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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包括哪些)

2023-02-20 法务资讯 案件

什么叫担保物权

根据我国法律中指出, 担保物权 出现在 债权债务 纠纷中,一方提出用等价物品作为担保物来确保合同的保障。在借贷交易过程中、货物运输时以及承揽加工中设立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民间民事 债务 债权和公司交易等经济活动都可以适用。 担保物权的四个特性: 目的特殊性 担保物的目的是确保 债务人 履行还债义务,担保权是作为加强主 债权人 自身权益的补充 对象特殊性 担保物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房产、汽车以及高价古董等) 内容特殊性 担保物权与普通物产权具有一有致性质,目的性却不同;物产权的目的是占有归属,而担保物权的目的是清债还钱,同时,再担保期间内,担保物损害、丢失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险理赔金(优先受偿原则),如果担保期限不到日子,债务人也可以提取保险金。 性质特殊性 担保物与被担保债务具有从一不可分割性质,担保物只能随着债权债务的变更、转移和解除而关系转移和解除。担保物不可以与债务分离成两个独立存在的关系。 担保物权可以作为人为担保也可以作为物质来担保。 担保物的升值贬值不随着价格变动而产生债券债务合同内容的变动。 担保物权不适用在国家司法机关和被执行人不平等关系上。 通过以上几点可以得出结论:担保物法就是俗称的 抵押 物相关法律,抵押物是担保物法里涉及的内容之一,担保物法的目的是保障债权人自身合法权利,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担保物作为代替偿还债务。担保物也可以是人, 担保人 在偿还债务后可以通过反 民法典 律为自己主张要求原债务人偿还自己担保支付的债款。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包括哪些)

担保物权如何解释

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即债权人在债务人未按照债权债务合同的约定偿还到期债务或者发生担保合同所约定的可以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最常见的担保物权就是抵押权。所谓抵押权,就是为了担保债务能够履行,债务人自己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并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如果债务人在债务到期时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抵押合同中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债权人就抵押财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并不会转移财产的占有。最典型的物权担保方式就是买房时的房产抵押,购房者购买房屋的同时向银行借款并以房产作为抵押,房子依然由购房者占有,但如果购房者违约不偿还借款,银行有权将房产出售并优先用售房款偿还银行债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物权主要包括哪三种

担保物权有三种,具体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什么是担保物权

1. 担保物权 的主要特征: (1)担保物权属于物权的一种,但一般物权是以对标的物实际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目的的,而担保物权则是以标的物的价值来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2)担保物权是在 债务人 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3)担保物权对于债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2. 抵押权 的主要特征: (1)抵押权是担保物权。(2)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3)抵押权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4)抵押权是就 抵押 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3.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依据抵押行为而设立,抵押行为的具体形式是 抵押合同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订立书面抵押合同。(2)当事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在 债务 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为转移 债权人 所有。(3) 抵押担保 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 、损害 赔偿金 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但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4)以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作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其他财产作抵押的,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当事人不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4.抵押权的标的:抵押权的标的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1)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2)限制流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的,在清时,应当由有关部门收购,抵押权人价款中优先受偿。 5.抵押人的权利义务: (1)在间,抵押人仍可转让抵押物,但抵押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则,转让行为无效。(2)抵押人所担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 6.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 (1)权人之中,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应享有偿的权利·,但法律、 法规 另有规定白(2)抵押权人可以让与其抵押权或者权为他人提供担保,但抵押权不得与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3)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下列偿:①抵押合同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数额比例清偿。②抵押合同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中所述方法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额的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的受偿。(4)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止其行为;在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7.质权的特征:(1)质权是担保(2)质权的标的物是动产和权利。(3)须移转质物的占有。(4)质权是就质受偿的权利。 8.质权的种类:质权分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1)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务的担保。(2)权利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清偿,以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实体财产以外的,可以让与的财产权利为质物而的债权人设立的担保。 9. 质押 合同: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1) 动产质押 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2)根据作为质物的权利不同,权利质押合同分别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或登记之日起生效。 10.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质物。(2)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孽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3)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4)优先爱偿。 11. 留置权 的特征:(1)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2)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3)留置权是债权人留置债务人动产的权利。 12.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标的物。(2)收取留置物的 孳息 ,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孽息的费用。(3)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偿还。(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13.留置权人的义务: (1)保管留置物,无权将留置物出租、抵押。(2)在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或者债权虽未消灭,但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债权人应返还留置物于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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