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号称(民法典被称为?)

2023-01-17 法律资讯 民法典

从民法总分则体系、法律规范的构造、法律行为概念等范畴,简述近代民法典

民法的意义与近代民法的形成

现代民法的人文精神是全面主体性与严格自由主义的统一。具体而言,现代民法的人文精神表现为对实质正义、个别正义的追求,对人格权的关注以及对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等三大近代民法原则的修正与限制。现代民法的人文精神是对近代民法的人文精神的扬弃,是人类朝着纯粹的理想的人文精神前进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反映了我们这个时代的时代精神,是对近代民法人文精神中二律背反的克服,具有辩证法的色彩,必将极大推动人的解放和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自罗马法复兴、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以来,民法以其自身逻辑获得发展。总的来说,依据一些学者的看法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即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近代民法,即指经过16、17、18世纪的发展,于19世纪西欧各国编纂民法典而获得定型化的一整套民法的概念、原则、制度、理论和思想的体系,在范围上包括法、德、奥、日本及旧中国民法等大陆法系民法和英美法系民法。现代民法,是指近代民法在20世纪的发展与修正,与近代民法并无本质上的差别,是在近代民法的法律结构基础之上,对近代民法的原理、原则进行修正、发展的结果。[1]本文阐述现代民法的人文精神的基本特征和发展过程,并力争指出这一发展背后的力量和启示。

一.什么是民法的人文精神?

一部民法史,就是市民社会、民法、人文精神互动的关系史,一部弘扬民法的人文精神和推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历史。在民法文明这一个历史形态中,人终于或多或少地发现了马克思所说的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及对人的本质的占有。虽然作为历史范畴的民法文明会因历史传统、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地理环境等诸因素影响具有历史局限性,但是只要人文精神是它的精神和追求,那么它引导人民走提升主体性及高扬自由平等精神的本质就不会改变,否则它不成其为民法。因此作为历史范畴的民法所抽象的"民法人",一方面具有历史局限性,他要反映并记录那个时代的时代精神,另一方面,他又具有历史进步性,他要弘扬和实现民法的人文精神,这是人类认识非至上性与至上性、真理的相对性与绝对性在民法文明中的矛盾表现。民法的崇高正在于它以人文精神唤醒人去做一个"民法人",从而使他在人的解放的道路上前进。所以耶林说:"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罗马法律对世界的征服之所以最为持久,既在于其私法制度的相对完备,更在于其私法精神对人的权利的肯定、对人的关怀已蕴涵了近代、现代民法人文精神的胚胎。

我们认为,民法的人文精神是民法文明内在、深层的精髓与内核,是民法文明的价值追求和终极关怀,是民法的最高原则。一方面,它旨在高扬人的主体性,肯定人的尊严与价值,肯定人-物关系中人的主体地位,对这一关系作出民法回答;另一方面,它旨在弘扬自由的精髓,肯定有限制的自由主义的价值,肯定人-人关系中的自由与平等,对这一关系作出民法回答。简言之,民法的人文精神就是主体精神与自由精神。

我们可以说近代民法的人文精神是市民社会及哲学革命矛盾运动的产物。首先,近代民法肯定提升了人的主体性,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真正把所有人生而平等享有权利写进了法典,承认了人的独立性与平等性,使人从等级、身份制度的压迫中解放出来,它是以尊重人、肯定人、解放人为己任的;但另一方面,它对人的独立性与平等性的关怀又是形式上的,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这导致了近代民法关注形式正义、整体正义而忽视实质正义、个别正义和重物轻人、重客体轻主体的现象,使民法降格为单纯的财产法。其次,近代民法以唯理主义和自由主义为其灵魂,奉"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为圭臬,与此同时它的革命性又把辩证法的另一面丢掉了,缺少应有的相对的一面和节制精神。所以说,近代民法的人文精神是矛盾的统一,它具有二律背反和形而上学的色彩。一言以蔽之,近代民法的人文精神是片面主体性与绝对自由主义,它反映了那个时代的时代精神。近代民法正是这一矛盾在制度上的展开。

二.现代民法的人文精神

现代民法的人文精神是全面主体性与严格自由主义的统一。具体而言,现代民法的人文精神表现为对实质正义、个别正义的追求,对人格权的关注以及对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等三大近代民法原则的修正与限制。所以说,现代民法的人文精神是对近代民法的人文精神的扬弃,是人类朝着纯粹的理想的人文精神前进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反映了我们这个时代的时代精神,是对近代民法人文精神中二律背反的克服,具有辩证法的色彩,必将极大推动人的解放和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一) 现代民法人文精神之全面主体性

