一批秦代竹简。其内容大部分是秦代的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包括法律令、法律答间和司法文书等三个部分,为研究秦代法律提供了极为珍贵的历史资料。

33.盗徒封罪 秦简《法律答问》中的一条律文,指私自移动田界界标。

34.汉律(主要是《九章律》) 汉代法律的总称。《九章律》,汉高祖时肖何制订,共九篇。肖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

35.枭首 始于秦汉的一种死刑,即斩下人头,高悬在木杆上示众。

36.具五刑 秦汉时期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断舌。

37.连坐 秦自商秧变法开始实行的刑罚原则,即一人犯罪,全家、邻里或其他有关的人连同受罚。

38.反坐 对诬告者处以刑罚。诬告他人犯罪者,即以其所诬告的罪承担罪责。秦律、汉律都规定有诬告反坐的原则。

39.公室告 秦朝的一种诉讼形式。即侵犯它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官府予以受理。

40.非公室告 秦朝的一种诉讼形式。即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控告,儿子对父母,奴妾对主人肆意加诸自己的刑罚提出控告,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41.廷行事 法廷已行之事,即司法机关的判例。

42.城旦春 秦代和汉代的徒刑,即男犯筑城、女犯春米的劳役刑或与之相当的其他劳役刑。其刑期为四岁刑。

43.鬼薪白粲 秦代和汉代的徒刑,即男犯入山采薪供祭祀鬼神,女犯择米使之正白的劳役刑或与之相当的其他劳役刑。二者的刑期皆为三年。

44.读鞫 为宣读记录犯人罪状的文书,亦即宣读判决书。

45.乞鞫 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在法定时间内请求复审,即汉代的案件复审制度。复审期限为三个月。

46.廷尉 秦朝和汉朝时期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其长官也叫廷尉。

47.《九刑》 西周法律制度的总称,因为刑书九篇而得名。

1.《春秋》决狱 在汉朝如果遇到法律无有关规定,同时又无适当判例可以比照时,可以《春秋》经义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

2.女徒顾山 汉代专为女犯设立的赎刑,女犯定罪判决后可以释放回家,但每月必须出钱三百由官府雇人到山上砍伐木材,以代替女犯应服的劳役。

3.《九章律》 汉高祖时萧何制订,共九篇。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

4.亲亲得相首匿 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首谋隐匿。

5.通行饮食罪 指给农民起义军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

6.见知故纵之法 官吏看见或知道有人犯法,特别是看见或知道“盗贼”在活动,则必须举告,不举告即为故纵;官吏对应判刑的罪犯,则必须判刑,不判刑者也为故纵。见知故纵者与罪犯同罪。

7.决事比 以类似的法律条文和典型案例来比照断案法。

8.上请制度 指贵族官僚犯罪,一般司法官吏无权审理,须先奏请皇帝裁断,以使其予以减刑或免刑。

9.约法三章 这是汉朝最早的立法,刘邦进入咸阳与秦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10.魏律 三国时期魏国一部主要法典。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上增加九篇,并改汉之具律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

11.晋律 晋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泰始律》),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推行全国的法典。晋律以汉律、魏律为基础,共二十篇,六百二十条。

12.北齐律 南北朝时期北齐的法典,共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它沿用了前代法律中的“八议”,新列了“重罪十条”,以“科条简要”而著称,是南北朝后期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13.《开皇律》 共十二篇五百条,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而著称。在刑罚制度上,《开皇律》确立了封建时代比较进步的五种刑名,废去一些残酷的刑罚。《开皇律》对后代封建法律制度影响极大。

14.唐律 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

15.《唐律疏议》 书名,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对《永徽律》所作的注解全书,是中国现存的最古老、最系统的法律著作。

16.《唐六典》 唐朝的法典之一。唐玄宗开元年间由张九龄、李林甫等编撰。原拟按周礼六典编撰,后因唐官制不能套周官,故改以三师、三公、三省为目,共三十卷,主要规“定了官制、礼仪、行政制度等内容。它是我国保存至今的最早的一部行政法典。

