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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赔偿标准)

2023-01-06 法务资讯 案件

《侵权责任法》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侵权责任法主要包含了对民事权益的保护,这些民事权益主要有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侵权责任法已失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赔偿标准)

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法规定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一共95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8月27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这是民法典编纂工作的重要一步,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件大事。

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侵权责任编在总结侵权责任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益做法,对侵权责任制度作出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实践中,该规定因裁判标准不明导致适用范围过宽,社会效果不是很好。为进一步明确该规则的适用范围,统一裁判尺度,草案将侵权责任法规定中的‘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

草案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增加规定,故意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比如,有人故意将他人唯一的结婚照撕毁,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这种情况就可以考虑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扩展资料]

据了解,实践中,无偿搭乘引发的损害赔偿问题争议较大,为了既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又鼓励大家助人为乐,草案规定,无偿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机动车驾驶人赔偿责任。

为落实“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的要求,和“要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的决策部署,草案规定侵权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损害生态环境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草案还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

侵权责任法的原则有哪些?

侵权责任法 的原则有哪些 一、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 侵权行为 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是行为人作出行为的一种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根据过错原则,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尽到应有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了损害结果,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 ,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应当承担责任,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行为人即使能证明损害结果是由于第三人引起的,若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行为人仍应承担 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不能随意运用,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当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实行无 过错责任 的原则要根据法律的规定,主要的情形有: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行为, 环境污染 致人损害的行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动物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适用无过错原则受害者不需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加害人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 三、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者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的结果。适用公平原则的前提,必须是不适用前两种原则的情况,即当事人都无过错,又不能推定其过错的存在,同时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双方如何分担责任,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力求公平。 总之触犯了侵权责任法的任何一条都是需要为其行为买单的。其中这个犯错,有主观上的,也有客观上的,具体的处罚根据事情情节的严重性来判断。情节比较轻的情况下,一般都是以教育为主,处罚违法,情节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什么是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有哪些主要法律特征?

侵权责任法是调整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这里的侵权,主要还是指侵犯财产权和人身权。一般来说,这些侵权行为责任都是在当事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发生的责任。如果有合同,可以按合同来处理;没有合同,就都按侵权来处理。所以也有人把这些责任称为“合同外的责任”。

实际上,关于侵权法的概念国内外始终缺少统一的见解。在我国民法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侵权法是有关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种类,对侵权行为如何制裁,对侵权损害后如何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种观点认为,侵权法是关于侵权行为和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三种观点认为,侵权法是调整有关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而产生的相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们认为,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不同的侵权行为应当如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

从调整对象来看,侵权法主要调整因侵权行为而引起的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民事责任关系。所谓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民法上的后果。由于侵权责任法主要规范的是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因此,其内容包括一般侵权行为的概念、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责任主体、责任方式、责任的减轻和免除、损害赔偿、特殊侵权行为等问题。

侵权责任法有以下法律特征:

1.侵权责任法是一部相对独立的民事法律规范。一方面,侵权责任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部分,其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或人身关系。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诸多一般性规定,均适用于调整侵权责任关系。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是作为民法体系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其所调整的对象不同于物权关系、合同关系或知识产权关系,其有独特的逻辑体系和完整结构。侵权责任法的条文虽然不多,但逻辑严谨,内容完备,包括了侵权行为的一般概念、种类、归责原则、责任承担、责任方式、责任免除和减轻等所有的内容,体系非常完整。

2.侵权责任法调整的内容极具复杂性。侵权责任法涉及范围很广,不仅发生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也广泛发生在竞争关系、劳动关系、环境保护关系、医疗关系、生产消费关系等领域。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现象也在不断发展,有关产品责任、医疗事故、交通事故、高度危险责任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也不断丰富。正是由于其调整的内容很复杂,其对社会生活的作用日益显现。

3.侵权责任法具有强制性。由于侵权责任是对不法行为人的制裁,因此,侵权责任法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这种强制性具体表现在: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或者不承担责任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律的一些规定不允许由侵权行为人选择和排除适用;也不允许行为人随意将其责任转让给他人承担;对故意侵害他人权益导致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权责任也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免责条款自行加以排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第五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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