1.实质正义

缔造近代民法的先驱们曾在理性主义耀眼的光环下满怀信心地为打造无所不包、能充分预见未来的民法机器而努力。他们相信"只有立法者制定的才是法律,而其他的都不是",法官只是一台自动售货机,他的任务就是单纯地运用已制定好的毫无漏洞的法律规则。这种认为法律无所不包的立法理念是法律形式理性发达的表现之一,而这往往伤害了实质正义和个别正义。随着哲学史上对科学主义、唯理主义、实证主义的批判,科学与人文再度联姻以及现实法律生活中对形式正义、法典化运动的反思与批判,一场民法学者、立法者和法官们抛弃绝对规则主义、法律无漏洞之说而寻求将理性与人文、理性与经验在民法中统一起来的运动开始了。现代民法对近代民法扬弃的表现之一便在于认识到对人的关怀不仅是理性的而且是人文的,虽然理性也为人文开辟道路,但过度至上的理性显然割断了民法的终极关怀与民法制度之间的脐带。现代民法正在逐渐摆脱近代民法中单面的一般正义,形式上的平等与自由,而努力将一般正义与个别正义、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结合起来,它既肯定所有人平等、自由的价值,又肯定单个人尊严、自由的价值,反对牺牲任何一方。从而努力使民法所关怀的人在制度面前不再被异化,相反成为一个完整的人。一句话,现代民法在近代民法基础上使人从单面人走向完整人,从理性人、经济人走向经济人与伦理人的结合,从而使人的主体性由片面走向全面。现代民法的这一努力通过许多方面表现出来,例如两大法系的合流趋势、方法论意义上的归纳法与演绎法的结合等等,但是纵观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这两点最能反映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和人文关怀:一是"从具体到抽象",表现为现代民法中一般条款的出现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扩大;二是"从一般到个别",表现为现代民法在扬弃近代民法"抽象的人格"的基础之上对"具体的人格"的规定。现代民法的这两大趋势从侧面表达了我们这个时代的时代精神--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的初步融合。

对于个人法律权利伦理化、人文化的关怀,民法典那种逻辑严密的规定常常提供不了充分的可能,于是在法典中出现了一些"强调相对的社会责任的倾向"。其中一般条款的规定特别引人注目,它作为安全阀的作用众所周知。从这个意义上讲,《德国民法典》第242条的规定应是现代民法范畴的,无论是在其认识上、还是在实际操作中。该法条规定:"债务人有义务依诚实和信用,并参照交易习惯,履行给付。"学者认为,德国民法典第242条著名的一般条款曾经而且现在仍然是契约关系伦理化的突破口。这一条款规定了 "情势变更原则","交易基础丧失","滥用权利"等原则性规定一起修正了民法典契约法中最初的个人主义的僵硬性。[2]因此一般条款被证明是契约法适应变化了的社会伦理观念的一个重要手段,是法律与伦理由分化走向统一的标志之一。瑞士民法典曾被人看作是20世纪第一部民法典,是民法由近代向现代演进的一块里程碑。在这部20世纪的民法典中,欧根·胡贝尔将这样两条规定写在了法典的最前面:第1条第2款:如法无相应规定时,法官应根据惯例;如无惯例时,依据自己作为立法人所提出的规则裁判,第2条:任何人都必须诚实、信用地行?谷ɡ�⒙男幸逦瘛U庖彩谴舐椒ㄏ档谝淮握�降亍⑵熘南拭鞯爻腥戏ü倭⒎ǎ�虼司哂兄卮笠庖濉P旃�跋壬��担?quot;瑞士民法典第1、2条的理论意义在于,在大陆法系的历史中,它第一次公然地把人的因素引入到司法过程中来,以补规则因素之不足,因而第一次采用了以民法基本原则处理法律局限性的模糊。"[3]这实在是对将价值关怀作为中立和无足轻重的东西而造成司法中削足适履,牺牲个别正义,排除民法与伦理联系的实证主义的一次嘲笑和反动,这意味着现代民法将人,特别是个别的人放在了制度之上。现代民法的这种设计,具有真正的以人为本,以人为中心的追求,是对人的物化的一次克服,正是在这一扬弃过程中,民法和人一起螺旋式上升了。

伴随着"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进程以及启蒙运动对平等、自由的推崇和信仰,近代民法承认并规定了所有人完全平等的法律人格。人首先被从交换价值层面,私法上权利义务主体的层面来把握,在这一点上,近代民法否定和摧毁了等级的不平等的身份制,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和人。但是由于它是不考虑当事人知识、社会及经济方面的力量之差异性的一种抽象性的人,因此,近代民法所调整、保护、关切的对象是抽象的人,它对于民事主体仅作抽象的规定,而不分年龄、性别、职业等之区分。这样,它把各人的具体情况,如男女老幼,富贫强弱等等都抽象掉了而造成许多不幸的后果。因此,星野英一教授说:"在近代民法典中,人被作为抽象掉了种种能力的个人并且是以平等的自由意思行动的主体被对待。这种处理致使在各种情况下从人与人之间实际上的不平等、尤其是贫富差距中产生的诸问题表面化,从而产生了令人难以忍受的后果。"[4]这主要表现为经济地位上强者对经济地位上弱者实质上的不公支配。反之,"现代民法在维持民法典关于抽象的人格的规定的同时,又从抽象的法人格中,分化出若干具体的法人格"。[5]这主要表现有:首先,在涉及劳动合同或者说雇佣契约的劳动法上,形成具体人格,由雇佣契约的主体成为服从团体法理的劳动法的主体,它正面承认了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经济、社会地位不平等,企图纠正从那些不平等而产生的不正当结果,换句话说,是将人按照雇主和劳动者这一具体类型来处理。其次,为阻止大企业垄断独占的弊端,经济法、反垄断法也成为重要的独立法域。再次,在社会关系中往往居于被动者和弱者地位的消费者和公害的受害者,也作为一定的具体人格,出现在特别法上。总之,"对于个法律权利的社会伦理相对化,民法典那种严密交错的规定常常提供不了充分的论据,于是便导致了法典以外法律领域的相继出现。如竞争法和卡特尔法、法房建筑法、农地租赁法、特别是劳工法。"[6]

