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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禁电动车(深圳禁电动车吗)

2023-02-13 六尺法务 侵权

深圳禁电动车(未备案电动车禁止上路)

你家的电动二轮车备案了吗?

重点来了

原特区外电动车整治

为有效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进一步加强龙华区涉摩涉电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深圳交警将于12月22日在龙华区范围内开展摩电区域联合整治行动。

“龙华什么时候来查”

“请交警蜀黍移步龙华”

……

这不,蜀黍就来了嘛

全市交警齐行动

重点锁定:龙华区

重点严查未备案电动车违法上路

骑行者不戴头盔、不按道行驶等

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一并查处

常态化执法

路面现场违法查处

严查无备案车辆上路及电动车冲红灯等重点违法行为,在辖区电动车违法多发路段重点整治。

非现场执法

抓拍+远程执法

通过电子警察抓拍、远程视频抓拍、现场拍照取证严查严管无备案电动车及电动车违法。

蜀黍话已至此

若还有人心存侥幸肆意乱行

那就别怪蜀黍铁面无私了

01 未备案电动车 不得上路

目前,龙华区已于12月16日停止电动自行车备案试点工作。12月22日起,深圳交警将严查未备案电动车违法上路。

同时,龙华的小伙伴也别担心

出现已备案却“无路可走”的情况

随着电动车备案试点工作的结束

蜀黍也对龙华区电动车限行路段进行调整

58条道路已解禁

龙华电动车限行路段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对龙华区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禁止行驶的时间和道路范围

自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12月31日,每日0时至24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以下道路行驶:

(一)高、快速路。

1.高速路:S3广深沿江高速、G4广深高速、G15机荷高速、S33南光高速、S31龙大高速、G94梅观高速、S29清平高速、G25盐排高速、S28水官高速、G0422武深高速、S30惠深沿海高速、G15深汕高速、G25长深高速。

2.快速路:盐龙大道、丹平快速路、龙澜大道、北环大道、泥岗东路、布心路、南坪快速路、福龙路、香蜜湖路、机场南路、滨海大道、滨河大道、沿河北路、沿河南路。

(二)龙华区禁止行驶道路。

1.路段(由南及北排列):

新彩隧道、梅观路、新区大道(民丰路-民宝路段)、坂澜大道、布龙公路(华兴路-华辉路段)、华辉路(华宁路-同胜工业园路段)、五和大道(环观南路-锦绣科技园段)、龙华大道(观澜公园路-布新路段)、明浪路(禾槎涧大桥-观光路段)。

2.立交及跨线桥上跨段(具体范围以分、合流点为准):

梅观立交、民乐立交、哈飞汽车立交、华明路跨线桥。

3.片区:

深圳北站片区:留仙大道致远中路口至民塘路口段、玉龙路、民塘路口至致远中路口段、民塘路、致远中路玉龙路口至留仙大道路口段。

二、通行规则

(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中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的相关规定;

(二)未安装号牌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龙华区上路行驶。

三、除高速、快速路外,民生服务行业所使用的电动自行车不受上述禁止行驶措施限制,具体行业范围包括:

(一)医疗卫生;

(二)邮政、快递、报刊投递;

(三)电力、供水、燃气、电信通讯等公共设施抢修;

(四)环卫清洁;

(五)外卖配送及瓶装燃气、桶装饮用水、鲜奶运送;

(六)农贸(农批)市场商户销售和配送货物。

本通告自2020年12月18日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可骑行范围将大幅增加

但电动车仍需注意

遵守交通规则,安全出行

否则即使车辆已备案也会被蜀黍拦下!

已备案但还未上牌,车辆还能上路吗?

提供手机“易骑行”小程序的备案标识截图信息即可。

02 必须遵守 “一戴两不”

所有电动车骑行者必须严格遵守“一戴两不”的规定,即戴头盔、不闯灯、不逆行。

头盔是个宝,骑行要戴好

红灯停,绿灯行,黄灯亮了等一等

不能只是嘴上说说,更要用行动证明

安全不可逆

明天蜀黍将在各大路口严查

一旦有人没戴头盔、闯红灯、逆行

将被拦下!

03 严查严管 非法营运电动车

行动当日,交警将在电动车兜客揽客聚集及违法较多路段进行全覆盖,对非法营运的电动车进行严查!

