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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企业所得税(可转债企业所得税)

2023-02-11 六尺法务 案件

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报表都填哪张表

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报表都填表如下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及财务报表填报说明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及附件一、 本表适用范围: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在月(季)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

二、 表头(一)所属期1、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税款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即1.1-3.31;1.1-6.30;1.1-9.30;1-12.312、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在首次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开始经营之日至税款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按照正常情况填报;即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日3、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终止经营活动当期纳税申报时,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再填报。即自1.1-终止经营之日。

债转股需要交什么税?

问题一:请问债转股需要交纳哪些税费 某公司有多个股东,其中有个法人股东B,而法人股东B是代持法人A的股份,现在A直接将投资款转回该公司,那么,是不是可以理解为A想增加股份?为了平账,你说的可以,但是吧,我觉得有一个 问题,你这样做的话,势必会引入“新”的投资者,A不再是隐名股东,那么B代持还有意义吗?仅仅说为了把账做平倒也行

个人看法

问题二:债转股涉及哪些税目?具体法律规定是什么? 主要是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进行特殊税务处理时,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问题三:企业间债权转成股权,税务上有什么要求吗? 债权转为股权,与税务无关。

根据国家工商局相关文件规定,债权转为股权,一是债权所转股权与其他非货币出资合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70%,二是要经过评估,三是要经过验资,四是债权转股权做价出资不得超过其评估值。

在企业上市前两年内办理此事,一般情况下不会对上市形成障碍。准确地说,在发出招股说明书12个月前办理不会对上市带来不良影响;在公司进入辅导期前办理不会对上市带来不良影响。

问题四:债转股涉及的缴税 某公司有多个股东,其中有个法人股东B,而法人股东B是代持法人A的股份,现在A直接将投资款转回该公司,那么,是不是可以理解为A想增加股份?为了平账,你说的可以,但是吧,我觉得有一个 问题,你这样做的话,势必会引入“新”的投资者,A不再是隐名股东,那么B代持还有意义吗?仅仅说为了把账做平倒也行

个人看法

问题五:债转股需要交营业税吗?急!!! 10分 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根本不存在涉税事项啊。

债权转资本,跟初始投资入股没有区别,不交营业税。

转让股权也不是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问题六:债权转为股权,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一、债权转股权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②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③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④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二、特殊性税务处理

①特殊性税务处理具备的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九条 《通知》第五条第(三)和第(五)项所称“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是指自重组日起计算的连续12个月内。

第二十条《通知》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原主要股东,是指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

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三、债转股业务的印花税处理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书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等应依法计算缴纳印花税。对于债转股业务而言,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由于债转股合同或协议不在上述列举范围之内,因此无论债权人和债务是否就债转股业务签订了合同或协议,均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其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应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后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问题七:债转股和营改增有区别吗? 你好,两者风马牛不相及。一个是把企业债务改成股权,一个是营业税改为了增值税。

问题八:个人----自然人股东可以债转股吗?涉及的税收有那些? 对于自然人债权转股权目前尚无明确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一楼说的不征税的政策依据是2005年国税局的319号函,时至今日,该函已被2011年2号公告明确废止。

但这期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第二条新增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对于此项立法的目的,尚无明确的指出债权囊括在内。

总之,这是一个法律空白,目前有规定的只是企业债转股的相关问题。

问题九:债转股印花税计算 急急急急! 若A、B皆非金融企业,则借款行为不涉及印花税。

B公司购买C公司非流通股,双方依“产权转让书据”计算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五。

B公司以股权抵顶A公司债权,相当于股权转让,A、B双方依“产权转让书据”计算印花税。

问题十:债转股 税务 无营业外收入怎么办 债转股的实质就是增发,只不过增发的对象是银行,银行也不用再额外投入资金,只是用自己曾经借给企业的钱(如果不债转股这些钱可能成为坏帐)出资购股即可。如果没有解禁限制或者过了解禁期,银行会随时把这些债转股得来的股票抛向市场变现,任何人站在银行的角度都会这么做。所以,你可以看出债转股就是定向增发,表面上增发给银行,实际上广大股民买单!债转股的规模多大,整个市场现在或将来承受的抛压就有多大!

债转股企业所得税(可转债企业所得税)

债转股需要缴哪些税

债转股企业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所得税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及债务条件修改的所有事项。第三条 债务重组包括以下方式:

(一)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三)债务转换为资本,包括国有企业债转股;

(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

(五)以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方式组合进行的混合重组。第四条 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第五条 在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中,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债权人(企业)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第六条 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第七条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第八条 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第九条 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转移利润的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经法院裁决同意的;

(二)有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

(三)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债转股。第十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关联方之间的含有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原则上债权人不得确认重组损失,而应当视为捐赠,债务人应当确认捐赠收入;如果债务人是债权人的股东,债权人所作的让步应当推定为企业对股东的分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允价值是指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公平成交价值。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债务人债务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及《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企业债务重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能够提供相应资料时,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时,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均可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且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一)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

3.企业重组后自重组日起计算的连续12个月内(下同)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企业重组中如取得股权支付方属于原主要股东(持股20%以上),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二)能够同时提供的相关资料:

1.对上述第1项条件,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1)重组活动的交易方式。即重组活动采取的具体形式、交易背景、交易时间、在交易之前和之后的运作方式和有关的商业常规;

(2)该项交易的形式及实质。即形式上交易所产生的法律权利和责任,也是该项交易的法律后果。另外,交易实际上或商业上产生的最终结果;

(3)重组活动给交易各方税务状况带来的可能变化;

(4)重组各方从交易中获得的财务状况变化;

(5)重组活动是否给交易各方带来了在市场原则下不会产生的异常经济利益或潜在义务;

(6)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

2.对上述第3项、第4项条件,当事各方应在完成重组业务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企业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有关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未发生改变。

3.享受上述债务重组所得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准备和提供以下资料:

(1)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如果采取申请确认的,应为企业的申请,下同),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

(2)当事各方所签订的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

(3)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说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4.对债权转股权业务,债务人享受上述对债务清偿业务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债权人享受上述对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的,应准备和提供以下资料:

(1)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

(2)双方所签订的债转股合同或协议;

(3)企业所转换的股权公允价格证明;

(4)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债转股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1、一般性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09]59号第四条“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之规定,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需要单独确认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债务人若存在债务清偿所得,则仍存在纳税义务。

2、特殊性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09]59号第五条“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及第六条“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之规定,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可暂不确认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但,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必须满足财税[2009]59号第五条所罗列之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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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企业所得税(可转债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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