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刑法修正新增23个罪名)

刑法修正案(八)都新增加了哪些罪名?

北京三校名师司考培训:新增了6个罪名,分别是:(1)危险驾驶罪(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2)虚开发票罪(刑法第205条之一规定);(3)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10条之一规定);(4)非法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刑法第234条之一规定);(5)恶意欠薪罪(刑法第276条之一规定)(6)食品监管失职罪(刑法第408条之一规定)。需要说明的是:以上罪名学理拟制而成,具体罪名,尚待司法解释规范明确。同时,因修正案之修订,刑法分则部分罪名亦会有所修订,如强迫职工劳动罪(刑法第244条之规定)以强迫劳动罪更为适宜等。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刑法修正新增23个罪名)

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了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内容

1、加入了照顾75岁以上老人及未成年人的条款,体现人道主义。2、对数罪并罚、减刑、限制减刑、假释的年数做了较大的修改。3、加大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处罚力度。4、引入了“社区矫正”这一全新的刑法概念。5、飙车、酒驾、恶意欠薪入刑,减少不常用的死刑罪名。

刑法修正案八主要涉及哪些内容

我国的刑法自制订以来是在不断地修改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法律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健全。刑法修正案八是刑法修正案中改动内容最多的一次,那刑法修正案八主要涉及哪些内容?

刑法修正案八主要涉及哪些

一、加入了照顾75岁以上老人及未成年人的条款,体现人道主义

(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四)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二、对数罪并罚、减刑、限制减刑、假释的年数做了较大的修改

(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三)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四)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三、加大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处罚力度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二)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四、引入了“社区矫正”这一全新的刑法概念

(一)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二)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三)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五、飙车、酒驾、恶意欠薪入刑,减少不常用的死刑罪名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适当减少死刑罪名: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以上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多少个独立的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包括以下10个:

一、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二、第160条第2款: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 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三、第205条之一:虚开发票罪

四、第210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五、第234条之一:组织他人买 卖人体 器 官 罪

六、第244条第2款: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罪

七、第276条之一:恶意欠薪罪

八、修改刑法第338条: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重大环境污染罪”

九、第408条之一:食品监管人员滥用职权罪

十、第408条之一:食品监管人员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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