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学民法典(民法典学法笔记)

2023-02-20 法务资讯 民法典

如何解读高院对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父母保护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这一规定基本上沿用了1980年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当时这条规定是对1950年的婚姻法作了重要补充,实际上是有关亲权和监护权的规定。后来,我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进一步完善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规定。理解本条,应当了解以下几层含义:

一、未成年子女

在1980年制订婚姻法时,法律对“未成年子女”没有明确的界定。但在这之后,1986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根据该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就是未成年人。199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根据这些法律规定,本条所称的未成年子女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二、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是父母作为监护人的重要职责。

所谓的保护,是指父母应当保护其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预防和排除来自外界的危害,使其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处于安全状态。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监护人的基本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根据该规定,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主要包括人身保护和财产保护。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保护主要包括:照顾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保护其身体健康;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不受侵害;为未成年子女提供住所等。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保护主要指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管理和保护其财产权益,除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外,不得处理属于该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如果父母未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造成未成年子女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还体现在,父母代理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民事活动。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是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未成年子女只可以独立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或者健康状况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应当由其父母进行代理,或者经父母同意后进行。当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其父母有权以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诉讼,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本条的“教育”侧重于管教的意思,是指父母要按照法律和道德要求,采取正确的方法,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教导,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未成年子女是未满18周岁的人,不论在生理上还是在心理上,都处在未完全成熟时期,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也尚未完全形成,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很弱。在这个时期,他们极易接受外界的不良影响,养成不良习惯,实施不良行为。因此父母应当加强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提高他们的心理素质,培养他们的良好品行,增强他们辨别是非的能力,保证他们的心理健康。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应当从小抓起。儿童时期正是开始学知识、长见识的时期,也正是思想活跃,但是非观念模糊的时期,容易接受好的东西,也容易接受坏的东西。从这个时期开始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这样就可以用好的、美的、正确的东西,去占领他们的内心世界,保障他们身心健康地成长。当前,在社会上仍然存在不少妨害未成年人勤学向上、健康成长的消极因素。如一些企业和场所违法经营,渲染暴力、淫秽、色情内容的非法出版物屡禁不止,吸毒、卖淫等社会丑恶现象沉渣泛起等。这些丑恶社会现象,不仅严重地污染了社会风气,危害了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也为未成年人误入歧途,走上犯罪,提供了不良土壤。父母应当就不良行为的性质、范围、危害等对未成年子女进行专门教育,使其树立防范意识;对于已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子女,则应当加强教育约束,制止和纠正其不良行为。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应当尊重其人格尊严,根据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教育和管束。虽然在管教过程中,父母可以对未成年子女使用适当的惩戒手段,但不得对其使用暴力或以其他形式进行虐待。

三、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父母对其子女的保护和教育是基于亲权和监护权上的权利。如对未成年子女生活进行照顾的权利,在管教子女过程中的惩戒权,当未成年子女被绑架时有要求交还的请求权,还有在未成年子女进行民事活动中的法定代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父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也是法律规定的家庭义务。因为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的良好品行,也是维护社会安定,发展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保证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实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宏伟目标的需要。同时考虑到家庭的环境和父母的品行,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窗口,是未成年人出生后的第一所启蒙学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任启蒙老师,未成年子女生活的主要环境就是家庭,所受到的最初教育就是父母的教育,父母的言传身教,对未成年人的心理、个性、道德品质、理想、情操的形成,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父母一般是和其未成年子女生活在一起,照料他们的衣食住行,而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有着很大的依赖性,使父母便于了解他们的行为情况,便于掌握他们的心理和要求,有利于及时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