这一转变表明:民法正在实现从抽象的平等、形式的正义向具体的平等、实质的正义的转移。西方有学者对这一现象曾进行描述:"我们必须给法律上抽象人(例如所有权人、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为进行论证而架空了的人(例如甲、乙)穿上西服和工作服,看清他们所从事的职业究竟是什么。"他们甚至主张:"在民事法律上是不能允许将一切权利主体、一视同仁地对待的。"[7]由对身份不平等的否定进入形式上的平等,再由对形式上的平等的否定到实质上的平等,这其中的民事主体在现代民法中似乎又恢复了"身份",但我们说,古代民法的"身份"与现代民法的"身份"有质的区别,前者是完全的、实质意义上的不平等,目的是为了保护少数强者、有权阶层的特权,而后者是在平等保护所有人的基础之上,强调保护少数弱者的利益。这种从身份到契约,又从契约到"身份",从实质不平等到形式平等,从形式平等再到实质平等的运动,显示了民法和人在否定之否定的道路上不断螺旋式上升的必然规律。

2.人格权优先

"人在从事主体的活动中,不仅把世界两重化为属人世界和自然界,而且两重化为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在人的活动中世界被二元化,然后再去统一,是不可避免的。"[8]主体性的上升之路既是成为客观世界、自然界的自由主宰,又是成为主观世界、属人世界的自由主宰的过程,因此,人既是物之主体,也是自身的主体。就民事权利而言,人除了对物的支配权之外,对自身也有支配权,前者是财产权制度的范畴,后者是人格权制度的范畴。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曾说:"精神生命是人的本质的一部分,从而,它是确定人的本性的特征,没有这一部分,人的本性就不完满,它是真实自我的一部分,人的族类性的一部分,完善人性的一部分。"[9]从罗马法确认"抽象人的权利"以来,人格利益曾分别受到刑法和行政法的保护而未得到民法的充分保护。近代法典化运动以来,民法典大多缺乏完整、严密、独立成编的人格权制度,在号称"人法"、"权利法"的民法里,人格权并未被充分的类型化、独立化,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民法制度一直上是欠完备的,民法对人的关怀实际上也一直是片面的。"本世纪以来,人类终于有机会进入对自我的反省与反思的调整。人格权制度的创立,既代表了人类开始从一个新的视角对财产权进行规制,更说明民法理念的进步。"[10]现代民法在近代民法基础上,对人所必备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各种精神性权利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进行了关怀。相对于财产权而言,人格权被置于优先地位,"一步步夺回桂冠",人性的另外一面被民法所发现和珍惜,现代民法的人文精神从片面正在走向全面。

在法国,虽然早在19世纪初便开始了通过扩大对民法典第1382条的解释,来保护公民的名誉、姓名、通信秘密等权益的努力。但将人格权统一地予以理论上的承认也是本世纪初之后的事情,作为其成果,民法典修正委员会确立的民法典草案第一编第一章题为人格权,从第148条到165条的18个条文中,第164条和第165条与人格权相关。尤其是二战以来,法国的学说和判例已普遍接受了人格权的概念。

在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中,第823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者,对被害人负赔偿的义务。"第12条规定:"有权使用某一姓名的人,因他人争夺该姓名的使用权,或因无权使用同一姓名的人使用此姓名,使其利益受损害,得请求除去对此的损害。"基于这一规定,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得不到该条款的保护。二战之后,基于对纳粹轻视人的强烈反思和人权意识的加强,德国公众强烈要求加强对人格权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围绕着除个别的人格权之外,"一般人格权"是否应该被承认而展开热烈的讨论,法院顺应这一潮流,于1954年撤销了早期的判例,并根据新《宪法》第1条和第2条,确认人身的一般权利属于受民法第823条第一款保护的绝对权利,因此德国民法典虽仅对具体人格权作出了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已逐渐承认一般人格权的存在。

1907年制定的《瑞士民法典》是第一部确认一般人格权的法律,它也是近、现代诸法典中对人格权的保护最为充备的法典之一,从而显示出其现代民法的某些特性。该法典第28条规定:"任何人在其人格受到不法侵害时,可诉请排除侵害"、"诉请损害赔偿或给付一定数额的慰抚金,只有在本法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始得允许。"此外,《瑞士债务法典》第48条还规定:"因过失侵害他人人格关系,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人格关系受侵害时,以其侵害情节及加害人过失重大者为限,得请求慰抚金。"这样,依瑞士民法典和债务法典,人格权遭受侵害时,就所生财产上的损害,原则上均得请求赔偿,就所生精神上的损害,除法定情形外,原则上亦均得请求慰抚金。[11]由此看来,瑞士民法对人格权的保护是广泛的,具有现代气息。其特点在于:"不象其他国家,在总则编只对姓名的保护略予规定,而是规定于'人格权'一章之内,且在该章标题之旁,法云:'人格之保护'。这种革新实为瑞士法律与其他各国法律不同之点。"[12]

相对而言,英美侵权法对人格权的保护,与大陆法相比要具体一些。特别是随着人权运动的兴起,要求保护人格权益的呼声日益高涨。英美侵权法逐渐放松了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人格权的保护也获得发展与重视。

(二)现代民法人文精神之严格自由主义

1.所有权绝对之限制

20世纪以来,随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日渐从分离走向融合,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以及理性至上主义衰微、科学与人文逐步融合,近代民法三原则的绝对性一面日渐得到修正和限制,形成民法原则新的发展,这直接影响了现代民法的观念、模式与制度。

这一变化首先表现为对近代民法所有权绝对原则的限制。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153条第4项规定:"所有权负有义务,于其行使应同时有益于社会公益。"换句话说,财产所有权人行使其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必须履行从公共利益出发的对所有人所强加的义务。1947年日本修改民法时,在第1条第1款中明确规定:"私权必遵守公共福利是一项基本原则,所有权发挥着营造社会共用生活的作用,与其他权利完全相同。"

