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彩铃(法院电话有彩铃吗)

2023-02-10 六尺法务 民法典

联通没有经过我同意,分纤箱安装在我家自建房上,我该怎么做?

这个事情在农村是经常发生的,不仅仅是联通,但凡走线的单位都会找农民的便宜。无论哪个单位,不经本人同意,都是不合理的,起码也是不懂道理,应找其单位要求拆除。换个角度说,如果农民把自家的东西放在他的电柱上,他们也肯定不会让你。他们如果依丈单位大,农民不懂法,不把农民放在眼里,那就依法维权,千万不要过激。

由此使我想到许多类似这样的问题:农民耕地里不知不觉的立起了电杆;农民的房顶上不知不觉被架上了支线架;农民山上的树朩不知不觉的被砍了头;等等、等等侵害农民利益的事情。如今是法治 社会 ,实行的是市场经济,各行各业都是以盈利为目的,无论干什么,必须要合情合理,不能以牺牲农民利益换取本单位利益。农民是弱势群体,农民的利益受法律保护。当农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依法维权,切不可乱来。

记得曾经有过这样一个例子,最终还是农民胜诉。电业在村子里原有一排电柱,是解放初期架设的,经过这些年,农民把原来的电柱,用围墙都围在了自己家的院子里。那年电业线路改造,电业为了施工方便,硬是在院子外的边沟重新挖坑架线。不经过征用,随意乱埋,就是一种侵占农民利益的行为,村里当即予以强行停止施工。电业不服,以他们原有电柱无法施工为由,将村委会告上法庭,其结果还是败诉。

其实像这些问题,如果没有大碍,不是有意要找农民的便宜,经过事先商量,尽量给些方便,因为必定是公益事业,也是为本村邻居们方便,如果是大范围的施工,或者对自己有影响,再或是有意找便宜,千万要依法行事,不要过激,能商量的问题商量最好,不能商量的就走法律程序,如果有理胜诉了,起诉费也不用自己岀,依法维权才是正道。

打电话给联通,叫他们拆除,或者移走,保留电话录音,告诉他们如果不拆,强行拆除,起诉到法院,告他们。

按照《民法典》有关条款,你对自己家的自建房拥有居住,使用权,该公司未经你同意擅自吧分纤箱装在你的房子上,侵犯了你的有关权利,可以协商解决。

应该支持国家的通信事业。一个分线箱也没有多少重量,也没必要过分追究。应该大量一点。

1.首先和联通公司沟通,你必须要有这样几个要求:

一是:拆除并恢复破损墙体。

二是:安装可以必须付月租和每月的维护费,打扫费,墙体破坏费,保管费,音乐费。(有 搞笑 成分,主要是类比月租费,彩铃费,来电显费,长话费,省外费等)

2.必须拆除不然后面麻烦大了,联通会说那个墙他有产权,没产权我就能给上面装设备吗?也会质问你当时你怎么不要求拆除呢?你知道在 历史 上有好多难民流浪到外地,在外地某处搭个棚,最后就说那个地方是他的。大的方面某国某些地方被他国控制超过百年了,那个地方就归他国所有。(这里也有 搞笑 成分)

没有经过同意安装箱子,坚决要求移走。

我家装了移动、电信、广电的三个公司的分迁箱,要他们移走箱子的过程,造成了本人及家属的极大麻烦。经过两个多月的不断客服投诉才顺利移走三个不同公司的箱子,所以在未经过同意的情况下安装分纤箱在自家的房子上,我的态度是坚决要求移走了。

当我发现了自建房装了三个箱子之后,我就开始了维权之路,过程十分坎坷。连续三个公司的人过来看都要有人伺候着,而他们都在扯皮,都说箱子已经安装好,线路不好重新整改等等,然后又说其他两家的箱子能装在这里,为什么他的不能装,反正都有理由不移走箱子。听到他们的诉说,我十分的气愤,我的态度就是坚决要求移走箱子。本来就没有经过本人及家属的同意,就安装了箱子,为什么现在要求移走箱子的时候,反反复复的推脱,联系了多少次客服都说马上移开,可是一直都没有结果。这个过程真的十分烦人,差不多两个月才处理。

