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民法典(广西民法典山歌歌词)

2023-01-12 法务资讯 民法典

民法典: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①总则编  

健全民事权利体系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马一德代表:

作为开篇,民法典草案总则编提纲挈领地将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与引领性的内容纳入其中,纲举目张,统领其他各分编内容,奠定了民法典草案的基调与框架,是民事主体权利保障的集大成。

总则编将“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目的之一,采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通过民事权利专章中列举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等民事权利,并规定“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兜底条款,从而全面系统地确认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构建了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夯实了善治之基。

总则编注重保护人身权利,明文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全面列举人身权利,并置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他权利之前,表明民法典草案重视对人的保护,着重保护人身权利,强调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容侵犯,恪守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

总则编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凸显民法与时俱进、面向未来的立法精神:肯定胎儿享有继承与接受赠与的权利,建立健全成年监护制度,回应老龄化社会的现实需要,明确网络虚拟财产与数据为民事权利的客体,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充分体现民法典的时代特征。

(本报记者徐隽采访整理)

②物权编  

平等保护公私产权  

九三学社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主委戴红兵委员: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民法典草案物权编第207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草案明确平等保护私人物权,看似平淡寻常,却意味着在法律面前无论国家、集体还是个人的财产,都能享受法律相同力度的保护,这是对改革开放40多年成果的法律确认,也赋予公众更多信心。

物权编在一般规定中直接体现物权平等的原则,在很多细节中也体现了对平等保护的落实。草案中关于征收补偿的规定,在扩大补偿范围的同时,强调“及时”支付相关费用。一些地方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过程中,发生补偿不到位、补偿方案不合理或价款未支付等现象,“及时”二字的增加是对公权力的约束,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平等保护”释放的是国家深化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决心,折射出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保护公民权益的态度。民法典必将铸就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本报记者孟祥夫采访整理)

③合同编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伟代表: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民法典草案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合同编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一般性规则。完善了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等合同订立制度。草案还针对实践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义务不办理报批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问题,明确了当事人违反报批义务的法律后果。

物业管理工作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今年3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为破解北京物业管理难题提供法律支撑。在起草条例过程中,我们感到,群众普遍反映业主大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对此,民法典草案适当降低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门槛。这对解决物业管理实践中存在的业主开会难、议事难、表决难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可有效避免久拖不议、久议不决现象,有利于业主大会依法行使职权。草案还注重合理平衡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利益关系,维护公平公正,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本报记者左潇黄超采访整理)

④人格权编  

加强保护人格尊严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生龙委员: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人格权独立成编,把对人格权的保护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充分体现我们党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不变初心。

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强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草案将“生活安宁”纳入隐私范畴是对隐私的周全保护。此外,民法典草案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原则以及信息控制者的特定义务,对刑事法律难以调整的行为加以规制,为权利人提供了寻求民事救济的基础。针对此前基因编辑等技术带来的问题,民法典草案明确要求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相关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类似规定在人格权编中还有不少,这样的规定既为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保障民事主体的相关权益筑起了法治屏障,也为民事主体自觉尊法、守法提供了更加精准的法律指引。从司法审判角度看,人格权编的内容不仅为司法实践提供价值引领和规范遵循,也有助于促成司法与立法的良性互动,更为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规范依据。

(本报记者郑海鸥采访整理)

⑤婚姻家庭编  

坚守社会公序良俗  

江西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副会长冯帆代表: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如今,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对每一个家庭成员的影响。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力求将坚守公序良俗的理念导入每个人的内心,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

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开篇第一章就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增加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等原则性规定。为了更好地维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婚姻家庭编增加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的规定。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立法机关将尊重人权、自由、平等、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作为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

近年来,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草案对离婚制度进行了完善,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将离婚冷静期制度性地固定下来,可以促使夫妻双方更加冷静地考虑如何处理婚姻关系,有助于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倡导公序良俗。

