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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伤残评定要准备什么材料呢的信息

2023-02-21 六尺法务 案例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需要哪些材料车祸伤残鉴定

发生交通事故 后造成伤残,其伤残等级需要经过 交通事故伤残 评定确定。 一、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在治疗终结后,可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者起诉后向法院申请伤残评定。 二、伤残评定前应准备以下病情材料: 1、身份证、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 2、骨折伤者要准备受伤初期及治疗期间的X光、CT片。 3、交通队、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书。 三、法医可根据病情需要做进一步检查。如评定材料不足后未到评定时机不予受理。骨折及轻、中度颅脑损伤3个月以上,高度颅脑损伤6个月以上进行评定。 四、如果确定无法调解解决,最好是案件 起诉到法院 后,向法院申请 做伤残鉴定 ,由法院组织双方选择或者指定鉴定机构,这样最稳妥,鉴定报告效力最强。 如果是自己单方寻找的鉴定机构,如果开庭时被告不认可 申请重新鉴定 ,法院一般会支持重新鉴定的,这样既浪费时间,又损失鉴定费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要准备什么材料呢

交通事故 伤残 评定要准备下列材料: 1.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_片及诊断报告。 3.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 抚养 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 身份证 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 司法鉴定程序 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 司法鉴定 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 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交通事故工伤伤残鉴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交通事故工伤鉴定 需要这些材料: 1、 工伤认定申请表 ;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 建立劳动关系 的有效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 职业病诊断 证明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需的材料主要有哪些

解答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需的材料包括: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保险单凭证;索赔申请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是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等。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交通事故做伤残鉴定需要什么材料

交通事故做伤残鉴定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1、身份证;

2、委托鉴定书;

3、交通事故认定书;

4、病历本、诊断证明、入院记录、出院总结;

5、X光片、CT光片及报告单;

6、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

7、伤残鉴定委托书。

鉴定要到正规的、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去做鉴定,做鉴定之前可先与鉴定机构咨询,交代清楚受伤的事由,受伤时间,治疗恢复的情况等。另外,需要本人亲自到鉴定中心做鉴定,他人不能代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

因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行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但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当事人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关于交通事故伤残评定要准备什么材料呢的信息

交通事故做伤残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交通事故做伤残鉴定需要这些材料:1、被鉴定人出入院记录;2、被鉴定人病历本;3、被鉴定人疾病诊断书;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被鉴定人身份证明材料;6、伤残鉴定委托书等。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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