莫经他人苦 莫劝他人善

一句话告诉你,你现在所享受的联通宽带,联通的信息也是这样,拉在人家的房子的墙上过去的。不要老想着享受,不想付出,这样的人就是垃圾。

第一先找村委,看看村委有没有意见。有没有为你出头的意思。如果村委说不管,也没有出头的意思那么自己想办法喽。

第二,打联通客服反应问题让他们派网络部的人来处理。看看他们公司有没有人管。按规定村内必须上架杆。没人管上第三招。

第三,先打110报警备案,说是你的房山上被不知情挂了东西,损坏墙体,损坏美观,要拆除,但是是公家的,所以报备。正当理由拆除不犯法。

一般村里施工都是经过村委同意的,所以第一时间还是找村委。很多人会觉得农村人不讲理,挂个分纤箱为什么还这么多事儿。

首先,房是自己的,未经个人允许,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可以损坏我们的墙体的。破坏房子整体美观。

二,如果房子翻盖还得顾及别他们。

三,如果有一天,联通人装网线出现意外,比如房上正好掉了一个砖头下来砸死了怎么办????

反正我很讨厌那种不经过同意就干他们私事的人,只需要打个招呼我一定同意。但没经过同意就干的我一定搞

我说一个类似的,有一条天燃气管经我村的集体地过约220米,后来那地皮要来建集体资产物业。建前和燃气公司沟通,燃气公司打横来,说燃气管上不能占压,意思是燃气管上方不能建建筑物,燃气管附近5米内不能开挖,不能钻,不能打桩,反正就是各种不能。最后吵起来了,对方的领导出来了,我村领导下最后通谍一个月内他们迁不迁是他们的事,反正我们按工期进行施工,对方领导不慌不忙地拿出了一份文件,当时铺管是征得之前我村和村委同意(估计是收了钱),而且都是盖过章和签过字,剧情一下子又反转了。最后双方协商管一定要迁,但村集体适当补偿了几万……还要搞了几个月…所以有什么箱子,管线之类要占用你的私人财产一定不能答应,最后是自己麻烦

移动乱收费,我如何维权

在消费者维权意识增长的今天,我们不得不思考:如何理性妥善处理消费者的维权行为?惩罚性赔偿离我们还有多远?

名词解释:

惩罚性赔偿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定,通过法院判处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的一种损害赔偿。

有一个美国老太太因边开车边喝热咖啡烫了腿,却成功告赢了麦当劳,获得百万赔偿。这个故事,中国人都很熟悉。

那个告赢麦当劳的老太太叫史特拉,美国有个以她命名的奖,每年颁给最成功也最荒诞的诉讼案的原告律师和陪审团。得奖中最有名的案子是奥克拉荷马的马弗·格瑞辛斯基先生。

该天才买了一辆崭新的9米长的旅行车(有床,有厕,有厨房的motor home)。在回家的高速路上,他把自动驾驶定在120公里的时速,就离开驾驶座到后面煮咖啡去了,最后出了大车祸。幸好,该位老兄还活着,并且状告该车制造厂而得到175万美元赔偿,外加新车一辆,理由是车子的说明书上没有说:不可以离开驾驶座到后面去煮咖啡。

案子过后,该制造厂真的把这一条加在说明书上了。

上帝已经死了

在著名的“麦当劳咖啡烫伤案”中,老太太史特拉遭受的实际损失只有2万美元。陪审团却判决被告偿付高达27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依照美国法律,只要被告存在欺诈的、故意的、恶意的、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即可适用惩罚性赔偿法规,赔偿金额可以远高于受害者的实际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

1999年,美国通用汽车公司早就知道油箱设计有问题,但为了利润而不及时修改,造成了6人严重烧伤。法庭判决通用汽车公司支付补偿性赔偿1亿美元,惩罚性赔偿48亿美元。这种惩罚性赔偿针对大企业,保护弱势群体,旨在对侵权者主观上的恶意和不道德进行严惩,以求杀一儆百。

在17至18世纪的美国,惩罚性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诽谤、诱奸、恶意攻击等使受害人遭受名誉损失及精神痛苦的案件。进入20世纪后,大公司和大企业蓬勃兴起,各种瑕疵商品导致的消费者损害案件也频繁发生。大公司财大气粗,对于消费者的补偿性赔偿,很难遏制其为追逐赢利,而制售不合格甚至危险商品的冒险。于是,惩罚性赔偿逐渐适用于产品责任领域,赔偿金额也不断提高。

