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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资金被侵吞(社保资金被侵吞怎么办)

2023-01-06 法律资讯 案件

社保局的人私吞了我的养老保险费怎么办?

国家工作人员成立第三方公司套取单位公款后,再将部分钱款用于原单位公务支出,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应全额计入贪污数额,理由是该行为属于犯罪既遂后的赃款处置行为。第三方公司套取的单位公款替原单位支付的业务回扣费用,因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业务回扣费用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际控制和占有业务回扣费用的行为,且该部分业务费用支出客观上有利于原单位开展业务,未造成原单位的财产损失的情况下,第三方公司代原单位支出的违规业务费用不属贪污对象,不应计入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数额。

问题24 社保工作人员骗取企业为非企业人员参保并私自收取养老保险费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账户部分虽然是私人所有,但在个人不符合领取条件时一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使用,在此期间损毁灭失风险由国家机关承担,因而应以公共财产论。骗取企业为非企业人员参保并私自收取养老保险费,其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管领、控制财物后的,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行为方式有以下三种:

(1)通过隐瞒事实使企业为非企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又私自向参保人员收取养老保险费并占为己有。该情形下,行为人骗取企业多缴纳参保费,同时利用他人对其身份的信任,承诺为他人建立保险关系并收取参保人的参保费,其行为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产。

(2)利用企业“空名户”名额收取参保人员已被抵缴的养老保险费并占为已有。该情形下,因为该参保人员不符合抵充“空名户”保险费的资格,应该另行向国家缴纳与其保险类别相应的参保费。行为人利用“空名户”的漏洞,能够顺利将应缴未缴的参保费占为己有,与其职务上的便利离不开关系,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产的行为。

(3)占用企业“空名户”名额激活养老保险关系后,随即停止参保,领取应退还给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预征款。该情形下,进入社保统筹账户的预征款,依规定只能由企业实有人员占用“空名户”并停保后才可以退还约三分之一给参保个人。行为人编造虚假的企业人员,能够顺利套领退款,与其职务上的便利也密切相关,属于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共财产的行为。

社保资金被侵吞(社保资金被侵吞怎么办)

社保资金被侵吞怎么办

责令退回骗取的 社会保险 金。根据是《 社会保险法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 法规 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 违法所得 的, 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社保资金被侵吞怎么办?

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规定:

第六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承办社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有前款或者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的,按照服务协议追究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暂停履行或者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承办社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合同,三年内不得承办社会保险业务。

扩展资料:

预防社保资金被侵吞应采取的监管措施:

1、引入第三方监督。

社保行政部门可以建立社保专家库、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社保、医疗、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专家作为专家库成员。社保专家库专家出具的评定意见、鉴定结论可以作为作出社保基金监督检查结论的重要参考。

2、统筹地区政府应当成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

掌握、分析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保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其中,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中非政府部门代表不得少于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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