基于上述原因,有些法律明确规定了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管教和保护的职责。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父母应当根据其能力,同国家、社会、学校一道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理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的思想侵蚀。该法第十条又规定,父母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其未成年子女,引导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有益身心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子女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等不良行为。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该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该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该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该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这些法律也对父母未能履行监护职责的责任作了相应规定。如民法通则第十八条中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并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未能履行监护职责,放任其未成年子女的违法犯罪的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父母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该法第五十条规定,父母让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子女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父母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四、父和母都有权利和义务保护和教育其未成年子女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由父母双方行使,这也是男女平等和夫妻家庭法律地位平等的体现。在我国奴隶和封建社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强调父权和父治,要求子女服从父亲的管治,奉行“父为子纲”、“子不教,父之过”,子女一般也没有独立的财产,家中的财产一般由父亲全权支配。母亲在家庭中一般没有什么权利,亲权集中由父亲行使。在国外,早期的资本主义立法也把亲权单方面授予父亲,如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33条就规定,父母婚姻存续期间,亲权由父亲单方行使。后来,随着社会的进步,亲权逐渐摆脱了家族主义和父权的束缚,许多国家在立法上规定了共同亲权原则,如法国民法典第371条规定,父母有权保护子女的安全、健康及道德品行。父母对子女负有照管、监督及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在解放后,实现了男女平等,在家庭关系上,实行夫妻地位平等。在1980年制订婚姻法时,就明确规定了父母都有管教和保护其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199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这次修改的婚姻法,同样肯定了上述的规定。

五、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父母承担民事责任。1980年婚姻法只规定了父母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这次修改婚姻法时,考虑经济赔偿责任有些窄,于是修改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样规定,不仅充分保护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且可以增强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管教的责任感。至于承担责任的条件、方法等,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父母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如果未成年子女有自己的财产,造成他人损害时,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其父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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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范文: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和道德是现代国家治理不可缺少的两种重要手段。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的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的践行离不开法律约束。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要把法律和道德的力量、法治和德治的功能结合起来,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德,是一个人的品德,德治是我国国家治理的重要优势和优良传统,德治发挥作用需要道德的教化与践行。孟子曰:“有天爵者,有人爵者。仁义忠信,乐善不倦,此天爵也;公卿大夫,此人爵也。古之人修其天爵,而人爵从之。今之人修其天爵,以要人爵,既得人爵,而弃其天爵,则惑之甚者也,终亦必亡而已矣。”这就是说,一个人的道德品质是天赐的爵位,社会的官职是人授予的爵位。古代的人修养自己的品德之后,社会的爵位也就会随着得到。现在有些人,修养自己的品德只是作为幌子,目的是获得人授予的爵位,在得到爵位后,也就不要道德品质了,这是极端错误的,其结果一定是毁掉自己的一生。道德教育要突出法治内涵,培养人们的法律信仰、法治观念、规则意识,引导人们认同和信仰法律,明是非、知荣辱,以道德伦理滋养法治精神。要让孩子“记住要求、心有榜样、从小做起、接受帮助”,要让青年在“勤学、修德、明辨、笃实”上下功夫,要让工人“始终做弘扬中国精神的楷模”,要让干部“用自己的模范行为和高尚人格感召群众、带领群众”这些都需要道德教育。

法安天下,我们要发挥法治对道德的保障作用。法治是他律的手段,具有强制性、威慑性,告诉人们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为我们的行为划定了边界。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法治运行得好需要有内容完备、有效实施的法律。无论是“中国式过马路”还是老赖横行,无论是电商平台制假售假还是直播乱象丛生,如此种种道德无力约束的行为,法律可以给予引导和惩戒。对于较为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等,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助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2020年《民法典》的出台,2021年《乡村振兴促进法》的颁布都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不断走向完善。这些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将一些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再通过法律实施来体现价值观和道德要求,并通过法律的强制功能确保道德底线。因此,我们在推进道德建设时,也可以借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

法治与德治犹如轮之辐辋,翼之骨羽,缺一不为,法治与德治的辐辋关系、骨羽关系深刻体现于培育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法律的刚性与道德的柔性相辅相成,国家和社会的现代化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

算算命运事业

性别:男

公历:1990年9月18日22时

乾造:庚午 乙酉 丙戌 己亥 7岁运

大运: 丙戌 丁亥 戊子 己丑 庚寅 辛卯

性格分析:

性格爱恨分明,向往权利,重友情,但感情用事,往往拖泥带水.同时又是一个意志坚强的理想 主义者.敌人虽不少,但朋友也颇多,是一个极端主义者.