国内的消费者就没这么幸运了。

“齐二假药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之后,中国消费者的无奈无不凸显在苍白的法条间,公众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又一次热切关注,唤起了人们对十年前一个匪夷所思的笔记本纠纷案的记忆。

1997年8月,王洪购买了恒升笔记本电脑一台,因电脑质量问题与厂商产生纠纷,多次交涉未果,王洪自觉上当,在网上发了一篇《请看我买恒升上大当的过程》。此文一出,跟帖无数。恒升认为王洪侵犯了公司的名誉权,遂发起诉讼。2000年12月19日,北京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向恒升公司赔款9万元。2001年3月12日,被告因无力支付赔款,而因“拒不执行判决”被拘留。最后还是免费帮王洪代理案件的律师从多位同情者处筹得9万元交给法院,这个倒霉的消费者才在“消费者保护日”的前两天重见天日。

这一判决,在十年前中国互联网方兴未艾之时,引起巨大轰动。新兴的网民将判决视为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最大挑战。终审判决当日,恒升的网站被黑客贴出醒目的黑底白字“赢了官司,输了世界”,王洪被拘当日,又一位网民借用了尼采的名言——“上帝已经死了”。

判决作出后一年,恒升就在消费者的视线中消失了。赢了官司的恒升,市场却给了它最严厉的惩罚。

舶来的惩罚性赔偿

十年过去,对于中国很多普通百姓而言,惩罚性赔偿仍然是个陌生无力的词汇,人们对于赔偿更为通俗的理解是赔多赔少的问题。

我国法律中一直未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直到1993年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才正式建立了惩罚性赔偿金制度,该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一规定借鉴了英美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也是迄今为止我国法律中惟一的一条惩罚性条款。

而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人们看法不一。

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因此,欺诈行为既包括经营者积极编造虚假情况或歪曲事实,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也包括有意隐匿真实情况,有义务告知消费者却不告知。

但在是否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上,有法学专家认为:“惩罚性赔偿是英美国家的典型做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观念不相符,我国不必效尤。”

正因为如此,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中国举步维艰。

罚金与隔靴搔痒

回望中国,期待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法律审判的呼声,早已高过对其道德审判。

但当消费者认为消法中规定的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自己的损失,而希望获得更多的赔偿时,不得不选择漫长而高成本的诉讼维权之路,正因为如此,许多消费者放弃了维权,部分企业也继续铤而走险。

然而,最近有一个消息足够让消费者振奋。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中,已经引入了对质量缺陷食品进行“十倍价款赔偿”的法条。相对于消法中的两倍返还,这显然又进了一步。

也有人提出,在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才更有利于这一制度的实施。

值得期待的是,我国学者目前已起草了两个版本的《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其中都引入了惩罚性赔偿。版本一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生命、身体、人身自由、健康或具有感情意义财产的,法院得在赔偿损害之外判决加害人支付不超过赔偿金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版本二规定:因生产者、销售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生产者、销售者给予双倍价金的赔偿。

然而,这样的规定在适用条件和惩罚额度上与英美法系中的惩罚性赔偿力度相比,仍如同隔靴搔痒。

为什么近年来,假冒伪劣食品和有毒食品案例层出不穷,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赔偿机制上的震慑力不足。消费者和受害人的维权成本很高,司法实践中一般只判决赔偿实际损失,不考虑受害者耗费的时间、精力等成本。由于缺乏惩罚性赔偿,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很低,补偿性赔偿的标准远远不足以抵御其为逐利而制售不安全食品,有问题的产品的贪婪。

无数的事实告诉我们:只有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才能保护守法企业的公平竞争。也只有对诉讼的恐惧才能令制造商们重视产品质量,更不会为小利而冒大险。

南宁市青秀区平湖人民调解委员会打电话给我但我没接,会有什么后果吗?

