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校园性(关于民法典的校园案例)

2023-02-05 法务资讯 民法典

民法典关于校园暴力的规定

法律解析:

民法典 校园暴力学校需要承担责任。 第三人侵权导学生在学校受伤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校园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内外、以学生为参与主体的一种攻击性行为,它既包括直接欺凌也包括间接欺凌。校园欺凌不等同于校园暴力,校园暴力包含校园欺凌,而校园欺凌是最常见的一种校园暴力。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

民法典校园性(关于民法典的校园案例)

2020民法典校园欺凌法律条例

校园欺凌应遵守:

1、学校应当落实法律规定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专项制度;

2、学校应当成立由校内相关人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负责学生欺凌行为的预防和宣传教育、组织认定、实施矫治、提供援助等;

3、学校应当教育、引导学生建立平等、友善、互助的同学关系,组织教职工学习预防、处理学生欺凌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对学生开展相应的专题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请问民法典有哪些特点?

总的来说,民法典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新特点:

一、为人权保护加成。民法典开创了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先河,使人格尊严得到全面保护,让“人”成为法律的终极关怀。完善防止性骚扰有关规定,认定标准更加清晰,在防止职场和校园性骚扰方面更加具有针对性。特殊情况下无人照料“被监护人”得到照顾,规定当地基层组织等要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未成年人权益得到更大保护,对受性侵未成年人索赔的诉讼时效作了特殊规定,让法律的时间停步,等待勇气的成长。

二、为家庭和睦聚力。总结起来,民法典用更加完善的规则守护家的港湾。减少“头脑发热”式离婚设立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更好维护家庭关系稳定。离婚代价更加公正,“有其他重大过错”成为离婚时可索赔的情形,没有达到重婚程度的出轨行为,也必须以赔偿形式表达歉意忏悔。新设居住权制度,对于因婚姻解体、“以房养老”失去住房所有权的女性、老人来说,牢不可破的法律权利代替了飘忽不定的居住允诺。完善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

三、为社会治理赋能。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相关各方的民事责任,用让抛物者买单的方式守护头顶安全。凸显信息时代法律态度,在APP过度处理个人信息、伪造侵害肖像权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保护更严格。对高利贷和“霸王条款”说“不”,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对格式条款制度细化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厘清物业与业主关系,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小区电梯广告的收益由业主共享,切实为老百姓解决物业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总之,民法典为我们的一生保驾护航,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百姓过日子的法律”,将进一步提升民众的安全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生活更美好。

列出10条民法典有些条款最能影响你的大学生活?

民法典时代正式来临,普法君为家长和同学们把《民法典》中关系到校园安全的几个条款的详细内容梳理了出来。

一、校园贷问题

近年来,“校园贷”“套路贷”导致的惨案频频发生,许多正值青春年华的学生们都掉入这个陷阱之中,一步一步走进黑暗深渊中,甚至有的还为此丢掉了性命。

《民法典》禁止放高利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表明国家鼓励人们投资实体经济,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解决因高利贷导致的一系列校园及社会问题。

二、校园性骚扰问题

近年来,校园“性骚扰”事件屡被推至聚光灯下。在大学,个别高校教师、管理人员吃准了毕业论文、毕业证、继续深造对于学生的重要性,以此相威胁谋“私欲”。校园安全时刻牵动着社会和家长的心。

《民法典》规定:学校、企业、机关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让学生们面对骚扰勇敢说“NO”,法律为你撑腰!

我们新时代大学生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年轻一代力量,应该了解民法典带给我们的权益保护和禁止性行为地带。

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同时也绝不触犯法律,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不竭动力和强大智力支持。

民法典关于校园欺凌的内容

对校园欺凌有新规定具体体现在人格权的相关规定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校园欺凌法律条例是什么?

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刑法》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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