对所有权绝对原则的限制被学者称为"所有权的社会化","变主观的所有权为社会的功能"。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狄骥认为:"所有权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社会职务。所有者,换言而就是财富的持有者,因持有该财富的事实,而有完成社会职务的义务。当他完成了这个职务,他的所有主之行为就被保护。"[13]耶林亦曾在其《法律目的论》中特别强调所有权行使的目的不仅应为个人利益同时亦应为社会利益,因而主张以社会的所有权替代个人的所有权。这反映了民法从近代到现代由绝对走向相对,由个人本位走向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结合,由绝对自由主义到严格自由主义的历史必然趋势。"各国大抵公法方面例如实行国家征收、征用及各种行政管理措施,私法方面则是通过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及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对所有权的行使予以限制。"[14]

前已述及,人是能动-受动的存在,同样民法中的人也是权利-义务的存在,绝对-相对的存在,对自由的限制是自由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在近代民法中,因为市民社会对绝对主义政治国家反抗之必要,亦因个人主义、绝对自由主义学说之盛行,在对人的财产权的保护中,其所有权保护和运用的绝对一面获得了发展,这是历史的必然,也确实推动了近代资本主义的自由发展。在现代民法中,民法因为经济、思想观念本身的否定而自我否定了,所有权行使相对的一面被予以了关注与发展,这是对所有权绝对性的一次扬弃。正是在这一扬弃过程中,民法制度更趋完善,同时也使得所有权背后的人更加理性、完整与全面。换句话说,它从一个方面促进了近代民法中的人由功利的"经济人"走向全面的"经济人"与"伦理人"的统一,只有在后者中我们才能真正找到了马克思所说的"全面的"、"自由的"人的雏型。

2.契约自由之限制

作为近代契约法基础的古典契约理论是在当时理性、自由至上主义的影响下而形成的,绝对的契约自由与当事人意思自治是近代契约法的根本原则,从而使当事人的契约责任减轻到了最低限度。但是20世纪以来,契约法中曾经盛行一时的契约自由原则一次又一次遭到挫折,与之相关的唯意志论、对价中心论和绝对自由主义也遭到抵制,契约自由原则发生了危机,甚至有学者在契约自由原则屡受限制和批判时惊呼"契约死亡"了。

1907年通过的《瑞士民法典》具有十分明显的现代性,正是在其带动下,很多大陆法系国家都在其民法典中规定或补充规定了作为一般条款的诚实信用原则。依照这一规定,当事人在缔结契约的过程中必须从诚信原则出发,这要求一般义务(或称前契约义务、信赖义务)成为契约法的实体要求,而缔约过失责任也就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被广泛接受,从而为二十世纪契约法打破以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为中心的封闭的契约法体系奠定了基础,而且,诚实信用还和"情事变更"、"交易基础消灭"、"权利滥用"等一系列一般条款一起使一般条款作为一个整体,把人的因素、利益衡量原则、相对性带入信奉绝对性、形式正义的私法理论与实践之中,对立法和司法活动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契约法方面,从这些一般条款出发而产生的衡量当事人公平参与交易的实质正义、自由和平等对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雇佣契约中强者的有利地位产生了限制和冲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打破随着商业的高度发达、资本不断集中,卡特尔、辛迪加的出现而出现的经济中大企业与小企业、生产者及消费者之间在签订契约中实质上的非自由、非正义;打破随着娱乐、服务等领域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明显的无选择与任意选择的实质非自由、非平等反映了这一契约自由之限制的变化。这种对交易双方的真实利益、社会地位、资源控制和信息占有能力等进行真实衡量从而扬弃形式正义追求实质正义成为新的历史条件下现代民法的一个进步。为此,国家也不得不介入到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之中,从而帮助实现当事人之间公平的交易。因此有学者认为:根据人权的要素,必须对近代异化的契约自由进行限制。而所谓契约自由的限制,不应表面化理解为就是限制契约自由,而应理解为是对那种异化的契约自由的限制,亦即限制优者强者胜者的单方面的契约自由,限制他们支配劣者弱者败者的自由。[15]

总之,现代民法契约自由之限制实对近代民法形式上契约自由、正义注入实质自由、正义的一次超越,"契约法并不是契约本身,它更应关注的是人们通过契约所要达到的目的,即人们通过契约所要得到的权利和权益。"[16]进而言之,现代民法主张契约自由之限制并非是对人的自由的限制,而是在形式上关注人的自由同时强调实质上人的自由。现代民法的人文精神在契约法领域的真谛在于:形式与实质统一的自由,普遍性与特殊性统一的自由。

3、过失责任之补正

在近代民法中,依据自由主义、理性主义和私法自治原则,自由平等的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通过民事法律行为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如果因此发生损害,亦应由个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即过失责任。过失责任被认为是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被认为具有逻辑力量、道德观念、社会价值及人类尊严四个价值,[17]对于淳化道德风尚、确定行为标准、预防损害发生、协调利益冲突从而推动近代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18]但是,近代民法的这一原则在19世纪末期便由于意外灾害的大量出现,填补损害的必要性增加,特别是随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相互渗透及近代民法的个人主义思想基础的动摇,而开始遭受压力和危机,"在这种情况下,若刻意追求当事人之主观可责性,那么利益的分配肯定要失去平衡,因此,要体现对弱者的保护,体现对人自身的终极关怀,无过失责任的出现就不可避免。"[19]从而出现了为弥补过失责任的不足而出现的无过失责任制度。

