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泄密(民法典 泄露商业秘密)

2023-02-06 法律资讯 民法典

自己泄密导致亲人受损,那钱我需要还吗

个人信息被泄露造成损失的,损失应该由泄露者承担,而泄露可能是公民、网络运营商、网站等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涉嫌违法!西安一公司监控员工手机,企业侵犯员工隐私能管住吗?

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家都已经离不开手机,而且手机里面也储存了很多的个人信息,可是在西安,有一家企业为了防止泄密,为了能更好的监控员工的一言一行,要在员工的手机上安装一个监控软件,而且这个软件获取员工手机上的信息,包括照片、聊天记录等,有该企业的员工表示,一入职就被要求安装了该软件,进了厂区就要打开,这就导致员工在公司面前毫无秘密可言,而且软件还可以分析员工的离职情况。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无权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公司给员工私人手机安装监控软件的行为,涉嫌侵犯员工的隐私权,而且更让人气愤的是,公司还要求员工手机开放所有权限,公司的这些要求非常的不合理,这种行为肯定会导致较高的离职率。

现在有些企业负责人只知道压榨剥削员工,为了不让员工在上班的时候摸鱼,也是无所不用极其,找了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来监控员工的情况,这种管理方式非常的粗暴,根本就不人性化,势必会引发劳动者的反对,对这样的公司我们不仅仅停留在谴责,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劳动局进行投诉,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个公司的负责人完全是一个法盲,企业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员工的利益却不自知,牺牲了员工的利益,只会降低工作效率,曝出的这些事件,最后往往都不了了之,这也让企业更有底气继续无底线侵犯员工隐私,也希望劳动部门能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对公司不合理的做法进行严惩,让企业付出较大的代价,这样才能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如何投诉评委泄密的事情

公民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维权:

(一)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遭遇信息泄漏的个人有权立即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二)个人还可向公安部门、互联网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消协、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三)消费者还可依据 《民法典》(2021.1.1生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通过法律手段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民法典泄密(民法典 泄露商业秘密)

如果突然意外死亡, 支付宝、微信钱包里面的钱怎么处理?

《支付宝服务协议》第四部分第三项第5条规定:“如您连续12个月未使用您的支付宝登录名或支付宝认可的其他方式登录过您的会员号或账户,支付宝会对该会员号或账户进行注销,您将不能再通过该支付宝登录名登录本网站或使用相关会员号或者账户。如该会员号或账户有关联的理财产品、待处理交易或余额,支付宝会协助您处理,请您按照支付宝提示的方式进行操作。”

《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第七款第二和五条规定:“用户注册微信帐号后如果长期不登录该帐号,腾讯有权收回该帐号,以免造成资源浪费,由此带来的任何损失均由用户自行承担。”

按照协议来说,突然去世的用户的支付宝里面的钱将会一直被动地冻结在该用户的账户里,等待着亲人来认领,且理论上“支付宝会协助您处理”。

但在现实生活中,支付宝如何协助你,在世的亲人如何知道去世的亲人还有这么个有钱的帐号?是个未知数。即使阿里公司无权没收这笔钱,也不会主动去提醒该帐号的家人。

相应地,作为微信、QQ、微信公众号等工具的 “初始申请注册人”,去世后,这个号最终会被腾讯回收,那号里的微信钱包又会面临何种命运?

如何避免网络财富“蒸发”?

随着国人存钱用钱方式的多样化,一定要摒弃避讳“留遗嘱”这个陈旧观念,早早通过多种方式预留这些财富的“通关密码”,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如何避免意外之后,自己的这些网络财富“蒸发”:

其一,如果绕不开心理关,确实想避讳,可以以写日记的形式,把自己财富账号记下来,密码不一定要写,至少让亲人在看到时,会想到当事人的钱物在哪里;

其二,可以向自己的亲人坦诚帐号信息,里面涉及到的部分钱物数额;

其三,不避讳,直接立遗嘱,写明哪里有什么,直截了当;

虽然死亡是一个不吉利的话题,但有时候我们必须得去面对,比如哪天我们悄然离世,那我们在支付宝、微信、QQ里面的钱会怎么办呢?

很多人都知道,微信、QQ这类社交账号不是永远属于一个人的,这点在注册协议中就有,用户注册微信帐号后如果长期不登录该帐号,腾讯有权收回该帐号。

支付宝的协议是,如用户连续12个月未使用支付宝登录名或支付宝认可的其他方式登录过用户的会员号或账户,支付宝会对该会员号或账户进行注销,用户将不能再通过该支付宝登录名登录本网站或使用相关会员号或者账户。

但是人没了,支付宝里面的钱是安全的。支付宝官方回应称,不管你在还是不在,你支付宝里的钱都在那里。继承人可以联系支付宝,公司客服会引导继承人准备身份证、死亡证明、承诺书等材料,然后通过网络上传、快递等方式给到支付宝,即可继承账户里的财产。

如果突然去世了,你的亲人如何知道你有没有账户?支付宝也对此作出回应,如果继承人不知离世者有没有支付宝,或者不知道离世者的支付宝账号是多少,继承人只要提供离世者的身份证号给客服,就可以查询离世者名下到底有没有支付宝账户。

不过这一切一定要赶在支付宝账户注销前完成,否则账号一旦注销,钱就烟消云散了。

所以,大家要有立遗嘱的意识,或者在日记本里记清楚哪里有资产,即便没有密码,继承人也会凭借账户联系相关公司将钱找回来,最后雨后传奇V祝愿大家长命百岁哦!

