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救助(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对象及条件

【法律分析】:申请司法救助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二是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难以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2、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3、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4、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5、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6、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7、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8、因自然灾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9、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10、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11、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

【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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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的社会意义

国家司法救助是指国家向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而生活面临击破困难的当事人、证人(限于自然人)等,即时支付救助金。现行国家司法救助为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救助,申请人只进行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我国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国家司法救助实施细则,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辅助性救助。

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

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公正救助。

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时救助。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四)属地救助。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四)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国家司法救助(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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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救助(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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