17.律、令、格、式 唐代主要法律形式。律是“正刑定罪”的法律,即明确刑名定罪量刑的法律;令是“设范立制”的法律,格是“禁违止邪”, 式是“轨物程事”。

18. 重罪十条 指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始于北齐律。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是:“一曰反逆,二曰为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爹,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19.十恶 中国封建王朝为维护专制统治而规定的十种不可赦免的罪名,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20.八议 中国封建王朝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要上奏皇帝进行特别审议,以便对其减刑或免刑的一种制度。有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21.官当 中国封建社会以官抵罪的制度。

22.义绝 中国封建社会一种强制离婚的规定。

23.大理寺 中国古代负责审理或复核案件的中央司法机关。

24.刑部 中国封建社会掌管刑法和狱讼的中央官署。

25.御史台 中国古代全国最高监察机关。

26.三司推事 又称三司会审,中国古代三法司(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

27.宋刑统 《宋建隆重评定刑统》的简称,它是我国宋朝第一部刑事法典,也是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所谓“刑统”,是按照新的体隶编纂的刑书,一般以刑律为主,而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

28.元律 (主要是《元典章》)元代法律的总称。

29.重法地 宋代对盗贼规定从重处刑的地区。

30.编敕 编敕是对于散敕的汇编,是使敕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程序,从而使编敕在宋代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

31.刺配 起源于后晋夭福年间,是一种流刑并兼刺面、决杖等附加刑的刑罚。

32.断例、指挥、申明、看详 宋朝的法律形式。断例即判案的成例;指挥指尚书省和中央其他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的同类事件具有约束力;申明指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看详是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敕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

33.凌迟 中国古代最残酷的生命刑,先断其肢体,乃抉其吭。

34.至元新格 元朝最早的一部法典,元世祖至元二十六年(公元1290年)由何荣祖编撰,包括公规、治民、御盗、理财等十事,书名为《至元新格》。

35.大元通制 元代法典,于仁宗廷佑三年(公元1316年)至英宗至治三年(公元1323年)根据元世祖以来的条格、诏令和断例,加以厘正编纂而成,共二十篇二千五百三十九条。

36.元典章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的简称。是当时地方政府所纂集的自元初至英宗治至二年五十余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画的汇编。

37.大明律 明代法律的总称。

38.大清律例 1840年以前清代法律的总称。

39.折杖法 就是用脊杖或臀杖代替流刑、徒刑、杖刑、答刑的办法。

40.充军 明、清的刑罚,即把犯人强制迁到边远地区充当军士,类似流刑,但比流刑重。

41.审刑院 宋代中央特设的复核刑案的机构。

42.九卿会审 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即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由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和通政使共同审理,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43.热审 中国古代于暑热天为疏通监狱而设的审判制度。每年小满后十日开始,至立秋前一日为止,非真犯死罪及军流,均酌予减等。

44.朝审 明、清时由朝廷派员会审死刑案件的制度。每年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称为“朝审”。

45.秋审 清代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故名秋审。

46.《明会典》 明朝一部有关行政方面的法典。以六部为纲,分述各行政机构的职掌和事例。

47.《清会典》 比照《明会典》制定,有关行政方面的法典。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而且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

48.《明大诰》 明朝又一部重要的法典。包括《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武臣》和《御制大诰三编》。它汇集了当时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件,兼有朱元璋对臣民的大量的“训导”。主要是为了法制宣传。

1.《钦定宪法大纲》 1908年8月清政府迫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势的威胁,同时为了敷衍立宪派关于召开国会的请愿,颁布 《钦定宪法大纲》。共二十三条,分正文分“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保留了君主专制的许多特权。

2.《十九信条》 清末的第二部宪法性法律,于1911年11月3(宣统三年九月十三日)辛亥革命的高潮中颁布。主要内容有:(1)继续规定“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2〉扩大了国会的权力。

3.大清现行刑律 由沈家本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共三十篇三百九十八条,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

4.大清新刑律 旧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新式刑法典,在沈家木的主持下,由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等人起草,共两编五十三章四百一十一条;并附有《暂行章程》五条。于1908年完成,到1911年:月25已才颁布施行。

5.天朝田亩制度 太平天国的基本纲领, 1853年太平天国定都南京后颁布。其主要内容有:(1)规定了平等平均的土地制度,(2)描绘了农民理想社会的蓝图,(3)规定了其他一些基本制度等等。《天朝田亩制度》是农民小资产阶级绝对平均主义的空想方案,脱离了社会发展的实际,没有能够真正执行。

