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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2023-01-15 六尺法务 案例

鉴定重伤标准

重伤标准鉴定方式如下:

1,人体肢体残缺,如脚指或手指的缺失、胫骨畸形、韧带损伤等可鉴定为重伤

2,人体的容貌毁损,如容貌变形、眼眶骨折、耳廓缺损、口唇损伤、颌骨骨折、面部留疤等;丧失听觉,如一只耳听力减退到91分贝以上、两只耳听力减退到60分贝以上;

重伤鉴定标准

法医鉴定人体的重伤标准,是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重伤的级别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发布的公告》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5.1颅脑、脊髓

5.1.1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外伤性尿崩症。

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重伤的判定标准

重伤的判定标准是这样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在评定损伤程度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对受害者的重伤进行相应的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五条 【重伤】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第二条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生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重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重伤的鉴定标准是什么

依据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体 重伤鉴定标准 》规定,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九十五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就属于重伤:行为人致使受害人肢体残疾或者容貌损毁;致使人的听觉、视觉或者其它机能丧失的;其它对人身有重大伤害的严重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重伤鉴定标准等级

法律分析:1、 重伤一级

(1)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

(2)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

(3)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2、 重伤二级

(1)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危及生命;

(2)遗留肢体残废或者轻度容貌毁损;

(3)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3、轻伤一级

(1)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

(2)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4、轻伤二级

(1)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

(2)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5、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6、等级限度

(1)重伤二级是重伤的下限,与重伤一级相衔接,重伤一级的上限是致人死亡;

(2)轻伤二级是轻伤的下限,与轻伤一级相衔接,轻伤一级的上限与重伤二级相衔接;

(3)轻微伤的上限与轻伤二级相衔接,未达轻微伤标准的,不鉴定为轻微伤。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重伤标准

重伤又分为重伤一级与重伤二级,具体区分需要看各自的受伤程度。

重伤(gravebodilyinjury)包括各种原因(不限于机械性损伤)使人:1、

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2、

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

3、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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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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