首先,当事人有权不接听调解委员会的电话或不接受我中心的调解建议。如果债务人拒绝接受我中心的调解,我中心将移交案件至法院进行诉讼,那么债务人败诉的可能性就非常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被起诉后债务人将面临支付违约金、承担对方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甚至鉴定费等各种费用,而且一审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服判决继续上诉,那么债务人将承担更多的费用,例如一、二审诉讼费用、对方的律师费、以及其他相关的费用。在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还可能面临名下的支付宝、微信、银行存款等动产以及不动产将被冻结或查封的风险。

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债务人后,无论当事人是否到庭法院都将开庭审理。如果当事人不出庭应诉,法院将缺席审理,这就意味着当事人放弃抗辩权,那么当事人几乎没有胜诉的可能。

案件审结后,相关案件的裁判文书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如果当事人拒不履行判决法院将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一)强制执行财产。

1.强制执行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动产及不动产,包括但不仅限于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等名下的财产。如果是已退休人员将每月从养老金中扣除。

2.强制执行登记在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名下,且又来源不明的财产;

3.拍卖失信被执行人高价值手机号,例如手机号码18888888888等。

(二)支付延迟履行金及罚款。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为由对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其中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三)司法拘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然司法拘留记录并不对任何人都开放,但该记录底还是长期保存,并可以查询,对报考公务员以及特殊部门雇员的当事人的政审环节都会造成不利影响,且无法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四)追究刑事责任。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法院初步调查认定被执行人可能涉嫌该罪名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2.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立案侦查。

(五)进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将受到以下限制:

1.不得有以下高消费相关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通过天猫、淘宝购买奢侈品以及旅游、度假等。

2.相关资格限制。例如设立金融机构资格审批限制、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担任党代表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等。

3.声誉惩戒。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示。

在今日头条APP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弹窗。

4.限制出境。

5.其他措施。

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手机定位。

在抖音发布针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悬赏视频。

针对失信被执行人施行财产线索悬赏公告。

为失信被执行人量身定做失信被执行人彩铃。

通过360手机卫士标注失信被执行人手机号码。

还有其他举措就不一一列举了,总之当事人将在工作、生活、出行、住宿、融资等各方面都将受到影响,所以建议债务人能够积极的配合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调解,早日与债权人达成和解解决纠纷。

民法典彩铃(法院电话有彩铃吗)

网贷逾期说要上门,并且说会张贴失信人信息跟设置逾期人彩铃是真的吗?

是真的。

网贷,外文名是Internet lending,p2p网贷是网络贷款的简称,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商业网络借贷。P2P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它是互联网金融(ITFIN)行业中的子类。网贷平台数量在2012年在国内迅速增长,迄今比较活跃的有350家左右,而总量截止到2015年4月底已有3054家。

2019年9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发布《关于加强P2P网贷领域征信体系建设的通知》,支持在营P2P网贷机构接入征信系统。

现在大家都知道,欠了网贷平台的钱,很有可能会遭到“暴力”催收,不仅会影响到个人的生活安静,也会连累到家人。

不过,最近有些年轻人提出,自己欠了网贷平台的钱已经逾期一年多了,为什么从来没有网贷平台来催收和起诉呢?真的是可以欠了网贷平台的钱,就不用偿还了吗?为此,我们与网贷平台的工作人员交流了一下看法,他们对网贷平台没有催收也没有对借款人起诉,持有三种可能性。

第一种是,网贷平台的倒闭。如果是你一个人逾期违约,网贷平台肯定不会放过你。如果一个网贷平台遭遇大量的逾期金额,会导致网贷公司的资金链断裂,最后不得已就宣布破产倒闭了。

而有些破产的网贷平台,将欠其债务的人打包出售给其他网贷公司,这时候借款人的债务开始转到另一个平台上,接下去另一个平台的工作人员,会负责上门催收的,所以并不是不用还,而是“延期偿还”罢了。

第二类是,网贷平台故意延迟催收,让你入套。一些网贷公司为了多收取一些逾期金,会故意不向欠款人催收,如果你也不主动归还到期的本息的话,等到逾期的利息达到比较可观的程度后,网贷平台会再发起新一轮催收攻势。所以,借款不要抱什么欠债不还的侥幸心理。