所谓无过失责任,是指当损害发生以后,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失,也不考虑受害人过失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这实际上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民法之追求实质正义和私法公法化在民事责任制度中的表现。庞德曾从维护社会一般安全义务出发,论证了危险责任和严格责任的合理性。他认为19世纪后期开始的西方各国法律,其目的在于使社会化的思想进入法律领域,这个阶段的法律,着重于社会利益,而不是个人利益的保护。从"一般安全"的目的出发,应确定"持有危险物或从事危险事业者未能阻止损害的发生所致的损害"的责任。他认为严格责任原理是对个人主义的否定,在现代法哲学上,有高度的妥当性。"无过失责任之基本思想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失之合理分配,即Esser教授特别强调之'分配正义 '。"[20]因此可以说,无过失责任原则是现代民法追求实质正义的产物,从表面上看,它与古代结果责任都是不以行为人的过失为负责任的原因,但是二者有质的不同。过失责任原则的确立,是对结果责任原则的扬弃,而无过失责任原则是对过失责任原则的修正,这体现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正是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矛盾运动中,?穹ǖ墓樵鹪�虻玫椒⒄埂⒉拐�屯晟啤?/P

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规定:"除对于因自己行为所生之损害外,即对于其所应负责任之他人之行为或保管之物所生之损害,亦应负赔偿责任。"依立法者原意,系指第1385条及1386条动物持有人责任及建筑物持有人责任而言。依法国民法制定之通说,当事人亦得证明其对动物之监督并无疏懈,或对建筑物建造及维持并无过失而免责。在1897年,为适应社会经济需要,法国最高法院首先开始采取部分学者所提出的理论,认为法国民法第1384条后段所称系一项概括?/ca

听说继承法革新了,现在是怎么样的?

今天继续来科普号称“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中关于房产继承方面的最新改革。#民法典#

随着房子的价值越来越高,对于房产的争夺也日渐激烈,近些年来大家听到最多的,应该就是关于子女对父母房产分配意见不一致的事情吧

如果是独生子女还好点,多名子女的最不好分配,而且往往因为房产分配不一致,兄弟姐妹之间对簿公堂的也一大把,那么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答案当然就在最新版本的“民法典”中,那接下来随我一起看看民法典是怎么说的

民法典最新条例:

1.男女平等权

根据《民法典》最新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为在我国传统思想教育里,男大于女,男人可以传宗接代,女人只能外嫁,像泼出去的水一样,所以这种思想对于女方非常不公平

所以根据《民法典》新规,财产的分配需处于一种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论是男是女,该得到的遗产一分不能少,所以请大家更正观念,不要老是想着养儿防老,把所有的好东西给儿子,难道女儿就不是亲生的吗?

2.代位继承权

之前的继承规则大家都清楚,继承人第一顺位是配偶,父母,子女,如果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那么说到这里,不知道各位有没有想到一个问题?假如说在没有第一和第二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那么这笔财产何去何从?所以这次的新规规定,增加了继承人限定范围,假如说在没有第一、第二继承人的时候可以扩大到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身上,他们一样能继承遗产!

并且《民法典》还规定遗产不光能留给子女,也可以将遗产赠予那些没有血缘关系的组织或个人身上,就好像因为子女不孝,父母伤透了心,不愿意让子女继承自己的遗产,那么子女就将丧失继承权!

3.增加遗言记录的方式

最新的《民法典》修改了留遗言的方式,以前的继承法只认公证遗嘱,但是最新的规则是增加了印刷及留影,也就是说新规则打破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权!

4.新增“饶恕机制”

什么叫“饶恕机制”呢?就比如甲的儿子因为前期对父母照顾不够,没有尽到孝道,那么老人伤心之余不愿意把遗产留给儿子,所以这样的情况下,儿子是没有继承权的,但是当有一天,儿子突然醒悟过来,开始尽心尽力地服侍甲,甲被儿子感动了,还是决定把财产留给儿子,那么这样的话,儿子就有了法律意义上的继承权了!

5.父债子偿不再是硬道理

在本次规则调整上,关于“父债子偿”民法典重新下了定义,根据最新规定,父母生前的债务,作为子女的不再要求强制归还,只有继承了遗产的同时才能继承债务,并且如果债务远超遗产的价值,那多余的钱也不用女子偿还

6.非婚子女继承权

依据《民法典》新规,在法律上人人平等,不能因为没有结婚就能把婚外子女抛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假如父母留有遗言,明确表明婚外子女没有继承份额,那么作为婚外子女就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假如没有遗嘱明确第三方子女不能继承,那么就另当别论了,虽然是婚外的,但是血缘关系摆在那里。

7.设立遗嘱信托

不知道对于这个大家理不理解,这个信托的方式在国外是比较流行的,并且信托公司的信誉也是非常好的,因为父母就算留下再多的钱,如果子女不能发扬光大,那留着钱也没用,所以父母在去世前做信托遗嘱,可以把财产分配好交由信托公司管理。

这么做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家族因为争夺财产而出现大家都不想看见的景象,其次也是为了防止子女败家,所以把遗产交由专业的经纪人去打理。

根据最新的民法典规则可以看出,国家这么做的目的就是为了杜绝因为争夺遗产,而导致亲生兄弟姐妹对簿公堂的事件!而且因为新规增加了,财产可随心意赠予其他人的条例,也就意味着作为子女不再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了,以后是看遗嘱写谁,谁就是法定继承人!

