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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情报工作坚持()的原则(国家情报工作坚持的原则a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2023-02-10 六尺法务 案件

谁对国家情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对国家情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制定国家情报工作方针政策,规划国家情报工作整体发展,建立健全国家情报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各领域国家情报工作,研究决定国家情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组织军队情报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集中统一、分工协作、科学高效的国家情报体制。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对国家情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制定国家情报工作方针政策,规划国家情报工作整体发展,建立健全国家情报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各领域国家情报工作,研究决定国家情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组织军队情报工作。

第四条规定:国家情报工作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分工负责与协作配合相结合的原则。

情报工作的原则不包括下面哪一项

【答案】A【答案解析】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原则???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度,故行政复议适用BCD项原则,不包括调解原则。A当选。扩展阅读: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行政复议基本制度包括一级复议制度、合议制度、书面审查制度、回避制度、听政制度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1. 一级复议制度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即不服从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定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行政终局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 2. 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3. 听政制度行政听政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以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政权利,由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进行质辩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构成的一项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复议法确立和体现的,反映行政复议法庭基本特点,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并对行政复议起规范和指导作用的基本行为准则。 包括:1、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原则。合法原则,是任何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公开原则,此原则要求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其结果都要公开,复议参加人有获得相关情报资料的权利;及时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许可的期限内,以效率为目标,及时完成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 便民原则,要求行政复议要方便行政相对人获得该种行政救济,而不因此遭受拖累。 2、书面审查原则。 行政复议则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它具有行政性,它不仅要追求公平,更要追求效率。行政复议不可能像行政诉讼那样要经过严格的开庭辩论程序,只需根据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就可以审理定案,以求实现行政效率。 3、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实施行政复议时,不仅应当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它的合理性。

国家情报工作坚持()的原则(国家情报工作坚持的原则a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什么方针

1.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的方针是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如下:

①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②第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扩展资料

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相关情况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事项。

2.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3.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4.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5.外交或外交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6.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反间谍工作必须坚持什么原则

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条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保障国家情报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情报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为国家重大决策提供情报参考,为防范和化解危害国家安全的风险提供情报支持,维护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第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集中统一、分工协作、科学高效的国家情报体制。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对国家情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制定国家情报工作方针政策,规划国家情报工作整体发展,建立健全国家情报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各领域国家情报工作,研究决定国家情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组织军队情报工作。第四条 国家情报工作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分工负责与协作配合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情报机构、军队情报机构(以下统称国家情报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情报工作、开展情报行动。

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和任务分工,与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密切配合。第六条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国家和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纪律严明,清正廉洁,无私奉献,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应当依法支持、协助和配合国家情报工作,保守所知悉的国家情报工作秘密。

国家对支持、协助和配合国家情报工作的个人和组织给予保护。第八条 国家情报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国家对在国家情报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职权第十条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使用必要的方式、手段和渠道,在境内外开展情报工作。第十一条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应当依法搜集和处理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利益行为的相关情报,为防范、制止和惩治上述行为提供情报依据或者参考。第十二条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有关个人和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委托开展相关工作。第十三条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第十四条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依法开展情报工作,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提供必要的支持、协助和配合。第十五条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和身份保护措施。第十六条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区域、场所,可以向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了解、询问有关情况,可以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第十七条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因执行紧急任务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享受通行便利。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必要时,可以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第十八条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等机关提供免检等便利。第十九条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第三章 国家情报工作保障第二十条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情报工作,受法律保护。第二十一条 国家加强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建设,对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资产实行特殊管理,给予特殊保障。

国家建立适应情报工作需要的人员录用、选调、考核、培训、待遇、退出等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应当适应情报工作需要,提高开展情报工作的能力。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应当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提高对情报信息的鉴别、筛选、综合和研判分析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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