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

如何认定商业贿赂行为

法律解析:

商业贿赂行为的含义以及如何认定 商业贿赂的定义: 商业贿赂从其本质属性来说应定义为:经营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或者接受交易对方或者其他对交易起关键作用的第三方财物及其他财产性利益,损害权利人的利益和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 1、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谋取利益是经营者的终极目的,即使其在经营中实施了给予财物的行为,谋取的利益也并不一定就是不正当的利益,也可能是正当的利益。损害权利人的利益,影响市场竞争秩序是一种 侵权 行为,是法律必须要追究的。这里的权利人特指依法应当享有权利的人,而不是不特定的人。 2、商业贿赂的违法构成的核心是侵权,即手段违法而不是目的违法。商业贿赂之所以被禁止,是因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进而在客观上造成了不正当竞争,破坏了正当的竞争秩序。 商业贿赂行为如何认定: 以下行为认定为商业贿赂罪: 1、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 2、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 3、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4、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 5、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 6、给予或收受回扣; 7、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 在网上面还有免费的 律师在线 ,如果你有商业贿赂行为法律问题,想要跟律师一对一的探讨,建议可以点击在线免费咨询按钮。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 ,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营业执照 。

我国法律中什么是商业贿赂行为

什么是 商业贿赂 行为 1.进行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可以是经营者,可以是商品的购买者,也可以是商品的销售者,既可以是经营性服务的提供者,也可以是经营性服务的接受者。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交易的双方均可以成为主体,主体的范围非常广泛 2.商业贿赂的目的是为了争取市场交易的机会,也即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或者接受经营性服务。这种目的使商业贿赂行为与其他贿赂行为相区别。其他贿赂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上述目的,而是为了其他目的 3.商业贿赂的对象为交易对方或者交易的经办人或者对交易有影响的人,也包括单位。商业贿赂可以是给交易对方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也可以是给经办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还可以是给对交易有影响的其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4.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在主观上不存在过失问题; 5.商业贿赂的手段包括财物手段或者其他手段。财物手段是指直接给对方财物,其他手段是指不是直接给对方财物,而是给对方某种利益,如提供旅游、度假、提供物的使用权、免费考察等。 商业贿赂与回扣 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的行为。作为回扣,是经营者一方给付的,是从商品的价款中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这里既包括现金,也包括实物,还包括其他形式。经营者给付回扣的目的是为了推销商品或者购买商品。 笔者认为,回扣不一定均属非法,非法的回扣,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回扣只是“暗中账外”给与回扣或接受回扣的行为,明示的如实入账的回扣就不是非法的,当然也就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是明示入账还是暗中账外给付或者接受回扣是区分合法或者非法、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限。 商业贿赂与折扣 折扣是指经营者为了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在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时,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折扣只发生在交易双方之间即经营者之间,不发生在 代理 人、经办人之间,也不发生在其他主体之间,这是折扣与回扣和佣金的重要区别之一。我国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 》规定允许交易的双方以明示入账的方式给与对方折扣,由此可见,正当的竞争行为是以明示入账的方式给对方折扣。这种行为也是合法的行为,接受折扣的经营者也要如实入账。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不以明示入账的方式给对方折扣,接受折扣的经营者没有如实入账的行为。 商业贿赂与佣金 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者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佣金是给付中间人的劳务报酬,因为中间人为促成交易付出了劳务,佣金可以是一方支付,也可以是双方支付,接受佣金的只能是中间人,而不是交易双方,也不是交易双方的代理人、经办人,这是佣金和回扣、折扣的重要区别。接受佣金的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笔者认为,给付佣金的应当明示,并且入账,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给付佣金的,如果不明示入账,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接受佣金的不如实入账,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与附赠 对于附赠行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规定,但是,在实践中,附赠行为是经常出现的,这种行为如果不加以限制,就可能变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许多国家对附赠行为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如果附赠过度,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工商局规定允许在符合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按照商业管理赠送一些小额礼品作为一种符合商业惯例的促销手段可以允许,但数额不能过多。 商业贿赂是我国不正当竞争当中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回扣、折扣和拥金等一系列的行为是不同的,会严重影响竞争者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经济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公平,我国是严令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这在我国经济法中表现得很明显。

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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