6.《资政新篇》 原是由洪仁玕\向天王洪秀全提的书面建议,经洪秀全批阅后于1859年刊行,成了太平天国后期的革命纲领。其中心思想是“革故鼎新”,即革除封建陋习,仿照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建立起使中国富强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7.圣库制度 又称国库制度,开始于太平天国金田起义时期。凡参加起义者必须把个人财产交给圣库,在战争中缴获的财物也必须交归圣库。起义人员的生活资料由圣库供给。

8.龙凤合挥 合挥是太平天国的结婚证书,由于上面印有龙凤图案,故称“龙凤合挥”。

9.五不议 清末在改革中央官制时,从维护封建专制制度和满族贵族的特权出发,提出了五不议的原则,即军机处事不议,内务府事不议,八旗事不议,翰林院事不议、大监事不议。

10.领事裁判权 开始于1843年的中央《五口通商章程》,以后根据其他不平等条约,其范围不断扩大。领事裁判权指凡外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如他本国与中国订有不平等条约,则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他本国的领事按照他本国的法律裁判。

11.会审公廨 设于租界内的由中外官员共同办案的审判机关,1864年最先设立于上海的英、美、法租界。1868年在清政府与英法等国订立的《上海洋径诉设官会审章程》中得到确认。

12.《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是南京临时政府的政权组织法, 1911年12月3日由各省都督府的代表在汉口签名公布,共四章二十一条。

1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辛亥革命后产生的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于1912年3月8日通过,3月11 日孙中山公布。共分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等七章,共五十六条。

14.天坛宪草 北洋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于1913年10月31日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共十一章一百一十三条。

15.袁记约法 即《中华民国约法》。它是由袁世凯非法组织的“约法会议”起草、审议和通过的,于1914年5月:日公布实施,共十章六十八条。

16.贿选宪法 即北洋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由曹琨的国会宪法会议制定、通过的,于1923年10月10日公布施行,共十三章一百四十一条。由于它是为曹锟的独裁统治制造法律根据的。

17.五五宪草 即国民党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1936年5月5日公布,但未施行,共八章一百四十八条。

18.中华民国宪法 国民党反动派为维护自己行将灭亡的反动统治,于1947年1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共十四章一百七十五条。

19.普通法与特别法 普通法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对全体公民经常适用的法律;特别法是指适用于特定时期、特定地点、特定的人或事项的法规。

20.六法全书 所谓“六法”是指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六种基本法典。所谓“全书”指包括有关六法的基本法典、单行法规和判例、解释例在内的全部法律文书。六法全书是国民党政府法律体系的总称。

21.一告九不理 就是九种提起的诉讼不予立案处理。九种情况分别是:管辖不合不受理,当事人不适格不受理,未有合法代理不受理,书状不合程式不受理,不交讼费不受理,一事不再理,不告不理,已成立和解者不理,上诉非以违法为理由者不理。

22.三三制原则 抗日民主政权的组织原则,即在抗日民主政权组成人员的分配上,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代表无产阶级与贫农;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代表农民和小资产阶级;中间分子占三分之一,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士绅。这一原则是中国共产党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的具体化,是抗日民主政权推行民主政治的具体体现。

23.盗毁坚壁清野财物罪 坚壁清野指在抗日战争时期,为防止日寇、汉好、盗匪破坏边区的财力和物力而把公私财物埋藏或隐藏起来,盗窃和毁坏这些埋藏或隐藏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是盗毁坚壁清野财物罪。

24.二五减租 实行减租的法律规定,即照原来租额减低百分之二十五,抗日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曾实行此规定。

25.减租减息 为建立和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抗日民主政权规定:在未实行土改的地区,允许地主出租土地,但原则上须按照战前的原租额减低百分之二十五;承认战前的借贷关系,但年利息一般不得超过一分半,如债务人付息已超过原本一倍者,停利还本,如付息已超过原本两倍者,本利停付,原借贷关系视为消灭。

26.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是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兼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他在审判中创造了贯彻司法民主的审判方式。这一审判方式的特点是方便群众,申诉手续简便;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依靠群众,正确判案。这一方式集中为一点就是充分的群众观点。

