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丧生(民法典 丧葬)

2023-01-11 法务资讯 民法典

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叫什么?现在还在使用吗?

一.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环视全球,不少国家都有民法典。

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等,都曾具有深远的世界影响力。新中国成立后,陆续制定了各种民事单行法,如《婚姻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收养法》《继承法》《担保法》等。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3次启动民法典的制定,但均因各种原因未能实现。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这一重大立法任务。2019年完整版的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

 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也称《拿破仑法典》(Napoleonic Code) 或《民法典》(Civil Code)。

《拿破仑法典》总共分为三大部分,2281条法律条文。第一部分是人法,其中都是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第二部分是物法,是有关各类财产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规定;第三部分是获取各类所有权的方法的规定,具体包括继承、遗嘱、还债、赠予、夫妻共同财产等相关法律条文。这部法典是资本主义国家最早的一部民法法典。破除了封建的立法原则,成为欧美各国资产阶级的立法规范,推动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法国民法典是影响及于全世界的一部大法典。奥地利普通民法典就产生在它的旁边,却相形见绌,不为后世所重。至今我们仍不能不研究它,仍从它那里得到启示。

法国民法典所表现的启蒙思想和解放精神,对于任何地方、任何时代的寻求自由与解放的人民,都具有极大的教育意义和价值,对于任何一个想要建立新的法律秩序的人民,也具有极大的益处。

真难怪法国人民对这部法典充满着爱好和感情,几次想要改造它而又舍不得它,还是保留它的原貌。世界人民也把它作为一部有高度学术价值的著作。中国商务印书馆将之与《法学阶梯》一并列入《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完全是应该的。

在中国,研究法国民法典,深刻领会其革命的精神与思想史上的价值,用以促进中国自己的民法典的制定,是这一代法学者的任务。

二. 我国的《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是对单行民事法律的有机整合,它是一个非常完整的体系,在建立和健全国家民商事法律的规定以及人们的行为准则方面,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比原来的法律规定,民法典有很多重大突破,比如将人格权独立成篇,这是民法典属于中国的独创,是最大的亮点,相信也会产生世界影响。

民法典是一部具有时代特色、中国特色的法律。比如,总则篇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目的,体现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鲜明中国特色。另外,民法的基本原则增加了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是响应党中央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也是实现“五位一体”建设美丽中国的具体体现。

民法典还是一部体现人文关怀的法律。比如,虽然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民法典对胎儿予以了特殊保护,包括对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予的胎儿利益保护。

天津一小区燃气爆炸,引起的财产损失谁承担?

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上世纪80年代投入使用的一栋老旧住宅楼发生燃气爆燃事故,最新消失是事故已造成1人死亡、12人受伤,另有3人处于失联状态。事故发生后,消防、应急、卫健、电力等多部门第一时间展开应急处置工作,目前已恢复供电,供气也在分批恢复中。从相关报道和现场图片来看,事故造成的损失至少包括两大部分,一是人员伤亡、二是财产损失,部分住宅的外墙已经坍塌了。那么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呢?

在我看来,在天然气管道老化或者不属于住户人为破坏造成的损伤,天然气公司都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不应该只在首次安装时有工作人员,在日常维护中也应该做到安全责任到人。因为天然气公司的工作疏忽,造成爆炸,按理是可以向天然气公司提出赔偿。而且在往年的新闻中,也有类似的案例发生,起诉天然气公司获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造成残疾或伤亡的费用。

该栋楼的楼龄有40年左右,燃气管道老化可能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假设该事故最终判定住户和供气公司都有责任,那么比例应当如何划分呢?受害者又当如何索赔呢?《民法典》第177条中规定,倘若责任主体有两个,能划分责任大小的,二者按照各自比例承担责任;反之,如果责任大小不能量化,各自担责50%。被侵权人可以据此把燃气公司和住户同时列为赔偿人,或者直接将其一并起诉,至于谁承担多少,法院自会依据事故调查书来判决。

没有最终确定到底由谁来承担损失还不得而知。但周边居民楼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很多人的房子已经无法再继续居住,这对他们来说绝对是飞来横祸,万幸的是没有听说有人在爆炸中丧生。爆炸造成的损失不论由谁来承担,当务之急是安置那些无家可归的人,对于那些无辜的受伤群众也要及时展开救治。

民法典丧生(民法典 丧葬)

民法典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丧生怎么继承

法律分析: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依据民法典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时间中丧生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

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有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上述有关推定死亡时间的解释,主要是基于保护继承人的利益和遵循自然法则。其含义概括为:

(1)根据实际死亡的先后时间确定

几个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果能够确定他们死亡的时间,应当以此为继承的开始。例如,夫妻二人在同一事故中罹难,丈夫当场死亡,妻子在抢救去医院的途中死亡,则可以确定丈夫死亡在前,妻子死亡在后。如果夫妻二人各有一弟,再无其他亲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丈夫遗产先由妻继承,妻子死亡后遗产再行分配。最后夫妻的全部财产都由妻子的弟弟继承,丈夫的弟弟不能继承。

(2)根据保护继承人利益和自然法则确定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如果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但几个人辈份相同的,应报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之间不发生继承,分别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继承遗产。例如,一个四口之家,有父亲、大哥、二哥和小弟。大哥、二哥都已娶妻生子,小弟未婚。某日,小弟驾驶自家汽车,拉着父亲、大哥、二弟到省城去谈生意,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四人死亡。在这种情形下.如果不能确定四个人的死亡先后时间的,首先推定没有晚辈继承人的小弟先死亡,其财产应由其父一人继承,其次推定作为长辈的父亲死亡、由兄弟二人分割父亲的遗产(包括已继承的小弟的遗产)。最后推定大哥、二哥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的妻子和子女分别继承。

