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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法律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2023-01-09 法务资讯 侵权

法律案例分析

1.游某前行为是故意伤害罪,从其主观上看,并不是正当防卫。游某对薛某的伤害行为,需要赔偿医药费等相关费用。

2.游某后面的行为则属于正当防卫,而且游某还当即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法条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的经典案例

以下为法制的事例:

案例一:

一天晚上,某县中学的4位学生,傍晚闯进了城郊某中学的男生寝室里,掏出匕首威胁并殴打宿舍学生,共抢劫200余元。由于受害学生报案及时,他们在回家40分钟后同时落网。

案例分析:在此案中,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护者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在方法上,实施暴力,公然“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等等”,严重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观上,是有意地采用暴力手段,夺取钱物,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4位学生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我国刑法还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1)犯罪时已满16岁的人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因为他们的智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2)犯罪时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负刑事责任。这4位学生犯罪时3位16周岁,一位15周岁,理应根据刑事责任年龄,追究他们应负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

16岁的中学生刘某是某中学高二学生,家庭条件很好,刘某从小就娇生惯养,在学校不求上进,几乎每天都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花钱如流水,时间长了,父母知道他的恶习,便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由于找父母要钱这条路走不通,又实在渴望出去潇洒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机,将家里的5000元现金偷走。一个多月后,刘某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很快就怀疑到他,于是追问儿子有没有拿家里的钱。此时,5000元钱都快被他挥霍光了,刘某害怕家长责备,便一再说自己没有拿,其父亲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侦查后将犯罪目标锁定在刘某身上。在大量事实面前刘某不得不承认钱是自己偷的,公安机关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家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财不犯罪,他们也不想追究责任,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刘某,但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对于刘某父母的请求未予允许。

案例分析: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刘某偷盗自家钱财达5000元,数额大,在父母追问时又拒不承认,且把偷拿的钱用于赌博和挥霍,结合这些情节看,刘某应当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刘某刑事拘留,这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过,刘某偷盗的财物毕竟是自己家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在社会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时,通常会给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案例三:

二00二年七月的一天晚上,某中学三位同学乘门卫不注意,悄悄溜进学校,直奔某班教室。一名同学对着教室门先踹了几脚,然后另两名同学接着踹,将教室门板踢下一块,三人乘此钻进教室,又开始毁坏其他东西,后扬长而去。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2条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名同学破坏校舍及其他财产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案例四:

李某(男,19岁)、王某(男,19岁)、徐某(男,15岁)预谋绑架某乡中学生刘某、张某,然后向其家勒索现金。于2005年5月8日晚6时许,犯罪嫌疑人李、王带着事先准备好的凶器卡簧刀二把,绳子三根,铁棍一根,胶带一卷,预先到达某乡大桥东头第三泻洪口处,另一犯罪嫌疑人徐以去河西玩电脑游戏为由将刘某(男,16岁)、张某(男,15岁)从家中骗出,当三人走到西大桥东头时,徐借口说去桥墩取事先藏在那的钱,将被害人骗至西大桥东头第三个桥墩处,这时躲在桥墩处的李、王手持卡簧刀将二被害人逼住,李用铁棍猛击刘头部数下,刘倒地后王、徐又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刘的脖子勒住,约一分钟后见刘不动了,又用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张打倒,认为二被害人已死亡迅速逃离现场。三犯罪嫌疑人第二天给张某家打电话索款,要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分析:李某、王某和徐某预谋实施的是绑架罪,但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他们不仅实施了绑架的行为,并且还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绑架行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论处。这种类型的绑架罪实质上包含两种具体的行为:一为绑架行为,二为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这两种情况在我国刑法中均可构成独立的犯罪,即一般情节的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本案中,李某、王某已够法定年龄,所以应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徐某案发时的年龄为未满16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其不应对绑架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其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

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积累、渐变过程。让我们每一个同学自尊自爱,遵规守纪,做一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法律案例