(本报记者齐志明采访整理)

⑥继承编  

弘扬孝老爱亲美德  

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法蒂玛代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民的私有财产不断增加,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也发生了变化。民法典草案继承编对继承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为孝老爱亲的和谐家庭提供了制度规范,相信会对文明家庭建设起到至关重要的引导作用。

我在工作中曾遇到过这样一起案例,老人没有子女,一直由侄子悉心照料,可是老人去世后,侄子却无法继承老人遗产。按照情理来讲,的确应该由老人的侄子继承遗产,但是现行法律却不是这样规定的。继承编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将被继承人的侄、甥也纳入代位继承人的范围,这是从法律层面鼓励弘扬孝老爱亲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另外,草案还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删除了现行继承法中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仅保留“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这是因为,常有老人会根据子女的照料情况随时修改遗嘱,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确保孝顺的子女分配到更多的遗产,但当最后遗嘱和公证遗嘱发生冲突时,是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因此,继承编删除了这一规定,就不会损害遗嘱自由,更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本报记者李亚楠采访整理)

⑦侵权责任编  

保护生命财产安全  

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陈晶莹代表:

在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中,既有对产品生产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等传统侵权行为责任的认定,还对网络侵权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体现了法治的与时俱进。其中,有关高空抛物的相关条款引人关注。

按照传统的法律规定,在民事侵权案件中,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高空抛物这种特殊侵权行为中,受害人举证很难。为了切实保护受害人的权利,民法典草案将举证责任倒置。对于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先行举证,证明自己并非侵权人,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如不能证明的,应先行对被害人进行补偿,并有权向真正的侵权人进行追偿。这不仅让受害人得到了更全面、合理的保护,也保障了事件中无过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加公平合理。

此外,草案充分考虑社会治理因素,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要承担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如果没有采取安全措施,一旦发生高空抛物造成危害,物业方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还明确一旦发生案件,由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进行调查,查清责任人。这些规定都充分体现了民法典编纂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本报记者巨云鹏采访整理)

《人民日报》(2020年05月28日13版)

广西民法典(广西民法典山歌歌词)

广西未成年人婚姻财产纠纷,一般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即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而我国的法定婚龄为男性二十二周岁,女性二十周岁。这也就是说,未成年人之间无法成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即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也是不受法律认可和保护的。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未成年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婚姻无效的情况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如果您希望了解广西省各地区各级法院对于未成年人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相关判例,可以注册并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添加相关筛选条件,第一是按照地域进行查找,可以选择仅查看广西省的相关案例,第二是在案由处可以选择同居析产纠纷。经过筛选后,您即可查看广西省同居析产纠纷的相关案例。

广西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标准是什么呢

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支付误工费等费用。误工费,是指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是: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广西独生子黄某杀害父母,其父母的财产黄某还有继承权吗?

广西独生子黄某杀害父母,其父母财产黄某还有继承权吗?

作为父母财产的第一继承人,我觉得还是有继承权的,但是黄某为了钱杀害了自己的父母,我想他现在也很后悔,也没有脸继承他死去父母的财产,因为他不配。

黄某在杀害父母以后还和父母的尸体待了两天才逃跑到柬埔寨的,这几天不知道发生了什么,据说杀死父母后还把空调调到最低温度,防止夏天尸体腐烂的快,哎,还挺有方法,但是这样的聪明才智用错了地方。

把黄某抓回来以后我想他可能会被判死刑的,就没有机会获得财产继承权了,他这个杀人性质很恶劣, 社会 影响大,不严判,怎么会对的你起他死去的教授母亲和律师父亲呢。

所以黄某最后会因为故意杀人罪可能被判死刑或是无期徒刑,剥夺他的继承权了,他父母的财产如果没有其他亲人来继承,那所有财产就只能归国家所有了。

这问题提的太不是时候了!