最怕的不是回家路上挤地铁

而是在地铁口被过于热情的人包围

“靓仔靓女,坐车吗?”

坐车的帅哥靓女,没有图片

查违的蜀黍一个又一个

非法营运车辆

坐不得!

04 “猎虎”行动查 酒后驾驶电动车

酒后不能驾车,同样,酒后也不能驾驶电动车。酒后驾驶电动车的危害并不比酒后驾驶机动车小,对于此类行为,蜀黍严惩不贷!

不会还有人不知道

酒后驾驶电动车也算酒驾吧?

不会有人还不知道

酒后驾驶电动车也会被罚吧?

罚 饮酒后驾驶电动车

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对于已备案电动自行车,若无人替代驾驶,深圳交警将依法扣车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动车驾驶员 按500元-2000元标准,分档处罚 。

对于未备案的电动自行车,深圳交警将鉴定车辆属性, 对达到机动车标准的,按照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 ,涉嫌危险驾驶的立案侦查。

都说电动自行车是“肉包铁”

饮酒后的驾驶人无法正常控制车辆

且酒后驾驶发生事故的可能性骤增

电动车驾驶人的安全完全没有保障

为了减少涉酒驾交通事故发生

深圳交警对酒后驾驶者严以查处

全覆盖、全时段、无死角、拉网式

电动车大整治已安排上了!

明天,12月22日

我们在龙华区不见不散

该怎么做你知道了吗?

深圳禁电动车(深圳禁电动车吗)

2016深圳市禁电动车,48V的电动车也禁止上路吗?

不论什么型号的电动车,只要未备案电动三轮车,深圳市全市禁止通行。

深圳市未备案电动三轮车全市禁止通行,备案电动三轮车可在部分路段通行。备案电动三轮车在设有独立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共同设置的道路,或者没有独立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当在机动车道靠右行驶。

驾驶人员要具备三轮摩托车驾驶资质(持D照驾驶证),驾驶人驾驶备案车辆应当佩戴具备3C认证的摩托车安全头盔。每辆电动三轮车最多绑定3名驾驶员,且每个驾驶员只能同时绑定2辆电动三轮车。

备案电动三轮车尺寸、技术参数必须符合《通用条件》的轻便电动三轮摩托车技术标准和要求,安装智能管理芯片(具备亚米级精准定位及远程升级功能)和倒车语音提示装置,使用具备生产许可及危险废物许可资质的正规厂家所生产的电池。

扩展资料:

近年来,深圳多次“禁摩限电”,快递小哥、环卫工人等依赖电动车的特殊行业从业者受到较大影响。一方面是要提升对从业者和道路交通的安全保障,另一方面又与行业发展当下所需相矛盾,而这些行业往往又事关千万家。此次方案出台后,也引发了网友的讨论。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表示,过渡期后,深圳实行2+4模式(两轮电动自行车+四轮新能源微型汽车)实施末端配送和环卫作业。

这意味着,在深圳这个90%道路没有设置非机动车专用道的城市,电动自行车仍将长期存在。只有不断推动电动车驾驶者文明驾驶,才能促行业发展、保交通平安。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深圳“两年后禁用”电动三轮车 网民认为更需精细化管理

2021年深圳取消禁电动车吗?深圳电动车9月1号新规定

;     2021年深圳不会取消禁电动车,按照目前的趋势来看,以后也不会取消,管理只会越来越严格。但是深圳并没有“一刀切”,让整个城市都不能骑电动车,而是各个区域实行“限电”措施,部分路段禁止行驶。地方政府虽然严厉打击超标电动车上路,但也给足了超标电动车过渡期。

      

      目前深圳公安部门,还未公布关于电动车的上牌登记时间,相关部门也正在履行完善试点登记,具体时间请关注深圳公安部公告,深圳电动车9月1号新规定:

      1、电动自行车实经市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预计将在 9 月上旬正式开展登记上牌工作,如果要给电动车上牌的话,是要有居住证才可以办理,居住证需要一年以上的社保。

      

      2、根据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试行期限为3年,规定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登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公安交管部门申请登记。

      3、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发放行驶证、号牌和电子登记证;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发放过渡期标识,有效期至2022年8月1日。

      4、适当优化调整限行范围,对骑乘电动自行车,未戴安全头盔的行为开展统一执法,交警还对电单车逆行、闯红灯、不按道行驶、非法改装、涉酒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深圳电动车规定是什么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如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行驶、停放、充电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备案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市场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集中充电场所的监督管理。

