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制定(民法典制定时间和实施时间)

2023-01-06 法律资讯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基本规定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章 自然人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第二节 监护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制定(民法典制定时间和实施时间)

民法典制定的目的和任务是

一、民法的任务

明确了民法的地位和性质,对于民法的任务也就可以随之迎刃而解。

(一)彰显私权

民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部门法。如果说宪法是一部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宣言书,那么,民法的主要任务则是彰显私权;如果说宪法的主要功能之一是明确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与国家公权力之间的关系,那么,民法则是一部明确公民具体私权利的宣言书。

民法为私权提供基本的保障。所谓私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有的属于其个人的权利。其中主要是人身权、人格权和财产权。它们是民法上最重要的民事权利,并首先主要由民法予以规定和保护之。尤其人格权,是享有其他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基础。民事权利中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一般被认为是基本的人权,民法就是一部国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保障人权(私权)是民法的基本任务。

当前的民法典编纂是在官方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基础上开展的,这使其处于显著不同于制定《民法通则》乃至更久远的民事法律制定时的历史背景下。新中国成立以后,立法者认为,中国民法典编纂的最大障碍是当时经济社会,尤其是经济体制的不完备、未定型与探索性,难以稳定与持久地担当统一民法典的社会基础与规范来源,民事立法要防止“闭门造车或束缚群众的手足”。故而,长期以来,民事立法主要围绕各历史时期经济社会中心任务和人民群众急需解决的问题,逐步总结地方与群众经验,在经验逐步定型的基础上,遵循“由简到繁”、“由通则到细则”、“由单性法规到成套法律”的“经验主义”的路径,分散形成民法制度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根据什么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根据xian法制定

《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xian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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