好了,今天的分享先到这里,我是李经理,如果您对我的观点感兴趣,可以关注、点赞、收藏、转发、评论支持一下,我将每日更新楼市资讯及分享房产小知识,您的支持就是我创作的最大动力,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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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号称(民法典被称为?)

有哪些和民法相关类书籍值得推荐?

之前的时候一直都是在看国内的民法书籍,后来的时候朋友推荐了一本《德国民法典》,著名的《德国民法典》,号称民法典的“圣经”,2015年台湾大学法律学院集结台湾地区诸位民法学者重新翻译整部《德国民法典》,内容完整、品质优良。坊间已经有几部《德国民法典》中译本,专业人士更看中台大版作品,可能是由于台湾民法学者师从德国民法研习的传统以及扎实的学术功底,还可能是因为列在编译委员会之中的陈自强、谢铭洋、詹森林、蔡明诚、戴东雄这些在民法学界赫赫有名的学者吧。与台湾元照出版公司早些时间出版的中文繁体字版不同,北大社的中文简体字版在引进付梓之前,正值大陆《民法总则》通过,译者又在《德国民法典》各编之后,重新编辑了《德国民法典》与中国最新《民法总则》以及《物权法》《合同法》的条文对照表,为各位读者提供借鉴研习方便之用。

民法典草案合同编有哪些亮点内容?

亮点一、弘扬社会主义契约精神

这次合同编起草的核心,一个亮点,就是弘扬社会主义契约精神。契约精神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契约自由,二是契约正义,第三契约严守。

在整个民法典草案中,各个篇章中都体现了自由、平等、公正、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比如在合同编里面体现了契约自由、信守契约的精神等。

亮点二、完善电子合同订立、履行特别规则

大家已经习惯网上购物了,这就涉及到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这方面的内容也有相应规定。

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合同编草案对电子合同订立、履行的特殊规则做了规定。

电子合同怎样才算订立?

合同编草案中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

因为围绕这个发生很多纠纷,到底我点击之后是邀约还是承诺?我现在明确了你展示的就是要约,我点击就是承诺合同已经成立了,就有拘束力了,然后这个网站就不能反悔了。这也加强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这也就是说:电商平台不能再以“失误”为借口取消订单

按照民法典草案合同编的规定,收货人签收电子合同标的物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买受人签收的时间作为交付时间。没有签收之前,所有交付损失、交付风险,都是由出卖人来承担的,也是为了加强对于买受人的保护。加强了对于消费者的保护,特别在互联网交易上迎合了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趋势,反映了一些最新需求。

亮点三、加大对弱势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保护

民法典草案合同编专门规定电、水、气、热力供应以及公共承运人对社会公众的强制缔约义务,完善格式条款制度。在合同编里对于各类公共服务提供方建立统一的、严格的强制缔约义务条款,并且强化公共服务提供方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对于优化整个多赢共享、包容普惠的公共服务市场,都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利好。

亮点四、新增物业服务合同一章 规制物业服务乱象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是法院民事审判中常见的案件类型,业主因对物业服务不满拒交物业费;电梯里的广告收益到底多少;物业号称24小时巡逻,停在楼下的车被盗了;业主委员会炒掉老的物业公司聘新的,结果老的不走,新的进不来。

彩礼被取消,出轨受惩罚,《民法典》到底保护谁?

都说,“一典立、九法废”,《民法典》的出台,意味着《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物权法》等九部法律同时废止。有律师更是调侃道,“半生所学,毁于一旦”。

这部将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被称作“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几乎囊括了你自出生到读书、到工作、到买房买车、到生儿育女、到分家析产、到安享晚年的一切大事小事。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逐年上涨,但由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思想以及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大多数女性相对男生属于弱势一方,更有一些图谋不轨的人故意利用法律的漏洞逃避应尽责任,导致我国女性的很多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所以,今天这篇文章,特意为你整理了《婚姻家庭编》最让人津津乐道的几大亮点:

01、出轨将受惩罚!

按照以前的法律而言,假如因为男方出轨导致婚姻破裂的,不需要为此过错承担一切责任,而无过错方的女性往往经常得不到赔偿。

举个人尽皆知的例子:正因为法律对于婚内出轨的过错行为没有明确界定,所以马蓉跟王宝强的离婚案才如此轰动,硬是拖了近三个年头才彻底结局。

不过!这种行为!自《民法典》出台以后,会被狠狠打击!

因为《民法典》规定,在以下5种情况下,无过错的一方可以向有过错的另一方提出经济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一方有重大过错。

而出轨、嫖娼、一夜情等行为,都可以被认定为“重大过错”范畴内,所以无过错方完全可以向不忠诚的另一半索求赔偿。

02、不准要彩礼!

还记得今年闹得沸沸扬扬的“提前预支彩礼被拉黑”的事情吗?

女方父亲病重,希望正在谈婚论嫁的男友可以提前拿出8万元彩礼,没想到竟然遭到男方拉黑处理,终结了一段5年的感情。

这件事情闹上网络以后,众说纷纭,有人站男方,有人站女方。按理说,既然已到谈婚论嫁的地步,女方按照地方习俗索取彩礼也无可厚非,至少在法律层面没有过错。

不过,2021年,这种“索求彩礼”的行为,已经被法律写进条文,明令禁止!《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结婚索取财物。”

律师解读:如果解除婚姻时,男方能够提交证据证明,该彩礼是女方强迫支付的,则可以要求返还。

不得不说,这个法条,相较于以往将彩礼解读为“赠予”,只要领了结婚证就绝对不返还彩礼,是一个较大的改变,而且也可以一定程度上制止“骗婚骗彩礼”的行为。

03、多做家务多分钱!