案例一:因为与前妻离婚多年,淫欲难耐的父亲,竟然将魔爪伸向自己的亲生女儿。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9月1日从枞阳县法院获悉,虽然被告人曹建最后强奸未遂,但其违背伦理道德,法院仍以犯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曹建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曹建与前妻因感情不和离异近十年,女儿一直由曹建抚养。2015年暑假,上高中的女儿小花放假回家。一天晚上,小花在床上玩手机,当看到父亲进入房间时便立即将手机藏匿身下。曹建见状便斥责小花整天不好好读书就知道玩手机,导致手机费过多。小花未予辩驳,当即曹建便掀开小花身上的被子欲抢夺手机查看。

当曹建看到小花已经发育成熟的身体,遂起歹意,抱住年仅15岁的小花便欲奸淫。后因小花极力反抗,曹建才未得逞。后小花将此事告之母亲,曹建才因案发被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虽然曹建犯罪未遂,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曹建侵害的对象是其亲生女儿,行为有悖纲理伦常,社会影响恶劣,酌情又应对其从重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案列二:法院今年5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常铠霖有期徒刑3年半。另外,因将被害人丁女士所穿内裤扔掉,二中院终审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北京天玺书画院王某永有期徒刑1年两个月,冯某有期徒刑11个月。

目前,因对一审判决不服,常银生已经向二中院提起上诉,案件正在审理中。丁女士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律师苏先生表示,这件事每次提及,对丁女士都是一种伤害。“她希望这件事赶快过去,让施暴者及犯罪者都受到法律的惩罚。”

施暴事件 特型演员涉嫌强奸书画爱好者

2014年5月26日,本报曾报道常银生涉嫌强奸一事,当事人丁女士告诉法晚(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她是房山人,从小就喜欢书画。2013年冬天,她在朝阳观音堂举办的一次书法笔会上,认识了常银生。

丁女士说,“他说他是特型演员,在很多电影中演过角色,我们互相留了微信号。他书法写得不错,在圈内小有名气。我此后和他偶尔通过微信联系,都是谈论和艺术有关的事。”

事发一周前,北京天玺书画院王某永联系丁女士,说希望她和常银生一起在书画院聚个餐,“书画爱好者一起聚会并不少见。”丁女士说,她没有多想,就欣然赴约。

2014年5月25日下午4点多,丁女士开车从方庄桥附近接到常银生后,一同赶往位于大兴区科苑路甲18号的北京天玺书画院。

丁女士说,当晚从7点多到9点多,3人都喝了酒。晚上9点40分左右,她吃完饭去卫生间,出来后就被常银生抱住了,并被其带到紧挨着卫生间的一个卧室内。当时她一直大喊救命,“没有人来救我……之后他拿出手机不停地拍照。”事发后,丁女士在朋友的建议下报了警。

最新进展 因强奸未遂常银生被判3年6个月

丁女士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律师苏先生告诉法晚(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特型演员常银生强奸案一审判决已经下达,常银生因强奸未遂被判有期徒刑3年半。此案中,帮助破坏案发现场的北京天玺书画院王某永(曾是一名民警)也已经被判刑。

5月20日,大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常银生在北京天玺书画院内,趁被害人丁女士酒后之机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未果,其间,被告人常银生强行对丁女士一些部位拍摄裸照。

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常银生有期徒刑3年6个月。一审判决后,常银生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受害人婉拒采访希望施暴者受到惩罚

苏律师告诉法晚(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这件事每次提及,对当事人丁女士来说都是一种伤害,所以开庭的时候,她并没有出现在庭审现场。“现在她心里希望这件事赶快过去,让施暴者及犯罪者都受到法律的惩罚。”

丁女士通过律师之口,婉拒了记者的采访。

苏律师说,当天审判的时候,法院先审理的是刑事部分,对于此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能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进行。

案件揭秘 书画“院长”指使手下藏匿强奸证据

51岁的王某永是北京市人,硕士研究生文化,44岁的冯某是山西省朔州市人,农民。在多名证人及受害人丁女士证言中显示,他们平时称呼王某永为王院长,冯某则是北京天玺书画院的经理。

王某因涉嫌包庇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羁押。冯某则于2014年5月28日被羁押,后两人都被取保候审。

