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民法典设立好人条款(民法典关于直播)

遇到老人摔倒,你会毫不犹豫地去扶起来吗?

不会,我会先观察后再做判断是否需要去扶起来。

一旦发现老年人摔倒,切不可急于搀扶,否则可能会“帮倒忙”。正确的处理方法是“四判断”,根据判断结果进行正确处理。

1. 判断其意识是否清醒

首先要观察老年人的表情和神态,如果他神志是清醒的,询问他跌倒的原因,然后给予他一些相应的帮助,比如,有一些人是心绞痛发作,可以协助老人服下,身上携带的急救的药品。然后,尽快帮助他拨打急救电话。

如老人意识不清,在场者应立即拨打急救电话。有外伤、出血,应立即止血、包扎;有呕吐,应将其头部偏向一侧,并清理口、鼻腔呕吐物,保证呼吸通畅;有抽搐,应移至平整软地面或身体下垫软物,防止碰、擦伤,必要时牙间垫较硬物,防止舌咬伤,不要硬掰抽搐肢体,防止肌肉、骨骼损伤;如呼吸、心跳停止,应立即进行胸外心脏按压、口对口人工呼吸等急救措施;如需搬动,应保证平稳,尽量平卧。

2. 判断其是否猝死

发现病人跌倒后已昏迷,首先要判断是否猝死。

对于发生猝死的患者,我们应立即将其就地平卧在地上,同时马上对他实施心肺复苏,就是胸部按压,并且迅速拨打120急救电话。当然,口对口人工呼吸这一点,目前对于普通人来说也不做要求,大家主要是做胸部按压,并及时与急救中心联系,争取时间抢救病人。

如有外伤、出血,立即止血、包扎;如有呕吐,将头偏向一侧,并清理口、鼻腔呕吐物,保证呼吸通畅;如有抽搐,移至平整软地面或身体下垫软物,防止碰、擦伤,必要时牙间垫较硬物,防止舌咬伤,不要硬掰抽搐肢体,防止肌肉、骨骼损伤;如需搬动,保证平稳,尽量平卧。这样也许能挽救他的生命,而不是急急忙忙抬着病人向医院跑。

3.判断是否骨折

观察发现患者有明显的肢体的疼痛、畸形、关节的异常、肢体位置异常等这些情况,说明患者可能发生了肢体的骨折。如果患者有这些表现,我们不要随便搬动患者,以免加重病情。

4. 判断是否有脑中风

中风患者常常存有一侧肢体的运动功能障碍,比如右脚、右手没有力气甚至不能动弹,在起坐行走过程中,由于动作不协调、身体重心偏移,病侧肢体发软,磕磕碰碰,进而摔倒。

正确的做法是:若患者坐在地上尚未完全倒下,可搬来椅子将其支撑住,或直接上前将其扶住。

若患者已完全倒地,可将其缓缓调整到仰卧位,同时小心地将其头面部偏向一侧,以防止其呕吐物误入气管而发生窒息。必要时,可用纱布包住患者的舌头往外拉,以防窒息。

切忌拍打、哭叫、翻动病人。在现场急救的同时,与120急救中心联系,尽快送就近医院抢救。

好人条款的规定会产生哪些积极的社会影响

全国人大通过的《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总),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民法典时代”的开启,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划时代意义。

本次民总在原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做了诸多修改,亮点颇多,笔者想谈及的是社会呼吁良久的“好人条款”。该条款规定在民总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的制定背景是时下被广泛热议的“扶不扶”现象,典型代表案件是发生在南京的一起引起极大争议的民事诉讼案——彭宇案,此案在社会中引起强烈反响,此后类似彭宇案的各种版本在各地出现,引起民众对跌倒老人是否可以搀扶的激烈讨论。

此次民总对“扶不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做了明确的规定,因紧急救助行为本身造成的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删除了草案中“因重大过失造成损害需承担适当责任”的规定,但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是故意等不正当目的的,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紧急救助行为,即通常所说的见义勇为在法律上称为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利益,管理他人事物,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但仅限于必要费用,不包括“好处费”。而对于因管理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注意义务界定法律一直未有规定,此次规定无疑是进步的。

无论如何,民总“好人条款”的规定是针对社会现实问题的“及时雨”,必将有利于助人为善、见义勇为等淳风美俗的形成,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

直播:民法典设立好人条款(民法典关于直播)

民法典的重点内容

民法典包括7编,即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84章、1260条,总字数10万余字。结构安排上有几个特点:一是坚持民商合一,二是单设人格权编,三是不设独立的债权编,四是不设独立的知识产权编,五是单设侵权责任编。

(一)总则编。总则编共10章、204条,与民法通则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第一,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并在各分编的相关制度中体现了绿色原则。

第二,完善了监护制度。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并增加了临时监护制度和临时生活照料制度。