大家好,我是东北秋枫,我的回答是:为了避免突然发生意外死亡,支付宝、微信钱包里的钱,要提前做好发生意外的准备。

人也不需要忌讳死亡,总会难免一死,为了不给死后留下太多麻烦,生前就要安排好一切。

支付宝和微信在形式上都差不多,只要让你最亲的人知道手机密码,知道和微信、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密码,那么如果发生意外死亡,接下来要做的事情就简单多了。

把微信零钱或零钱通的钱,转出到绑定的银行卡里,在身份证没注销前,只要知道银行卡密码,就能直接在ATM机取款。

支付宝也是一样的,如果是存在余额宝里,把钱转出到绑定的银行卡里,也是在身份证没注销前去ATM机就能取款。

综上所述,如果突然发生意外死亡,千万不要等身份证都注销了,才想起取微信、支付宝和银行里的钱,这样会增加许多麻烦,找客服、递申请需要很多繁琐的继承手续。所以,人没了首先要办的是查遗产,如果身份证注销了,就来不及了。 人都会有一死,希望都能面对现实,生前该交代的一定要交代清楚,不要给亲人增添麻烦,我就回答到这里,希望能帮到您。

我个人就制作了一张卡片,在卡片上记下手机锁密码支付宝或微信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银行卡密码。把卡片和身份证等随身带在身上或放在家里让你最信任的一个家人保管。我觉得放在身上不太安全,因为在外发生意外很容易泄密。(指纹锁家人是无法开锁的,但不用担心,当用指纹锁无法开锁时,会提示用其他密码开锁。)

当突然意外死亡或失去意识,你的亲人会根据卡片上的密码打开手机,点开支付宝或微信,再通过支付密码在支付宝或微信中的钱转出或提现到银行卡,最后通过银行卡密码取现。

如果是你的账户有钱,在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那肯定什么归银行所有了。要如果你账户透支了,那么你绑定的亲人手机号就会收到客服打来的电话。来意自然是催账啦。如果你的账户有钱,而你的亲人又不知道你的取款密码时,你的亲人可以开你的死亡证明,和和你的亲属关系找到客服索取。当然,资金数额大的话,自然而然要有遗书的形式递交。

这个命题挺好,也挺通用。我只是想把它换成不是支付宝,不是微信,而是某某银行卡或者银行账户。然后提同样的问题,你们怎么办?再说一遍,我的意思是不要黑微信和支付宝,银行也一样有这个问题。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即可。

一、先说说遗产。

1、现行的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2、 《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二、微信、支付宝钱包里的钱是不是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规定:电子数据是法定证据类型的一种,包括五大类型, 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从司法实践来看,微信、支付宝钱包里面的钱属于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既然是个人合法财产那就当然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

三、如何继承。

1、继承方式我就不再赘述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遗赠抚养协议继承,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两者都没有的按照法定继承继承。

2、方式一:知道密码的,输入密码转给继承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即可。

3、方式二:不知道密码的可以和微信、支付宝的客服联系,按照两家公司的要求提供继承人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等材料即可。

如果人意外去世,那么支付宝,微信钱包中的钱是不是归属马云和马化腾?

我们先看看继承法中的相关规定,依照《继承法》如果没有人身限制的网络遗产,比如微信,支付宝能财产,作品版权、 游戏 币等是可以继承的。

实际上,微信很早之前就有了规定——

1.需要我们去提供死亡证明(需街道、公安局或医院开具)/火化证明(火葬场开具)/销户证明(派出所开具),三个证明只需提供其中一个。

2.也需要我们具备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派出所、街道或居委会开具,必须是直系亲属关系)。

因此,只要拥有以上的信息,都可以进行财产的继承。但是,我们也必须知道的是,支付宝实际上也提供了一样的继承方案,支付宝一样能够保持财产的继承,这种情况其实在支付宝的相关说明中已经提到。

支付宝的《支付宝服务协议》第四项就有明确的规定——

除了在2000元这个界限需要我们关注之外,支付宝的继承实际上是可以很容易看到的。如果超过了2000元,我们需要上传公证处开具的公证存款查询函 ,并且支付宝客服会将《账户查询情况通知书》通过邮箱或者快递邮寄给公证处 。上传继承公证书后,能够获得这笔财产。

因此,不管是支付宝,还是微信都是可以被继承的,但是你需要满足条件去继承,如果不满足条件的话,确实可能出现资金成了无主之物了。

对于支付宝,大家不用过于担心,支付宝明确表示使用人死亡之后,其中的财产并不会收归支付宝,依然属于其继承人,支付宝会一直为用户保管,直到继承人来取走,但是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而且如果在支付宝中有相关的债务呢,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债务的。