大兴法院判决认定,2014年5月25日22时许,王某永在北京天玺书画院内,在丁女士告知自己被常银生强奸后,将丁女士所穿内裤扔到书画院内垃圾桶内,后又授意冯某将丁某内裤扔到书画院外排水沟内。冯某最终将丁某内裤藏匿于书画院南侧平房门附近的黑色胶皮垫下。

王某永曾供述,当晚吃完饭后,他到画室写字。写完后到院里看见冯某,就问常老师和丁老师怎么还不过来,冯某说姓常的走了。他看见丁女士的车还在院里,就问丁女士在哪,冯某说可能在北侧房间里。两人就一起去了北侧房间。

王某永说,他在卧室门口看见地上有呕吐物、枕巾、毛巾,还看见丁女士侧身躺在床上,下身赤裸。他问怎么了,丁女士说:“老常欺负她,给她拍照,男友让她报警。”

王某永表示,因为他在进屋时踩到了呕吐物,就在地上一个类似毛巾的东西上蹭了蹭脚,后来想着不好,就把那个东西拿出来,才发现是一条内裤,他没多想就将内裤扔在大门南侧的垃圾桶里了。后来他给冯某打电话,让他去把内裤再扔远点。

冯某称,王某永让他把垃圾桶里的内裤扔到院外的排水沟里,他找到内裤后,看到垃圾桶南侧有一个黑色垫子,就把内裤藏在垫子下面了。

民警在查证常银生强奸案时,发现王某永、冯某向公安机关隐瞒事实,后将两人抓获。

干扰司法书画“院长”及手下终审获刑

大兴法院认为,王某永、冯某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法院一审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王某永有期徒刑1年两个月;判处冯某有期徒刑11个月。一审判决后,王某永不服上诉。他表示当时不知道扔掉的是丁某的内裤,也没有指使冯某将内裤扔掉,且内裤并非证据,请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

二中院查明,王某永目睹丁某所处状况,并在丁某告知其自己被强奸后,将放置于案发地的丁某内裤带出屋外丢弃,后又指使冯某将该内裤再行丢弃,上述事实有王某永、冯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证人证言等佐证,法院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王某永、冯某藏匿受害人内裤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的侦查工作,符合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王某永的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链接

据公开资料显示,1963年出生的常银生是河南省人,高中文化,艺名常铠霖,影视一级演员,周恩来的扮演者。曾出演电影《延安保育院》和《共和国不会忘记》。

案发前,常银生为国际商影务电视台副台长,国际书画频道总编辑,星艺国际影视传媒文化公司总经理,北京天玺书画院艺术顾问。

相关法条

刑法第307条第2款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法律案例(法律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0个法律案例分析

一、2002年2月,建材公司与建筑队订立钢材购销合同,约定于 5月30日前在建筑队施工工地交货。三天后建材公司又与轧钢厂订立合同,由轧钢厂向建材公司提供一批钢材,5月30日前送至建筑队施工工地。5月30日建筑队未收到钢材,即向建材公司催货,建材公司立即催促轧钢厂,轧钢厂提出因原材料和燃料问题,本厂钢材产量下降,要求推迟一个月供货。当时市场上钢材紧缺,建材公司一时难以组织货源,建筑队因而停工待料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建筑队要求建材公司赔偿损失,建材公司认为责任在轧钢厂,要求建筑队直接向轧钢厂索赔。 请问:

1、建筑队能否直接向轧钢厂索赔?为什么?

2、本案中包含哪几个合同关系?

二、大名农场向多家果品加工企业寄送了水果品种简介及价目表。甲企业收到后,立即回电表示希望按照价目表所列价格购买苹果100吨,并要求一周内运至指定地点。农场收到电报后立即装车发货。第五天,大名农场将苹果运至指定地点。此时,当地水果已经大幅度降价,甲企业遂要求农场按市场价销售。遭到拒绝后,甲企业拒不收货,并表示自己不收货因双方合同不成立。大名农场则认为合同已经成立,便诉至法院,要求甲企业履行合同。

请问:

1、大名农场向果品加工企业发出价目表的行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为什么?