有好脑力,仁慈,能为人所喜爱,迷人的个性,能吸引忠实的朋友,可能导致依赖别人的态度,早年的家庭生活,可能鼓励你逃避职责。最好集中全力在个人的成就上,以确保成功和幸福。

命造简批:

自己瘦,妻子肥胖

经商下海做生意

近神学之人

在事业方面,可以从事思考方面的职业

妻贤慧能持家,得衣食财帛,妻肥胖。

擅长艺术---绘画,音乐,而且勤学苦练,做事勤恳.

能得贵人,朋友的帮忙,使自己受益不浅.

为人重义气,善理财。

与儿子的缘份较薄,女多子少,晚运较不幸。

继承祖业,但比较迟。

勤俭之家,双亲富贵,得父母之福荫。

性情刚直而不屈服之特性。

有智慧、有慈悲心。

有胆识,有才略,成功多出人意料之外。

为人豪杰和顺,招财得宝,自立家业,前运勤劳,晚年荣华,清荣高气,女人老年尚好,血财旺相之命。

适合的职业:外科医、僧侣、旅馆、支配人、艺术、古董、五金。忌火类。应该注意年限:十一岁,廿六岁,卅六岁,卅九岁,四九岁,五六岁,七八岁。

性格分析

充满神秘感,9月18日出生的人非常重视隐私,常给人一种“神秘客”的感觉,但不知为什么,他们总是从事与群众有密切关系的工作。

他们拥有很隐密的个人世界,使得外人不是那么容易进入;此外,他们或许会依赖他人,但并不会永远依赖。由于富有决断与出其不意的行事风格,他们很可能会即刻关上友谊与爱情的大门。因此,除非与他们交往的人都有心理准备,知道他们随时有变心的一天,否则跟他们交往会是件很危险的事。

出生于这一天的人很有功成名就的本事,但是他们也很可能被一再的失败与厄运给缠住。在他们的一生中,美丽是最大的主题。另外,他们对于各种形式的纷争、暴力与激烈的竞争极为敏感,对于这些纷扰,他们只希望能躲得越远越好。事实上,9月18日出生的人不擅于处理过多的压力,尽管他们拥有显眼与吸引人的外貌,上天却不一定也赋予他们同样程度的自信心。

爱情运

9月18日出生的幸运儿,本性善良,天真无邪的个性,是吸引异性的一大魅力。

彬彬有礼的处世态度,获得许多人的仰慕。处女座的爱情关是坚贞不二,深情的付出,并希望和对方保持坦承的关系。对于性方面,则坚持单纯,采深思熟虑的态度。而且希望婚姻是一种永恒的关系。不考虑短暂的激情或冒险,是一个非常顾家的人。也许会为了维持家庭和谐,而愿意容忍一切。对于9月18日出生的人来说,生儿育女是一件非常重要、严肃的事情,或许观念保守,不过却能够成为最称职的父母。只是,由于事业心太重,很有可能连结婚生子的机会都没有。即使发现谈得来的对象,也会压抑住想要交往的冲动。总之,好好把握良机,否则机会稍纵即逝。

金钱运

9月18日的幸运儿,可以算是财运亨通。即使本身经济状况并不富裕,也因亲朋好友的帮助,而获得转机。

此外,热爱工作、勤奋,兼具耐力及敏锐的直觉,也是一项优点。但是,强烈的性格往往逼得自己走投无路。忧郁的倾向容易产生悲观的想法。处女座的人理财有道,自己的荷包看得很紧。9月18日的寿星也不例外,对于未来总有一个周详的计划,多半都能安享天年。妥善的理财方式,让处女座永远不会坐吃山空。

