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变声(民法典改动)

2023-01-17 六尺法务 民法典

被人打电话骚扰打什么电话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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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打电话骚扰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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骚扰罪立案标准

骚扰罪立案标准

骚扰罪立案标准,骚扰到自己的时候是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骚扰在现实生活中是非常多的,而骚扰他人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对违法人员可以给予相应的处罚。下面看看骚扰罪立案标准。

骚扰罪立案标准1

一、骚扰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他人进行骚扰的,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受害人就可以报警处理,公安机关会对案件进行调查。

刑法里面没有骚扰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他人进行骚扰,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证据可以是人证、物证、各种音频证据等。

1、以其他方式写恐吓信或者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编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二、如何认定性-骚扰罪

1、行为的主观目的包含性要求或者涉及性的意图

即行为者实施性-骚扰的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含有性的目的,而这种行为又是为被侵害人所不欢迎、不愿意、不感兴趣的行为。但是,鉴于我国的国情,社会公共场合如车站、广场等大型场所往往由于条件有限,拥挤、擦撞在所难免,所以应该采取严格的认定标准。

2、行为方式的认定

从广义上讲,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对妇女也是一种骚扰,从但程度上看把它称作性-侵害更为合适,所以《刑法》对它采取更为严厉的处罚。性-骚扰是相对较轻的一种性-侵犯行为。

性-骚扰通常是骚扰者向被骚扰者做出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语言或举动,包括身体接触、言语、图文展示、眼神及姿势等,如:讲黄色笑话、评头论足、展示色情-图片、刊物及用品,询问性隐私、约会、色迷迷的眼光、性姿势、身体触碰、暴露性器官等。

3、性-骚扰的场合界定

性-骚扰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上级对下级、雇主对员工或同事之间的性-骚扰行为;二是员工在为单位工作中,遭受顾客性-骚扰的情形;三是公共场所,例如公共汽车上,陌生人之间的性-骚扰行为。第一、二类情形可以总称为工作场所性-骚扰,而后者可称之为公共场所性-骚扰。

4、性-骚扰的对象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既包括异性,也包括同性

在我国,女性对男性施以性-骚扰的情形,虽然未曾见过明文记载,但是近年来也时有发生。所以我们应该借鉴国外性-骚扰概念发展的趋势,使其更具有前瞻性,亦将上述情况纳入性-骚扰研究范畴。使我们未来对性-骚扰的法律规制涵盖面尽可能宽广一些,以免遗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骚扰罪立案标准2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随着国家科技的进步,在当今的.社会中,网络和通讯技术也在高速的发展,每个人都会在生活中利用到通讯手段,那么就会有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和通讯对公民骚扰,电话骚扰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如果不法分子多次的对他人利用电话和其他途径进行骚扰,构成了对他人生活造成了干扰,是可以对其进行拘留。

一、电话骚扰罪立案标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二、电话骚扰

在一些西方国家中,电话骚扰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公害之一。有些不法之徒随意乱拨电话,如果对方接电话的被骚扰人是一位小姐或太太,他们就满口脏话,用不堪入耳的污言秽语进行调戏;更有甚者,有的歹徒往住宅打电话,如果确认对方只有老人、孩童或女人在家,就有可能前去作案。

为了对付电话骚扰,有的电话机采取了“号码曝光”的方法,虽然当时不知道打来下流电话的人是谁,但可以将他所使用的电话号码显示出来;有的电话机采取了“噪声惩罚”的措施,当听到传来下流话语时,就可以按下电话机上的噪声键钮,用强烈的噪声回敬捣乱者。除此以外,还可采取“变声改调”、“一机双码”和“筛选电话”等方法。

中国还没有明确的制止电话、短信骚扰的法律法规,但是,被骚扰者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追究骚扰者的民事责任。首先可以肯定的一点是,电话骚扰对他人的人格权造成了侵害。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一般情况下,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以面对面的辱骂最为常见,但也有通过写信辱骂他人的,在进入信息时代后,打电话、发手机短信骚扰他人也成为侵害他人人格的途径之一。由于频频遭到电话骚扰,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对方侵犯自己人格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此外,如果起诉,一定要掌握一定的证据。因为电话骚扰,当事人直接面对的只是一个电话号码,当事人可以证明是对方的号码,但无法证明是对方所为,这种情况下,要证明侵权行为是对方所为,就要采取录音、公证等特殊方式。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和有关信息,在上文中也回答了电话骚扰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因为当代社会中,骚扰案件也是层出不穷,如果大家在电话和网络上受到骚扰,首先我们一定要保留好各种证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案,大家都要学会利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身的权益。

骚扰罪立案标准3

一、骚扰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他人进行骚扰的,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受害人就可以报警处理,公安机关会对案件进行调查。

二、电话骚扰罪立案有什么标准

进行电话骚扰的时候一般是不会构成刑事犯罪的,但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治安处罚。

三、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未经允许,偷偷录音,违犯什么法律条文吗?

犯法,涉嫌侵犯别人隐私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隐私权是为众多法律系统所支持的一种人身基本权利。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法律分析

侵犯隐私权的量刑标准如下: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等。作为人格权之一,侵犯隐私权责任的构成也同侵犯其他权利一样,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四要件。主观具有过错,侵害隐私权因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具有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故意、过失在所不问,但过错形态影响侵权人法律责任轻重的承担问题。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因直接违反法律规定抑或违反社会公德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使得该行为具有违法性质。损害是侵权行为的结果,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财产损失、人格利益受损及精神痛苦。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在于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往往具有直接关联性,侵害隐私权的后果表现为权利人自控信息的外溢与私域生活的侵扰,这一事实乃侵害行为所致,换句话来说,权利主体因该不法行为遭受人格利益受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朋友评论说你模仿别人说说怎么回

看《名侦探柯南》,不少漫迷都心心念念柯南那些神奇道具,特别是领结变声器,可以模仿任何人的声音,“让人好想拥有”。但是民法典出台后,非法模仿他人声音可能会侵权。“民法典第1023条第二款,规定了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规定,这是此次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一大亮点。”海淀法院法官陈昶屹认为,此次立法实际上承认了声音属于一种独立的新型人格权,在权利保护层面,则参照肖像权的保护模式。

现实生活中,声音有时会给人留下更深刻的印记——例如,说起周星驰,也许很多人第一反应是其配音演员石班瑜的“贱笑声”;说起蜡笔小新,其有些“蠢萌”的声音就会响起;更别提赵忠祥、郭德纲、林志玲等声音独特的明星,真是未见其人先闻其声……

如果能模仿这些声音,有些人会觉得好玩,而有些人看到了“商机”,甚至一些人想到了犯罪。

例如上文提到的领结变声器,据媒体此前报道,已经有不法分子借助于AI技术,成功研发出了“变声领结”,并于去年实施了全球首例AI诈骗案:嫌疑人模仿德国母公司董事声音,成功从英国某公司的高管手里骗走了22万欧元。

陈昶屹提出,声音跟肖像一样,具有人身属性,通过声音,可以成为识别个人身份的重要依据,所以民法典才提出了“声音权”,防止其被混淆、滥用、冒用、不正当使用,损害声音主体的声音权,甚至名誉权。

民法典变声(民法典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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