市规划国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经贸信息、城管、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电动自行车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以下技术规范要求:

(一)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二)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

(三)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四)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五)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六)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第六条【禁止拼装改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的改装、加装行为。

第七条【禁产禁售禁驶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禁止生产、销售、驾驶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备案管理】电动自行车经公安交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上路行驶。市公安交管部门对予以备案的电动自行车核发载有车辆和驾驶人员信息的二维码作为备案凭证。

特定行业的电动自行车备案后须安装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车辆身份识别芯片。

第九条【统一管理】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统一管理平台,将电动自行车的备案和对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的实时监管纳入统一管理平台。具体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划区管理】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及公共交通覆盖率,划定电动自行车通行的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

(一)禁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率较高、交通拥挤的区域,此区域内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但经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除外;

(二)限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较高、交通比较拥挤的区域,此区域内部分道路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但经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除外;

(三)准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率相对较低、交通状况相对较好的道路及区域,经备案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该区域范围内行驶。

第十一条【划区程序】市公安交管部门划定电动自行车的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时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具体范围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后实施。

第十二条【划区调整】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覆盖率及交通状况的变化情况对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进行适时调整,调整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特定行业范围】本规定第十条所称的特定行业是指以下与民生密切相关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

(一)邮政、快递、报刊投递;

(二)公共设施抢修;

(三)外卖及瓶装燃气、桶装饮用水、鲜奶运送等;

(四)其他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行业。

本市特定行业具体范围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交管、经贸信息、邮政等相关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总量控制】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经贸信息、邮政等相关部门对禁行区、限行区的公共交通覆盖率和交通状况、特定行业发展情况等进行评估和测算,确定禁行区、限行区内允许行驶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总量。

第十五条【行业分配】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管、经贸信息、邮政等相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和特定行业发展情况合理确定各特定行业车辆备案数量。

第十六条【企业分配】特定行业协会应当综合考虑企业的备案需求、经营规模、诚信档案记录等因素,在行业内合理分配各企业电动自行车备案数量。

特定行业协会分配车辆备案数量时应当遵循公平、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制定具体分配办法并报市公安交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特定行业申请备案程序】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由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备案。企业向所在行业协会提交车辆备案材料,行业协会审验合格后,通过电动自行车统一管理平台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市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合格后予以备案,并核发身份识别芯片和备案凭证。

特定行业协会应当在经审核合格后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身上安装车辆身份识别芯片,将其纳入本行业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系统进行动态监管,并与市公安交管部门电动自行车统一管理平台联网。

第十八条【特定行业申请备案材料】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备案,由企业向所在行业协会交验车辆,提交备案材料。行业协会应当查验车辆,审核并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车辆使用单位营业执照;

(二)车辆驾驶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属深圳户籍的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属非深圳户籍的应当提供居住证。如无居住证,应当由企业开具在职证明;

(三)购车发票或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

(四)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五)车辆参数和车辆照片;

(六)投保凭证。

每辆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最多可以备案两名驾驶人。实际驾驶人与备案驾驶人应当一致。

第十九条【特定行业变更备案】获得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行业协会申请变更备案:

(一)车辆使用单位变更名称及住所的;

(二)变更行驶区域的;

(三)变更车辆驾驶人的;

(四)变更企业账户的。

第二十条【特定行业注销备案】特定行业备案电动自行车需要注销的,由企业向所在行业协会申请。行业协会审核后,通过备案系统上传相关资料。市公安交管部门网上审核确认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禁止擅自出租出借转让】特定行业企业或者驾驶人员不得将电动自行车用于备案事项以外的用途,不得擅自向其他企业或者人员出租、出借、转让已备案的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二条【统一标识】规模较大的特定行业应当在本行业电动自行车上使用颜色、式样统一并区别于其他行业的专用标识。

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使用本企业专用标识和编号,并将其粘贴或喷涂在车身明显的位置。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行业协会制定。

第二十三条【非特定行业申请备案和变更备案】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经备案后可以在准行区通行。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申请备案时,应当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市公安交管部门对经审核合格的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予以备案并核发备案凭证。

已备案的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车辆驾驶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到原办理备案的单位及时办理变更备案。

第二十四条【遵守交通规则】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法律

【法律依据】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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