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影视(民法典影视娱乐规则)

2023-02-22 法律资讯 民法典

王东因家暴事件一度引发热议,他此前演绎过哪些作品?

王东曾在《克拉恋人》中饰演沈东军、《亲爱的!好久不见》饰演容若诚、《军师联盟》饰演司马孚、《归还世界给你》饰演墨许、《都挺好》饰演柳青、《将夜2》,饰演叶青、《暴风眼》饰演乔西川、《玉楼春》饰演林道远、《尚食》饰演朱高煦、《与君初相识》,饰演天师,等等。

如果我剪辑几段电影片段再进行二次创作违法吗?

具体要看你如何剪辑。如果只是单纯剪辑,直接把剪的片段发到网上牟利,那应该就算是侵权了。但如果你融入了自己的配音,自己的字幕,以及自己的理解,那就不算了,因为是自己的东西,当然,如果你把最新上映的电影剪辑了,并且获取了利益比较大,就有可能被电影制作方控告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二次创作又称再创作,是指使用了已存在著作物的文字、图像、影片、音乐或其他艺术作品。而这些作品则称为“二次创作物”。

如果以盈利为目的并实施了复制、发行等行为,未获得作者许可的二次创作,无论原作品的改动程度多少,均构成侵权。如果只是很少一部分的借鉴,也没有原作者许可,对原作品的没有进行本质的改动,因此,你的二次创作可能侵犯了复制权。如果你对原作品改动程度很大,或者你的创作作品中引用了原作品的很多,在没有原作者许可的情况下,你的行为则可能构成侵犯改编权,也可能被原作者追究你的侵权赔偿责任。由于创作基础不合法,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但是,如果二次创作后的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虽然也构成侵权,但是也可能构成改编作品,享有著作权。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如果未按法定规定进行二次创作是构成侵权的,是要征得作者的同意与许可的,虽然说在网络上素材很多,我们能够进行下载使用,但是如果构成侵权的话是要接受处罚的。虽然不至于坐牢什么的,但是赔偿肯定少不了的。去网上搜一下有多少录屏盗版被告,赔偿数额几百万的多了去了。一般来说尤其是影视局被录屏盗版的比较多,但如果一旦被告,一般赔的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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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像取证是否侵犯肖像权

录像取证不是侵犯肖像权。虽然肖像权是法定的人格权的一种,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在以下的情况下,权利人需要对自己肖像的使用、制作、公开等持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1、犯罪人员、失信被执行人、或网络广告欺诈、造假人员等可以对其照片进行曝光,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2、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

3、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则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拍照;

4、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别幸运者或者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这种情况;

5、犯罪嫌疑犯不得反对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的拍照;

因此,取证拍摄是对肖像的合法使用,当事人应该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只要拍摄者未将拍摄的图片用作他途,便不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肖像权】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民法典研读系列|情势变更原则的确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0年5月28日发布以来就一直热议不断。《民法典》作为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形式存在的法律,其意义重大深远。《民法典》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修改了担保制度等等,这些对我国的营商环境都起到一定的优化作用。今天,法里君就和大家分享一下《民法典》情势变更原则的确立对营商环境优化的重要意义。

01《民法典》颁布前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法律困境

2020年突如而来的新冠疫情,对各行各业都造成了严重的冲击。首当其冲的是线下的人员密集型的行业,比如影视剧拍摄制作公司(基本上处于完全的停摆状态)、影院、餐饮业、线下培训业务(基本上也处于停业状态,但是租赁的场地费用却要照付。虽然疫情期间国家有减免房租的政策,但是多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出租门面,私人出租门面并不能强制要求)。很多企业苦不堪言,入不敷出。此外很多合同因为疫情原因也不能正常履行,很多公司就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免除违约责任,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相关的法律纠纷也陡然增多。

司法实践中,解除或者变更合同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最高院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具体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请大家注意情势变更原则中的两个除外规定,一是非不可抗力因素,二是不属于商业风险。

所谓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此可见,不可抗力指的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履约时依人力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但是受有不利影响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主张依据不可抗力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的,也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可见,法律对不可抗力的适用也规定了前提条件,以此来规制不可抗力在司法实践中的滥用,同时体现了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相对保护。