2、本案中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三、服装厂与纺织厂签订了一份布料购销合同,约定纺织厂向服装厂提供10000m米高档布料,分两次在3个月供货,服装厂收到全部货物后向纺织厂支付 100万元价款。纺织厂在提供了第一批布料后发现,服装厂资产状况严重恶化,涉及大量诉讼案件,已均系败诉方,已无能力履行100万元给付义务。而且,还发现服装厂在不断以低价向外转移财产。纺织厂便决定停止向服装厂供货,并要求其提供担保。服装厂则认为纺织厂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请问:

1、纺织厂是否违约?

2、纺织厂行使的是何种权利,该权利应依照何种程序行使?

四、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50万元,双方约定1999年12月31日还清该欠款(甲公司现有资金为20万)。甲公司还拥有对丙公司的40万元债权,1999年11月20日到期,但丙公司没有按约定还款,甲公司也对其提起要求。1999年12月10日甲公司宣布,鉴于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难以还债。故减免其50%的债务。1999年12月31日,甲公司以没有还款能力为由,未向乙公司还债。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甲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请问:

1、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债的保全部包括哪些方式?

2、乙公司应当怎样行使权利以保全自己的债权?

五、红星小学与甲企业于2001年5月签订了一份校服加工合同。合同约定,2个月后甲企业交付1000套校服,红星小学支付价款。由于甲企业业务量大,未能在约定的交货期限内交付货物,致使红星小学多次临时租借服装参加活动,造成较大的损失。红星小学认为甲企业已经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甲企业则辩称,自己没有按期交货是因订单太多,工作量过大,并非故意拖延,因而认为主观上不具有故意,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

1、简述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并分析甲企业是否构成违约?

2、如果甲企业违约,则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优质大米100吨,甲公司送货上门;乙公司收货后3个月内付清货款。甲公司委托丙公司运输,丙公司因业务繁忙,仅将其中80吨按期运至指定地点。另20吨逾期运达且因在运输中遭雨淋而变质。

请问::

1、甲公司是否对乙公司构成违约?为什么?

2、乙公司能否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 为什么?

Ch2 合同法

一、

1、本案中轧钢厂与建材公司约定在建筑对施工工地交货,是向第三人履行交货义务,但这并不能使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即轧钢厂只向建材公司承担责任,而不需向第三人建筑队承担责任。因此,建筑队无权直接向轧钢厂索赔。

2、本案中包含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建材公司和建筑队之间的购销合同,另一个是轧钢厂和建材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

二、

1、大名农场向果品加工企业寄送价目表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即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本案中,甲企业向大名农场发出的回电,内容清楚、具体,属于要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大名农场接电后立即装车发货。并在约定时间运至指定地点,是以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了承诺(我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形式做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除外)。因此,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甲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1、纺织厂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服装厂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就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其行为不构成违约。

2、纺织厂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即纺织厂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的偿债能降低,才能通知对方暂时中止履行;中止合同后,可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如果对方仍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才可以解除合同。

四、1、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债的保全有两种形式,即债权人享有撤销权和代位权。

2、本案中,甲公司怠于行使其对丙公司的40万元到期债权,损害了债权人乙公司的利益,对此,乙公司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该债权。

甲公司在自己只有20万元的情况下,宣布减免丙公司的债务,致使自己不能向乙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属于不当处分自己财产,损害了乙公司的利益。乙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减免债务的行为。

五、1、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一方有违约行为(即没有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没有法定免责事由。本案中甲企业未履行合同义务,也没有可免责的事由,构成了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本案中,红星小学可以要求甲企业承担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责任。

六、1、甲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向乙公司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对乙公司构成了违约。

2、丙公司与乙公司无合同关系。丙公司逾期运货仅对甲公司构成违约。丙公司向甲公司承担责任即可,故乙公司不能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日常生活中的法律案例