虽然现代女性在家庭和社会地位逐步上升,但也有很多女性迫于家庭原因,在婚后陷入生儿育女的牢笼之中,牺牲了自己的事业发展。

而这部分家庭女性,一旦离婚,往往会因为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导致在争取孩子抚养权上缺少底气。

但是,《民法典》给予了家庭主妇和全职太太一把最强大的“尚方宝剑”!

《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时,在离婚的时候,有权向另一方主张补偿。

也就是说,全职太太在至少分到一半财产的基础上,还会得到额外的赔偿,争取小孩抚养权也更有优势。

所以,日后家庭主妇做家务的时候,要记得照片拍起来、视频录起来,还有时刻记录孩子的学习生活事宜,以便日后作为证据保护自己哦!

2022年民法典宣传月活动总结400字十篇

2022年5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来第二个“民法典宣传月”。那民法典宣传月 活动 总结 怎么写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民法典宣传月活动总结400字,仅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大家喜欢!

民法典宣传月活动总结400字一

为全面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学习宣传,九江市长虹小学在市 教育 局的正确领导下,多举措开展民法典宣传月活动,大力营造民法典宣传浓厚氛围。

2022年5月,九江市长虹小学召开教师会,组织全体教师重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并观看了相关法律视频。

为了营造浓厚的宣传教育氛围,学校利用电子屏,刊播了民法典与生活同行及民法典相关法律篇章宣传海报、 标语 和宣传视频。

为不断加强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学生的法治素养。本月,九江市长虹小学组织全体学生开展了“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专题学习会活动。

通过开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专题学习会活动,学生意识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法律时时处处在保护我们每个人的安全。同学们纷纷表示,要做法律的学习者、宣传者和推动者,让法律护航自己健康成长,做遵纪守法的好学生、好公民。

本次活动的开展及宣传,一方面营造了“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的良好法治环境;另一方面,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师生的法律法规意识。

民法典宣传月活动总结400字二

今年五月是第二个“民法典宣传月”,为进一步增强群众的法治意识,5月24日上午,富顺县法院永年人民法庭联合永年镇人民政府社治办在镇政府广场开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普法宣传活动。

此次活动通过悬挂法治宣传横幅、设立法律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解答和展陈《民法典》书籍等方式,向群众宣传《民法典》的重要意义及主要内容。活动现场,不少社区居民和赶集群众就《民法典》对我们的生活有什么影响进行咨询,法庭干警立足生产生活实际,结合当地民风民俗,以典型案例为切入口,向群众重点解答了《民法典》中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劳务纠纷、高空抛物等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条文,发放法条知识宣传单200余份。

通过本次普法活动,让广大群众深刻认识到《民法典》不仅是保护老百姓自身权益的“社会生活 百科 全书”式法典,也是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营造了“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围,为辖区平安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民法典宣传月活动总结400字三

今年5月28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两周年,同时,今年5月也是全国第二个“民法典宣传月”。为切实抓好民法典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近日,泗县司法局组织公证处、法援中心及各股室工作人员来到黄圩镇刘宅村,与驻村工作队共同开展以“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为主题的普法宣传进乡村活动。

活动现场,工作人员发放了《民法典 法律知识 问答》、《公证小知识》、《新冠病毒防控与法规宣传手册》等宣传手册,向群众宣传讲解民法典中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亮点内容,同时提醒他们要遵守相关疫情防控规定,自觉做好自我防护 措施 。此次活动受到村民的一致好评,共发放宣传资料500余份,普法宣传袋、普法宣传围裙400余个,解答法律咨询20余人次。

此次“民法典进农村”活动是泗县开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活动系列之一,接下来,县司法局将进一步创新宣传形式,通过“线上+线下”双 渠道 进行普法宣传,为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助力乡村振兴发挥积极作用。

民法典宣传月活动总结400字四

为切实做好民法典学习宣传工作,九龙坡区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于5月23日开展了民法典学习宣传活动。

今年5月是全国第二个“民法典宣传月”,培训会上,数字化中心负责人冯晓要求参会人员要以本次活动为契机,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学好《民法典》,用好《民法典》,宣传好《民法典》,提高职工对《民法典》的知晓度。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学,以上率下,充分发挥“头雁效应”,确保民法典全面有效实施,要时刻以法治 思维方式 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提供高水平的法治保障。

通过此次教育宣传,使数字化中心全体职工干部不断增强学法、知法、守法的自觉性。同时,引导大家养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良好习惯,用法治思维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下一步工作中,数字化中心会更加自觉主动地监管职能,努力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民事权利不受侵犯,让民法典走进群众心里,“典”亮群众美好生活。

民法典宣传月活动总结400字五

为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工作,引导广大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用法律武器维护家庭、保障个人权益,5月25日市司法局联合市委政法委、市行政审批局和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等单位在市政务大厅一楼开展了《民法典》、《临沂市法治乡村条例》、防诈骗、反邪教及扫黑除恶等集中宣传活动。

在活动现场,普法志愿者30余人通过悬挂宣传易拉宝、发放宣传资料、阐释具体案例、现场答疑解惑等多种形式向办事群众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据统计,此次活动共为群众发放民法典读本、扫黑除恶和临沂市法治乡村条例宣传图册、防诈骗100问手册、反邪教知识简明手册、公民预防恐怖活动行为指引等宣传资料2000余份,接受群众行政复议、法援、公证等法律咨询300余人次,同时在办事大厅显著位置全天候滚动播出民法典、防诈骗、反邪教及扫黑除恶等动漫视频,向广大办事群众传播民法理念,普及民法知识。

