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公报(民法典公报版和正式版)

2023-02-14 六尺法务 民法典

可以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直接主张解除买卖合同嘛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时,既往我们的普遍认识只有守约方才可以解除合同。可是,在实务中,我们经常会碰到一方违约、守约方不行使合同解除权,违约方由于自身丧失了履行能力而无法/不能继续履行或者合同不适宜继续履行,请求以损害赔偿为代价终止合同关系,而守约方又拒绝解除合同,要求维持合同效力并继续履行,此时就让合同陷入履行僵局。此种情形下,违约方主张解除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笔者检索了《民法典》施行前的一些案例,司法实践中观点不一,有的法院支持违约方诉请的解除合同,有的法院认为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而驳回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6期)刊登的案例,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新宇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法院认为新宇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费用过高,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为由判决解除合同,并由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该案被业界认为是为违约方解除合同开创了先河。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第48条规定,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这是最高审判机关用于指导审判的规范性意见中首次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进行明确,但因条文列明的适用条件较为原则、宽泛,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依然存在认知标准不一的现象。

《民法典》施行后,第580条第二款赋于违约方提起诉讼解除合同的权利,那么该如何适用该条规定?

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适用的情形

《民法典》第580条第一款沿袭了《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增设了第二款规定。依据该条规定,违约方提起解除合同诉讼应当仅限非金钱债务,且符合该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一是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比如,日常生活中,特别是一线城市的一房多卖情形,出卖人将其房屋卖给某甲,但在未完成房屋交付和办理过户登记时,房价上涨,出卖人又将房屋卖给了某乙,并将房屋交付给某乙,并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此时,对于某甲来说,因出卖人对该房屋已丧失了所有权,无法再按照双方签署的合同对某乙履行交付房屋、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构成了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不能履行。某乙此时不能再请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而仅能请求其赔偿损失。

二是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比如文首提到的备受关注的新宇公司诉冯玉梅案,履行仍然可能,但是就冯玉梅购买的22.5平方米的商铺相较新宇公司现有的6万平方米建筑而言,继续履行确会加重履行义务方新宇公司的负担,导致履行费用过高,且如果冯玉梅维持占有商铺,不但不能取得经营收入,还会阻碍商场整体改造,因此,新宇公司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因联公司与豪特曼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中【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911号】,法院认为,合同的履行有赖于委托方与开发方之间的密切协作,合同完成必须得到委托方的积极配合。而委托方已明确不再履行,且电商APP具有时效性强,开发时间短的特点,延后交付的软件不能满足已经变化的市场竞争需求,因此,根据《民法典》第580条第二款判决解除涉案合同。

三是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这里的合理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从其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当事人可以协商形成补充协议予以约定。若当事人也无法通过补充协议进行明确,则只能由司法裁判机关结合合同性质、交易习惯等进行确定。

三、违约方向司法机关申请解除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1.《民法典》第580条规定了违约方向司法机关申请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情形,笔者认为违约方向司法机关申请解除合同应当严格适用,《九民会议纪要》第48条从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公正这一基本法律理念出发设定的条件,虽然《民法典》中没有进行明确,但在审判实践中应当作为法院审查应否解除合同的标准。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不能出于恶意、不能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关于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则更需要司法机关在审判时从有利于实现当事人实质公平的角度予以衡量。

想要学习民法典,买哪个版本好?

民法典单行本。

在民法典全文发布之后,各个出版机构出版的民法典单行本均已经开始上市销售。目前市面上出售的民法典单行本,除了中规中矩的公报版单行本之外,还有几种在印刷上有一定特点的版本。

1、第一种是大字版,顾名思义就是印刷字体比较大,每一页还会留一定的空隙供读者学习使用时随时做笔记用。法律人们大部门常年紧盯电脑屏幕,双眼常年饱受摧残,看大字版的法典要比盯着密密麻麻的文字舒服一些。

2、第二种是条旨版:民法典第一条的条文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条是针对立法目的的规定。

条旨版单行本在第一条条文之前以【】方式注明该条的主要意旨,即“第一条【立法目的】”,便于读者理解。但是这些条旨都是出版机构根据条文内容自行归纳总结的,不是民法典的一部分,当然也没有法律效力。

关于《民法典》学习方法的思考和建议:

1、认识民法典的“体系化效应”,理解民法典的编纂体系和立法本意。

法律体系化的概念,最早源于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的主张。18世纪的法国,各省区均有自立的法律,全国数百部法律互相冲突互不认可,出现了“上马地协议,下马地不承认”的混乱现象,严重制约市场经济的发展。

伏尔泰批判法律林立、彼此冲突的社会现象,主张国家制定统一体系的法律制度。拿破仑接受伏尔泰的这一思想,极力主张、全力参与,促成了《法国民法典》的诞生,为主体平等、私权神圣、契约自由等现代民法制度奠定了基础,为法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历史性贡献。

2、掌握民法典的编纂体系和表述规则,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民法典的编纂规则,科学地运用了“总则-分则-章-节”的结构体例:第一编总则确立了民法的一般规则,统领民法典各编并普遍适用于民法的各个领域;分则(二至七编)对各项民事基本制度作具体规定;

各编第一章均为“一般规定”,确定本编内容的一般规则,然后对各项制度进行具体表述。总则与分则、一般规定与具体规定及“但书”条款,构成了民法典逻辑严谨、有机统一的体例结构。

准确理解和适用具体的法律条文,就要把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放在这一规则体系内综合解读,避免孤立理解、片面适用。

3、了解民法典对既往法律规则的归纳和发展,避免学习民法典的畏难情绪。

一典废九法。民法典实施后,大家熟知常用的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民法典将成为大家的案头文书、常用工具。

许多法律人感叹,“半生所学都白费,法典一出人憔悴”,意即民法典一颁布,以前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经验都归零,要从头学习。这一感慨体现了大家对民法典重要性的认识,但认真说来,这一观点这是不对的。“

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是法典的内在要求,民法典不是横空出世,而是在以往民事法律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各单行法律的内容包括吸纳成熟的司法规则进行优化升级,梳理化解各单行法律中的冲突矛盾,运用的新的民法理论解决社会和市场发展的新问题,时代发展的法典。

大家对以往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对司法解释的熟悉和掌握,对于学习和理解民法典,是重要的基础。反倒是没有法律基础和实务经验的“法律小白”,面对民法典的规则制度、法律条文,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难以理解和正确适用。

民法典公报(民法典公报版和正式版)

公报版民法典是什么意思

民法典公报版就是正式版,也叫新华社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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