这样一个禽兽不如心狠手辣,刚刚以残忍手段杀害亲生父母的故意杀人犯,此时最该讨论的是他究竟是人还是魔鬼?究竟什么原因让其向至爱双亲横生恶意,杀心肆起,下此毒手?

闻此事平常人都无法淡定,一心想的是必须从重从快地将其处死,给惨死的老人一个交待!

这样一个人所面临的是杀人偿命,必死无疑!将剥夺其生命及一切政治权力,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怎么还会有资格去继承家庭财产呢?不觉太可笑了吗?

据我所知,财产继承问题走民事诉讼 ,而杀人是刑事诉讼,搁一块儿说不合适吧?

法律程序是严肃严谨的,杀人必须判以极刑,就算黄家财产没人合法继承了,我想也轮不到他了!具体归谁,我看外人也甭费那心思了。

对和不对,大伙儿讨论一下呗!

他杀人应该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所以他已经没有权利来继承父母的财产了。

在我们国家杀人是要偿命的,会被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黄某他杀害了自己的父母,而且杀人后没有第一时间去投案自首,说明不是误杀,杀人时没有发生精神类问题,而且他杀人后把空调开的很低,给自己逃跑争取时间,说明这一切都是故意的行为,那么很可能他会被判死刑。

尽管黄某没有权利继承他父母的财产,他家的财产也不会归国家所有,按照继承权,如果如果他有兄弟姐妹,那么他们是继承人,如果没有,会在第二顺序继承人里继承,比如,他的爷爷奶奶,他的外公外婆。如果这些人都没有,会找他的大伯,叔叔,姑姑,舅舅,阿姨等等。

如果这些人也没有,会找他的唐哥唐姐,表哥表姐等等。肯定能找到他们的继承人的。

这个还重要吗?嫌疑人杀害自己的父母还想继承父母的财产,这不是天大的笑话吗?嫌疑人已经被抓获,可能将面临死刑,就算没有死刑可能也会被判无期徒刑。

嫌疑人由于吸毒欠了大量的钱,问自己的父母要钱,但是父母却不肯给钱,于是就杀害父母,杀人之后还把家里所有值钱的东西都带走。

走之前还把家里空调的温度降到特别低,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尸体发臭后被别人发现,让自己有充足的时间逃出国外,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嫌疑还是被国际警察逮捕了。

虽然嫌疑人是独生子,但是这个已经不重要了,他已经杀害了自己的父母,将面临死刑,而且受害者还有父母和亲属,他们也是有资格继承受害者的家产,并不一定要这个犯法的儿子来继承。

根据法律规定杀人者没有继承受害者财产的权力,受害者的财产很可能是交给他们各自的父母,他们用这笔钱来养老是非常符合人情的。

黄某杀害父母以后,还有权利继承他父母的遗产吗?当然没有权利。

从亲情伦理的角度来说, 黄某作为一个成年人,理应在日常生活中做到孝顺父母,以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但是黄某却为了一己私利,在父母不答应他不合理要求的情况,残忍地将其父母杀害。这种行为属于最严重的违背伦理道德的行为,按照古代的法律,杀父母属于十大之一,要被处于凌迟处死。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由此可知,黄某故意杀害其父母以后,在法律上就丧失了继承权,没有再继承其父母遗产的权利了。

那么如果黄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都已经不在世,那么是不是就要把黄某父母的遗产收归国家呢?答案是不一定。 因为民法典除了作为配偶父母和子女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还规定了第二顺位继承人。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或者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以后应该有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因此黄某父母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都有继承权。根据实践经验,黄某父母典当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应该都已经不在人世了,因此遗产应该有黄某妈妈和爸爸的兄弟姐妹继承。

如果在黄某的父母均不存在第一顺位和第二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那么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办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以上,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我是榨汁小二郎,有任何继承方面的问题欢迎关注并私信我,我会尽力解答。

