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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管制(无线电管制包括手机吗)

2023-01-09 六尺法务 案例

国家实行严格的无限电管制的原因是什么?

无线电管制是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为保障国防安全、战前准备、科学实验及国家重要活动时所需的电磁环境而进行的特殊无线电管理工作。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人员作为无线电管制的执行者和实施者,要对本辖区的台站布局、频率使用、电磁环境参数等了如指掌,为无线电管制的顺利实施提供可靠保证。 无线电管制是指在特定的时间、区域、频段范围内,对全部部分无线电发射设备及其他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行政管理措施。无线电管制的主要方式是保持无线电静默,即停止管理范围内所有无线电发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国家安全和重大任务需要实行无线电管制时,管制区域内设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其他辐射无线电波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管制的规定。”

无线电管制会对蓝牙音乐耳机产生干扰或其他影响吗?谢谢回答

管制只是对特定频段进行管理,不允许乱发射信号而已,不应该对蓝牙耳机有干扰。但有些时候,不是管制,是“压制

”,是为了特定需要,如防止不允许的人利用该频段通信(如高考或特殊会议期间),对特定频段进行干扰,那这时,可能对蓝牙耳机产生影响(高噪音或完全不能使用)。

国家法律法规对无线电的管制是怎么样的

无线电管理条例是我国对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根据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国家可以实施无线电 管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根据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国家可以实施无线电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第二条

无线电管制(无线电管制包括手机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无线电管制的有效实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无线电管制,是指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区域内,依法采取限制或者禁止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以及对特定的无线电频率实施技术阻断等措施,对无线电波的发射、辐射和传播实施的强制性管理。第三条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国家可以实施无线电管制。

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无线电管制,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无线电管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军区决定,并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备案。第四条 实施无线电管制,应当遵循科学筹划、合理实施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轻无线电管制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第五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无线电管制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范围的无线电管制预案,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国范围的无线电管制预案,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区域的无线电管制预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军区批准。第六条 决定实施无线电管制的机关应当在开始实施无线电管制10日前发布无线电管制命令,明确无线电管制的区域、对象、起止时间、频率范围以及其他有关要求。但是,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实施无线电管制的除外。第七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无线电管制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无线电管制协调机构,负责无线电管制的组织、协调工作。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无线电管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无线电管制协调机构,负责无线电管制的组织、协调工作。第八条 无线电管制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无线电管制命令发布无线电管制指令。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依照无线电管制指令,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无线电管制措施:

(一)对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进行清查、检测;

(二)对电磁环境进行监测,对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采取电磁干扰等技术阻断措施;

(四)限制或者禁止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第九条 实施无线电管制期间,无线电管制区域内拥有、使用或者管理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第十条 实施无线电管制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铁路、广播电视、气象、渔业、通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实施无线电管制。第十一条 无线电管制结束,决定实施无线电管制的机关应当及时发布无线电管制结束通告;无线电管制命令已经明确无线电管制终止时间的,可以不再发布无线电管制结束通告。第十二条 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关闭、查封、暂扣或者拆除相关设备;情节严重的,吊销无线电台(站)执照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单位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的,由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或者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开发和科学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偿使用。

无线电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工管理,遵循保护资源、保障安全、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无线电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无线电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无线电监测体系和监测能力建设,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经济社会效益。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军地无线电管理协调机制,推动无线电管理军民融合体系建设,加强频谱资源统筹协调和专业技术协作,提升军地无线电协同管理能力。

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协助省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与军事系统及其有关部门在无线电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无线电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公安、国家安全、应急管理、海洋与渔业、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广播电视、人民防空、海事、海关、民航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第六条 依法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和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网络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对违反无线电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第七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无线电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公众依法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和保护无线电电磁环境的意识。

鼓励无线电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的开发与应用,支持无线电频谱资源共享,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利用效率。第八条 因维护国家安全、保障重大任务、处置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实行无线电管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施无线电管制期间,无线电管制区域内拥有、使用或者管理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无线电管制规定。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第九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和频谱资源规划,以及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全省无线电频谱资源规划。

无线电频谱资源规划应当遵循科学配置、充分发挥资源效能的原则,优先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频率使用需求。第十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许可的范围、条件、程序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中央驻鲁单位和省直有关部门,对国家分配给本系统使用的无线电专用频率,应当及时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并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二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年。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期限届满后,继续或者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举办国际会议、体育比赛、科学实验或者其他重大社会活动,需要临时使用无线电频率的,由活动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临时使用许可申请。无线电频率临时使用许可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三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和频率审批权限,可以依法对部分无线电频率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配置频谱资源。第十四条 经许可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无线电频率,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者改变用途。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无线电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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