事业运

处女座一向都是凭直觉做事。这种潜在的本能,能够发挥高度的办事效率。

此外,深思熟虑、沉稳的性格,往往赢得属下的尊敬,获得上司的器重。持久的耐性也是一大优点。唯一欠缺积极性和大胆尝试冒险心。由于保持的人生观相当保守,因此凡事只要顺利进行就感到心满意足,并且不做没有把握的事。

健康运

9月18日出生的人很容易罹患慢性病,它的起因有时候是一桩严重的意外或手术。

他们比较脆弱的地带包括腹腔、生殖器官、肾脏与肾上腺。当9月18日出生的人的健康出了问题时,他们会很快地适应这种情况,并且变得相当节制与清心寡欲,可是他们最好是以一种更为积极有效的方式去对抗病魔,而不只是消极地接受与配合。对于食物和性爱的欲望,不应该成为紧张时的纾解或发泄方式,不论是禁欲或纵欲,过与不及都不好。当身心失调时,9月18日出生的人特别会做出自我毁灭的举动,因此建议他们遇到这种情形时,或许可以从针灸、脊椎指压治疗法与瑜珈当中得到一些帮助。

幸运数字

9月18日出生的人会受到数字9(1+8=9)与火星的影响。

当火星和水星(处女座的主宰行星)的影响力联合在一起时,会赋予人敏捷的心智,却不太有交际手腕,甚至可以说是笨拙。9月18日出生的人必须控制自己的脾气,不要无理地拒绝他人,如果他们能驾驭住这种情绪上的冲动,以及善用火星与水星的正面特质,便能获致良好的结果。数字9会使出生于这一天的人拥有很强的求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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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9日2月19日4月26日5月22日7月30日7月31日8月2日8月13日8月20日8月29日9月1日12月6日

2015年新婚姻法二十三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父母保护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这一规定基本上沿用了1980年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当时这条规定是对1950年的婚姻法作了重要补充,实际上是有关亲权和监护权的规定。后来,我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进一步完善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规定。理解本条,应当了解以下几层含义:

一、未成年子女在1980年制订婚姻法时,法律对“未成年子女”没有明确的界定。但在这之后,1986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根据该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就是未成年人。199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根据这些法律规定,本条所称的未成年子女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二、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是父母作为监护人的重要职责。

所谓的保护,是指父母应当保护其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预防和排除来自外界的危害,使其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处于安全状态。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监护人的基本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根据该规定,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主要包括人身保护和财产保护。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保护主要包括:照顾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保护其身体健康;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不受侵害;为未成年子女提供住所等。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保护主要指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管理和保护其财产权益,除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外,不得处理属于该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如果父母未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造成未成年子女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还体现在,父母代理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民事活动。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是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未成年子女只可以独立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或者健康状况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应当由其父母进行代理,或者经父母同意后进行。当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其父母有权以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诉讼,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本条的“教育”侧重于管教的意思,是指父母要按照法律和道德要求,采取正确的方法,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教导,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未成年子女是未满18周岁的人,不论在生理上还是在心理上,都处在未完全成熟时期,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也尚未完全形成,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很弱。在这个时期,他们极易接受外界的不良影响,养成不良习惯,实施不良行为。因此父母应当加强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提高他们的心理素质,培养他们的良好品行,增强他们辨别是非的能力,保证他们的心理健康。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应当从小抓起。儿童时期正是开始学知识、长见识的时期,也正是思想活跃,但是非观念模糊的时期,容易接受好的东西,也容易接受坏的东西。从这个时期开始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这样就可以用好的、美的、正确的东西,去占领他们的内心世界,保障他们身心健康地成长。当前,在社会上仍然存在不少妨害未成年人勤学向上、健康成长的消极因素。如一些企业和场所违法经营,渲染暴力、淫秽、色情内容的非法出版物屡禁不止,吸毒、卖淫等社会丑恶现象沉渣泛起等。这些丑恶社会现象,不仅严重地污染了社会风气,危害了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也为未成年人误入歧途,走上犯罪,提供了不良土壤。父母应当就不良行为的性质、范围、危害等对未成年子女进行专门教育,使其树立防范意识;对于已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子女,则应当加强教育约束,制止和纠正其不良行为。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应当尊重其人格尊严,根据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教育和管束。虽然在管教过程中,父母可以对未成年子女使用适当的惩戒手段,但不得对其使用暴力或以其他形式进行虐待。

