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法律条文适用错误有哪些情形)

对判决书的错误有那些类型,如查明事实错误,漏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等

具体类型可参考《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事由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法律条文适用错误有哪些情形)

行政诉讼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诉讼中,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如根据法律规定,应该适用甲法而适用了乙法。

二、适用已经废止、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对于已经明确废止或者失效的法律,在其以后仍然作为法律依据进行处理。对尚未施行的法律,在处理中作为法律依据引用。

三、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法不溯及既往是指法律的规定仅适用于法律生效以后的事件和行为,对于法律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钱群伟诉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人民政府案》。

四、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立法法》在 “第五章适用与备案”一章的相关条文对此作了以下明确的规定;《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更是作了详细的适用规定。实践中,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中的裁判理由指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参照规章。苏州盐务局在依职权对鲁潍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时,虽然适用了《江苏盐业实施办法》,但是未遵循《立法法》第七十九条关于法律效力等级的规定,未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五、没有依法引用相应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之《如果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案》,该案指出“……被诉告知书有可援引的法律依据而未援引,应属适用法律错误。”

六、只是引用法律名称,而没有引用相应的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41号《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中的裁判理由指出:……衢州市国土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照《土地管理法》对辖区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进行管理和调整,但其行使职权时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被告在作出《通知》时,仅说明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及浙江省的有关规定作出的,但并未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款,故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包括哪些情形

法律分析: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案件所认定的主要事实或重要情节不清楚,缺乏足够的证据为根据,或者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与结论之间存在矛盾(二)发现了新事实、新证据,证明原来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三)发现当事人伪造证据,或证人作伪证、鉴定人提供假鉴定、翻译人提供假翻译等情况,故意陷害他人,致使案情虚构,与实际情形严重背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八十一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要求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要求。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要求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要求。

民事诉讼法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案件所认定的主要事实或重要情节不清楚,缺乏足够的证据为根据,或者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与结论之间存在矛盾;(二)发现了新事实、新证据,证明原来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三)发现当事人伪造证据,或证人作伪证、鉴定人提供假鉴定、翻译人提供假翻译等情况,故意陷害他人,致使案情虚构,与实际情形严重背谬;(四)发现本案的侦查、检察或审判人员犯有渎职罪,故意歪曲案情,徇私舞弊,作出枉法裁判的,等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的情形有哪些?

有以下几种:

■将合法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导致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应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

■适用条款错误。 它包括适用法条错误和款项错误。

■没有按照适用法条中必须适用的部分执行。

■适用无效的法律法规。

■遗漏法条。

此外,还有适用了被处理行为地以外的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性规章的情形,

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如下:

1、对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认定上发生重大错误,混淆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或者是把合法行为认定为犯罪,或者是把犯罪行为认定为无罪。

2、没有正确适用法律条文,对案件性质、罪名认定错误,应该适用的法律和条文没有适用,不应该适用的法律和条文却适用了。

3、案件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从重、加重情节没有加以考虑,因而没有根据法律进行判处和定罪量刑

4、原判定性、定罪虽然正确,但量刑畸轻、畸重,超出了法定刑界限,显失公正的的。

5、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或发现严重刑讯逼供情形,可能引起错误裁判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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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法律条文适用错误有哪些情形)

对判决书的错误有那些类型,如查明事实错误,漏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等 具体类型可参考《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事由的规定。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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