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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细则(遗嘱公证细则修改)

2023-01-06 法律资讯 侵权

遗嘱公证细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公证遗嘱是指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公证遗嘱是方式最为严格的遗嘱,较之其他的遗嘱方式更能保障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57 号 《遗嘱公证细则》已经2000年3月1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法律依据:《遗嘱公证细则》 第七条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遗嘱公证需要什么资料

申办遗嘱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供如下证明材料: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书、银行存折等。书写遗嘱的草稿。如果遗嘱人不会书写遗嘱,或书写有困难,可以在公证员面前口述,请公证员代书。

【【法律依据】】

《遗嘱公证细则》第五条规定,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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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遗嘱公证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立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公证遗嘱的程序:1、立遗嘱人提出申请,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2、公证处受理;3、遗嘱的审查;主要审查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4、公证人员经审查,认为可以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批;5、遗嘱公证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6、领取公证书。

【法律依据】

《遗嘱公证细则》第五条规定,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遗嘱公证处如何公证

遗嘱公证处的公证流程(一)申请与受理。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通行证等);2、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如房产证、存款单、有价证等)。 《遗嘱公证细则》第五条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遗嘱公证细则(遗嘱公证细则修改)

遗嘱公证有哪些注意事项?

遗嘱 人订立遗嘱的方式有 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 口头遗嘱 、公证遗嘱等,其中以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高。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下面我们就一起看看如何订立公证遗嘱和 遗嘱公证 有哪些注意事项的 法律知识 。 一、如何订立公证遗嘱 订立公证遗嘱应到公证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且只能由立遗嘱人亲自进行, 代理 人不得代理。 具体规则如下: 1、遗嘱公证由当事人,即立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 2、立遗嘱人应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应记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 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 证人 的姓名、地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立遗嘱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填。 公证遗嘱的效力专题 3、立遗嘱人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 (2)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4、公证处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将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5、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对遗嘱涉及的事项、财产进行审查。立遗嘱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6、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7、经公证人员审查合格。认为可以出具证明,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8、审批合格后,制作公证书,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不得涂改、挖改,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制作。公证处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9、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10、遗嘱公证书由立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二、遗嘱公证有哪些注意事项 1、遗嘱公证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和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国务院《公证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如果委托别人代理,必须提出有代理权的证件。但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 收养 子女、遗嘱、签名印鉴的,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当事人确有困难时,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公证事务。 2、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立遗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所以要求立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同时,法律强调的是立遗嘱时当事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在立遗嘱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则该遗嘱仍然有效;相反,如果立遗嘱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之后恢复行为能力,所立遗嘱亦无效。 3、遗嘱的内容应该合法 4、遗嘱的形式应该合法 《遗嘱公证细则》第18条规定,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遗嘱公证细则》第37条第4项规定,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公证处才能出具公证书,可见,我国司法机关确立了审查遗嘱内容的要求,也就是说公证人员在办理遗嘱公证的时候,不仅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形式符合要求,还要审查遗嘱内容是否合法,财产是否确为其所有。 希望对您订立公证遗嘱有所帮助。要注意的是,办理遗嘱公证应由立遗嘱人持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到户籍地的公证机关办理,进行遗嘱公证时应该注意要遗嘱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且遗嘱人需具有遗嘱能力,其遗嘱的内容及形式都应合法。如果您在订立公证遗嘱时,还存在其他问题,请咨询专业 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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