关于商业风险,最高院在《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诸如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

排除不可抗力和正常的商业风险,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范围非常局限。加之为了维护交易市场的稳定,防止情势变更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被滥用,最高院又要求各级法院“谨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最高院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受理法院若认为确有必要在个案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在适用前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审核,适用前的一个审核制度可以看出最高院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审慎态度以及对适用情形的严格限制。这对于企业而言,就意味着其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目的难以实现。

就以此次新冠疫情而言,新冠疫情的爆发不可预见,不能避免,至今仍在境外持续蔓延,客观上又没有特效药和可以大量临床使用的疫苗,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是不可克服的,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事实上,司法实践也对新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进行了确认。但问题是,新冠疫情下并非所有合同都不能履行,换言之,也并非所有合同当事人均可适用不可抗力原则进行免责。但因《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明确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之重大变化需“非不可抗力造成”。

此种情况下,若新冠疫情客观上并未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只是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或者说是显失公平,当事人却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要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以减少损失,问题的症结就在于法律明确规定不可抗力事件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这就是《民法典》颁布前,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困境所在,也是颇受理论界和实务界诟病的原因之一。

02《民法典》扩大了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相较于《最高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中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民法典》第533条删除了将不可抗力排除于情势变更情形外的规定,不再将情势变更限定于非不可抗力,厘清了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的适用关系,这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情形和范围,解决了其法律适用困境,同时也能为企事业提供更广泛的保护。若因疫情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继续履行合同不再具有可能性,可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进行解决,免除因不可抗力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一方的民事责任。如果合同在客观上是可以继续履行的,但是继续履行会产生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结果甚至会给一方造成巨大的损失,此时则可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进行解决,变更合同条款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的创设有利于促进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赋予了在发生特定事件后受有不利影响的一方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最大限度地体现了民法领域的公平原则。

03《民法典》确立情势变更原则对营商环境优化的重要意义

《民法典》不仅扩大了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外延,增加了其适用的可能性,而且还引入了自行协商机制,即在发生符合情势变更条件的情形后赋予当事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重新约定权利义务的权利。允许当事人先进行重新协商,而不是直接介入法律,充分体现了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及自由原则,极大限度地尊重了当事人的交易自由。此外,《民法典》还进一步规定,若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也赋予了当事人审时度势的选择权,其可以在充分考虑多种因素和利益后作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最优选择。

《民法典》情势变更原则的确立,有利于保护交易市场的稳定性,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救济措施,同时也刺激了企业在市场上活动的积极性,优化了我国的营商环境。

电影票不能退改是否为霸王条款?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我相信现在的文艺青年们一定都很喜欢看电影,只要是新的电影上市的话,他们一定会去观看,但是我们有没有发现一个问题,如果我们由于自己的失误错过了这场电影的话,这个电影票它是不能够退也不能够改的,那么这样的一个要求,它是不是属于霸王条款的?

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电影票不能退不能改的,这个行为是属于霸王条款。

通过律师的一番介绍之后,我才恍然大悟,原来看了这么多年的电影,电影票不能退,居然是霸王条款。虽然平台在购买页面上已经做出了不可退票的提示,但是呢,我们国家也没有相关的规范,就比如说电影票他不能退,不能改,已经是一个行业的潜规则了。律师也明确的向我们说明了,根据民法典上的规定,有这样的一个条例,不能够单方面的做一个格式条款的规定,所以呢,电影票不能退也不能改的这一个决定,它就是属于霸王条款。但即使是这样,我相信即使我们错过了这场电影,要求他对我们退票或者是改票的话,也并不会被同意,目前行业就是如此,也希望能够进一步的进行规范。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遇到霸王条款之后该怎么办呢?