27.五四指示、 即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反奸清算与土地问题的指示》,由于发布时间为1946年5月4日,故称“五四指示”。该指示决定废除封建的土地制度,改为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并确立了实行土改的主要原则。

28.《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带有根本法性质的政纲。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共二十一条。

29.《中国土地法大纲》 1947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批准公布的土地改革法规,共十六条。其主要内容是:废除封建性和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并规定了具体的没收和征收范围、界限;确定了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即以乡或行政村为单位,按全乡(行政村)人口,统一平均分配;确定了保护工商业的政策,严禁侵犯中农。

30、《大清民律草案》 中国历史上第一步民法典。共五编,即总则、债权、物权与亲属、继承两编。前三编采用资本主义民法原则;后两编采用中国封建立法原则。

31、模范监狱 清廷仿照资本主义国家监狱而建立的。它建筑新颖、管理严明、设有监狱办公室、杂居监、分房监、工场、女监、病监,成为第一个近代式构造的监狱。

32、特别法庭 它是南京国民党政府根据特别法而设置的,行法西斯审判制度。分中央特别法庭和形式法庭两级。

33、特别法院 它是北京北洋政府设立的,分军事审判机关和地方特别审判机关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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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群民法典(民法典评注 陈甦)

什么样的同居关系可以要求解除?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标准是什么?

