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以民(以民法典为主题的内容)

2023-02-15 六尺法务 民法典

民法典的主要内容

民法典主要内容有: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法典。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的意义是什么?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从宏观上看,民法典具有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社会规范和法律适用科学化等一系列重要意义;在微观层面,民法典则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是调整一切民事主体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的基本依据。

中国民法典让民事主体更加完满的在文明社会中存活的主要制度表现在:独具中国特色的人格权规范模式,中国民法典更加重视身份权的产生与维系。民法典具有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社会规范和法律适用科学化等一系列重要意义;是调整一切民事主体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的基本依据。

独具中国特色的人格权规范模式

一是借鉴大陆法系法典体系的同时推陈出新,在民法典第四编首取人格权独立成编的体例,从第九百八十九条至第一千零三十九条系统规定了一般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等内容。

二是结合民法立典的时代特色,即顺应互联网信息科技的发展诉求,在人格权内容中将个人信息纳入保护。

三是对胎儿及死者,尤其是民族英烈的人格利益加以健全。

中国民法典更加重视身份权的产生与维系

主要表现为对民事主体婚姻“出入”制度的引导上,在结婚效力的认可中,因不当疾病禁止结婚的无效婚姻转变为可撤销婚姻,交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处理而非立法强行干预。

民法典以民(以民法典为主题的内容)

民法典修改的重大意义

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对接人民的法治需求,把人民群众的所思、所盼、所急,实实在在地写进了法律条文中,更好地为幸福生活保驾护航。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框架下进行的编纂,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指引下形成和制定的。法律是具有阶级属性的意识形态体系,是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国的民法典也是具有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属性,充分体现和维护了人民群众的意志。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民法典对公安机关的执法理念、执法方式、适用法律等方面的最大的影响,就是必须尊重和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在民法典颁布以前,我国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已经提出规范化和人性化执法,这体现了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尊重。

民法典的颁布,将进一步强化贯彻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尊重私权利的理念,执法机关要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和人性化执法。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力量,只有贯彻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坚持执法规范化和人性化执法,才能有效保障个人权利实现、维护社会秩序。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习近平: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 依法更好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内容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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