第三类是,还有一些网贷平台,由于业务量实在太大,催收人员一时忙不过来,就暂时把你的事情放一下,等到催讨人手增加之后,会继续大向欠款的催收力度。

面对年轻人群体的高负债,我劝大家还是量力而为,不要过度地透支未来的收入,更不要误认为,网贷平台不来催讨,就不需要还债了。

其实,网贷平台不来催讨,多半是缓兵之计,要么业务在交接,要么一时忙着没顾上你。等他们缓过神来,借款人恐怕一分钱都别想逃,如果还不上这些欠款,借款人的名字将会录入黑名单,会对以后的生活和工作造成极大的影响。

音乐作品授权使用协议书正式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共同受益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就音乐作品授权使用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授权内容

1.授权使用方式

(1)甲方同意就所拥有之多媒体录音著作,非专属授权给乙方将本著作重制为数位声音档案(甲方授权第三方的条件不得低于乙方),并提供电信增值服务予电话用户使用。

(2)甲方授权乙方通过其门户网站向用户提供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移动增值业务的试听,订制服务及在乙方拥有经营权的网站上提供在线音乐的视听、订制服务;在线点播播放背景音乐,铃声图片下载等各类互联网增值服务;同时甲方同意乙方在其网站上使用甲方的图片提供图片下载业务;

(3)乙方在与电信运营商合作过程中,乙方可以与电信运营商合作销售或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授权第三方在彩铃等移动增值业务中使用本协议约定之录音制品,该第三方亦应受与乙方相同的权利限制。

2.授权使用范围

(1)甲方授权乙方使用音乐作品的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

(2)甲方授权乙方在移动增值业务上使用甲方提供的歌曲产品。

3.授权使用曲目

(1)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的音乐作为甲方原创歌曲。具体作品目录,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作为本协议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约有效期内甲方新出专辑或新制作的其他音乐著作,根据双方协商不定期的以协议附件形式增补授权歌单提供给乙方。

第二条 费用支付

1.支付标准

乙方每月应支付甲方版权音乐作品使用费=全部授权音乐作品当月使用次数乘以单价乘以(1-运营商代收手续费比例) 乘以(1-营业税税率) 乘以甲方分成比例。

2.分成比例为:甲方为_______% ,乙方为_______%

第三条 费用核查及付款方式

1.结算与报表提供:采取按月结算方式,当月结算的费用发生期为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月的最后一天。乙方应于每月______日之前提供报表(以电信运营商提供的结算单为依据)。乙方提供的报表应就个别录音制品详列“歌曲名称、歌手、下载单价、使用次数、总收入、版税分成”等内容。如因移动运营商的原因未及时与乙方结算,乙方不被视为违约。

2.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销售情况资料进行核查。如经核查发现乙方有提供虚假结算数据、资料行为,则甲方可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 保证条款

1.甲方保证:

(1)自身拥有授权乙方按本协议第一条使用音乐作品的权利,包括词曲的著作权及演唱、演奏、录音的邻接权。如乙方合理、如约使用音乐作品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引起纠纷的,甲方应负责解决,如致乙方受到损害,甲方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2)为履行本协议之所需,应乙方要求,甲方应为之出具音乐作品授权使用书等证明文件。

(3)甲方保证和乙方共同为授权合作的个性化回铃音产品的市场宣传推广做出努力,授权乙方可以在乙方的个性化回铃音产品宣传推广活动中使用所授权音乐作品及所授权音乐作品演唱歌手的形象图片、声音等。

2.乙方保证:

(1)按本协议之约定方式、内容及范围等使用授权音乐作品。

(2)按约定支付授权使用费。

(3)乙方不得以重新编辑、录制或影音重制成其它形式的产品,用于公开播送、公开演出和出版发行。

第五条 商业保密条款

1.对涉及双方任意方尚未向第三方公开的数据和信息,如双方共同认为有保密需要的,双方需保守秘密。任何一方对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接触或了解到的对方未公开的数据和信息,亦需保守秘密,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有关数据和信息。

2.协议终止后,双方仍然应有遵守上述保密条款的义务。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由于一方违约或者过错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并要求过错方/违约方赔偿相应损失。

2.由于移动运营商的网关造成信息延时、未成功发送等问题,从而导致消费者理解错误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选择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协议终止

(1)其中一方可提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此协议。

(2)如任何一方违反以上条约,另一方有权根据本协议规定,提早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此协议。

第十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计算有效期_____年。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补充协方方式延长协议期限。

第十一条 生效条件

1.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2.本协议—式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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