很简单,遇到霸王条款就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我相信有关部门一定会还我们一个公道。消费者是享有一定的合法权益的,但最重要的是我们自己要懂得相应的消费法律,因为也只有这样,在我们遭受到不公平的条款以后,才能够想得出相应的对策,不然的话就是白白吃亏。

总结。

总的来说,虽然电影票不能够退是属于霸王条款,但是我也奉劝大家不要去钻这个牛角尖,还是准时的去观看电影吧。

最新文化影视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书样本

甲方: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拥有合法版权或授权的影视作品的相关著作权许可乙方使用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授权内容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名为《____________》的影视作品的相关著作权许可乙方使用。

第二条:声明及承诺

1、双方拥有完全的权利或授权,足以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甲方承诺自身拥有许可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使用方式使用合作节目,以及本协议

第三条

第二款约定的宣传性资料的权利。如果因为乙方合理使用本协议的权利而侵犯

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该合作节目所对应的授权费用,若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遭受的损失。

2、双方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签署本协议。

3、双方对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未侵害任何

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4、在本协议签署或履行过程中,若任何一方发现对方违反上述声明及保证或不具备上述声明及保证的资格,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而不构成违约,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授权立即终止。若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授权项目

1、甲方同意将合作节目之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放映权等著作权财产权非独家授予乙方。(本协议项下的著作权财产权是指以电视机、计算机、手机、地铁站台及车厢视频媒体等为接收终端,通过有线或无线在授权平台上以视频点播、定时直播、转播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合作节目,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合作节目的权利。)

2、甲方同意将合作节目的片花、预告、故事梗概、剧照、海报、明星形象、影视插曲等宣传性资料(以下简称宣传性资料)提供给乙方及乙方权利的受让方对本协议所约定的合作节目进行各种宣传时使用。

第四条:授权性质

1、合作节目的授权性质为不可撤销的非专有使用权,乙方有权从属许可或转授权。

2、甲方同意乙方有权自行许可或转授权给乙方合作企业或与乙方合作企业共同行使本协议项下合作节目的权利。

3、本协议项下授权播映平台为乙方及经乙方从属许可或转授权的乙方合作企业。

第五条:授权范围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全国范围。

第六条:合同期限

1、许可使用的期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协议到期若双方无异议,视为自动续期________年。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至迟须在授权期限开始前15天将合作节目介质提供给乙方,并保证合作节目介质的质量符合播出标准。若甲方提供合作节目介质有质量问题或其他瑕疵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更换,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应予以及时更换,不得影响合作节目的上线播映。

2、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的同时将合作节目的下列版权文件提供给乙方:

(1)甲方提供合作节目详细情况(即合作节目的导演、编剧、主要演员、剧情梗概、人物介绍)。如甲方为公司,甲方需提供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给乙方。

(2)甲方拥有合作节目版权的相关权利证明:该等合作节目所有参与制作人员出具的同意放弃其在该等合作节目享有之权利的声明,或该等合作节目之著作权属于甲方所有的权利声明,或其他证明甲方享有合作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证明文件; 上述相关文件若非原件,甲方应提供上述相关权利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甲方须保证其出具的上述权利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3)甲方应就本协议约定的相关授权事宜向乙方出具授权书原件一份。

3、本协议授权期限内,为宣传合作节目之需要,甲方须在授权期限开始前____天向乙方提供合作节目的宣传性资料。

4、甲方应按中国法律之规定自行缴纳有关税款。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如果乙方通过使用甲方授权的合作节目产生收益,乙方同意在合作节目产生的收入中扣除乙方合作企业应得费用及各项成本后,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收益的______%,作为本协议项下授权费用。

2、乙方同意并确认宣传性资料仅用于本协议项下合作节目宣传之目的,不得用于除此之外的其他用途。

3、乙方及乙方的合作播出方有权根据播出渠道需要对合作节目进行适当修改。

4、乙方应按中国法律之规定缴纳与自身经营有关税款。

第九条:保密义务及知识产权

1、甲乙双方应对其通过本协议的签订、履行、通过工作接触及其他渠道得知的有关对方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2、除因本协议规定的用途所需外,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或协助第三方使用对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

3、本条所约定的保密义务并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撤销而失效。

第十条:违约责任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对方赔偿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一条: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签署、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之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双方因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或履行发生而争议的,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同意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由双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加以明确。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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