一、借条和欠条

案例:前不久,朋友向我借钱,写了张欠条,当时也没在意。后来我看到书上说,欠条和借条的法律性质有所不同,有的借款人还因为这一字之差输了官司。现在我很担心,如果对方不还钱的话,我起诉到法院,法官不会支持我们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借条和欠条在法律性质上有的区别:借条说明的是当事人之间建立的借贷关系,以一方将借款交付后而成立的合同方式。而欠条则是由于其他法律关系而导致的欠款事实的发生,比如损害赔偿的欠款、施工的欠款等等。

但无论是欠条还是借条,在诉讼中法院都要审查核实相关债务产生的原因和事实。

二、民间借贷

案例:这几年,我做生意赚了一些钱。亲戚、朋友向我借钱的次数也多起来了,如果不借,碍不过情面,况且现在银行利率又低,借出去可以获得较高的利息。但是借了,又怕收不回来,因此总是很矛盾。

借贷的注意事项、国家对私人借贷的利息限制: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私人之间可以借款,一般的民间借贷是合法的,这种借贷关系属于实践合同,也就是必须一方将借款交付后合同才成立。

借款中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是无息借款。借款利息按规定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如果有可能,在借款的时候首先要形成书面的证据,然后最好要求对方提供抵押或担保。

三、婚前财产与个人财产

案例:我和我女友共同生活了近半年,并且由我出钱以我们两个人的名义和房产公司签了房屋买卖合同,相关房产登记手续尚在办理。现在双方感觉彼此不是很合适,决定分手。但我女友提出我们是共同吃住,购房款中应有她的一部分。

婚前个人财产的相关规定: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双方结婚前任何一方的个人财产无论结婚时间的长短,都仍属于个人财产。如果双方没有结婚的,属于同居的,在同居期间,财产按照以下原则处理:能够证明是一方的个人财产,仍属于个人所有。

没有证据证明的,推定为共同所有。结婚前如果购房款为一方支付的,则房产一般为一方所有,但是支付购房款后,两人共同订立合同,房产办理在双方名义下的,则这种行为可能被视为是一种赠与行为,女方可能享有房产的部分权利。

这就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看男方将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义下的原因。

四、合伙劳动的受伤补偿

案例:今年2月,我与另外三人合伙在长江口捕捉鳗苗。在一次作业中,我不慎被缆绳绞住而掉落水中,后经全力抢救,虽保住了性命,但右腿却被截去。为此,花去医疗费三万余元,并造成了终身残废。

合伙劳动的受伤补偿的分配:你们四人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享权益,共担风险,在法律上称为个人合伙。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10月10日《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在经营运输活动中,不慎被车挤死,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之一,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既合情理,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

你在作业中不慎受伤,是执行合伙事项所致。对此,参照上述《批复》的精神,对你的各项损失,应当由各合伙人按其出资比例或分成比例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因此,你可以就你的损失,与其他合伙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决。

五、以子女名义存款并非赠与行为

案例:我父亲在几年前将5万元人民币以我的名义存入银行。去年底,父亲去世后,我们在整理他的遗物时发现了此存单。为此,我与我哥发生了争执。我认为,父亲将5万元人民币以我的名义存入银行,表示父亲将此存款赠与了我;而我哥则认为此存款应是父亲的遗产。

以子女名义存款并非赠与行为:赠与是指赠与人自愿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地交给受赠人所有的行为。

赠与是移转所有权的行为,赠与行为成立后,赠与人丧失了对赠与物的所有权,受赠人取得了所有权;赠与是无偿的和单向的,否则,就变成了买卖;赠与是实践性的,只有赠与人实际交付赠与物和受赠人实际接受赠与物后,赠与才成立。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法律行为必须有明示的意思表示才是有效的。在本案中,你父亲虽然将5万元人民币以你的名义存入银行,但你父亲生前既未告知你们存款的事实,更未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明确表示愿将存款赠与你,也没有将存单实际交付给你。

因此,要将你父亲的行为,认定为将存款赠与你依据不足。这5万元存款,应作为你父亲的遗产,由所有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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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法律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法律案例分析 1.游某前行为是故意伤害罪,从其主观上看,并不是正当防卫。游某对薛某的伤害行为,需要赔偿医药费等相关费用。2.游某后面的行为则属于正当防卫,而且游某还当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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