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丧生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

其含义概括为:

(1)根据实际死亡的先后时间确定

几个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果能够确定他们死亡的时间,应当以此为继承的开始。例如,夫妻二人在同一事故中罹难,丈夫当场死亡,妻子在抢救去医院的途中死亡,则可以确定丈夫死亡在前,妻子死亡在后。如果夫妻二人各有一弟,再无其他亲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丈夫遗产先由妻继承,妻子死亡后遗产再行分配。最后夫妻的全部财产都由妻子的弟弟继承,丈夫的弟弟不能继承。

(2)根据保护继承人利益和自然法则确定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如果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但几个人辈份相同的,应报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之间不发生继承,分别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继承遗产。例如,一个四口之家,有父亲、大哥、二哥和小弟。大哥、二哥都已娶妻生子,小弟未婚。某日,小弟驾驶自家汽车,拉着父亲、大哥、二弟到省城去谈生意,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四人死亡。在这种情形下.如果不能确定四个人的死亡先后时间的,首先推定没有晚辈继承人的小弟先死亡,其财产应由其父一人继承,其次推定作为长辈的父亲死亡、由兄弟二人分割父亲的遗产(包括已继承的小弟的遗产)。最后推定大哥、二哥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的妻子和子女分别继承。

民法典里包括保险法吗?

有,先介绍下民法典

什么是民法典?

民法典是 2015 年开始编写,在 2020 年 5 月 28 日通过的,将于 2021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民法典其实就是九部法律的合集,这九部法律分别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在《民法典》生效之日起,上述九部法律同时废止。《民法典》本质上是对现有法律的一次梳理,而不是新增了相关的法律条文。

民法典里与保险相关的

其实保险用来保护投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有两个重要的制度,就是保险利益制度和受益人制度,在开始说民法典继承债务法条之前,我们先来浅谈一下这两个制度

保险利益制度: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任何人对于自己的身体或者寿命,有无限的利益;配偶、子女、父母,依照一般原则,家庭成员相互间具有保险利益;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以他们之间存在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为前提)具有保险利益;同意他人投保的被保险人、在法律上有积极利益关系的人,也具有一定保险利益。

受益人制度:受益人是根据保险合同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受益人的指定应当遵循保险利益原则,《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很多人说这一条体现了保险的避债避税的功能,其实也不尽然,保险也不是法外之地,但是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受益权大于债权,债权人无权要求受益人以保险金来偿还债务,这一点在法律中是被肯定的。

所以在实际的应用当中,保险产品由于其保险利益和受益人制度经常被用于个人与家庭、个人与企业之间的资产保全,只要我们弄明白了这两个制度,很多看起来很复杂的案例就可以迎刃而解,具体的案例就不在这里展示了,咱们接着说民法典跟继承与债务相关的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把以上两个法条结合在一起看,在某种特殊的案例里其实二者是有争议的。案例:张三与其父母共同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丧生,张三生前为自己购买一份意外伤害险,受益人为其母亲,并且张三未婚且为独生子女。这个案例如果用民法典1121条没有继承人的先去世,推定张三先去世,然后受益人其母去世,保险金作为受益人(其母)的遗产发生继承,由其母方的兄弟姐妹100%继承;如果用保险法42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去世,推定其母先去世,然后被保险人张三去世,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发生继承,张三未婚,由其父母双方的兄弟姐妹各继承50%。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案例首先适用于保险法,发生遗产继承的部分再适用于民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什么意思呢?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为第二顺位继承人,按之前的继承法解释,如果第二顺位继承人不能正常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只能归国家所有;现在的新民法典扩大了继承范围,规定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

民法典第1133条: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可以解决很多难题,例如残障子女、未成年子女,或者败家子女,从父母处继承的财产,由于他们没有管理财产的能力,他们所继承的财产很可能遭到侵占或损失。此条新增规定为法院裁判和规范当事人的遗嘱行为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可以说是民法典继承编中的一大亮点了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自被继承人死亡后,到遗产分配给继承人、偿还给债权人之前,尤其是遗产的分割存有争议的情形下,遗产的管理处于一个真空状态。所以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以填补真空期间遗产无人管理的漏洞,具体关于遗产管理人的制度在国内还没有明确起来,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参考香港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有兴趣的伙伴可以去查阅相关资料。

内地人跨境购买保险,在投保人去世,申请投保人变更,香港保险在变更投保人的时候是不认可内地开具的死亡证明(并非理赔时不认可),保险公司会要求要求孩子的监护人出示遗产管理书,这里要求出具的遗产管理书其实也是源于香港的遗产管理人制度,这是一个法制严谨的表现。但如果真的发生这种情况,我建议大家还是要指定一个第二投保人,这样会免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民法典第535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代位权的司法解释: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这一条其实是在说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例如,投保人为自己投保了增额终身寿险,投保人在投保期间欠下巨额债务,那么债权人有没有权利向保险公司提出偿债申请呢?答案是不可以,债权人是没有对债务人的人寿保险的代位求偿权的,但是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债务人,取得胜诉后持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人民法院对债务人投保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强制执行,即强制退保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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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丧生(民法典 丧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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