第三,确立了特别法人制度。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第四,完善了民事权利制度。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律。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完善了民事责任制度,增加规定了“好人条款”和“英烈保护条款”等。

(二)物权编。物权编共5个分编、20章、258条,与物权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第一,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完善征地补偿制度,与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相衔接;落实土地承包“三权分置”制度;考虑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在民法典中作出衔接性规定。

第二,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强化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适当降低作出决议的门槛;完善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规则;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第三,增加规定居住权。为落实党中央的要求,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在用益物权部分增加一章,专门规定居住权。

第四,关于改善营商环境。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和清偿顺序;删除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完善流押、流质的规定。

第五,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作出原则性规定,国务院正式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后,再进一步做好衔接。

(三)合同编。合同编共3个分编、29章、526条,与合同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第一,增加典型合同类型。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增加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

合伙合同这4种新的典型合同。

第二,补充完善债法的一般规则。明确了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完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具体规则。

第三,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订立合同。

第四,完善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规则。为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规范电子交易行为,对电子合同订立、履行的特殊规则作了规定。

第五,完善格式条款制度。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的,对方可以主张这些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六,禁止高利放贷。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细化客运合同的规定。明确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等。

(四)人格权编。人格权编共6章、51条,规定了人格权的一般规则,并对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明确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

第二,规范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

第三,增加禁止性骚扰的规定。明确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并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第四,明确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的人格权益,民法典从人格权保护角度作了明确规定。

第五,明确规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明确了隐私的定义,对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常见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处理个人信息遵循的原则和条件,强化个人信息的保护。

(五)婚姻家庭编。婚姻家庭编共5章、79条,与婚姻法、收养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第一,明确规定树立优良家风。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的讲话精神,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第二,修改了禁止结婚的条件。规定患有重大疾病一方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第三,吸收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回应社会关切。

第四,规范亲子关系确认或者否认之诉。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五,规定离婚冷静期。在30天的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第六,完善收养制度。明确规定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删除了现行收养法关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应为14周岁以下的限制,并完善了收养人的条件要求。

(六)继承编。继承编共4章、45条,与继承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第一,完善了遗嘱继承制度。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增加打印、录音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并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还增加规定了遗嘱信托。

第二,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

第三,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了社会组织作为扶养人的范围,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促进老龄事业发展。

第四,完善了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制度。明确此类财产收归国有后应当用于公益事业。

(七)侵权责任编。侵权责任编共10章、95条,与侵权责任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第一,确立“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规定“自助行为”制度。自然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保护的情况下,自己可以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权益。

第三,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显著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

第五,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为鼓励助人为乐,规定无偿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六,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

第七,完善高空抛物坠物规则。“头顶上的安全”引发社会关注,民法典对高空抛物坠物规则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

见义勇为者如何认定?有没有相关福利待遇和政策?

    在这个大社会当中,还是有很多见义勇为的人,这是一种值得传颂的美德,见义勇为者就是指在保护国家或者是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时候做出一些抢险,斗争等行为,会有专门的人进行见义勇为行为的调查。

 见义勇为者是可以享受到一些奖励和待遇的,通常情况下,为保护他人的安全,财产做斗争,或者是在发生危险之时,不顾个人安危去救援,又或是为了保护国家或者是集体个人的利益免于被害人遭到侵害,这种挺身救助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这种行为都是由当地的区或者是县民政部门进行确认的,在确认之后就会通知见义勇为者或者是所在的单位地区,在民法典中确实是有着好人条款的,如果是因为保护他人而让自己受到损坏的,那么侵权人将会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给予补偿。

  见义勇为这件事情本身就是一件值得被传颂下去的英勇行为,这种精神是值得鼓励的,所以每个地方对于这种行为都会有一些精神上和物质上以及社会上的鼓励,每个地方的政策是不一样的,但认定是属于见义勇为行为的话,会有奖章和证书的颁发,同时当地的政府也会给予一定的奖励,此外一些地方也是会根据不同的情况落实相关待遇,对于见义勇为的家属也是能够享受到一些优待的。

     如果是因为见义勇为而导致牺牲或者是失去了劳动力的人员,那么他们的家属如若是没有生活来源,当地的部门都会去进行推荐就业,同时如果是想要从事个体经营的话,也是能够享受到一些减免税费等等照顾的,如果是子女或者是上学医疗这些方面遇到了实际上的困难,当地也会有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或者是减免费用,当然见义勇为是值得学习的精神,不过大家在做好事的同时,要首要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

民法典重点内容

民法典包括7编,即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84章、1260条,总字数10万余字。结构安排上有几个特点:一是坚持民商合一,二是单设人格权编,三是不设独立的债权编,四是不设独立的知识产权编,五是单设侵权责任编。

(一)总则编。总则编共10章、204条,与民法通则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第一,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并在各分编的相关制度中体现了绿色原则。

第二,完善了监护制度。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并增加了临时监护制度和临时生活照料制度。