对于微信,在注册的协议中有规定,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仅获得微信账户的使用权,除申请人外,其它人无权使用。申请人也不能赠与、借用、租用或者转让给其它人。如果用户长期不登录微信,腾讯有权收回该账户,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用户个人承担,而与账户关联的微信钱包也不能单独使用。一旦微信账户注销,与之关联的微信支付随之注销。因此微信钱包中的钱可能会直接消失,由于对于互联网方面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还没有制定,现阶段只能是参照现有的法律规定,虽然微信账号我们只有使用权,但是对于微信里面的财务我们是有所有权的,你可以按照规定收回账号,但是应当通过合理的途径返还其中包含我的财务。因此对于微信钱包里的钱,继承人也是拥有继承权的,所以如果微信收回了账号,我们也是有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要求继承微信中合法的遗产。

由于现阶段对于网络资源继承的需求还没有那么大,所以相关的法律规定还没有出台,所以对于这些新的问题,我相信在不久之后就会有新的法律规定出台。

不知道那怎么办,可以提前立遗嘱,中华遗嘱库帮你解决问题。

技术开发合作协议

本合同合作各方就共同参与研究开发_________项目事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合作各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项目名称_________。

第二条 技术内容、范围和要求

1、技术内容:

(1)新技术;

(2)新产品;

(3)新工艺;

(4)新材料。

2、技术范围:_________

3、技术要求:_________。

第三条 研究开发计划

本合同合作各方在研究开发项目中,分工承担如下工作:

1、甲方:

(1)研究开发内容:_________

(2)工作进度:_________

(3)研究开发期限:_________

(4)研究开发地点:_________

2、乙方:

(1)研究开发内容:_________

(2)工作进度:_________

(3)研究开发期限:_________

(4)研究开发地点:_________

第四条 研究开发经费的数额及其支付、结算方式

(一)合作各方确定,按如下方式提供或支付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经费及其他投资:

1、甲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_________

(2)支付或折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_________

(3)使用方式:_________

2、乙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_________

(2)支付或折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_________

(3)使用方式:_________

(二)研究开发经费总额: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经费来源:本合同约定,项目开发经费由_________提供,或者双方按比列_________分担提供。

(三)支付

支付方式为:_________

(1)一次总付:_________元,时间:_________

(2)分期支付:_________元,时间:_________

(3)按利润_________%提成,期限:_________

(4)按销售额_________%提成,期限:_________

(四)结算方式

经费的结算包括经费包干和经费实报实销,合同约定采用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结算:

(1)合同经费包干使用的,合同完成后经费出现剩余时,结余经费归受托人所有,经费不足,不足由受托人自行解决。并且受托人的报酬应包含在结余的研究开发经费中,委托人不另行支付报酬。双方未约定结算方式的,按包干使用处理。

(2)经费实行实报实销的,研究开发经费不足时,委托人应补充支付,经费剩余时,受托人应如数返还。

第五条 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归属

属于甲方的设备、器材、资料:_________

属于乙方的设备、器材、资料:_________

同属于双方的设备、器材、资料:_________

第六条 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1、履行期限

第一阶段: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二阶段: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阶段: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履行地点:_________

未约定履行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推定在研究开发人所在地履行。

3、履行方式:_________

第七条 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1、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_________;

(2)涉密人员范围:_________;

(3)保密期限:_________;

(4)泄密责任:_________。

2、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_________;

(2)涉密人员范围:_________;

(3)保密期限:_________;

(4)泄密责任:_________。

3、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4、保密条款不应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当事人双方未就保密条款进行约定的,按《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亦应履行法定的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5、无论合同是否被撤销、变更、解除或终止,无论合同是否生效,合同之保密条款不受其限制而继续有效。

第八条 风险责任的承担

1、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并造成一方或双方损失的,双方按如下约定承担风险损失:双方确定,本合同项目的技术风险按_________的方式认定。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条件是:

(1)本合同项目在现有技术水平条件下具有足够的难度;

(2)乙方在主观上无过错且经认定研究开发失败为合理的失败。

(3)一方发现技术风险存在并有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在_________日内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逾期未通知并未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认定风险责任标准为:

(1)课题在现有技术水平下具有足够的难度;

(2)研究开发人在研究开发工作中是否充分地发挥了主观能动性;

(3)其同行业专家的鉴定结论认为研究开发工作的失败属于合理失败。

3、风险责任应由受托人或双方共同承担风险责任,承担方式为:_________。

4、在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由双方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双方合理分担。

第九条 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合作各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最终研究开发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

公司专用发票拍照会泄密吗

有一定风险,涉及个人隐私,建议不要将发票拍照发给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一般的发票是不会涉及个人隐私的,除非这个发票上有很详细的个人信息,如果上面有比较详细的个人信息,一定要保管好,在没用的时候及时的销毁,祝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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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泄密(民法典 泄露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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