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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兵役法全文(新的兵役法全文)

2023-01-10 法律资讯 案例

2022年新兵役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相关规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即可当兵:

1、首先要满足年龄要求,并且必须是通过所在地的征兵单位的体检后合格的人员方可以参军入伍。

2、男性公民年龄要求:年满十八周岁到二十周岁,高中学历其中含中专学历、或者职高、或者技校等学历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的男性公民,包含高校在校生;

3、如果是大学大专学历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高校毕业生,年龄可放宽到二十四周岁;

4、针对是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只要其本人自愿参军,年龄可放宽到二十四周岁。

为了满足部队建设的需要,根据本人自愿同时可征集部分满十七周岁的应届高中毕业的男青年入伍。

女青年年龄满十八至十九周岁,根据部队建设需要和本人意愿,可以征集部分年满十七周岁的女青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2019年新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全文解读【精华版】

新修订的兵役法对兵役制度做了哪些调整修改,调整修改的背景是什么,如何认识调整修改的目的和意义?

让兵员征集更有质量

【修改要点】一是扩大征集范围,删去了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的规定,增加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的规定。二是调整兵役登记时间,将兵役登记时间从每年的9月30日前提前到6月30日前。三是明确了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四是完善了大学生士兵的优待政策。

【修改目的】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一个重要考虑,就是要在保证征兵数量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征集兵员的质量,以满足军队现代化建设对高素质兵员日益增长的需求。加强对大学生兵员征集的意义还在于,大学生应征入伍可以带动和影响更多高素质的青年加入到军人的行列,为军队现代化建设不断输送优质的人力资源。

让军队对 人才 更具吸引力

【修改要点】一是增加军人基本待遇的规定;二是拓宽现役军官的来源渠道,明确将接收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国防生和其他应届优秀毕业生作为军官的来源;三是完善了义务兵和士官的优待。

【修改目的】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主旨之一,就是要从整体上规范军人应享有的基本待遇,充分体现对军人权益的维护,增强军队对人才的吸引力、凝聚力。在强调军人义务的同时强化军人待遇的法律规定,不仅是要体现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法制原则,更重要的是激励更多有志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人才积极投身到军营中来,砥砺人生,施展才华。

新的《兵役法》在军官来源中增加接受国防生和服役优秀的大学生士兵的规定,可以充分调动大学生士兵的积极性,激励他们在军营不断进取、建功立业,并带动和帮助更多的官兵进步成长,使部队尊重人才、培养人才、爱护人才的氛围更加浓厚。

让军人退役之路更宽广

【修改要点】一是实行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安置政策。二是完善了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三是充实了促进退役军人就业的优惠政策。

【修改目的】对退役士兵安置制度作出调整改革,是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一个焦点。在退役士兵安置制度调整改革的思路和原则上,首先,强调政府扶持就业,重点是对实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政府应当采取组织其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促进退役士兵实现充分稳定就业,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同时,为退役士兵提供应有的经济补偿,是扶持就业不可或缺的配套措施,也体现了国家对军人保家卫国做出奉献和牺牲的一种肯定。

需要特别提到的是,这次《兵役法》修订,改变了以往城镇退役士兵与农村退役士兵服役相同但安置方式不尽相同的办法,确定按照城乡一体化的安置政策对城镇和农村退役士兵统一进行安置,享受同一待遇。这是这次退役士兵安置调整改革的重要创新发展。

让《兵役法》的执行更有力

【修改要点】一是对平时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将原规定“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修改为“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二是对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对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照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处罚办法处理。三是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履行法定责任的,在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基础上,增加了追究“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的规定。四是增加了对违反兵役法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的规定。

【修改目的】这次修订《兵役法》,在健全完善法律责任方面,主要是加大对违反《兵役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明确实施处罚的主体,增强执行处罚的可操作性,以强化《兵役法》的执行力。

应强调的是,对违反《兵役法》行为实施处罚,只是落实《兵役法》的一种辅助手段。要贯彻落实好《兵役法》,关键是要靠加强国防教育,加大对新的兵役法的宣传力度,增强人们的国防观念和法制意识,各级政府严格依照兵役法履行职责,落实政策,公民自觉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全社会共同关心和积极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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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2022最新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

军事机关应当认真做好。

第三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

当年未被征集的,

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满十八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

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以及依照法

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征集。

第四条 全国每年的征兵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规定。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征兵任务时,应根据各地应征公民的数量,体质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

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也可实行按地区或县轮流征集;对灾情比较严重的地区或县,可酌情减少或免

除征兵任务。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所在军区提出的要求,有计划地划分技术兵征集区。

第七条 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组织实施。

各军区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区)、军分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市)的人民武装部,

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

征兵期间,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

及其他有关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机关、 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乡、

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县、市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第八条 征兵期间,各单位应向广大青年深入地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

育,认真做好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励他们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积极报名应征。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九条 县、市兵役机关,在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应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

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

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

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

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

民。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

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已登记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

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公民为当年征集的对象。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十二条 征兵开始时,县、市征兵办公室应根据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

作。

第十三条 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卫生部门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若干体检组,设立

若干体检站,采取定点或巡回的办法进行;有条件的县、市,也可指定若干医院负责。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体检

站进行体格检查。

送检人数,由县、市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条件》和有

关规定,正确掌握标准,切实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

第十六条 对准备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应进行肝功能化验(含表面抗原检查)和体格复查。

艇人员的体格复查,由地区统一组织进行。

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和空降兵的体格复查,由县、市

组织进行。

普通兵由县、市进行抽查,抽查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人数的三分之一;经过抽查,发现不

合格人数比较多的,应全部进行复查。

第四章 政治审查

第十七条 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县、市组织公安部门和基层单位进行。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应根据县、市

的安排和要求,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对体检合格的

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要弄清他们的表现并填写《应

征公民入伍登记表》。

第十九条 县、市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应逐个进行复审,严格把关,切实保证新兵政

治可靠,防止把不符合政治条件的人征入部队。

第五章 审定新兵

第二十条 县、市在审定新兵时,应对体检、政审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优先批准政治

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服现役。

第二十一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由县、市兵役机关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

通知书》。

其家属凭入伍通知书到户籍管理部门注销应征公民的户口,并享受军属待遇。

第二十二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集体所有制单位)职

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二十三条 交接新兵工作,可以采取由县、市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部队派人接兵

的办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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