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代理词(离婚案代理词婚外情)

离婚案子原告代理词

关于张xx诉李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的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甘肃长庆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张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听取了当事人陈述,并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调查,现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应准予离婚。

(一)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属于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

原、被告结婚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前双方缺乏互相了解,没有深厚的夫妻感情,草率结婚,原告在婚后才发现被告有暴力倾向,加上被告在婚后不履行家庭义务,且双方性格不合,根本无法进行沟通、交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鉴于本案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基础很差,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法院应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感情破裂情形。

《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1条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被告有殴打原告的行为,并且致原告受伤,原告肉体上遭受了很大的痛苦,被告时常辱骂、威胁原告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了较大的伤害,原告的精神一直都处在恐惧之中,经常整夜失眠,有时从恶梦中惊醒,被告的暴力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其的行为已经构成家庭暴力。

(三)原、被告感情不和分居已达2年之久,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2015年,原被告发生矛盾,自此便两地分居,至今已有2年之久。

(四)原告离婚的态度坚决,双方再无和好可能,如不判决离婚,对双方并无实际意义。

代理人之前向原告了解双方情况时,原告一再表明态度:坚决要求离婚。如本次不判决离婚,将再次起诉,直到离婚为止。原告认为,根本无法和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婚姻法》规定可以诉

离婚,其立法目的就在于,对于一些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对方执意不肯离婚的情况,对于婚姻确实没有存续的必要的,可以用法律手段来结束双方的痛苦。如果只有双方同意离婚法院才可以判决离婚的话,法律就没有必要规定可以采用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了。

二、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归原告,理由如下:

(一)孩子现在还很小,需要母亲的照顾和关怀;

(二)原、被告感情隔阂较大,若孩子由被告抚养权,原告的探望权必然会受到侵犯,到时候新的矛盾就会产生,不利于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

(三)被告脾气暴躁,且变化无常,被告抚养孩子很难保证孩子的人身安全,不适宜直接抚养孩子。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请,不仅有事实根据,而且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获得支持。

离婚案代理词(离婚案代理词婚外情)

离婚案代理词(离婚代理词共同债务如何书写)

要在代理词中写明离婚原因以及共同债务的信息。诉讼离婚(Divorce litigation)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一、离婚代理词共同债务如何书写?

尊敬的审判员: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庄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我们作为被告2庄某某的代理人,通过法院调查,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和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原告起诉的债务因胡某某未到庭,借款是否事实、因何原因借款以及借款有无归还等情况被告2一无所知,但即使借款事实存在且至今尚未归还,也系胡某某个人债务,与被告2无涉,理由如下:

虽然该债务发生在胡某某和被告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2从来不知道有该笔债务,也从未在借条上签过名,没有与胡某某有共同的借款合意,胡某某该笔债务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从本案情况来看,原告方无法举证证明胡某某的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事实上在2011年借款期间,被告2家庭确实也不需要如此巨额的借款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儿子才6岁,不存在需要留学等情况,家庭成员也没有生过重大疾病,故该笔债务应当认定为胡某某个人债务。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2的诉请。

二、概念和作用

诉讼外调解,也称诉前调解、行政调解,是指对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先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法院以外的有关部门,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妇联、基层调解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

诉讼外的调解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也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婚姻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先经过诉讼外的调解程序,经过哪个机关调解。诉讼外调解不影响婚姻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所以对诉讼外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对婚姻当事人进行强迫调解。

由于有关部门对婚姻双方当事人及其矛盾都有一定了解,可以做到对症下药,在实践中对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家庭纠纷,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起着积极作用。而且在诉讼外调解中“有关机关”不是裁判机关,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性不强,可以做到不进一步伤害夫妻感情、改善夫妻关系、消除对立情绪,所以易为当事人接受,它有效防止了当事人轻率离婚,或者促使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如果夫妻双方办理完婚姻登记手续后,夫妻间的收入也都属于共同收入,如果其中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欠下了一些债务后,也是属于夫妻间共同债务,如果夫妻在婚姻中出现了夫妻问题后,也是可以通过协商等方式来办理离婚手续的,那么共同债务也是需要双方来偿还。

离婚案件中需要走很多程序,代理词怎样写?

离婚案件中需要走很多程序,代理词怎样写?婚姻只能靠丈夫和妻子的感情来维持,而不是靠法律手段。法律不能保证幸福的关系,但可以阻止破碎的婚姻。由于婚前对男方的性格、家庭成长环境、生活习惯和生活能力等方面了解不够,在婚后的生活中,一旦发生矛盾,男方就偏激、固执、是非不分,使原告长期遭受精神和心理上的折磨。原告于2010年8月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由于对方口头上坚决不同意离婚,期望通过双方的沟通解决问题,法院决定不予离婚。但事实上,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已经开始分居至今,原告平时带着孩子在外面租房子住,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之一,并规定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告非常爱自己的女儿,不希望女儿幼小的心灵过早地受到伤害。现在原告愿意通过诉讼方式离婚,是不堪忍受婚姻的不幸。

离婚后,未满两岁的孩子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如果年满两岁的子女的父母不能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对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则作出判决。如果其子女已满八周岁,应尊重其真实意愿。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取得的财产不能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离婚后一方无住所的,应定为生活困难,上诉人目前无固定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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