广西独生子黄某阳将自己的父母相继杀害后携款潜逃至国外,死罪难逃。

作为一个即将被法律处于死刑的人他是没有权利继承父母的财产的。我国法律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人不能因为自己的过错行为而获益”。

黄某阳原本是直接继承人,但在他杀死父母的那一刻就已经丧失了继承权。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则不再拥有继承权。如果死者的财产没有继承人则归国家所有。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黄某阳触犯的是第一条,故意杀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最为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虽然官方还未公布黄某阳弑杀父母的原因。

但不管黄某阳自身性格存在着缺陷还是其父母教育方面的缺失都不能成为他杀害父母的理由。父母给了他生命,他却结束了父母的生命。这是何等的悲哀!

弑杀亲生父母罪大恶极,天理,法理难容!如按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他还有什么权力继承父母遗产?!

哪怕他有权利继承,他也没命去花了!他应该会被判死刑的,所以他再也不能像原来那样肆意挥霍父母的血汗钱了!

首先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自动丧失继承权;

由此可知这个黄某是无权继承他父母的遗产了。

从照片上看,这个黄某的打扮有点怪异。还有就是他的面目表情平静的可怕。我一直在想这个孩子会不会是精神上出了问题?

否则他为什么要做出如此武逆的事情来?他杀害父母的目的又是什么?

有好多人说他是为了得到父母的钱,但是我觉得他父母每年能花一百多万供他去英国留学,是无论如何都不会让他缺钱花的。

还有就是他现在的一切花销,应该是完全依赖父母的,可以说他的父母就是他的摇钱树,只要他摇一摇,就会有钱掉下来!可是他亲手拔掉了这两棵摇钱树。所以说他所做的一切真的让人无法理解。

现在黄某已经被抓了!不知道她父母的在天之灵是否会感到欣慰?两个那么有才华的人,就这样断送在亲生儿子的手里了,这真的是家庭教育的悲哀!

朋友们: 大家好!广西独生子黄某杀害父母,其父母的财产黄某还有继承权吗?黄某杀人后,按《继承法》条款规定己完全丧失继承权。如果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都不在世了,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也就是黄某父母的兄弟姐妹继承,如果连兄弟姐妹都没有了,那只能归国家所有了。

由于黄某的父母生前是被杀害的,认定没有立遗嘱,那么,他们的财产只能按法定继承的方式来进行财产分割 , 法定顺序继承分为:第一顺序继承;第二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 第一顺序人继承。第二顺序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7条规

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由此可见,黄某己经完全丧失继承权,死有余辜。而黄某的父母是肯定会有兄弟姐妹的,如果实在没有,还有侄儿及外甥,不存在归国家所有的说法。 以上为个人观点,不喜勿喷,欢迎探讨?

财产轮不到他的,把牢坐穿或者去阎罗殿继承吧。这种恶徒真的可怕,给他这一代创造这么好的条件不知道珍惜,反而杀害自己的亲生父母。

这样的儿子已经不能用“人”来形容,更应该叫畜生。父母死后没有丁点忏悔,也没有去自首的打算。拿着父母的银行卡,首饰,钱就准备出国。

现在国外疫情隔离,他连隔离期都没度过就被抓。在国外这几年,这个儿子已经学废了,丁点人性都没有。

就他还想要财产,别开玩笑了,财产不是给这种畜生的,而且他拿不到的。

家庭教育真的很重要,不知道黄某为何一步步变成这个样子,国外留学经历让他和家里的沟通变得越来越少,亲情之间也越来越淡薄。

这样的儿子怎么配继承遗产呢,他根本不配,让他去地下,梦里继承吧。

广西男子猥亵女儿20多次,被撤销监护资格,孩子以后生活应该怎么安排?