第三,确立了特别法人制度。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第四,完善了民事权利制度。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律。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完善了民事责任制度,增加规定了“好人条款”和“英烈保护条款”等。

(二)物权编。物权编共5个分编、20章、258条,与物权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第一,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完善征地补偿制度,与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相衔接;落实土地承包“三权分置”制度;考虑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在民法典中作出衔接性规定。

第二,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强化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适当降低作出决议的门槛;完善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规则;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第三,增加规定居住权。为落实党中央的要求,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在用益物权部分增加一章,专门规定居住权。

第四,关于改善营商环境。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和清偿顺序;删除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完善流押、流质的规定。

第五,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作出原则性规定,国务院正式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后,再进一步做好衔接。

(三)合同编。合同编共3个分编、29章、526条,与合同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第一,增加典型合同类型。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增加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

合伙合同这4种新的典型合同。

第二,补充完善债法的一般规则。明确了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完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具体规则。

第三,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订立合同。

第四,完善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规则。为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规范电子交易行为,对电子合同订立、履行的特殊规则作了规定。

第五,完善格式条款制度。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的,对方可以主张这些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六,禁止高利放贷。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细化客运合同的规定。明确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等。

(四)人格权编。人格权编共6章、51条,规定了人格权的一般规则,并对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明确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

第二,规范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

第三,增加禁止性骚扰的规定。明确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并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第四,明确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的人格权益,民法典从人格权保护角度作了明确规定。

第五,明确规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明确了隐私的定义,对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常见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处理个人信息遵循的原则和条件,强化个人信息的保护。

(五)婚姻家庭编。婚姻家庭编共5章、79条,与婚姻法、收养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第一,明确规定树立优良家风。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的讲话精神,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第二,修改了禁止结婚的条件。规定患有重大疾病一方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第三,吸收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回应社会关切。

第四,规范亲子关系确认或者否认之诉。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五,规定离婚冷静期。在30天的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第六,完善收养制度。明确规定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删除了现行收养法关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应为14周岁以下的限制,并完善了收养人的条件要求。

(六)继承编。继承编共4章、45条,与继承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第一,完善了遗嘱继承制度。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增加打印、录音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并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还增加规定了遗嘱信托。

第二,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

第三,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了社会组织作为扶养人的范围,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促进老龄事业发展。

第四,完善了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制度。明确此类财产收归国有后应当用于公益事业。

(七)侵权责任编。侵权责任编共10章、95条,与侵权责任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第一,确立“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规定“自助行为”制度。自然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保护的情况下,自己可以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权益。

第三,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显著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

第五,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为鼓励助人为乐,规定无偿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六,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

第七,完善高空抛物坠物规则。“头顶上的安全”引发社会关注,民法典对高空抛物坠物规则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

扩展资料: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

第一次和第二次由于多种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际成果。1979年第三次启动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背景下进行的,当时领导法制委员会工作的彭真、习仲勋同志经过深入研究后,确定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律。

修改了婚姻法,相继出台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等。2001年第四次启动,又先后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关于民法典的几个主要问题

民法总则通过好人将会好报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中,以“赞成2782票,反对30票,弃权21票”通过了《民法总则》,将于今年的10月1日起实施。通过的《民法总则》最大的亮点莫过于好人条款:

做好事救人终于有保障了,日前,河南驻马店一女子因过马路被撞无人施救遭遇“二次碾压”死亡,此事引发网友热议,不少人将众人的冷漠指向10年前的“彭宇案”。10年过去,“彭宇案”还时不时被提起,个中原因,一方面,这与彭宇已被一些媒体人为设定为“好人蒙冤”的标签有关。人们往往愿意想当然地相信,好人不得好报,善行可能遭遇勒索。

当他人处于危险时,而触手可及就可能挽救一个人的生命时,奢谈“救不救”“扶不扶”,未免太过冷血。诚然,在一个陌生人社会,任何人的行为都可能面临一个计算“成本”的问题,这也是实情。理性也好、客观也好,并不意味着当我们面对生死存亡仍无动于衷,这种担心与冷漠无数次刺穿人们的道德底线,而现有法律因无能为力而被嘲讽,法律作为道德的最低保障,当道德被一再突破时,法律应该承担起了修补社会裂痕的重任,民法总则的出台,给做好人好事的人有力的支持。

《民法总则》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好人免责”条款,具有极大的进步性,意味着好人自愿在紧急情况下为他人提供救助,如果受助人遭遇损害,那么好人将免责。当好人在施救的时候,可能自己遭受损害,也可能导致受助人受到损害。如果在好人自己遭受损害的情况下,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3条、《民法总则》第183条的规定,请求实际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从受助人那里获得适当补偿;如果在好人导致受助人损害的情况下,依据《民法总则》第184条好人也将免责。可见,《民法总则》第183条和第184条珠联璧合,共同发挥为好人施救行为保驾护航的法律效果,有利于鼓励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风气,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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