通过举办这次集中宣传活动,进一步扩大了《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覆盖面和知晓率,受到了办事群众的点赞好评,对于培养群众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意识和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了广大群众的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从而形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惯性思维,让法治之光照亮千家万户。

民法典宣传月活动总结400字六

今年5月是全国第二个“民法典宣传月”。近日,杜集司法所联合妇联开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讲活动。会议由该镇党委委员、政法委员严安同志主持,全体司法协理员参加培训。

会上,严安同志要求参会人员要以本次讲座为契机,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学好民法典,用好民法典,宣传好民法典,提高人民群众对《民法典》的知晓度。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学,以上率下,充分发挥“头雁效应”,确保民法典全面有效实施,要时刻以法治思维方式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为杜集镇建设提供高水平的法治保障,助力杜集镇法治建设迈上新台阶。

本次讲座紧紧围绕民法典这一主题,对基层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启发性。接下来,全体干部将继续加强民法典学习,提高法治意识,依法履行职责,合法行使权利,当好民法典的宣传者、实践者和推动者,为杜集镇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据悉,下一步杜集镇将把《民法典》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镇村干部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并将其列入全体镇村干部会议、党支部会议学习,不断推动学习走深走实,有效确保学习成效,全力助力法治杜集建设。

民法典宣传月活动总结400字七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__市“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法治思想,让民法典走入千家万户,更好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我局利用民法典宣传月契机,更好的组织干部职工加强对民法典的学习,并通过法宣在线、__普法等平台组织开展线上民法典专题知识竞赛。__月__日至__月5日午,我局开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到化作乡枪杆岩枪杆岩、__县人民广场、__一小等地方。开展民法典宣讲活动。活动现场,普法志愿者通过悬挂普法横幅、设置法律服务展台、发放法律宣传资料等形式,宣传讲解民法典的重要意义、亮点等内容,围绕群众关注的与自身有关的人格权、婚姻自主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及各种各样的财产权利等方面进行宣传。

此次活动,共向群众发放“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 倡议书 等各类宣资料200余份,解答群众咨询50余人次。活动的开展,让群众认识到《民法典》对自身利益保护的重要意义,提高了群众遵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意识和能力,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利益诉求,营造了浓厚法治氛围。

民法典宣传月活动总结400字八

为了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 走进群众心里,5月19日,秦都农商银行组织开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活动。

本次宣传活动以秦都农商银行“八五”普法工作规划及合规管理工作部署为依据,结合《秦都农商银行关于“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方案》要求,从集中宣传与厅堂宣传两个层面同时展开。

设点集中宣传。秦都农商银行志愿服务队分组走进万达商圈、高等院校、村镇社区、汽车站点,以《民法典》相关知识向往来群众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自觉性。

开展厅堂宣传。各支行依托营业厅堂主阵地,通过LED电子屏、视频影像材料、微信公众号进一步扩大宣传教育范围,通过厅堂“微沙龙”现场解答“最贴近百姓生活的100个问题”使客户充分了解《民法典》的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典》号称“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秦都农商银行将常态化开展普法宣传活动,积极践行金融机构社会责任,增强人民群众学法、懂法、用法意识,努力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民法典宣传月活动总结400字九

时值民法典颁布两周年,为了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2022年5月24日,尉氏县司法局、尉氏县法学会庄头镇工作站的普法志愿者,走上庄头镇集市开展以“美好生活. 民法典相伴”为主题的民法典宣传进农村活动。

在活动现场,普法志愿者通过悬挂条幅、现场解读法律法规、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为来往群众解读民法典亮点,针对群众需求和关注的 热点 问题,重点讲解了民法典关于农村、农民的有关规定,以及乡村振兴促进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涉农重点法律法规。此次宣传活动,共发放民法典书籍,防范电信诈骗、扫黑除恶、法律援助法等方面普法宣传材料5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现场解答群众法律咨询20余人次。

通过本次民法典宣传进乡村活动,广大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免费的法律大餐,有效提高了周边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为推动民法典宣传在全社会形成有效覆盖,营造了浓厚的法治氛围,为助力乡村振兴,加快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民法典宣传月活动总结400字十

2022年5月是我国第二个《民法典》宣传月,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思想,进一步提升广大干部职工、教练员、运动员们学习好、掌握好、运用好《民法典》的能力和水平,达到“以赛促学、学以致用”的目的,5月23日,马术运动中心成功举办了“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知识竞赛活动。

此次竞赛由中心 射击 、 射箭 、现代五项、比 赛马 术、表演马术5支队伍选派的15名运动员参赛,竞赛范围涉及《民法典》总则、物权、合同、继承等内容,重点检验了广大运动员对《民法典》中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民事法律常识内容的了解和掌握情况。竞赛中,各队选手摩拳擦掌、争先创优劲头十足,以饱满的热情和精神状态沉着应对每一道题,选手们的精彩表现和他们展现出的激情与活力,得到了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和现场观赛干部职工们的充分认可。赛后,中心相关领导为获奖队伍颁发了奖品和荣誉证书。

此次竞赛组织有力、氛围浓厚,取得了预期效果,一方面,通过生动的竞赛形式强化了干部职工、运动员、教练员对《民法典》的认识和领会,提高了大家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本领,另一方面,通过紧张激烈的竞赛,增强了运动员之间团结协作、互相配合、努力争先的团队意识和集体荣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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