这是一个很沉重的话题。

《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都说孩子是父母手中的宝贝,父母是这个世界上最爱孩子的人。但是在有些父母的眼里,孩子不仅不是礼物也不是生命,而是自己的所有物,可以任意摆布甚至任意伤害。

对伤害子女的父母撤销监护资格当然是对孩子的第一道保护,先从物理空间隔绝伤害再次发生。

但是仅仅撤销监护资格是远远不够的。

谁需要被监护?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是不成熟的,他们会恐惧会迷茫:父母会伤害我,但我是这个家的,撤销了父母的监护资格,我是谁?我能做什么?哪个具体的人是我现在可以信赖依靠的?

保证饿不着冻不着就行了?

对于父母不作为的孩子,还能奢求什么?社会能给予帮助的就只能是最基本的生存保障。这样说很没有温度,但也只能这样。不能为了安慰孩子,给孩子一种梦幻或不确定会不会实现的期待,期待太高,失望掉下来的时候受伤更重,他可能会愤怒可能会扭曲。当然如果能给予更好的物质,希望这样的孩子能够享受到更好一点的照顾。

做不了什么,那我们言语上多表达关心同情?

对孩子表达关心同情,孩子就会感受到人间温暖?其实有时候,孩子不需要过多的关心和同情,越关心越同情,他们就会感到自己越悲惨。我们大部分人都是朴素的真诚的人,我们觉得表达关心和同情是善良的,我们不会想到自己的关心和同情可能会适得其反,但有时候语言表达不好真的更容易伤人而不自知。

给孩子正确的观念

让孩子明白,你遭受的不幸不是你的错,你无需自责无需从自己身上找原因。

让孩子明白,你不是个命不好的人,你不是因为命不好才出生在这样的家庭里,你现在遭受的不幸是暂时的,不要因此就开始人生一直都是不幸模式。幸福的人生是需要每个人奋斗争取的。

让孩子明白,孩子不是一个家庭的私有财产,任凭欺辱不能反抗。

让孩子明白,孩子是一个个体,受国家法律保护,当受到父母欺辱时,仍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随时随地。

作为旁观者的我们,保护别人家的孩子不受欺辱,是道德底线的要求。作为有撤销孩子监护人资格权力的部门,能在宣判的同时给孩子选择好下一个监护人,也给这孩子安排一个机构给予孩子更多和更长期的心理辅导帮助。

广西一幼儿在校车上死亡,村民称下车时被遗忘,谁该为这起事故负责?

校车的司机,还有涉事的老师,还有幼儿园都是要负责的。

幼儿园小朋友在校车上面被遗忘,充分说明了校车司机的不负责任,还有就是幼儿园的老师没有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我们先来说一下这个校车的司机,司机本来的职责,就是好好开车,并且能够将孩子们安全的送到学校或者是将孩子们安全的送到目的地,除了这些之外,还应该在自己下车前,确认一下车内有没有人,这不仅仅是校车司机应该做的事情,我们出门在外坐的大巴车司机都是这样做的,如今这个校车的司机是应该承担起法律责任的,还需要有关部门对于校车司机进行有效的培训,还有就是严格规范校车司机的行为,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

幼儿园在校车遗忘,被闷死,这种事情发生在我们身边,实在是太令人心痛了,其实这个事情的发生,跟幼儿园的老师,也是脱不了干系的,因为一般幼儿园校车上面,会跟着一个幼儿园的老师,因为幼儿园的孩子年纪实在是太小了,那个年龄阶段的孩子总是喜欢调皮,并且是比较多动的,所以就会故意躲猫猫的。

那么幼儿园老师的职责就是应该看好每一个幼儿园的孩子,让他们的安全有一个保障,其次还有就是看顾好每一个孩子,发现孩子有什么其他的异常的话,应该及时联系孩子的家长。最后一个职责,就是当到达目的地或者学校的时候,幼儿园老师应该点好幼儿园学生的数量,保证不能落下任何一个学生,可以通过上车查看的方法,来进行确定,而不应该是只在校车下面等待孩子们下车,然后连数量都不点,就开始领学生进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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