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租房怎么申请(北京如何申请公租房)

北京如何申请公有住房

北京申请公有住房方法如下:

1、首先申请人需要携带身份证等资料前往前往街道办,或者居住地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家庭携带上述资料前往街道办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3、户口所在地街道办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公示。居住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公示和认定。

4、北京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北京市民或外来务工人员前往户籍地或居住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公租房申请即可。

相关说明:

公租房申请的基本标准和流程规范范围要求:须在京有稳定就业,且从事的产业行业不得在禁限目录的范围内。家庭成员在京均无住房,在京没有购房记录,且未享受过保障性、政策性住房。已办理居住证申请公租房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45周岁以下,在京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满6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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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租房怎么申请(北京如何申请公租房)

北京如何申请公租房

为了解决住房困难人员的居住问题,各地政府建造公租房以低价承租给他们。在北京想要申请公租房的人很多,那么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能申请,我们该如何申请公租房呢?接下来大家就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 申请地点

如果申请人拥有北京市户口,并且符合相关申请条件的话,那么可以到户口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者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申请。来北京工作的人员只要符合条件也能够进行申请,大家可以在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网站上进行申请登记。

二、 申请条件

1、 如果申请人拥有北京市户口,政府对其人均住宅面积、收入有一定的要求。比如说申请人已有住宅,那么需要符合人均住宅面积小于或等于15平方的条件。除此之外,还需要符合3口之间,家庭年收入低于或等于10万元;如果是4口以上的家庭,那么其家庭年收入需要低于或者等于13万元的家庭收入条件。

2、 如果是外省人员来北京工作后,想要申请公租房。那么首先需要拥有同期的暂住证明,申请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拥有连续稳定的工作,能够提供住房公积金或社保证明,其经济条件符合上款规定。并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北京都没有住房。

3、 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条件的轮候家庭。

三、 申请步骤

公租房配租公告发出之后,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到指定的官网进行登记,或者带上户口本、身份证、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到住房管部门申请。如果不属于三放轮候的北京市户籍家庭,还需要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住房管理保障部门会在规定的时间组织摇号,并将结果公示在网站上。接下来会对获得摇号的家庭进行资格审核,并且在官网上进行公示。最后住房管理保障部门会对通过资质审核的家庭,分批办理好选房、签约等手续。

四、 公租房租赁期限

大家申请了公租房,并不意味着能够一直租住在公租房内。一般公租房的租赁期限都是3年,最长也不超过5年。如果合同到期了,承租人依旧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可以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内申请续租。

五、 公租房承租事项

大家承租公租房后,是不能将将公租房转租给其他人的。如果家庭收入困难,比如说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400元等,符合公租房租金补贴申请的各项条件,可以携带公租房租赁合同、租金代扣银行卡等材料到街道办事处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

小编总结:关于北京如何申请公租房,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通过阅读本文之后,大家能够对如何申请公租房有所了解。大家想要申请公租房需要及时了解政府公告,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

北京公租房怎么申请?

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申请流程

(一)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在房屋具备入住条件60天前编制配租和运营管理方案,经批准后,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区县政府网站上公布配租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户型面积、工期、租金标准、租赁管理、供应对象范围、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

(二)轮候家庭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进行意向登记。

(三)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意向登记家庭备案时间顺序,按房源与家庭数量比不超过1:1.2确定参加摇号入围家庭名单。

(四)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入围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名单,在区县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五)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结合本区县实际选择下列一种方式组织公开摇号配租。“三房”轮候家庭优先配租;申请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或做过大手术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成年孤儿优先配租。

1.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配租家庭范围后,按照优先家庭在前、普通家庭在后的顺序摇出家庭选房顺序号,家庭依据摇出的顺序号选房。选房工作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监督下,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配租家庭范围后,可结合配租住房套型,按照优先家庭在前、普通家庭在后的顺序分组对应不同套型的房屋,直接摇出家庭顺序号及所对应的房号。

家庭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后房屋空置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可根据最近一次摇号顺序号依次递补。

(六)申请家庭选房确认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申请家庭发放《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申请家庭凭配租通知单、身份证明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其中需腾退原住房的家庭应先办理完原住房腾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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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如何办理公租房申请?

准备好以下材料到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办理。

1、按要求填写的《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核定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印在同一纸张上,正面是首页和本人页,背面是变更页);

4、外省市在京工作人员提供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同期《居住证》;

5、已婚家庭成员的《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6、申请家庭成员承租公房的《公房租赁合同》,或名下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书及其户口所在地的住房凭证;

7、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住房证明。

扩展资料:

人才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无房,或在本市有住房但距离工作单位超过一定距离;

2、本市、本区或园区需要的人才;

3、在本区认定的单位就业或签约达到一定年限,各区认定的行业或单位应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

具体申请条件,由各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等因素确定。

符合条件的人才应以单位名义在单位注册地或办公所在地集中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在编在职等情况进行初审。

各区结合实际确定相关主管部门对人才标准、就业情况、住房情况等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人才家庭可申请登记配租,配租工作采取登记制的方式组织实施。

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人才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申请条件;

2、在本区认定的单位就业或签约达到一定年限,各区认定的行业或单位应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

具体申请条件,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等确定。

符合条件的人才应以单位名义在单位注册地或办公所在地集中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在编在职等情况进行初审,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将初审通过家庭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资格进行审核。

各区结合实际确定相关主管部门对人才标准、就业情况等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人才家庭可申请登记配售。

参考资料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公共租赁住房问答(第一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意见

北京怎么申请公租房

1、申请 公租房 首先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2、满足条件后,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3、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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