三、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父母对其子女的保护和教育是基于亲权和监护权上的权利。如对未成年子女生活进行照顾的权利,在管教子女过程中的惩戒权,当未成年子女被绑架时有要求交还的请求权,还有在未成年子女进行民事活动中的法定代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父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也是法律规定的家庭义务。因为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的良好品行,也是维护社会安定,发展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保证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实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宏伟目标的需要。同时考虑到家庭的环境和父母的品行,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窗口,是未成年人出生后的第一所启蒙学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任启蒙老师,未成年子女生活的主要环境就是家庭,所受到的最初教育就是父母的教育,父母的言传身教,对未成年人的心理、个性、道德品质、理想、情操的形成,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父母一般是和其未成年子女生活在一起,照料他们的衣食住行,而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有着很大的依赖性,使父母便于了解他们的行为情况,便于掌握他们的心理和要求,有利于及时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

基于上述原因,有些法律明确规定了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管教和保护的职责。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父母应当根据其能力,同国家、社会、学校一道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理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的思想侵蚀。该法第十条又规定,父母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其未成年子女,引导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有益身心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子女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等不良行为。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该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该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该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该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这些法律也对父母未能履行监护职责的责任作了相应规定。如民法通则第十八条中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并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未能履行监护职责,放任其未成年子女的违法犯罪的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父母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该法第五十条规定,父母让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子女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父母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四、父和母都有权利和义务保护和教育其未成年子女根据本条的规定,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由父母双方行使,这也是男女平等和夫妻家庭法律地位平等的体现。在我国奴隶和封建社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强调父权和父治,要求子女服从父亲的管治,奉行“父为子纲”、“子不教,父之过”,子女一般也没有独立的财产,家中的财产一般由父亲全权支配。母亲在家庭中一般没有什么权利,亲权集中由父亲行使。在国外,早期的资本主义立法也把亲权单方面授予父亲,如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33条就规定,父母婚姻存续期间,亲权由父亲单方行使。后来,随着社会的进步,亲权逐渐摆脱了家族主义和父权的束缚,许多国家在立法上规定了共同亲权原则,如法国民法典第371条规定,父母有权保护子女的安全、健康及道德品行。父母对子女负有照管、监督及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在解放后,实现了男女平等,在家庭关系上,实行夫妻地位平等。在1980年制订婚姻法时,就明确规定了父母都有管教和保护其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199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这次修改的婚姻法,同样肯定了上述的规定。

五、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父母承担民事责任。1980年婚姻法只规定了父母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这次修改婚姻法时,考虑经济赔偿责任有些窄,于是修改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样规定,不仅充分保护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且可以增强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管教的责任感。至于承担责任的条件、方法等,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父母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如果未成年子女有自己的财产,造成他人损害时,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其父母赔偿。

父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是赔偿经济损失,除此之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还有以下几种方式:(一)责令其未成年子女停止侵害;(二)排除妨害;(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做、更换;(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八)赔礼道歉等。这些民事责任,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如儿童甲在玩闹中,将儿童乙的手打伤。儿童甲的父母应当承担儿童乙的治疗费用,并应当带着甲向乙赔礼道歉。又如,某小学生甲在踢足球时,把教室的玻璃打破了,甲的父母应当向学校赔偿损失,或者负责更换新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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