【问题提示】 什么样的同居关系可以要求解除?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标准是什么? 【案情】 陈群,公司经理,四十二岁。最初在一个企业里做采购,企业改制后,陈群领了一次性工资补助出来下海做生意,每天早出晚归跑销售,妻子则负责内部管理,几年下来把公司经营得有声有色,房子、车子慢慢添置起来,孩子也进了当地最好的私立学校,一家人其乐融融地享受着创业成功后的喜悦。2002年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经营的需要,陈群在附近一个县城设立了办事处,不久因生意上的关系,陈群与比自己大三岁的万虹相识。离婚后独自居住在这个县城的万虹虽已不再年轻,但颇会穿衣打扮,举止间透出的女人味十足。陈群对她一见倾心,经常邀她一同外出吃饭,后来出差也邀请她一道去游山玩水,在外面渐渐逾越道德的防线也就在情理当中了。陈群对万虹越来越迷恋,后来干脆打着办事处工作繁忙的借口,瞒着妻子和万虹住到了一起,月底才勉强回家一趟。为了建设将来与万虹的幸福小家,2003年5月,陈群拿出15万元,万虹自己出了5万元,共计20万元在县城购买了一套复式房,产权登记在二人名下。交房后,陈群另外又给万虹5万元进行了装修布置,并添置了生活用品,过起了家外有家的生活。2006年春节,陈群的妻子终于发现了他的婚外情,逼着陈群放弃了所有的财产,把他赶出了公司和家门。身无分文的陈群虽然惆怅万分,但也暗自为离婚后的自由感到满心欢喜。他心想,再也不用担惊受怕地与万虹在一起了,于是乘坐长途汽车赶回县城向万虹求婚。看到陈群从一个开着名牌小轿车的公司老总一夜之间变成了一个穷困潦倒的无业游民,平素温柔可人的万虹当场变成了冷美人,她一口拒绝了陈群的求婚,表示暂时还没有考虑结婚的事情,如果他打算要继续同居,就要每个月负担水电物业等费用开支。一个月过去了,陈群被万虹扔来的各种账单逼得四处去原来的老客户那里借钱周转,但每次都失望而归。一天万虹趁着陈群又外出借钱,伺机将房门换了一把锁,任陈群深夜回来后百般喊门也无回音。 流落街头的陈群想不到万虹如此绝情,只得将万虹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解除他与万虹的同居关系,并要求判定万虹居住的复式楼房归陈群所有,万虹返还房屋内的家具家电。法院受理了解除同居关系的请求,并委托评估机构对该复式楼房的价值进行了评估。万虹答辩称,与陈群没有同居,房款及装修、附属物品等均系自己支付购买,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她始终没有出庭,但委托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出示了20万元购房发票和5万元装修单据,证明此款项并非陈群支付,而系万虹本人支付。陈群出示了到银行调取的打款15万到房产公司的凭证,以及购房合同。庭审中结合双方的证据,法院认定了两人非法同居的事实,陈群出资15万的事实,万虹出资5万元房款的事实,因此法院作出判决,解除二人的同居关系,所购房屋归万虹所有,万虹按照出资比例补偿陈群27万元房款。因陈群无证据证明对房屋进行装修及购买家具、家电,因此其它诉讼请求被驳回。 【案例分析】 问题1:什么样的同居关系可以要求解除? 分析:人民法院并不是对所有解除同居关系的请求都不予受理,有些情况下,如果双方中一方或者双方都有配偶,而又和另一方在外面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那么法律就不会再不干预了,因为这种行为已经对合法的婚姻关系造成了威胁。比如同居双方中如果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者而与他人同居,再比如我们通常所说的“包二奶”的情况。为了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对于这种同居关系的解除请求,法院是应当受理的。 本案例中,陈群是一个有妻子的人,他不顾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与万虹同居,已经构成了我们婚姻法上说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这样的同居行为是法律否定的。因此同样都是同居行为,案例一中的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而本案例中的当事人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应当受理。当然,无论哪一种同居行为,双方之间对于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的,法院都是应当受理的。 问题2: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标准是什么? 分析:对于同居关系期间,双方当事人所得或所投人的财产不可能要求法律以合法婚姻的方式进行分割,也不是我们合法的夫妻关系中共同财产的共同共有。一般来说,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案例一中,两人同居期间,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用干装修房屋、购买家电的款项来源其同居之前的财产,属于其私人财产,因此可以主张保护其私人财产利益。 而本案例中,法院根据民法中关于共有关系财产分割的原理,对在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系争的复式房屋虽是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共有财产,但其款项来源于同居之前的财产,同居双方对房屋的共有是按份共有,而不是合法婚姻中的夫妻共同共有关系,因此法院在房屋分割时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律师总结】 近年来,同居现象非常普遍,试婚也日趋增多。很多年轻人认为,同居试婚是为纯洁的爱情和幸福的婚姻找到了一个捷径:两情相悦,走到一起,比婚姻更圣洁;没有婚姻的种种束缚,有更广阔的自由空间,能降低共同生活的成本,享受更大的快乐。 但是,因同居或试婚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尤其女性因试婚受到伤害来寻求法律保护的案例比比皆是。在处理过的众多案例中,我们感觉到,很多当事人对同居和试婚行为事后都非常后悔,两情相悦因无法经受现实生活中柴米油盐的考验而被粉碎,双方能够试婚成功最终走进婚姻殿堂的寥寥无几,绝大多数试婚者的结局都是分道扬镳。究其原因,我们认为,主要是因为同居双方没有法律上的种种约束,而不去承担对对方或对自己的一份责任,因此最终双方都吃到了试婚的苦果。因此,笔者提醒人们,尤其是女性,谨慎同居,不要轻率试婚! “试婚”和同居是当代社会转型发展时期的产物,有着诸多缺陷,不仅有悖于我们的民俗和国情,同时还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它与婚姻在法律上有着很大的差别:1.收入方面。婚姻关系中除约定外,在婚姻持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的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在试婚期间,男女双方的收入归各自所有,相对独立。2.债务方面。在婚姻关系中,一方赡养自己的老人和抚养子女所形成的债务均为共同债务,对方有义务分担;而试婚期间这只能算作一方的个人债务,对方无承担的义务。3.遗产继承方面。夫妻是第一序列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相互继承遗产,试婚中则没有权利要求相互继承遗产。4.解除关系方面。在婚姻关系中,女方怀孕和分娩后一年内及中止妊娠手术六个月内,男方不可以起诉离婚,而在试婚中,则对男方没有此类要求。另外,婚姻中夫妻双方相互信任,相互帮助,积极地变不利为有利,创造和谐因素;而试婚则常常在寻找对方的缺点,寻找不利于结婚的因素。以上这些区别,归根结底还是试婚缺乏法律依据,因而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在试婚失败后,因试婚产生的附带品如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财产的继承,债务的分担等等纠纷,比婚姻关系发生的纠纷更加难以调和,给社会秩序增添了更多混乱。 当今社会强调的是法治文明,而没有法律保障的试婚是经受不住考验的。我们提醒大家,在目前还没有法律外衣保护的情况下,试婚和同居都不是明智的选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二条1986年3月5日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均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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