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

证据的合法性包括哪些?

证据 的合法性包括哪些 证据合法性—主体合法: 证据主体合法。证据主体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主体不合法也将导致证据的不合法。对证据主体的法律要求,也是为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因此法律根据证据特点,对某些证据的证据主体规定了相应的要求。例如,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 证人 ,作出鉴定结论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关的鉴定资格等等。 证据合法性—形式合法: 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例如,单位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文书须有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保证合同 、 抵押合同 等,需要以书面形式的合同文本加以证明。 证据合法性—取得方式合法: 证据取得方式合法。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要看该证据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证据取得方法必须合法,是为了保障他人的合法权利不至于因为证据的违法取得而受到侵害。例如,利用视听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时,就要求视听资料的取得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如他人的隐私权等。常见的容易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证据取得方式是所谓偷录、偷拍。再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不得由一名审判员或书记员独立调查,属于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也不能进行证据调查。 证据合法性—程序合法: 证据程序合法。证据材料最后要作为证据还必须经过一定的 诉讼 程序,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该证据仍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这一程序就是证据的质证程序。《最高人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不经过质证,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法庭上提供的证据,必须要满足证据三性,这样才有可能被法官采纳,最为判决、裁定的依据。而其中就要求证据必须要具有合法性,不然的话可能也不会采纳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而现实中,有的人收集证据可能并没有过多的关注这一点,这样往往会导致证据最终不被采信。

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

证据的特征

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现存在,真实性也叫做证据的客观性或者确实性。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

证据关联性指的是证据必须和案件事实相互有联系的特性。证据一定要注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与案件毫无联系的事物即使是客观而真实的存在,也不能作为证据。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收集的方法要符合法律的要求,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证据的合法性包括证据的主体合法,证据的形式合法,证据的取得方式合法,证据的程序合法。

证据三性中,合法性有什么意义?

合法性的意义:

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证据必须经法定流程查证属实。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客观性和相关性的重要保证,也是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要求。

证据本身必须真实可靠。合法性,是指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和当事人依照法律限定的诉讼流程,进行搜罗、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

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主要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

扩展资料:

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律对证据合法性要求包括:

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包括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非上述法定人员所收集的证据,法律不认为其具有证据能力。

2、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法定人员收集证据的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些程序性规定涉及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步骤和途径。

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种类。为了从形式上保障证据内容具有客观性,我国法律对证据的种类作出了明确规定。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刑事证据包括以下七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

4、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来源。合法的来源是指证据的获取途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律对证据的来源作出了规定,包括提供证据的主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而不能是其他人。

法律还对各提供证据的主体作出了一定条件的限制。例如,对于证人证言,必须是由合格的证人作出。

5、证据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刑事诉讼法》第95条和第99条分别规定侦查讯问(询问)所得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都应由讯问人和被讯问人签名或盖章。

勘验检查笔录应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鉴定结论应由鉴定人签名;视听资料应当附有制作者、制作时间、地点、对象、制作过程及设备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等,其目的是证明其来源出于合法的途径。

6、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

物证必须当庭出示,让当事人辨认;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庭宣读,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据

证据三性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所谓证据的“三性”,即:

第一, 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第二, 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第三, 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扩展资料:

对于证据的分类,我国的三部诉讼法依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修正)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1日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参考资料:证据 (法律学术语)-百度百科

什么是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1)该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民事诉讼证据有七种法定形式,凡不符合这七种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2)该证据符合形式上的要件。譬如,一份单位所签合同,必须盖有单位印章,一份单位证明必须具有单位印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名,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能力和证人资格等。(3)证据的来源合法,包括出具证据的主体是否适格,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等。主要表现在:出具证据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职责,譬如,一份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某某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因出具该证据的主体没有认定某某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的资质而不具有合法性。再譬如,一份没有相应鉴定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鉴定书,因出具该鉴定书的单位没有相应的鉴定资质而不具有合法性。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收集的证据,因取证程序不合法而不具有合法性。各种不同的证据具有不同的法定形式、形式上的要件、合法来源,在庭审时质证应注意。

证据三性的法律规定?

证据的三性为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一、合法性。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二、真实性。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三、关联性。证据关联性,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换言之,一个证据必须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因此关联性又可以称为辽据的“证明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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